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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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发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1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43号决议,决定从2001年5月7日起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未加工钻石禁运和旅行限制等制裁措施。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利比里亚实施全面武器禁运。

作为例外,可供应专供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及相关技术援助或培训,但应事先获得制裁委员会的批准。

二、所有国家均应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利比里亚的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三、任何国家都不得允许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制裁委员会认定同利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入境或过境。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包括宗教活动的旅行,以及为和平解决冲突及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决议的旅行,须由制裁委员会事先批准。

该决议系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即根据该决议,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以使决议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延长或取消上述第1343号决议有关制裁的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附件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287次会议通过)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号决议,特别是其中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包括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出口国、进口国以及钻石业采取措施打破钻石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所有国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针对冲突钻石贸易与向叛乱运动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违禁物资之间的联系而规定的措施,注意到第1306(2000)号决议第19段所设联合国专家小组有关塞拉利昂的报告(S/2000/1195),注意到专家小组的结论:钻石是革命联合阵线(联阵)的主要和基本收入来源,联阵的钻石大部分通过利比里亚运离塞拉利昂,没有利比里亚政府最高级官员的允许和参与这类非法贸易就无法进行,并表示深切关注专家小组报告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利比里亚政府在所有层面积极支持联阵,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XXX贾通过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自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发表以来已经宣布的措施,欢迎西非经共体打算与联合国密切合作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在两个月之后就此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回顾安理会已在第1306(2000)号决议中表示关切:非法钻石贸易起到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以及有报道说这些钻石经由邻国,包括利比里亚过境,重申2000年12月2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1)所作的呼吁,请西非所有国家、特别是利比里亚立即停止给予邻国武装集团军事支助,阻止武装人员利用其国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断定利比里亚政府向邻国武装叛乱集团提供积极支持,特别是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A回顾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号和1995年4月13日第985(1995)号决议,注意到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已得到解决,已在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议》(S/24815,附件)框架内举行了全国选举,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的《最后公报》(S/23863)已得到执行,因此断定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运应予终止,1.决定终止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令并解散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B2.要求利比里亚政府立即停止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和该区域的其他武装叛乱集团,尤其应采取下列具体步骤:(a)从利比里亚驱逐联阵所有成员,包括被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列入名单的人,禁止联阵在其境内的一切活动,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利比里亚驱逐其国民出境;(b)停止对联阵的一切财政支助并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停止军事支助,包括停止转移一切武器和弹药、一切军事训练和提供后勤和通讯支助,并采取步骤,确保不从利比里亚领土或由其国民提供这类支助;(c)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停止直接间接进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d)冻结由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直接间接为联阵或由联阵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财政资源或资产;(e)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营运的飞机起飞,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更新其飞机登记册,并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一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3.强调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这方面吁请利比里亚总统协助确保联阵满足下列目标:(a)允许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进出;(b)释放所有被绑架者;(c)使其战斗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d)交还从联塞特派团夺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设备;4.要求该区域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5.(a)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b)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c)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d)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6.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7.(a)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且本段的规定也绝不妨碍利比里亚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处理联合国事务或利比里亚政府参加马诺河联盟、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正式会议;(b)决定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各项要求或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的冲突;8.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规定的措施将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两个月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该日之前,考虑到下文第12段所指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9.决定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4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0.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2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1.又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9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2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12.请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第一次报告,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以及在实现上文第3段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13.请秘书长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六个月,向安理会提供下列资料:(a)一份初步评估,评价安理会可能在下文第19(c)段所述的调查领域采取的后续行动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b)一份报告,说明利比里亚政府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民航组织可能提供的任何咨询意见,为改善其空中交通管制和监测能力而采取的步骤;14.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承担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提出工作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a)请所有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然后请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进一步资料;(b)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可能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类违禁行为的人员或实体,包括船只或飞机,并且向安理会提出定期报告;(c)根据需要迅速颁布准则,以促进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d)审议关于上文第5(c)和第7(b)段规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请,并作出决定;(e)认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f)通过适当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布委员会认为适切的资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单;(g)向安理会建议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这些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的方法;(h)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与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i)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亚境内联阵成员的名单;15.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此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并经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在依照本决议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后开始执行;16.敦促西非所有钻石出口国按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一个与塞拉利昂政府所实施制度相似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并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向这些国家政府提供协助;17.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援助,加强在西非打击轻武器的扩散和非法贩运,特别是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并且改进西非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18.请所有国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单公布后30天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19.请秘书长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六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a)调查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b)收集关于利比里亚政府对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况的任何资料,包括利比里亚政府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c)进一步调查利比里亚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与助长塞拉利昂和邻国、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报告所强调地区的冲突之间的可能联系;(d)就下文第21段所述个人的非法活动以及就违反本决议的其他指控收集有关资料;(e)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通过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上文(a)至(d)分段所述各领域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f)酌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通报其活动的最新情况;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20.请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根据任务规定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任何有关资料提请各有关国家注意,以供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允许各国有答辩权;21.吁请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本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适当的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非法活动;22.吁请各国以及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须顾及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23.决定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进行审查;24.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2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一、前言联合国安理会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机构,其成员国在安理会内共同讨论并决定有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因此,为了保证安理会投票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投票规则。

二、投票权1. 安理会共有15个成员国,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联邦王国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拥有否决权。

2. 非常任理事国拥有普通投票权,但其决议必须得到至少9个成员国的赞同方能通过。

3. 在进行投票时,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

三、表决程序1. 投票前必须进行讨论,并确定表决程序。

通常采用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 口头表决:由主席先问是否有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如无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则该项提案通过。

如出现反对意见或弃权意见,则需进入书面表决程序。

3. 书面表决:由主席宣布进行书面表决,由秘书长分发投票用纸。

投票用纸上应标明成员国名称、表决内容及投票意见。

投票用纸填写完毕后,由秘书长收集并逐一宣读。

4. 在书面表决中,如有常任理事国否决提案,则该提案未通过;如有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提案,则需至少得到9个成员国的赞同才能通过。

四、弃权和缺席1. 成员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弃权,但必须在表决前向主席宣布。

2. 缺席的成员国不得参与投票,并不计入表决结果中。

五、其他规定1. 投票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公开宣布。

2. 在进行重大投票时,安理会应当邀请相关方面出席会议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3. 安理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其他补充性规则或程序,但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章程的规定。

巴以冲突的背景文件

巴以冲突的背景文件

鲁东大学模拟联合国鲁东大学2014年度协会内部交流会LUDMUN2014安全理事会背景指导第一部分,主席致辞(略)第二部分:委员会与议题介绍一、委员会介绍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理会有15 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

在有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以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成员国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美国非常任理事国(附任期截止年份):阿根廷(2014 年)澳大利亚(2014 年)大韩民国(2014 年)立陶宛(2015 年)尼日利亚(2015 年)卢森堡(2014 年)卢旺达(2014 年)乍得(2015 年)智利(2015 年)约旦(2015 年)备注:由于此次交流会目的是学术的交流和大家能够对问题的积极探讨,所以对于出席国家的名单有较大的更改,出席国家名单及代表如下:美国刘功继英国于媛媛中国徐梦然法国蒋之豪俄罗斯李威骏约旦孙甲磊土耳其董贝贝伊朗赵敏黎巴嫩刘瀚阳叙利亚刘翔宇以色列徐浩巴勒斯坦刘雅玫德国邵双双沙特于帅埃及陈祥梅日本石天炜职责与权力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引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的投票规则是决定其工作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规则,包括投票方式、投票权和决议的通过等方面。

投票方式安理会的投票方式遵循简单多数原则,这意味着决议的通过取决于获得的正式投票中的多数支持票数。

在投票过程中,分为正式投票和非正式投票两种情况。

正式投票正式投票是指安理会成员国根据特定议题进行的公开表决。

正式投票需要引起各成员国的关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正式投票中,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且无权利投弃权票。

非正式投票非正式投票在安理会的工作中也很常见,尤其是在涉及一些没有争议的议题上。

非正式投票可以起到对决议进行实质性讨论的作用,但其结果并不能决定决议的通过或否决。

非正式投票不受正式程序的限制,成员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包括投赞成票、反对票或不表态。

投票权每个安理会成员国都有投票的权利,但其权利并不相等。

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的决定(A/RES/47/172)规定了投票权的分配规则。

永久理事国联合国安理会设有5个永久理事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这些国家由于在二战结束后的战胜国地位和其他因素而被授予了特殊的权力和特权。

永久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即其反对票可以阻止决议的通过,无论其他成员国是否支持。

非永久理事国联合国安理会的其他成员国称为非永久理事国。

非永久理事国的席位是有限期的,每个国家的任期为两年。

他们参与投票时,没有否决权,无论他们的投票结果如何,都不会阻止决议的通过。

然而,非永久理事国的意见和投票结果仍然对决策产生影响,有时能够起到推动决议通过的作用。

决议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需要通过投票来确定最终结果。

决议的通过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所需的支持票数。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决定所有国家应:a、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b、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2、还决定所有国家应:a、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b、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c、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d、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f、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g、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3、呼吁所有国家: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b、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c、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d、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e、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f、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g、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逃犯的请求;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武器、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5、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7、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8、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决议-S/RES/1373(200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RES/1373(2001)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2001年9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 决定所有国家应:(a)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b)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2. 还决定所有国家应:(a) 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b) 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c) 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d) 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f) 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g) 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3. 呼吁所有国家:(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b) 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c) 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d)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e) 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f) 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g) 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被指控的恐怖分子的请求;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军火、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5. 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7. 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8. 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2011年10月24日,第66届联合国大会选举出了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以及阿塞拜疆当选。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概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

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

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

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结构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

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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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席主持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代表作为联合国一个机构 的安全理事会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直接有关,主席 认为在审议该项问题期间,为使主席职务得以妥善履行、他不宜主持理事会会议时, 应向理事会表明他的决定。然后由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下一位理事国代表主持会议 审议该项问题。本条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依次被请主持会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 表。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第十九条所提到的主席的代表权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主席职务。
动议或决议草案如已获得附议,附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可将它作为自己的 动议或决议草案,要求付诸表决,其优先权与原提案人未撤回时相同。
每次定期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在会议开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 代表。以后临时议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补,至迟应在开会前五日通知各理事国。但如情 况紧急,安全理事会可在定期会议开会期间,随时在议程上增列项目。
第七条第一段和第九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定期会议。
第三章:代表和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委派代表一人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于该代表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前二十四小时送交秘书长。全权 证书应由有关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的政府首脑或 外交部长有权出席安全理事会,无须提交全权证书。
三. 休会到预定的日期或钟点;
四. 将任何事项提交委员会、秘书长、或报告员;
五. 将问题的讨论推迟到预定的日期或无限期推迟;或
六. 提出修正案。
对于任何请求暂停会议或单纯休会的动议,应不经辩论,就加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
第三十五条
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五章: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开会时,秘书长应担任会议秘书长职务。秘书长可授权一位代理 人,在安全理事会会议中,代行这项职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或其代理人可就安全理事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安全理事会可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派秘书长为特定问题的报告员。
第二十四条
第十六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代表,在其全权证书未按照第十五条认可前,可暂行出席, 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如安全理事会某一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在安全理事会内遭到反对,在安全理事 会未作出决定前,该代表仍可继续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四章:主席
第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应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 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第四条
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 理事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可提议安全理事会在另一地点开会。安全理事会 如接受这类提议,即应决定会议的地点以及安全理事会在该地开会的期限。
第二章:议程
第六条
各国、联合国各机构或秘书长本人发出的关于按宪章规定应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 事项的一切来文,秘书长应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代表注意。
第七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核定。
列入临时议程的项目限于根据第六条已提请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注意的项 目,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或安全理事会以前曾决定推迟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秘书长至迟应在开会前三日,将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通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 表,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同开会的通知同时发出。
秘书长应提供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为秘书处的一部 分。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应将安全理事会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开会通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 表。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准备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文件,除非情况紧急,至迟应于讨论这些文 件的会议开始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分发。 第六章: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第一章:会议
第一条
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 时召开,但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
第二条
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如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 意,或大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 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事 会会议。
主席应按照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第二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可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报告员。 第二十九条
主席可给予安全理事会所指派的报告员以优先发言权。 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所指派提出报告的报告员可优先发言以解释其报告。 第三十条 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 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裁决非经推翻,仍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代表。 第三十二条 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 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 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动议按照排列次序的先后,对于与会议所讨论事项有关的一切主要动议和决 议草案享有优先权: 一. 暂停会议; 二. 休会;
第九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条
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的项目,如未在该次会议 审议完毕,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秘书长每星期应就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以及审议这些事项达到的阶段,写 成简要说明,送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任何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如被 邀参加安全理事会会议,应提交特派代表的全权证书。这类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在 该代表被邀参加的第一次会议开会前二十四小时送交秘书长。
第十五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以及任何按照第十四条所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应由秘书长 审查,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由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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