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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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等建设活动及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建设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2.取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职责。

3.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2.将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3.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4.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职责下放到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5.将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审查职责下放到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6.将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3.10
•【文号】财税字[1997]36号
•【施行日期】1997.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国人防办字[1996]第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
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豫人防〔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豫人防〔2019〕8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人防领域腐败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人防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人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2019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一、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人防指挥工程)1.工作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受理¨¨复审¨¨工程管理处集体研究¨¨工程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综合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办领导签批¨¨项目批复¨¨送达¨¨归档2.申报材料(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拟建人防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3.办理形式许可文书机要邮寄送达,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

(网上审批系统开通后,实行网上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1.工作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初审¨¨受理¨¨复审¨¨工程管理处集体研究¨¨工程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省人防办网站公示¨¨分管办领导签批¨¨制作许可决定书和证书¨¨盖章¨¨送达¨¨办结报告¨¨归档2.申报材料(1) 《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2)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3)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4) 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 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6) 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督。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方面实施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及管线,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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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防办〔2010〕46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
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
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
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
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易地建设费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管理处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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