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篇一:执法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
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件
报告和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统一指挥、信息互通、全省联动、运转有力的案件查办机制,不断提高畜牧兽医违法案件的查办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的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和时限
1.发现重大案件或线索,超出本级控制的范围,或可能对其他地方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上报;
2.查处的案件,违法主体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要及时向共同的上级报告;
3.查处的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或发现新的违法手段和行为,需要全省高度防范的,要尽快上报;
4.查处的一般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报告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
(二)报告的程序
1.一般程序:对于不需要全省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或线索,逐级上报;
2.特殊程序:对于需要全省立即采取措施的,或因保密等情况需要的,可以直接向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报告。
(三)报告的方式
1.一般程序报告的案件或线索,以书面形式上报;
2.特殊程序报告的案件或线索,可以书面形式上报,也可以电话、电报等形式上报。
二、案件的通报
(一)通报的内容
1.重大或突发的案件案情、案件线索;
2.执法过程中态度消极应付或有严重失误的反面事例;
3.未依法依规进行案件查处的;
4.报送的执法案卷抽查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5.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
6.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已通报的案件再次发生的;
7.成功经验或值得推广、借鉴的工作方法。
(二)通报的时间
1.一般案件:每季度通报一次;
2.特殊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随时通报。(三)通报的形式
1.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系统平台公开通报;
2.书面形式通报;
3.其他途径通报。
三、报告和通报工作的考核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和通报制
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
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
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
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
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
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
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
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
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
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
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
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
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
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
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
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
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
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
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
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
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
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
式向局党组报告。
【篇三: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柑子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
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
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
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
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
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
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
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
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
重要维稳、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对立案查
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
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