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1992年7月13日,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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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作战军事行动的战争法问题研析

空地作战军事行动的战争法问题研析

空地作战军事行动的战争法问题研析近来本军为因应全球战略环境的改变,积极强化「地空整体作战」军事行动的运用;而在美军军事术语称为「空地作战」(Air-Ground Integration)1,无论名称为何,究其战术目的在于发挥战场联合火力,置重点于陆空一体、高机动力、精准火力、实时指管的立体作战型态,运用绵密整合之联合密集空中支持与情监侦战力,实施精准有效的攻击,以协助地面部队克敌致胜2。

然而空地作战的实质战术行动,如空中密接支持及空地协同作战等军事行动,若在我国人口稠密及高度城市化的地区进行战术运用及演练,从军事行动计划的策定及部署、攻击防御目标的选择与战果的控制等,其所涉及在国际人道保护主义的氛围下,执行兼顾军事利益的军事行动,对部队指挥官来说,是一项高难度的任务,但这些「非军事」的问题,在现今国内民主意识高涨及国际武装冲突法规范的限制下,又无法不去面对及因应解决。

故本文在兼顾保障人民权益及军事利益下,以近期国际间所发生的战役,析论空地作战战术作为所涉及的法律议题,并以现今国际战争规则为基础,采战争法的价值分析,来阐述战场部队指挥官进行战术决策时,除必须面临军事利益的保障外,亦须兼顾法律正义考虑;文后另探讨我国在防卫作战态势下,国军应如何进行适法正义的军事行动。

国际间空地作战战史及战争法问题观察国际间有关空地作战的战史,其与我国高度城市化地形相关的,莫过于俄罗斯于1994及1999年发动的二次车臣「格罗兹尼」(Grozny)战役、美国于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巴格达」(Baghdad)及「法鲁加」(Falluja)战役等四场战役,该四场战役除攻击军大量地使用空地作战的军事行动外,其战术内容也涉及了城镇作战及恐怖主义的打击,而我国在面临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义务及军事威胁风险时,必须思考上揭战役的法律因素,进而省思如何维持军事行动的法律正义。

一、第一次车臣「格罗兹尼」(Grozny)战役3第一次车臣「格罗兹尼」(Grozny)战役(1994~1995年),导因于车臣国内派系武装斗争分裂,俄罗斯为维护联邦主权的完整,以武装冲突方式解决该主权分裂问题,俄罗斯正规军以空军、攻击直升机部队、重型装甲部队、伞兵部队、摩步团、特战部队及联邦安全部队等实施突击,作战部队高达3万人,并几乎集中在首都「格罗兹尼」城,数量及武器装备上占有绝对优势。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与武装冲突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与武装冲突


一、战争罪行(war crime)的概念 传统国际法仅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与 惯例的行为,发动侵略战争的领导人不 负任何法律责任。 现代国际法,不但侵略国家要承担国际 责任,而且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侵略战 争的主要责任者个人也必须承担国际责 任而受到惩罚。双重责任原则。


1945年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所 列举的罪行除“战争罪”以外,还加上 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凡参与犯 上述任何一种犯罪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 决定或执行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 与共犯者,对于执行此种计划之任何人 所实施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三、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意义


为侵略战争发动者、组织者、实施者应受到法 律的制裁开创了先例。但有缺陷。 1946年12月11日联大决议一致确认《欧洲国 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 书中包括的国际法原则: ①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应受处罚;②国内法不 处以刑罚不能免除在国际法上的责任;③作为 国家元首或政府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 责;④依政府或上级的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不 能免责;⑤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 判;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应作 为国际法上的罪行;⑦共犯是国际上的犯罪 。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




一、战争开始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宣战是战争开始的 法律程序;现代国际法认为宣战不是判 断战争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各国一般都在本国宪法中规定宣战事项。 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和事实上 的军事行动是有区别的。 只要存在武装冲突各方就适用战争法。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战时中立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作者:福斯托·波卡尔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在席卷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中,发生了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1992年10月6日,针对有关这一情况的大量报道,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780(1992)号决议,要求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就这些报道提出结论。

1992年期间通过的许多安全理事会决议都已确认了个人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这一原则。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有1992年7月13日的第764(1992)号决议和1992年8月13日的第771(1992)号决议。

专家委员会1993年2月9日的第一份中期报告得出结论: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来审判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暴行行为人“将符合其工作方向”。

秘书长的一份报告也传达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联合主席对设立这样一个国际法庭,来处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支持。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指定的报告员及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学家委员会,随后转交了有关即将设立的特设法庭的几份规约草案建议。

秘书长在这些草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2月22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确定前南斯拉夫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后,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作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以遏止犯罪活动,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促进恢复和维护和平。

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根据第七章一致通过了秘书长的报告和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规约》)。

《规约》起草者明确表示,要避免使之成为自成一体的刑事法典。

相反,他们将一系列定义非常广泛的罪行的管辖权赋予了法庭,而这些罪行的具体内容则要到国际习惯法中去找。

法庭虽然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法也可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认为所涉条约规定也具有习惯法性质。

采用这一办法后,《规约》第2、3、4和5条以非常笼统的方式列出了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罪名。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2003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3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本资料由司考在线APP整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答案】B【考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解析】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解析】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

因此,我们认为A选项也是可以的。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答案】B【考点】法律保留的事项【解析】A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选项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事项,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C选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D选项,属于基本经济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人或国际法律人格者。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还有为什么会具有资格,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争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惟一的国家法主体”的观点,成为国际法的传统学说。

该理论只承认国家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虽然较早就出现了,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甚至在战后初期,还没有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

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一战后,该观点发生改变,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学说,分别是“个人是国际法惟一主体”,“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

前者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根本不承认抽象体的国家为国际法主题。

后者认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除了国家外,还包括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大批诞生,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国家环境日趋稳定,为正常的国家交往和科技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的风起云涌和大量的国际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是惟一主体的观念。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一种的观点,即国家法的主体在国家之外增加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这也是国际实践的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我国学术界甚至国际学术界都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有关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说(一)只有国家是国家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家法主体说传统国家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安齐洛蒂、施瓦曾伯格、斯配尔杜蒂、平托等。

安齐洛蒂主张国家是国际法惟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齐洛蒂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黎巴嫩特别法庭初探

黎巴嫩特别法庭初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总第111期)黎巴嫩特别法庭初探王秀梅(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黎巴嫩特别法庭与塞拉利昂法庭、东帝汶法庭和柬埔寨法庭等混合法庭相似,是一种混合法庭,具有与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卢旺达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法庭不同的特点,在法庭的组成、管辖权、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

黎巴嫩法庭的设立应以《联合国和黎巴嫩共和国关于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协定》为基础,在该协定未按照黎巴嫩国内法获批准并生效的情况下。

安理会1757号决议强行启动设立法庭的程序,实际上是绕过了国内的条约生效程序,并使该协定及作为其附件的法庭规约生效。

黎巴嫩特别法庭建立及其审判必将进一步丰富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黎巴嫩特别法庭;混合法庭;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6—0093—0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刑法进入了一个定时间、特定国家的特定国际犯罪进行审判。

黎巴突飞猛进的发展时期。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和嫩特别法庭建立及其审判必将进一步丰富国际刑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后,安理会作出决议,建立了的理论与实践。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一、哈里里遇刺与黎巴嫩特别法庭的建立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正式生效,2005年2月,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对车队在首都贝鲁特遭到炸弹袭击,哈里里和其他22 国际刑法的发展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在这次恐怖袭击中丧生。

国际社会谴责这种恐怖事件。

但此后,在联合国主导下,为惩治国际犯罪,行为,黎巴嫩当局开展了调查,联合国也授权进行了国际社会又建立了一系列混合型法庭,如塞拉利昂第一次国际调查,但均没有查清元凶和幕后主使者。

特别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科索随后,安理会于2005年lO月31日通过了第1595 沃法庭等。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法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A. 飞机B.热气球C. 人造卫星D. 航天飞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A.24海里B. 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3.特别使团是()。

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B.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外交团 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4.属于合法交战者的是()。

A.武装部队B.平民C.占领区的敌侨 D. 本国国民5.领事馆是()。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A. 判决裁决B.咨询意见C. 仲裁意见D.上诉意见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A.联合国大会B.国际法院C. 托管理事会D.安理会8.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A. 归化B.申请加入C. 领土交换D.出生地主义9.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10.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 机场的建造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东京公约》C. 《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2.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C. 社会连带学派D.实在法学派3.国家采曳()的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执行。

A.采纳B.批准条约C.转化D.保留4.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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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1992年7月13日,安全理事会在谴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继续战斗的同时,重申冲突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且重申任何犯下或命令犯下严重违反《公约》罪行的个人都要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第764(1992)号决议)。

同年8月13日,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任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包括那些在“种族清洗”中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前南斯拉夫问题所有各方和其他相关方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所有军事力量都必须遵守该决议的规定,否则安理会需要根据《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安理会还呼吁各国和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向安理会提交其掌握的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经证实的信息(第771(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在1992年10月6日第780(1992)号决议中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和分析第771(1992)号决议中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该委员会通过其自身调查或努力可能获得的这方面的更多信息,以向秘书长提供其关于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证据结论。

10月14日,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设立五人专家委员会的报告(S/24657)。

该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秘书长于1992年10月26日任命,在1992年11月至1993年1月间举行了前三届会议。

委员会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秘书长于1993年2月9日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临时报告(S/25274),其结论是,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罪行。

委员会指出,如果安全理事会或其他联合国主管机构决定建立特设国际法庭,该法庭应与其工作相一致。

在这种背景下,安全理事会在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号决议中判定,前南斯拉夫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决定应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对那些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责任人提起诉讼。

请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该问题所有方面的报告供其审议。

秘书长于1993年5月3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报告(S/25704),并附上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草案》。

该报告详细阐述了法庭的权限和组织结构,以及关于其所在地、地位、特权和豁免权、财务安排、工作语言和年度报告的一般规定。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在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中批准了秘书长的报告,并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目的是对那些自1991年1月1日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责任人提起诉讼。

1993年9月17日,大会从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8月20日第857(1993)号决议中提名的法官中选出11人担任该法庭法官。

这些法官在同年11月17日第一届创始会议上就职。

法庭在1994年2月第二届会议结束时通过了《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并在1994年5月第三届会议结束时通过了《拘留规则》。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自通过以来经过了几次修正。

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决议设立了第三审判分庭,并对《规约》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进行了修正。

2000年,建立了一个审案法官库,通过对《规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修正(2000年11
月30日第1329(2000)号决议),上诉分庭成员有所扩大。

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决议做出了关于确定法官国籍的修正,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决议对第13条和第14条就选举常任法官、法庭官员和成员做了进一步修正。

2003年5月19日,对第1481(2003)号决议第13条之四进行了修正,使审案法官能够在需要时在他们指派处理案件以外的案件的审前程序中做出判决。

安理会注意到法庭法官的候选人少于《规约》要求的人数,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号决议对《规约》第13条之三进行了修正,允许任期已满的审案法官有资格参加再选举。

根据法庭庭长的提议,安理会于2006年2月28日在第1660(2006)号决议中决定,秘书长可应庭长之要求任命后备法官,从而修正了第12条和第13条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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