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发行定价机制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变迁及评述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变迁及评述【摘要】新股发行定价对资源配置效率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
交易所成立后,我国新股定价经历了“定价—竞价—定价”的演变,经过多轮变革,逐渐演进至累计投标询价制。
【关键词】定价机制市盈率累计投标询价新股定价机制是指获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与承销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一、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变迁大致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行政定价阶段、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管制发行市盈率定价阶段以及现行的询价阶段。
(一)行政定价阶段(1990年-1998年)1994 年以前,拟上市企业的新股基本按面值发行,其发行数量和价格主要由证券监管机关决定。
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间,上网竞价方式曾短暂出现。
从1995年开始,我国采用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式,发行价格由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来确定。
其中,市盈率一般定在12-15倍之间,每股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经历了多次调整。
(二)放宽市盈率定价阶段(1999年-2001年)1999 年7 月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明确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逐步放开了对市盈率的行政管制并引入了法人配售机制,规定总股本在 4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的方式发行股票,在这一方式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股票发行分为向法人配售部分和上网发行部分,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进行路演、询价、预约配售,确定发行价格和认购者。
之后,2000 年4 月公布的《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通知》取消了发行后总股本在 4 亿元以上方可进行法人配售的限制,也取消了配售中关于25%和75%的限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2000 年8 月,证监会公布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规定发行量在8000 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法人配售方式。
创业板 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

创业板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1.创业板与注册制的概念与关系2.创业板 IPO 定价制度的特点3.创业板 IPO 定价制度的优势与不足4.我国创业板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的发展前景正文(篇1)创业板,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为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提供融资途径的股票交易市场。
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再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而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的一种发行制度。
当创业板遇上注册制,就形成了一个高效、灵活的融资渠道,为我国的创业型企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在创业板注册制下,IPO 定价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与传统的IPO 定价制度相比,创业板 IPO 定价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
在传统的 IPO 定价制度中,企业的发行价格往往是由政府指导的,而在创业板注册制下,企业的发行价格将由市场供需决定。
其次,它是一个更加灵活的制度。
在传统的 IPO 定价制度中,企业的发行价格往往是固定的,而在创业板注册制下,企业的发行价格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创业板 IPO 定价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的供需关系,使企业的发行价格更加合理。
其次,它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使企业的融资效率得到提高。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市场化的定价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的发行价格过高,从而使投资者承担较大的风险。
对于我国创业板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的发展前景,我们应当持乐观的态度。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创业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创业板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将会得到更多的应用。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将会更加成熟,创业板注册制IPO 定价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总的来说,创业板注册制 IPO 定价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为创业型企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定价机制研究

( ) 一 国外文献 闯外学者对IO P 询价与抑价 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 比较不 同定价方式的定价效率。 evns n uaa () B ne ie d sb la B
(9 7 对 崮定 价 格定 价 与 询价 定 价 的IO 价 进行 了 比较 , 出虽 然 询价 定 价 机制 下 发 行 公 司可 以获得 更 高 的 发行 收 入 ( 低 的 发行 抑 19 ) P抑 指 较 价水 平 )发 行 公 司 的发 行 收入 也 面临 更大 的不 确定 性 , 是 询价 定 价 机 制下 赋 予 承 销 商 以边 际 价格 发 售 额外 股 份 的 权利 可 以降 低 发行 , 但
成 蓉 徐荣贞 : 创业板 上市公 司 IO定价机制研究 P
创 业板 上市公 司 IO定价机 制研 究 P
成 蓉 徐 荣 贞
(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摘要 : 本文在 回顾新股发行制度 改革的基础上 , 以新 询价制为切入 点 , 用我 国创业板 市场 2 0 运 0 9年 1 0
公 的不确定性风险。 他们认为固定价格定价机制下的新股的发行抑价要高于询价机制下向投资者搜集信息的成本 , 即询价机制 下的 IO P 发行抑价要更低一些 。 对此 , uaa n hn (0 2持不 同的观点, B sb ad a g20 ) C 他们认为参与询价投资者的潜在收益将会对其报价行为产生影 响, 除非承销 商对参与询价 的信息灵通投资者数量限定在一个足够小 的范围内。 固定价格发行的销售策略是将股份配售给足够多的个 人投资者 以获得更高的发行收入 , 因此 , 同定价格IO的发行抑价水平要 低于询价发行IO 。 er nadWo c (0 3 以法 国市场 P P 股 D re n mak2 0 ) i 19 年至19 年的IO 92 98 P 为样本 , 对法国市场上的三种定价机制下 的IO P 抑价进行了比较 。 他们认为拍卖定价可以使股票价格反映更多近 市场 的信息 , 拍卖定价 的IO P 抑价及其波动最低。 ae o n P t a(0 3 得出了与D re adWo c( 0 3类似的结论 , K nk a d ew y2 0 ) t ei n rn mak2 0 ) 他们发现
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

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创业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xxx正式推出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旨在为创业板企业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融资渠道。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创业板盘后定价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期为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了解和参考。
一、背景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创业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传统的定价发行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容易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
而盘后定价交易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而推出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以成交价作为发行申购价格,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波动的问题,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融资机会。
二、交易规则1. 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盘后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将作为新股发行价格。
通常情况下,交易时间将持续半个小时,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2. 交易对象:盘后定价交易的对象为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中未满额中签的投资者和未分配机构配售份额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 交易方式:盘后定价交易采用撮合交易方式,由交易所提供的系统进行成交撮合。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出申购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撮合完成交易。
4. 交易程序:具体交易程序分为报价、撮合成交和清算等环节。
投资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出有效限价或市价申购指令,撮合交易系统将在交易结束后按照市价进行成交。
5. 交易费用:盘后定价交易的交易费用由创业板公司支付。
三、盘后定价交易的优势1. 降低信息不对称:盘后定价交易允许投资者根据实时市场行情进行购物,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减少价格波动:盘后定价交易能够有效降低价格波动,避免了像初次公开发行那样集中竞价过程中价格波动剧烈,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平稳有序地进行交易。
3. 提高交易效率:盘后定价交易节约了交易时间,减少了投资者等待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便利性。
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

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新型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促进高科技、高成长、高含量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科创板的新股发行和定价机制也与传统的主板和创业板有所不同。
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其定价机制采用了基于市场化、注册制的原则,即企业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定价,而不再像传统的发行制度,由证监会统一定价。
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发行人可以选择不超过6家承销商进行新股发行和承销。
2. 承销商接受委托:承销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将参与新股发行和承销。
3. 发行人与承销商定价: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价格,并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范围。
4. 询价:发行人向市场投资者发出询价,以确定发行价格。
5. 确定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与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6. 发行和上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行新股并上市交易。
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的优势在于,其定价更加市场化、灵活和透明,有助于提高新股发行和上市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种机制也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更高的市场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有效地防范
了新股发行定价过高或过低的风险。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创业板注册制是指实行在创业板市场中,发行上市企业可按照自愿申报、信息披露、核查认可、自主选择等原则,进行市场化审核和发行上市的制度安排。
相较于传统的IPO审核制度,创业板注册制具有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发行时间、降低发行成本、提高市场适应性等优势,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创新发展和投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创业板注册制能够顺利实施,有效地规范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交易所需要建立相应的交易规则。
本文将就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市场定位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的首要任务是准确明确市场定位。
在创业板市场中,既包含有创新性较高、成长性较强、风险较高的企业,也包含有传统产业的市场雏形。
因此,交易规则应该既要保证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前景,也要照顾到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个前提下,交易规则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市场目标创业板市场本身是以支持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提升市场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影响力。
因此,交易规则也应该明确市场目标是服务于创新发展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成长空间等资源,提高企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服务对象和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规则应该明确服务对象为有创新潜质、成长性强的企业,并推动这些企业稳健成长。
同时,规则应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防范非法资金参与市场,保障正常市场秩序。
(三)发展思路交易规则应该明确创业板发展思路,并建立市场定位和公开透明度标准,促进市场交流和信息披露。
同时,规则应该允许企业和投资者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创业板市场的各项发展目标。
二、交易监管交易规则的第二项任务是建立有效、健全的交易监管体系,确保市场公开透明、交易秩序稳定,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创业板注册制的特点,交易监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核心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则应该建立适当的制度,强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把握。
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模型分析之——相对估价法

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模型分析之——相对估价法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模型分析之——相对估价法">在相对估价法中,新股发行价格是通过参考可比资产的价值与某一变量(如每股净利润、帐面价值、销售收入)的比率加以确定。
其内在假设是,同行业的公司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许多相关指标符合正态分布,可比性很强。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对于已有盈利的公司,可采用传统的市盈率法确定发行价格,但对于盈利较低、甚至亏损的公司,无法直接运用传统的市盈率法加以确定,必须采用修正的指标和方法.在各国创业板市场新股发行定价的实践中,价格/销售收入估价法和动态市盈率估价法成为较实用的定价方法。
市盈率定价模型基本模型市盈率(P/E)是股票的每股当日收盘价与每股税后利润之比。
市盈率定价法作为相对估价法中的一种,是目前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
采用市盈率定价法确定新股发行定价首先需要根据可比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估算出发行人的发行市盈率,再将其乘以每股预期收益就可得出初步的新股发行定价。
简而言之,市盈率定价法的定价公式为:新股发行定价=发行市盈率×每股预期收益模型评价(1)市盈率定价法运用较广,原因主要在于这一方法直观地将每股价格与当期收益直接加以联系,简便易算。
同时也是企业一系列特征的代表,诸如企业的风险、增长状况、资产盈利水平等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
)市盈率定价法对于创业板市场适用性较差。
首先,对于亏损公司而言,P/E没有意义。
随(2着网络、电信等新兴产业的兴起,传统市盈率定价法已不适用;其次,二级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和发行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会造成市场平均市盈率在不同时期的巨大变动,在剧烈波动的新兴市场上,运用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法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新股公司的内在价值。
动态市盈率估价法基本模型这一方法对传统的P/E公式进行了修正,适用于互联网等高速增长的行业。
运用该模型的前提假设为:1上市公司经营收入持续高速增长;2增长率G远大于折现率r(即股权资本的要求收益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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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推出,一方面可以让优秀的中小企业募集到急需的发展资金,另一方面,也为广大投资提供了分享优秀企业成长的机会,如何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无疑是对中介机构的考验。
接下来国信证券的戴总将重点谈一谈《创业板的发行定价机制》,有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戴丽君女士,大家欢迎!戴丽君:创业板市场是一个独立于主板全新的高度市场化的市场,将为具有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
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器,其核心部分就是股票发行机制。
股票的发行机制主要包括定价与发行方式,它决定了社会资源是否有效配置,对市场投资者的构成、股票的上市后价格与流动性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将带来重大影响。
创业板新股发行作为市场建设的第一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创业板一级与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对创业板股票发行机制的定位从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创业板股票发行定价与发行方式应该采用市场化机制。
股票发行市场化机制即是券商和发行人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合理公开的程序、合适的发行方式以及较为公平的价格,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过程,其中核心即是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的确定。
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采用市场化机制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1、根据我国创业板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理念,创业板市场将建成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其发行与定价方式应与其市场制度设计理念一致,采用市场化机制。
同时,通过创业板的设立与发展,有利于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市场运作体系和证券监管体系,探索改善主板市场的运作积累经验,通过对主板市场产生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和运作效率,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建设。
2、从股票发行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股票发行体系主要包括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即发行人的选择、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的安排等)、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定价方法三个方面,三者是统一的整体,必须相互协调。
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的管理体制将高度市场化,即发行人由保荐人选择推荐,发行数量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没有额度限制等。
因此,股票发行与定价方式应与市场化的发行管理体制相协调。
3、主板市场的十年历史进程中在股票发行与定价方式方面的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近几年新股发行和增发方式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中国的证券市场必须引进国际惯例,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的特点,采用市场化发行机制,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
4、市场化机制将对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主体产生深刻的影响,促进市场的成熟。
对发行人来说,由于定价放开,质量和前景好的企业得到市场的认同和追捧,发行价会大大提高,所筹集到的资金也会大增,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资金流入这样的企业也能得到有效利用。
而对于质量欠佳的公司,则面临发不出去的风险。
社会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更好的配置,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对承销商来说,在股票发行中的主动权会加大,承销收入也有所提高,同时承销风险将会加大。
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改制包装、推介、定位等专业技术显得极为重要,而定价中的技术和知识含量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若推介不成功、定价不合理、承销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最低的要求,则该次股票发行将宣告失败,承销商的各种投入会付诸东流;既使勉强发行,可能出现承销商不得不垫资包销大量余股的局面。
这种股票本来就不被市场所认可,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的要求都会迫使承销商在承销和定价过程中更加注重提高专业知识的运用,而整个承销过程也会日趋透明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对投资者来说,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将会提前到股票的发行阶段。
发行价格就是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必然会更加符合其本身的市场价值。
由此,一级市场的市盈率得到提高,与二级市场的价差会缩小或消失,而发行中市场定价偏高的股票上市后也难免跌破发行价。
因此,投资者再也不会毫无根据、无所顾忌地去申购新股,而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将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重要的地位,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倡导。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市场化定价的几种常用基本方式市场化定价机制具有如下三大功能。
一是市场化定价机制是透过和投资者互动的过程寻求真实的市场供需平衡点,而不是机械地采用固定估价理论或方法作为股票发行价,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助于降低风险。
二是市场化定价机制可带动资本市场全面发展,包括估值方法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
三是市场化定价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
股票定价是对主观估值分析的综合过程,最容易引发有关机构的道德风险。
如在行政定价方式下,由于投资人、监管者只注重机械性地套用市盈率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在公司财务报表上的粉饰行为难以避免。
在市场化定价机制下,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在于透过有关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而不介入商业协议和决策,能够促使市场有关参与各方强化"按规则行事"的理念,增强市场的信誉与信用。
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如下八种:1、市盈率法。
这种方法按照"新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 预计市盈率"确定发行价格。
因为较好量化,通常被作为新股发行定价的首选方法之一。
市盈率的大小,决定于企业的收益增长率、红利支付率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可以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或中间值,也可以通过建立市盈率回归模型计算得出。
市盈率法认为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正相关,且每股收益与市盈率成为股价的两个确定因素。
该法优点在于简单易行,缺点在于不容易找到在业务组合、发展阶段、风险程度和增长潜力方面与拟上市企业相似的同行业可比公司。
一般而言,市盈率法适用于比较成熟的行业和企业,对创业板市场来说,市盈率法只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大、发展稳定、有盈利记录的企业。
2、净资产倍率法。
采用"新股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率"公式定价。
该法认为股价由每股净资产与溢价倍率两个因素决定。
溢价倍率可以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值或中间值,或应用回归模型得出。
该法较为简单易行。
缺点在于其估价原理与现实有一定出入,实际上,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正相关关系要远远小于与每股收益的正相关关系。
3、贴现现金流模型法(现金流量法)。
这种模型是现代财务理论和资本市场理论相结合的产物,一般通过"新股发行价格=∑未来现金流折现"来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企业的价值等于未来若干年内各年预计自由现金流和终期值的现值。
估值结果的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是财务预测的可靠性,第二是贴现率选取的合理性,第三是终期值在估值结果中的比重。
贴现现金流模型建立在对企业未来发展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企业当前的亏损与否、股利的派发数量、账面净资产规模等因素,对其估值结果均不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对于一些刚刚起步、尚没有形成稳定收入来源的创业企业,也比较适用。
尤其是,创业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处于初级阶段,在证券市场上可比的上市公司并不多,可比公司法的运用容易受到限制,而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能够突破该限制。
这种方法从投资角度反映了企业的真正价值,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一般来说,该法最适用于产品、业务明确、处于成长阶段、现金流量比较容易预计的企业。
该法的缺点在于,估值需要利用大量的数据,计算过程复杂,估值结果依赖于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的选取。
由于指标选取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与主观性,将对估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4、EBIT(EBITDA)倍数法。
EBITDA(EBIT)倍数法,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其EBITDA(EBIT)联系起来的估值方法。
EBITDA是指利息、所得税、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
EBIT是利息、所得税前的利润。
相比市盈率法而言,EBITDA(EBIT)倍数法剔除了利息和所得税的影响,便于资本结构、债务利率和所得税率不同的企业之间的比较,运用范围扩大了。
根据EBIT计算财务杠杆,根据边际资金成本确定合理的筹资结构和筹资规模以及筹资来源,从而确定企业的发行价格。
这种方法纯粹从财务管理学角度预测资金需求和发行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得较少。
EBIT法通常运用于需要大量先期资本投入支出的行业和摊销费用负担较大的行业,如电信业、传媒业等行业。
5、二级市场价格折扣法二级市场价格折现法,在预测出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首先可以根据其它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数据,建立回归分析模型,利用该模型和发行人的数据,就可以算出二级市场市盈率。
乘以公司发行当年每股税后利润即得股价。
该方法的缺点在于,二级市场市盈率与其他解释变量(如股票价格指数、上市前一年每股收益、上市当年每股收益、拟上市企业所处行业、拟上市企业所处地区、流动股份的数量)的关系可能不稳定,会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另外,折扣率的选择,也有相当大的弹性。
市价折扣法在缩小一二级市场价差、稳定二级市场股价、发行人能够很快募集到所需的资金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券商和投资者实际上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券商有可能包销大量余股,存在发行风险,而投资者则面临着上市即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
6、完全竞价法。
该法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发行价格,不论机构还是中小投资者均采取自由报价方式参与竞价,得出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
从原理上看,该方法市场性最强,但在中国目前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下运用可能导致发行价过分抬高。
7、累计投标法。
此法为在完全竞价基础上的改进,目的是让机构投资者参与确定发行价格。
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累计投标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其一般做法是,投资银行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在招股说明书和分析报告完成以后,分析员和销售员通过逐个拜访、通讯等方式向其客户(主要是机构,如基金等)介绍发行公司的情况及股价定位,由此逐步积累定单,发现不同价格下的需求量。
路演结束后,投资银行就能根据定单确定一个基本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区间。
如果在价格区间范围内认购量很少,就调低发行价格或推迟发行;如果超额认购非常多,就调高发行价格。
价格确定后,投资银行在发行时把新股按确定的价格先配售给已订购的大机构,再留出一定比例向公众发售。
8、综合指标估值法该方法采用了多个指标来估值,股票发行价格的制定采用多个指标加权计算而得。
例如,台湾市场常用的发行公式为:承销参考价(P)= A*40% + B*20% + C*20% + D*20%,其中,A:最近三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同类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市盈率B:最近三年平均每股股利÷同类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股利率C:该公司最近期每股净资产D:当年度预估每股股利÷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各因素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该方法考虑了企业过去和未来的业绩表现、净资产、可比公司的情况等因素,综合了市盈率法、红利贴现法、账面值倍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