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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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产权制度在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特点。

了解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理解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以英国为例,土地产权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和租赁地产权。

自由保有地产权又可细分为绝对自由保有地产权和限定继承地产权等。

这种复杂的产权划分反映了英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和社会阶层的差异。

法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则强调土地的公共利益和规划。

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同时,法国的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私人拥有土地的比例相对较低。

德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注重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交易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此外,德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强调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有着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在北美洲,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所有,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其土地,包括买卖、租赁和开发等。

然而,政府对于土地的用途和开发也有着一定的监管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

加拿大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美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加拿大,土地的所有权分为皇家土地、私人土地和原住民土地。

皇家土地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用于公共服务和资源保护等目的。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但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亚洲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各具特色。

日本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在城市地区,土地的利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和环境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保障粮食安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1. 引言1.1 介绍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经验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德国强调整合城乡土地规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统一规划、准确划定土地用途范围,确保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

德国注重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德国还积极推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供各类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举措,德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球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1.2 阐述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挑战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等。

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利用和浪费,导致部分地区土地资源匮乏,而另一些地区却存在大量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用地不断扩大,而农村地区却存在着大量的“空心化”现象,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城乡发展失衡日益加剧。

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大量农用地被闲置或者随意乱占,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我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土地金融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内容结束】。

2. 正文2.1 德国土地综合整治的成功经验1. 综合规划: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注重综合规划,将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综合规划,德国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保障城乡规划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 参与决策:德国注重民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决策过程,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公众利益,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3. 法律法规:德国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土地综合整治行为,保障公平公正。

国外国家遥感技术实施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典型案例

国外国家遥感技术实施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典型案例

国外国家遥感技术实施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典型案例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工作,它对于了解土地利用类型的分布情况、监测土地利用变化趋势以及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外,很多国家利用遥感技术实施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外国家遥感技术实施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典型案例。

1. 美国的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案例:美国是应用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的先行者之一。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通过Landsat系列卫星,每年获取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用于监测美国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

通过这些遥感影像,美国可以准确判断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例如,林地变为耕地、湿地变为工业用地等。

这些数据为美国的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提供了重要的科学支持。

2. 加拿大的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案例:加拿大是世界上土地资源辽阔丰富的国家之一,因此,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对于加拿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拿大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工作。

例如,加拿大国家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结合遥感影像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监测农业用地、森林用地和城市用地的变化情况。

这些监测数据有助于加拿大政府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政策,保护农业和森林资源,促进城市规划发展。

3. 澳大利亚的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案例:澳大利亚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对于澳大利亚的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澳大利亚国家土地管理局(National Land and Water Resources Audit)利用遥感技术监测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并将监测结果与地理信息系统相结合,提供详细的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和分析报告。

这些数据和报告对于澳大利亚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发展和城市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德国的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案例:德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分类号:B H4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1年/04月/20日/第003版/
国际博览
德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李岩
启示一:必须保证规划优先原则
德国城市规划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860年至1910年为第一阶段,即所谓被动式规划阶段。

在这期间规划工作只不过是画画道路红线,至于红线内土地的使用性质,任凭自由竞争。

1910年至1960年为第二阶段,是为主动式规划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已有一定预测,根据城市发展趋势预选安排城市各项用地,但规划本身对城市发展无重大影响。

1960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发展式规划阶段,城市规划至此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期规划工作带有明显的政治、多学科性和群众性。

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而规划又反过来通过投资计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调节作用。

启示二:科学的用地分类方法是科学规划的前提
德国城市用地,尤其是建造用地分类方法很有特色,也较为科学。

一般划分居住用地、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特别用地共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又有次一级用地区片构成,如核心区、混合区、居住区等,而这些区片的有关具体规定,即在此用地范围内允许建造什么,不允许建造什么,在 建造用地规范 中均有详细说明。

根据这种城市用地分类方法编制出来的土地利用规划能较为清晰地表现城市结构规划思想,具有较为明确的意向性和指导性。

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这样即便于土地利用规划较为顺利地发展到建造规划;又便于规划管理部门掌握。

它与城市用地的内在价值规律相吻合,同时有助于城市空间艺术的布局与组织。

德国现行土地制度PPT课件

德国现行土地制度PPT课件

被征收土地的交易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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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
• 1)征收申请
(2)口头审理的准备
(3)征收程序的申请
(4)颁发许可 (5)协议的达成
(6)征收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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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内容因规划范围和等级的不 同分为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两种。联邦政府制定 项目规划,地方政府完成项目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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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国的土地整理制度
• 德国是开展土地整理比较早、土地整理制度完备、 土地整理理论与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
德国土地整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由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整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分类指导 3、重视景观的维持,以及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
4、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5、地籍管理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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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国旧城改建中的土地产权关系调节机制
• 德国的城市规划起源于城建执法事务的发展。
针对旧城改建地区的土地产权问题,德国的建 设法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法 即土地重划、 地界调整、 强行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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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德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德国土地管理以地籍管理为核心,联邦基本法规 定,地籍管理属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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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土地制度
一、德国的土地基本状况及土地所有制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总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 其中,耕地占35%,永久牧地占15%,森林用地 占31%,其他(城镇、工矿、交通用地等)占19%。
德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联邦政府(国有) 土地、州和地方政府所有土地、教堂占有 土地、私人所有土地。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近年来,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和综合整治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污染严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德国作为世界上工业化程度较高、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在土地资源管理和综合整治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在德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德国不仅建立了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土地环境保护等。

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土地利用行为,保护了农田、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德国在城乡建设和农田整治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倡生态农业和生态城市建设。

德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了自然生态系统,改善了环境质量,提升了土地的生态效益。

德国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

德国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德国政府鼓励农民采用机械化种植和化肥农药的减量使用,提倡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

德国还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废弃土地的复垦和再利用,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针对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综合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有效平衡。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德国的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我国可以建立健全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制度。

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指标体系,推动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土地制度是指不同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益保护、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经济背景。

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外土地制度的简要介绍。

首先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土地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

土地租赁制度很发达,农民可以租赁土地来种植农作物。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土地用途规划来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接下来是欧洲国家的土地制度。

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农地承包制度,农民租赁土地并支付租金。

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合同与地主签署租赁协议,租赁农地来种植农作物。

澳大利亚是以土地拥有权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并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流转。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和租赁来管理土地。

此外,澳大利亚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来保护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亚洲国家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可以根据合同自由流转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易。

韩国的土地制度也以私有制为主,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流转。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土地制度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一些差异。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国外的土地制度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制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或混合经济的特点。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利益,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但都致力于平衡土地的利益与保护,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在欧洲一体化以及与新成员的谈判和协调中,土壤保护在全欧洲逐渐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主题。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德国是一个在土壤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

本文主要论述德国土壤防治的法律及相关实践,并总结其相关经验和理念以期对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所启示。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在德国,土壤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德国境内大约有362000处场地被疑作受污染场地,面积约128000公顷,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的环境风险性。

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3月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

《联邦土壤保护法》提供了土壤污染清除计划和修复条例;《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是德国实施土壤保护法律方面的主要举措,《建设条例》则涵盖了土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编者按 土壤污染防治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主题。

德国是一个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

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本文主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及相关实践,并探讨其相关经验及理念的发展以期对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所启示。

 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Green field,指未被污染、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方面的法规,并制定了土壤处理细则方面的基本指南。

《联邦土壤保护法》该法首先对于调整对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前,德国已经制定的相关立法涉及土壤领域的主要有:《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的部分条款;危险物质运输的规定;《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基因工程法》;《联邦森林法》和各州的森林法;国土整治法;交通线路的建设、修改、维护和运行及交通与道路管制法规;建设规划法和建筑法规;联邦矿业法;联邦污染防治法。

而《联邦土壤保护法》则对这些部门法中尚未规定的有关土壤的有关领域进行管制,具有相应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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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5.提高国土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度 尽管这些年我国的各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开始 逐渐引入公共参与机制,但是公众参与程度还是很低, 参与者主要是政府工作人员和规划编制的专业人员。 公众参与程度低就会导致规划的制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从而阻碍规划的实施。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土规划 公众参与机制,借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 通过公众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多手段、多方式地提 高公众的知情和参与程度,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 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3.完善国土规划体系结构,明晰各层级规划的功能作 用 当前我国的各类规划基本上划分为5个级别: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乡(镇)。 这5个级别的规划无论在规划形式还是规划内容上都基 本一致,垂直效应十分明显。事实上,不同级别规划 应该有自身的特点,级别越高宏观指导性越强,级别 越低规划应该越详尽完善。建议国土规划体系的建立 要针对各层级的规划特点制定不同的规划程序、形式 以及内容要求,以凸显各层级规划应达到的规划目标 和作用。全国层面的国土规划以指导性的方针和原则 为主,空间范围越小的国土规划越具体,强制性越 强。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
1.空间规划层次合理清晰,各种规划相互衔接 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分工明确、脉络清晰。各级规划 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都是在上一级规划 指导下编制的,构成具有连续性的体系。各个层面的空 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在进行下一 级规划时根据其空间发展侧重点进行各种利益之间的协 调同时空间总体规划还与专项规划相结合,法律规定的 正式规划与以问题为导向的非正式规划相结合使得德国 空间规划体系更加灵活与完善。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其中,《建设法典》是联邦德国建设方面最权威 的法律文件,这个法典对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 规定,有关规划的内容渗透在很多具体的条款中。 《空间规划法》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 以及各卫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 等内容了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的《空间规划法》不 仅是一部规范平面空间的“国土规划法”,而是一部立 体的空间规划法,它对德国空间的不同功能划分作了 战略性的规定。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二)专业部门规划和非正式规划
专业部门规划与空间总体规划不同,更多的是从技术角度, 为一个专业领域或多个专业领域而制定,如自然保护、林业、环保 产业、农业结构以及滨海保护集的规划。专业部门规划贯穿于整个 空间规划体系,具有垂直管理的特点。 由于空间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原则性、普通性、足区域性以及 跨专业部门性,在落实的过程中无沦是理解还是执行都会存在一定 的难度,为了推动空间规划的落实,德国开发了具有明确对象和强 化落实性的非正式规划。非正式规划是并不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而 进行的规划或规划性处理措施。它以问题为导向,规划程序相比正 式规划来说更灵活、更开放,对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比法定规划更 行之有效。
一、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
联邦德国是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行 政体系分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的市或 地区(也叫行政区)。德国规划法律体系紧密依托于 其行政体系。 最高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建 设法典》及配套法律《建设法典实施法》和《规划理 例条例》;《空间规划法》及配套《空间规划条例》; 一些针对专项规划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征收法》、 《废弃牛防止、循环和处置法》、《能源与天然气供 给法》、《联手自然保护法》、《联邦水利法》等。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3.地方层面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 地方层面的规划包括两个部分:预备性土地利用 规划和建设规划。预备性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城市发展 的战略目标和各种土地需求,通过调研预测,确定土 地利用类型、规模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为土地 资源的利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意见、该规划对市、镇、 村正府或公共的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市民没 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 建设规划与我国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类似, 采用一系列法定指标加以规范,如各地块的用地艇质、 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主要是协调不断出现的空间要 求以及空间关系,具体体系构成见表2。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上述3个层面的空间总体规划属于宏观、战略层 面的指导性规划,彼此之间相互衔接。它们的落实是 在建设控制性规划这个层面。该层面规划有两个层次 的规划,即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规划,这两个规划都 是建立在地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其中,制定建筑规划 需要依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规划通 过调整行政管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和房地产使用来实现 城市建设利用的可持续性目标。这两个规划的制定同 样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约束,具体而言是通过《建设法 典》、《方建设利用条例》和《州建设条例》的相应 条款进行约束的。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
4.强化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护公众知情权 德国规划从制定到实施始终贯彻公众参与的观念,并 在相关法律中子以明确规定,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意, 使规划实现了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空间规划法》 第15条“空间规划程序”中明确指出“公共机构应由知悉 权和参与权”、“公众可以参与空间规划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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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2.推进国土规划的立法建设,赋予规划的权威性,保障 规划贯彻落实 德国的空间规划均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而我国的国 土规划工作尚未进入成熟的法制化轨道,缺乏专门的法 律支持,削弱了国土规划的约束性。因此,建议加快国 土规划方面的立法建设,制定《国土规划法》,建立与 规划体系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赋予国土规划权威性,切 实保障国土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2.联邦州层面的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 联邦州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联 邦对联邦州层面的规划无直接管辖权,只有协调作用,但是州层 面的规划必须遵循联邦空间规划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区域规划是州规划和地方规划之间的桥梁。区域规划的目标 是城镇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是空间秩序规划目标的进一步明确 化和具体化。在德国规划体系中,只有区域规划层面是跨行政区 的规划。区域规划既要统筹安排中心地、发展轴、交通基础设施 等区域总体布局,也要对水资源、自然景观等开敞空间进行保护。 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德国的区域规划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但 大多由国家(指州、地区)地力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共机构即规划 协会来完成。规划协会的组织体系是由各州的规划法规定的,一 般由规划协会代表大会和规划委员会以及规划协会主席组成)各 地方行政首长既是区域规划协会代表大会委员,又是未来区域规 划的实施和地方规划的行政领导,从而有效保石了地方利益和跨 地方利益的协调。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1.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 德国并没有一个涵盖全国的有约束力的空间规划。即使是联 邦政府也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联邦层面的空间 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分纲要》,该纲要是指导性的,它 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 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此外,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 发展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 布一次。该报告也是德国空间规划的框架性文件,《空间发展报 告》本身没有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或法律采 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该做什么或不该 做什么,主要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 规划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 联邦空间规划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与各州 (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共同编制。编制规划时要听取 各州的意见。
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1.提升国土规划地位,明确国土规划性质,凸显国家空 间发展战略,消除部门利益冲突 根据德国空间规划的经验,国土规划应定位于国家 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应赋予国土规划与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同等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 目前尚未对国土规划地位、性质等基本问题给予明确定 位,因此造成“国家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的缺位,致使 各部门、各体系的规划无法衔接、统筹。同时,还导致 国土规划领域出现多个部门同时插手、相互掣肘的现象。 虽然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但是, 发改委主管的区域规划、建设部主管的城镇体系规划, 也都试图制定和形成各自的综合空间规划。一个国土空 间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综合空间规划,重复、冲突在所难 免。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
2.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完善 德国每个层次的空间规划均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从宏 观到微观,从上到下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规划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支持为空间规划的编制、协调以及切实落实 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凸显了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 性。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
3.注重区域规划,制定区域政策,强调跨区合作 德国的区域规划是制定前瞻性、超越地域和跨专业 的空间整体规划。区域规划能够兼顾州域内各城镇利 益、协调各城镇规划之间的矛盾,保证规划承兑者不 缺位,能够起到跨行政区利益共享的维护和协调作用。 依借区域规划平台,德国的区域政策能够顺利制定和 实施。同时,由于区域规划为法定规划,也为区域之 间的横向联合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德国土地利用保护
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有 15%~20%的土地被怀疑可能受到污染。调查结果表 明,德国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业化时代, 土壤保护已经成为德国环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4.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消除区域冲突 我国各类规划的规划区域基本都是以行政区来划分 的,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条款分割现象。各行政区由于自 身利益驱动以及发展眼光缺乏全局性,导致对资源、资 金、劳动力等要素的配置调控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事实 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早已打破了行政区域界线,很多问题 需要跨区合作、协调,共同解决。建议我国国土规划可 以借鉴德国的区域规划体制,加强区域层面规划的编制, 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分割、过度竞争、产业结构趋同 等问题,使各地资源实现共享,消除区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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