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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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X/XXXX (标准代号)xxxx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
X/XXXX ZL200—20XX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20XX-02-20 发布
20XX-02-20 实施
XXX政务服务中心发布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定义、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刻制规格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的许可、审批业务办理。

2术语和定义
行政审批专用章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过程中所使用的公章。

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专用章同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3使用范围
3.1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中心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

3. 2各类证照和批准文件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3.3对上报件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窗口应
当持相关规定到督促检查科备案。

4使用方式
4.1各类许可或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

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4. 2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窗口分管领导负责制,窗口负责人
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

4.3 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中心管委会确认,并核准备案。

4.4 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市行政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刻制规格
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 0厘米的规格,格式为聊城市X义局(办)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

(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

(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

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

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第七条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本市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驻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本行政机关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行政审批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或者承诺完成时限的,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刻制。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启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及相关部门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银审服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系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印章2.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印章3.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印章4.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第二支部委员会、第三支部委员会、第四支部委员会印章5.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财务专用章6.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人章7.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印章8.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印章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除行政审批专用章之外的印章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四条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规范按照《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管理第五条局党组、行政印章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党组、行政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印章由办公室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六条机关党委印章实行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制。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机关党委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印章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管理。

各支部印章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

各支部书记为各支部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各支部印章由各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使用第一责任人,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会计人员保管。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颁布时间:2006-6-22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

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和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

(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许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公司其部门章的管理制度

公司其部门章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部门章的管理,确保公司对外签署的各类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部门章的种类与制作
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专用章等。

2. 部门章的制作应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由专业印章制作单位负责制作,并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安全。

三、部门章的使用
1. 部门章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授权范围内,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 使用部门章时,必须填写用印申请表,明确用印的文件名称、用途及相关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3. 任何部门章的使用都应有详细的用印记录,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人、用印文件等信息,并由专人负责记录管理。

四、部门章的保管
1. 部门章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严禁私自转交他人。

2. 保管人员应确保部门章的安全,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3. 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岗时,应及时办理部门章的移交手续。

五、部门章的审批与监督
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部门章审批机制,确保每一次用印都得到适当的审批。

2. 公司领导层应对部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制度的执行。

3. 如发现有违规使用部门章的行为,应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公司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是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工作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必须跟踪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进行采用和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损失和封存等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按照核准的事项开展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得超越核准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印制和保管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和印制必须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材料,以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质量和安全性。

行政审批专用章制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印制资质。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单位和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和印制章面,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者篡改章面内容。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必须落实专人管控,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放置在专用的保险柜或者保险箱内,明确指定专用章的保管人员。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密封保存,严禁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变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内容或形式。

第三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批工作,并在审批过程中妥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应当确认章面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章面内容与核准的事项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章面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审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超越核准权限和范围的行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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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

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

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第七条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使用情况作为集中行政审批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章公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单位公章使用流程,确保按规定正确使用公章,严防盗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使用管理1、发文使用公章时,用印申请人应填写盖章登记表,按公章管理权限,应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且发文稿纸上有中心领导批示。

2、一般常用的或事情较明确、简单的资料也可由各部门用印申请人,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事项由中心领导审批。

3、特殊情况下,需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时,应按规定填写用印单,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重大事项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

4、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越权使用印章。

二、公章遗失或被盗盖的情况处理1、公章遗失时,应立即向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或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2、当公章盗盖后,将视损失或影响程度,追究保管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章封存或销毁1、封存:暂不用的公章,应一律管理公章人员封存,未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准启用。

2、销毁:因过期不用的公章,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时经办人应登记签字。

第十五章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立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第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第五条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倒扣分。

(一)德(20分)1.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的,每次扣2分;2.与服务对象发生打、骂、吵纠纷或态度生冷硬的,取消本项得分;3.不服从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分;4.未按规定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5.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6.窗口办事指南未按规定位置摆放或断档的,每次扣1分。

(二)能(20分)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办理事项的内容、程序、规定不熟悉的,每次扣2分;2.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出现解答错误的,每次扣2分,影响较大的,取消本项得分;3.开具的单据出现错误,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每次扣24.办件输入不完整,每件次扣1分(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整输入的除外);5.不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应用程序,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下班不关闭计算机的,每次扣1分;6.文字表达不清,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 分;7.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次扣5分;8.档案管理不规范,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每件扣3分;9.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10.服务对象对窗口评议满意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测评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月测评率要与接件数一致,否则扣3分;(三)勤(20分)1.上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2.无故旷工的,每天扣3分。

请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累计无故旷工三次以上的,全区通报批评,退回原单位;3.工作时不按时进入工作岗位的,下班时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扣1分;4.工作期间,因故外出不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请、销假的,每次扣2分;5.工作期间,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分;6.发现干私活的,每次扣3分;7.窗口无人,所在窗口每人扣3分;8.出现打瞌睡的,发现一次扣3分;9.窗口资料摆放无序,物品零乱的,发现一次扣1分;10.上班时间串岗、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听音乐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5分;11.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抽烟的,每次扣1分;12.未经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私接电器或办公设施的,每次扣1分;13.有违反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规定被明查暗访、媒体查获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14.在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卫生检查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扣2分;15.个人在更衣室乱堆乱放,侵占公共空间的,每次扣1分。

(四)绩(20分)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以受理的,每次扣5分;2.应收件而不收件或收件但未出具书面通知书的,每件次扣5分;3. 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每件次扣2-4分;4.收件后,因工作失误造成资料缺失的,每件扣2分;5.在承办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5分;6.因工作态度差,工作能力弱,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出现举报投诉情况,经查实确因本人原因造成的,每件扣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本项得分。

(五)廉(20分)1.不遵守廉政建设规定,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2.违反廉洁自律的要求,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件次扣10分;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人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取消此项得分。

第六条附加分(一)主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件减少承诺件,每个项目加3分;服务对象送来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镜框或口头反映的好人好事,经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后,每件次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二)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较好的,每件加3分;(三)受到国家、自治区、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被国家、自治区、市级新闻媒体表扬报道(并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认定)的,每次加10、5、3分。

同时受到多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多家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以最高一级分值进行加分。

(四)每季度考勤为全勤的,加2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第七条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政务公开办公室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监察局组成。

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并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每次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具备加分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最高分为11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扣分,直到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平时考核。

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对上一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如遇节假日顺延),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议内容和评议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对窗口的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方法。

窗口工作人员对窗口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本人在一年中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的窗口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时,主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情况进行计算,考核结果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窗口单位,并上报区组织部、人社局。

四、授旗评星第十三条星级等次。

进驻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星级”评定设为五个等次,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其中“一星”为不达标,“二星”为基本达标,“三星”为达标,“四星”为较好,“五星”为优秀。

第十四条星级评定。

(一)星级窗口评定。

星级窗口为年度评定。

中心按70%的优秀比率,根据部门窗口年度平均分值,从高到低排序,评出“五星级服务窗口”若干;“四星级服务窗口”若干;“三星级服务窗口”若干。

(二)星级窗口工作人员的评定。

星级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评定一次。

中心按70%的优秀比率,根据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季度平均分值,从高到低排序,评出“五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评出“四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评出“三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考核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二星级工作人员”;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一星级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评定结果运用(一)表彰奖励。

对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在其窗口挂“创先争优流动红旗”。

(二)处罚。

对季度、年度考核为“一星”的窗口单位,视为不达标单位,由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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