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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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发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1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43号决议,决定从2001年5月7日起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未加工钻石禁运和旅行限制等制裁措施。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利比里亚实施全面武器禁运。

作为例外,可供应专供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及相关技术援助或培训,但应事先获得制裁委员会的批准。

二、所有国家均应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利比里亚的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三、任何国家都不得允许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制裁委员会认定同利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入境或过境。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包括宗教活动的旅行,以及为和平解决冲突及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决议的旅行,须由制裁委员会事先批准。

该决议系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即根据该决议,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以使决议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延长或取消上述第1343号决议有关制裁的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附件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287次会议通过)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号决议,特别是其中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包括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出口国、进口国以及钻石业采取措施打破钻石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所有国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针对冲突钻石贸易与向叛乱运动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违禁物资之间的联系而规定的措施,注意到第1306(2000)号决议第19段所设联合国专家小组有关塞拉利昂的报告(S/2000/1195),注意到专家小组的结论:钻石是革命联合阵线(联阵)的主要和基本收入来源,联阵的钻石大部分通过利比里亚运离塞拉利昂,没有利比里亚政府最高级官员的允许和参与这类非法贸易就无法进行,并表示深切关注专家小组报告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利比里亚政府在所有层面积极支持联阵,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XXX贾通过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自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发表以来已经宣布的措施,欢迎西非经共体打算与联合国密切合作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在两个月之后就此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回顾安理会已在第1306(2000)号决议中表示关切:非法钻石贸易起到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以及有报道说这些钻石经由邻国,包括利比里亚过境,重申2000年12月2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1)所作的呼吁,请西非所有国家、特别是利比里亚立即停止给予邻国武装集团军事支助,阻止武装人员利用其国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断定利比里亚政府向邻国武装叛乱集团提供积极支持,特别是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A回顾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号和1995年4月13日第985(1995)号决议,注意到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已得到解决,已在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议》(S/24815,附件)框架内举行了全国选举,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的《最后公报》(S/23863)已得到执行,因此断定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运应予终止,1.决定终止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令并解散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B2.要求利比里亚政府立即停止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和该区域的其他武装叛乱集团,尤其应采取下列具体步骤:(a)从利比里亚驱逐联阵所有成员,包括被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列入名单的人,禁止联阵在其境内的一切活动,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利比里亚驱逐其国民出境;(b)停止对联阵的一切财政支助并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停止军事支助,包括停止转移一切武器和弹药、一切军事训练和提供后勤和通讯支助,并采取步骤,确保不从利比里亚领土或由其国民提供这类支助;(c)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停止直接间接进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d)冻结由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直接间接为联阵或由联阵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财政资源或资产;(e)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营运的飞机起飞,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更新其飞机登记册,并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一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3.强调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这方面吁请利比里亚总统协助确保联阵满足下列目标:(a)允许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进出;(b)释放所有被绑架者;(c)使其战斗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d)交还从联塞特派团夺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设备;4.要求该区域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5.(a)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b)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c)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d)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6.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7.(a)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且本段的规定也绝不妨碍利比里亚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处理联合国事务或利比里亚政府参加马诺河联盟、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正式会议;(b)决定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各项要求或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的冲突;8.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规定的措施将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两个月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该日之前,考虑到下文第12段所指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9.决定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4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0.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2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1.又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9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2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12.请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第一次报告,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以及在实现上文第3段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13.请秘书长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六个月,向安理会提供下列资料:(a)一份初步评估,评价安理会可能在下文第19(c)段所述的调查领域采取的后续行动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b)一份报告,说明利比里亚政府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民航组织可能提供的任何咨询意见,为改善其空中交通管制和监测能力而采取的步骤;14.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承担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提出工作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a)请所有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然后请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进一步资料;(b)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可能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类违禁行为的人员或实体,包括船只或飞机,并且向安理会提出定期报告;(c)根据需要迅速颁布准则,以促进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d)审议关于上文第5(c)和第7(b)段规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请,并作出决定;(e)认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f)通过适当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布委员会认为适切的资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单;(g)向安理会建议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这些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的方法;(h)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与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i)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亚境内联阵成员的名单;15.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此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并经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在依照本决议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后开始执行;16.敦促西非所有钻石出口国按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一个与塞拉利昂政府所实施制度相似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并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向这些国家政府提供协助;17.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援助,加强在西非打击轻武器的扩散和非法贩运,特别是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并且改进西非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18.请所有国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单公布后30天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19.请秘书长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六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a)调查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b)收集关于利比里亚政府对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况的任何资料,包括利比里亚政府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c)进一步调查利比里亚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与助长塞拉利昂和邻国、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报告所强调地区的冲突之间的可能联系;(d)就下文第21段所述个人的非法活动以及就违反本决议的其他指控收集有关资料;(e)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通过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上文(a)至(d)分段所述各领域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f)酌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通报其活动的最新情况;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20.请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根据任务规定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任何有关资料提请各有关国家注意,以供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允许各国有答辩权;21.吁请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本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适当的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非法活动;22.吁请各国以及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须顾及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23.决定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进行审查;24.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2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联合国制裁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对中国的启示

联合国制裁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保护这些利益时,联合国制裁是一个选项。

但国内对制裁制度的改革历程和内涵还没充分研究。

联合国的制度发展经历了制裁委员会、制裁委员会下属专家组、监测机制和监察员办公室几个阶段。

揭示联合国国制裁制度的改革历程和内涵,有利于中国深化对联合国制裁制度的参与,有利于更好地借联合国制裁制度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

关键词:联合国制裁制度监测机制专家组中国外交自联合国安理会1966年首次制裁南罗德西亚以来,联合国的制裁制度经历了50年的发展演变。

关于联合国制裁制度改革的历程,国内研究者虽然有相关探讨,但缺乏系统性的成果。

在联合国制裁制度不同时期的表现形态、制度发展和改革的过程等方面,国内外学界的研究不足。

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揭示出一般性规律,反思这些规律对中国外交的启示。

联合国制裁制度的改革围绕着三个目标:增强制裁制度的有效性;减少制裁的意外后果;校准制裁目标的精确性。

在美欧学界和各主要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在1992年关于联合国改革的《和平纲领》中首次提及以上目标。

一直到2009年安理会通过的第1904号决议,联合国制裁制度的改革初步告一段落,制裁制度初步具有相对完备的形态。

制裁制度由制裁委员会、专家组、监察员办公室等机构及其内嵌的规则和机制集中体现。

制裁是《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在出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时,安理会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最初,联合国的制裁制度主要由安理会下属机构―制裁委员会―来实施。

在南罗德西亚(1968)、南非(1975)、利比亚和伊拉克(1989)的案例中,联合国的制裁制度表现为这种初始形态。

安理会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相关的委员会。

委员会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负责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这些国家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资料,以期有效执行制裁;审批和监测相关豁免事宜;审议各国提请其注意的关于违反制裁的情报,并针对此种情报建议适当措施;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

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一篇: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模拟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一章会议第二章议程第九条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条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的项目,如未在该次会议审议完毕,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

第三章代表和全权证书第四章主席第五章秘书处第六章事务的处理第二十七条主席应按照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第三十条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

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

裁决非经推翻,仍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代表。

第三十二条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

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条件。

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

第三十五条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动议或决议草案如已获得附议,附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可将它作为自己的动议或决议草案,要求付诸表决,其优先权与原提案人未撤回时相同。

第三十六条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主席应决定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

一般而言,安全理事会应先就内容距离原提案实质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都经表决为止。

但当修正案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原文有增删时,这个修正案应先付表决。

第七章表决第四十条安全理事会的表决应根据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八章语文第九章第九章关于会议的公开和记录问题第四十八条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理事会会议应公开举行。

第四十九条除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逐字记录,应不迟于开会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向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和参加会议的任何其他国家代表提供。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决议2007-08-21 10:47 文章来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新闻第1737(2006)号决议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重申严重关切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理会提交的许多有关伊朗核计划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报告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包括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决议,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的报告(GOV/2006/15)列举了有关伊朗核计划的若干悬而未决问题和关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并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4月28日的报告(GOV/2006/27)及其结论,包括原子能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设法澄清伊朗核计划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况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而且原子能机构无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经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提供保证的努力中取得进展,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6月8日报告(GOV/2006/ 38)、2006年8月31日报告(GOV/2006/53)和2006年11月14日报告(GOV/2006/64)证实,伊朗既没有按第1696(2006)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也没有按《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亦未按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步骤是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于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本该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这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1.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2.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暂停以下扩散敏感核活动:(a) 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b) 所有与重水相关的项目,包括建设一个重水研究反应堆,也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3.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即:(a)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B.2、B.3、B.4、B.5、B.6和B.7节中者;(b)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A.1和B.1节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者不在此列:㈠第B.1节所列、用于轻水反应堆的设备;㈡第A.1.2节所列、轻水反应堆组装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浓缩铀;(c) 列入S/2006/815号文件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第二类物项中第19.A.3节所列者不在此列;(d) 安全理事会或下文第18段设立的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视需要认定的、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4.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a) 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者,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b) 未列入S/2006/814或S/2006/815号文件的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c) 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有助于开展与原子能机构表示关切或认为悬而未决的其他议题相关的活动;5.决定,各国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列入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但上文第3(b)、3(c)或4(a)分段并未禁止向伊朗出口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时,应确保:(a) S/2006/814和S/2006/985号文件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b)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力,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c) 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10天内通知委员会;(d) 如为S/2006/814号文件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还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10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6.决定,所有国家还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第3和第4段明文禁止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并防止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7.决定,伊朗不应出口S/2006/814和S/2006/815号文件开列的任何物项,所有会员国都应禁止本国国民,或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伊朗采购此类物项,不论其是否源于伊朗领土;8.决定,伊朗应提供原子能机构要求提供的准入与合作,以便原子能机构能核实第2段所述活动已经暂停,解决原子能机构报告提出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并呼吁伊朗迅速批准《附加议定书》;9.决定,如果委员会事先逐案认定,此种物项或援助的供应、销售、转让或提供显然不会有助于伊朗发展技术,支持其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支持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包括这些物项或援助是用于食品、农业、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的,则不适用上面第3、4和6段规定的措施,但条件是:(a) 提供这些物项或援助的合同中有适当的最终用户保证;(b) 伊朗承诺不把这些物项用于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10.呼吁所有国家对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本决议附件(下文简称“附件”)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与扩散有关的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上文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在其规定措施范围内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这样做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旅行是为了从事与上文第3(b)㈠和㈡分段中的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11.强调上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上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以及实现本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12.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冻结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及此后任何时间在本国境内,为附件指认的人或实体,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或实体,或代表他们或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人,或由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如果而且当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将这些人或实体从附件中除名时,则应停止对它们适用本段的措施,还决定,所有国家都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都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使其受益,提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13.决定上文第12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得到了委员会的批准;(c) 是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决的对象,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的,受益人或实体不是根据上文第10和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d) 为与第3(b)㈠和㈡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相关的活动所必需,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委员会;14.决定,各国可以允许将按上文第12段规定冻结的账户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收入,或在这些账户必须遵守本决议规定之日前根据合同、协定或债务应该支付的款项,并入这些帐户,但条件是,任何此类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都要遵守这些规定并被冻结;15.决定,上文第12段所列措施不应阻止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根据被列入名单前签订的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项,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a) 该合同与上文第3、4和6段所述任何被禁物项、材料、设备、货物、技术、援助、培训、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服务无关;(b) 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2段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打算,通知了委员会;16.决定,原子能机构向伊朗提供的或在其主持下向伊朗提供的技术合作,只能用于食品、农业、医药、安全或其他人道主义用途,或为与上文第3(b)㈠和㈡分段中规定的物项直接有关的项目所必需,但不得为上文第2段所述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此类技术合作;17.呼吁所有国家保持警惕并防止在本国境内或由本国国民在那些有助于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里,向伊朗国民提供专业授课和培训;18.决定根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执行以下任务:(a) 向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国家和生产上文第3和第4段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国家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的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b) 向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索取关于原子能机构为切实执行本决议第16段规定措施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它认为在这方面有用的任何其他信息;(c) 审查据称违反本决议第3、4、5、6、7、8、10和12 段规定措施行为的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d)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9、13和15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e) 在必要时确定要为上文第3段之目的开列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f) 在必要时指认其他须遵守上文第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个人和实体;(g) 在必要时颁布准则,协助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并在此类准则中规定,各国在可能时要提供信息,说明个人和(或)实体符合第10和第12段所列标准的理由,并提供进行辨识的有关信息;(h) 至少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交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如何提高上文第3、4、5、6、7、8、10和12段规定措施的效力;19.决定,所有国家应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为切实执行上文第3、4、5、6、7、8、10、12和17段采取的措施;20.表示深信,上文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国际社会愿积极致力寻求这一解决办法,鼓励伊朗按上文的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原子能机构重新接触,并强调此种接触将对伊朗有益;21.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支持下,谈判解决这一问题,鼓励伊朗考虑这些国家2006年6月提出的、经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认可的建议(S/2006/521),以期达成一项长期全面协定,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22.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大力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并鼓励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秘书处不断作出专业和公正的努力,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其他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强调原子能机构有必要继续开展工作,澄清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23.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60天内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主要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地、持续地暂停本决议所述及的一切活动,以及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和本决议上述规定的进程,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此报告,供其审议;24.申明,安理会将根据上文第23段所述在6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议伊朗的行动,并申明:(a) 如果而且只要经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暂停所有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将暂停执行各项措施,以便开展谈判;(b) 一旦安理会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满足了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就会终止本决议第3、4、5、6、7、10和12段规定的措施;(c) 如果上文第23段提到的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本决议,安理会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本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25.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浅析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特点

浅析联合国安理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特点

宪章 第三 十六 条 第三 项规 定 :“ 全理 事会 按 照本 条 国 自行 处理所 不具 备 的优势 。 安
安 理 会 讨 论 国 际 问 题 时 ,有 成 文 的 《 例 汇 编 》 惯 、
院。 ”安 理会 向 国际法 院提交 的案 件 ,是 国际法 院 管辖 的 《 暂行 议事 规则 》等 文件 作为 议事程 序 的依据 ,都 是严格
出反应 。
纷 、互 不 妥协 让 步 、忽 略 世界 和 平 的情 况发 生 。多主 体 的参 与可 以为争端提 供多角度 的思考 方式 ,具备争端 当事
2 方 法 规 范化 .
4、提交 国际法 院 作成 建议 时 ,同时理应注 意具有 法律性质 之争端 ,在原则 上 , 理 应 由 当事 国依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之 规 定 提 交 国 际法
根 据 国际 法学 家 理查 德?比尔德 教授 ( ha d. Ri c r B.
B le) i d r 的总结, 国际争端分类 的标 准大致有六种 : ) ( 争端事 司法解 决 、区域机 关或 区域 办法等 和平手 段 ,加 强交流合 1
项 :) ( 争端特 点 ; ) 2 ( 争端方之间 的关系 ; ) 3 ( 争端对争端方 的重 作 ,消 除 国际 争 端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 4

联合 个 来源 。长期 以来 ,国际法院 的司法判 决作为法 律手段 遵 守议 程 ,井 然 有 序 进地 行 。在 采 取 行 动 阶段 ,《
解 决争 端 的 数量 ,远少 于 使用 政 治 、外 交 手段 解 决 的争 国宪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分别规 定 了安理会组 织构成 、争 暂行议事规则 》第 端 。国际争 端通常 兼具政 治与法律 性质 ,少有单纯 具有法 端解决原则 、职权范 围等 问题 。例如 ,《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决定所有国家应:a、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b、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2、还决定所有国家应:a、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b、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c、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d、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f、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g、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3、呼吁所有国家: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b、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c、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d、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e、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f、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g、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逃犯的请求;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武器、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5、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7、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8、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决议-S/RES/1373(200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RES/1373(2001)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2001年9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 决定所有国家应:(a)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b)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2. 还决定所有国家应:(a) 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b) 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c) 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d) 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f) 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g) 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3. 呼吁所有国家:(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b) 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c) 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d)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e) 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f) 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g) 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被指控的恐怖分子的请求;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军火、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5. 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7. 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8. 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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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S/96/Rev.7(安全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后经下列各次会议修正:1946年4月9日、5月16日和17日、6月6日和24日第31、第41、第42、第44及第48次会议;1947年6月4日和12月9日第138和第222次会议;1950年2月28日第468次会议;1969年1月24日第1463次会议;1974年1月17日第1761次会议以及1982年12月21日第2410次会议。

本暂行议事规则过去的文本曾以S/96和Rev.1-6的编号印发。

)联合国1983年,纽约--------------------------------------------------------------------------------第一章会议第一条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但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

第二条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如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或大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理事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安全理事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可提议安全理事会在另一地点开会。

安全理事会如接受这类提议,即应决定会议的地点以及安全理事会在该地开会的期限。

第二章议程第六条各国、联合国各机构或秘书长本人发出的关于按宪章规定应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的一切来文,秘书长应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代表注意。

第七条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核定。

列入临时议程的项目限于根据第六条已提请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注意的项目,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或安全理事会以前曾决定推迟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秘书长至迟应在开会前三日,将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通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同开会的通知同时发出。

第九条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条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的项目,如未在该次会议审议完毕,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秘书长每星期应就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以及审议这些事项达到的阶段,写成简要说明,送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十二条每次定期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在会议开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以后临时议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补,至迟应在开会前五日通知各理事国。

但如情况紧急,安全理事会可在定期会议开会期间,随时在议程上增列项目。

第七条第一段和第九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定期会议。

第三章代表和全权证书第十三条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委派代表一人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于该代表出席安全理事会会议前二十四小时送交秘书长。

全权证书应由有关国家或政府的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

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的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有权出席安全理事会,无须提交全权证书。

第十四条任何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如被邀参加安全理事会会议,应提交特派代表的全权证书。

这类代表的全权证书至迟应在该代表被邀参加的第一次会议开会前二十四小时送交秘书长。

第十五条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以及任何按照第十四条所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应由秘书长审查,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由其认可。

第十六条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代表,在其全权证书未按照第十五条认可前,可暂行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如安全理事会某一理事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在安全理事会内遭到反对,在安全理事会未作出决定前,该代表仍可继续出席,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第四章主席第十八条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应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

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主席主持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在安全理事会的权力下,代表作为联合国一个机构的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条当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代表的理事国与理事会审议的某项特定问题直接有关,主席认为在审议该项问题期间,为使主席职务得以妥善履行、他不宜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应向理事会表明他的决定。

然后由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下一位理事国代表主持会议审议该项问题。

本条规定应理解为适用于依次被请主持会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

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第十九条所提到的主席的代表权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主席职务。

第五章秘书处第二十一条安全理事会每次开会时,秘书长应担任会议秘书长职务。

秘书长可授权一位代理人,在安全理事会会议中,代行这项职务。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或其代理人可就安全理事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安全理事会可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派秘书长为特定问题的报告员。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应提供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应为秘书处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应将安全理事会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开会通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负责准备安全理事会所需要的文件,除非情况紧急,至迟应于讨论这些文件的会议开始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分发。

第六章事务的处理第二十七条主席应按照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安全理事会可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报告员。

第二十九条主席可给予安全理事会所指派的报告员以优先发言权。

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所指派提出报告的报告员可优先发言以解释其报告。

第三十条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

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

裁决非经推翻,仍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代表。

第三十二条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

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条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动议按照排列次序的先后,对于与会议所讨论事项有关的一切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享有优先权:一. 暂停会议;二. 休会;三. 休会到预定的日期或钟点;四. 将任何事项提交委员会、秘书长、或报告员;五. 将问题的讨论推迟到预定的日期或无限期推迟;或六. 提出修正案。

对于任何请求暂停会议或单纯休会的动议,应不经辩论,就加以决定。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

第三十五条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动议或决议草案如已获得附议,附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可将它作为自己的动议或决议草案,要求付诸表决,其优先权与原提案人未撤回时相同。

第三十六条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主席应决定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

一般而言,安全理事会应先就内容距离原提案实质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都经表决为止。

但当修正案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原文有增删时,这个修正案应先付表决。

第三十七条在讨论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任何问题时,任何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安全理事会认为其利益特别受到影响时,或某一会员国按照宪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将某事项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时,可经安全理事会决定,应邀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按照上一条规定或因执行宪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邀参加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提出提议和决议草案。

这些提议和决议草案须经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请求,才可付诸表决。

第三十九条为审议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安全理事会可邀请其认为合适的秘书处人员或其他人员向理事会提供情况或其它协助。

第七章表决第四十条安全理事会的表决应根据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八章语文第四十一条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为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四十二条以安全理事会六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他五种语文。

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十四条任何代表可用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发言。

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译成安全理事会语文之一。

秘书处口译人员可根据最先译出的安全理事会语文,将发言译成其他的安全理事会语文。

第四十五条安全理事会会议的逐字记录,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写成。

第四十六条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都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印发。

第四十七条安全理事会的文件,如经安全理事会决定,可以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任何语文印发。

第九章关于会议的公开和记录问题第四十八条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理事会会议应公开举行。

关于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的问题,应在非公开会议中讨论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除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逐字记录,应不迟于开会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向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和参加会议的任何其他国家代表提供。

第五十条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对于逐字记录如有任何更正,应于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时间之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长。

第五十一条对非公开会议,安全理事会可决定只作一份记录。

此项记录应由秘书长保管。

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对于此项记录如有任何更正,应于十日内通知秘书长。

第五十二条更正的请求提出之后,应作为已经认可;除非主席认为关系重大,应提交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

在后一种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在此期间如无反对意见,应依照原请求更正记录。

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逐字记录或第五十一条所指的记录,如在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请求更正,或已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更正,都应作为已经认可。

此项记录应由主席签字,成为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记录。

第五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公开会议的正式记录以及所附文件应尽速以正式语文印发。

第五十五条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安全理事会应通过秘书长发表公报。

第五十六条凡曾参加某次非公开会议的联合国会员国代表有权随时到秘书长办公室查阅该次会议的记录。

安全理事会可随时准许联合国其他会员国授权的代表查阅此项记录。

第五十七条秘书长应每年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当时仍认为机密的记录和文件清单。

安全理事会应决定其中哪些可向联合国其他会员国提供,唧些可以公布,哪些仍应保持机密。

第十章接纳新会员国第五十八条凡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一项正式文书形式的声明,宣布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秘书长应立即将入会申请书提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这项申请书应由主席提交一个由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所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应审查提交给它的任何申请书,并至迟应在大会常会开始前三十五日,或遇召开大会特别会议时,在特别会议开始前十四日,将审查结果报告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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