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盗刷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银行支付卡盗刷风险预警

银行支付卡盗刷风险预警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电子支付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银行支付卡盗刷事件也层出不穷。
针对这一风险,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警和防范盗刷风险。
一、支付卡盗刷的定义和类别支付卡盗刷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持卡人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根据盗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支付卡盗刷分为以下几类:1. 磁条盗刷:通过获取持卡人磁条信息,制作假卡进行盗刷;2. 非接触式盗刷:利用支付卡的无接触功能,将持卡人信息远程读取并进行盗刷;3. 伪冒网站盗刷:通过仿冒真实网站,骗取持卡人信任并获取支付卡信息进行盗刷;4. 重放攻击盗刷:利用截获的支付过程信息进行重放,进行盗刷。
二、银行支付卡盗刷风险预警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预防支付卡盗刷风险,银行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机制来进行预警:1. 实时监测系统:银行通过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对持卡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异地交易、高额交易等,系统会自动触发预警并暂停相关交易,以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
2. 异常交易检测:银行对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通过规则引擎、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识别可疑交易,如频繁刷卡、大额交易等,以预警可能存在的盗刷行为。
3. 短信预警服务:银行通过短信方式向持卡人发送交易提醒和异常预警信息。
持卡人在收到短信后,如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联系银行进行确认和处理,避免资金损失。
4. 风险评估模型:银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持卡人进行风险评级和风险分析。
对于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银行将提高警觉,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持卡人自身防范支付卡盗刷风险的建议除了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持卡人自身也应该加强对支付卡盗刷风险的防范:1. 注意支付环境安全:在支付时选择安全的交易平台和商户,避免使用公共网络进行交易,确保支付环境的安全性。
2. 启用动态验证码:对于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敏感交易,及时启用动态验证码功能,增加支付安全性。
银行卡盗刷的法律关系分析

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多方法律关系汪春燕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目前针对银行卡犯罪的银行卡盗刷纠纷层出不穷,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字:银行卡;盗刷;法律关系;一、问题的提出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和密码,或只获取银行卡卡号、密码及其他与持卡人身份特征相关的信息,从而利用这些信息制作伪卡并假冒持卡人的身份去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ATM机或BST终端上转账、提现等新型的违法犯罪。
但这类犯罪行为引发多方主体受损,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不仅仅局限于刑事范畴,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争取己方的权益。
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混乱,而相关的专门性银行卡法律规范的缺失,又导致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为1作者简介:汪春燕(1986—),女,甘肃酒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更加直观具体的理清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卡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笔者采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新近发生的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为例说明,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庞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7月6日,李某在某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开办了一张印有银联标志的飞天银行卡(以下简称“飞天卡”),并存入60万元。
自2010年7月7日至8月23日,李某在信用社各分社营业网点(包括柜面和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某支行”)ATM机上多次使用该卡支取现金,截至2010年8月23日,李某的飞天卡内余额475294元。
反诈骗宣传标语

反诈骗宣传标语反诈骗宣传标语11、邻里之间多互动,防范诈骗不放松。
2、生疏电话多留心眼,尤其谨慎涉及金钱。
3、幸福平安中国梦,防范诈骗全民行。
4、网络防骗第一条,不贪廉价要记牢。
5、防范诈骗全民行,共筑幸福石门梦。
6、一旦落陷阱,准时快报警。
7、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谨防新型网络诈骗。
8、骗局一环扣一环,心生贪念就上当。
9、全民参与防范,骗子有孔难入。
10、电信诈骗手法高,提高警惕莫入套。
11、密码账号保护好,一旦泄露钱遭殃。
12、构筑网络平安,你我义无返顾。
13、只要不图小廉价,电信诈骗没余地。
14、网络平安人人爱,有你参与更精彩。
15、网络平安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个个受益。
16、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17、联防群治效果好,电诈骗子无处逃。
18、诈骗手法每天变,你我务必要防范。
19、防范诈骗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个个受益。
20、网络购物勿冲动,交易支付需谨慎。
21、网上汇款需警惕,电话核实莫大意。
22、网络连接你我他,文明平安靠大家。
23、转账汇款要谨慎,凡是谈钱要当心。
24、反击电信诈骗,时刻点缀石门。
25、诈骗手法多如毛,多方核实保荷包。
26、防范诈骗擦亮眼,拒绝诱惑心不贪。
27、网络购物要当心,低价商品莫贪心。
28、诈骗是把刀,缠身祸临头。
29、钱卡证件分开放,挂失要快莫等闲。
30、莫因诈骗看花眼,须知防范是关键。
31、电信诈骗不难防,不给不要不上当。
32、提高警惕防诈骗,平安家园携手建。
33、没核实不给钱,防诈骗财平安。
34、不给子孙添麻烦,不给生疏人打钱。
35、生疏电话多警惕,冷静想想先别急。
36、短信告知中大奖,千万不要把枪躺。
37、视频可造假,专心核对不轻信。
38、生疏来电须留心,资金平安须留意。
39、邻里守望相助,电诈有孔难入。
40、天上不会掉馅饼,防范诈骗须谨慎。
41、消退占廉价心理,筑劳反诈骗堤防。
42、电诈骗子设陷阱,哪见天上掉馅饼。
43、擦亮眼睛防诈骗,幸福生活每一天。
电信诈骗案例及分析【三篇】

电信诈骗案例及分析【三篇】案例一:银行卡盗刷案某市民收到一条短信,称其银行卡存在异常情况,需要立即进行验证。
市民点击了短信中的链接,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随后,市民的银行卡内的大量资金被盗刷。
分析:这是一种常见的银行卡盗刷电信诈骗手法。
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银行卡信息。
然后,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操作。
受害人在接到这类信息时,应当保持警惕,不要随意点击链接或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案例二:假冒客服电话案某市民接到一通电话,自称是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告知市民其账户存在异常情况,需要重置密码。
为了验证身份,市民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在市民提供了这些信息后,其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走。
分析:这种电信诈骗手法常见于假冒各类互联网公司的客服电话。
骗子通常以账户异常、优惠活动等借口,诱使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一旦受害人泄露了这些信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窃等行为。
受害人在接到此类电话时,应通过官方渠道与相关公司核实信息,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
案例三:身份冒用案某市民接到一条短信,称其社保卡存在异常情况,需要验证信息。
市民按照短信提示回复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
几天后,市民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全部转走。
分析:这是一种利用身份冒用的电信诈骗手法。
骗子通过发送短信或社交媒体等方式,冒充政府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等,欺骗受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
一旦受害人泄露了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各种非法行为。
受害人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将重要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
总结:电信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同的手法会导致不同的损失。
为了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给陌生人,及时核实电话或短信的真实性,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最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识别能力,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法律常识100条

法律常识100条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遵守社会规范。
下面列举了100条基本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和公正。
2.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
3.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或煽动暴力。
4. 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每个人的法律义务。
5.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个人行为要符合法律。
6. 不管是在公众场合还是在私人领域,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是违法行为。
7. 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8. 原则上,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常受到监护人的制约。
9. 接触网络时要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不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10. 网上购物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11.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法律的一部分,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不进行盗版、抄袭等行为。
12. 不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不进行信用卡盗刷等违法行为。
13. 遵守法律程序,合法维权,不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14. 不得炒作、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中伤、诽谤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15.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盗窃、抢劫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16. 对于违法行为,有权报案,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17. 未取得许可,不得擅自开办企业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8. 严禁制造、贩卖、传播毒品,一经查获将受到法律惩处。
19. 不得故意传播病毒、恶意篡改、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
20. 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一旦发现可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21. 借贷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等。
22. 在参加交通活动时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3. 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24. 对于邀约赛车,涉及赌博,未经许可不得进行。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便利性的提升,银行卡盗刷案件逐渐增多,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本文将以某银行卡盗刷案例为例,分析该案件中的盗刷手法、受害者损失以及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方法。
案例描述:张先生是某银行的银行卡用户,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盗刷了一笔巨额资金。
他立即联系银行进行冻结卡片并报案。
经过调查,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人利用在网络上购买了贵重商品,并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
银行迅速采取措施,关闭了盗刷者的账户,但是张先生仍然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盗刷者利用了以下几个手法来实施盗刷行为:1. 钓鱼网站欺诈:盗刷者通过伪造银行官方网站或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并输入银行卡信息,从而获取用户的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2. 交易异常:盗刷者通过购买贵重商品或转账等方式,迅速将被盗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以加快盗刷后的逃离过程。
3. 地理欺诈:盗刷者往往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增加追踪的复杂度,使受害者更加困惑和无助。
受害者损失方面,张先生在该案件中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盗刷者利用他的银行卡信息,购买了数额巨大的贵重商品,导致他的银行卡资金被大量消耗,并且他需要承担货物丢失以及追回资金的相关成本。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1. 提高安全意识:用户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了解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对盗刷手法的识别能力。
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链接和短信。
2. 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或不安全的Wi-Fi网络下进行银行卡操作,以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 设置强密码:选择一个强密码来保护个人银行卡账户。
密码应该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密码。
4. 及时注意账户流水:定期查看银行卡流水账单,关注异常交易,如发现任何异常,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进行冻结卡片处理。
5. 使用双重认证技术:选择支持双重认证的银行卡,可以增加安全性。
银行卡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银行卡盗刷案例屡见不鲜。
银行卡盗刷是指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刷持卡人的资金。
这种犯罪行为给持卡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也给银行业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个真实的银行卡盗刷案例。
某日,小王在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的存款几乎被取空。
小王大惊失色,赶紧联系银行进行查询,结果发现他的银行卡信息已被盗刷。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在一家餐馆刷卡时,其银行卡信息被非法窃取,盗刷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多次盗刷。
小王因此遭受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卡盗刷案件往往发生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以防止银行卡盗刷的发生:首先,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在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时,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偷窥卡号和密码。
另外,不要随意将银行卡信息泄露给他人,尤其是在网络上。
其次,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
密码是保护银行卡安全的重要手段,定期更换密码可以有效防止密码被破解。
同时,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以免被猜解。
最后,及时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
定期查询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盗刷损失。
总的来说,银行卡盗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对银行卡安全的重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银行卡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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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
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1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1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规则详解】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自助柜员机案情简介:2007年12月,汤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的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窃取了王某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万余元。
后汤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保密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系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义务应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本案中,案外人汤某等人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某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万余元。
上述事实说明,涉案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
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未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本案中,王某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
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亦难以发现柜员机上部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
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且在借记卡尚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银行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银行给付王某全部被窃取的款项。
实务要点: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认定商业银行未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构成违约。
储户据此要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资金短少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8年11月26日判决“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476);另见《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吴宏、丁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2:4)。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取款自由案情简介:2003年,周某持卡到银行取款,营业员称到自动取款机取。
周某不会操作,呼喊营业员帮助时,其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趁机调包。
在周某发现卡被调包后,申请挂失,银行称需到发卡行办理。
等周某赶到发卡行时,卡内存款已被他人盗取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取款自由。
储户享有的取款自由权利包括取款时间、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可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
在业务繁忙情况下,从缩短储户等待时间考虑,营业员可建议储户到自动取款机取款,但建议前有义务了解储户取款数额,特别是周某已声明不会使用取款机情况下,还有义务向其讲解或演示使用方法;如因业务繁忙顾不上履行上述义务,营业员不能坚持让储户到其不熟悉的取款机上取款。
营业员既不履行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取款机上取款,非属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证支付义务。
在周某能提供身份证和密码情况下,银行未按规定及时给其办理电话挂失,是造成周某卡内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
银行提供的取款机,周围无防护措施,无法保证使用人在使用中密码不被偷窥,银行卡不被调包。
银行卡密码失密及存款被盗取,系犯罪分子所为,但银行未依储蓄合同履行保证支付、保障储户取款自由及保密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不慎遗失银行卡及密码,亦有一定过失,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周某4万元。
实务要点: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全面理解。
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以适当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应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湖南衡阳中院2004年7月28日“周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415)。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窃密装置案情简介:2003年,顾某持卡到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时,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门禁处安装的窃密装置,导致其银行卡密码失窃,存款被盗取。
该行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犯罪。
银行应根据自助银行和取款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
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前,银行还可通过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顾某对自助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使用自助银行时,虽注意到门禁处多一新装置,但在该行无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情况下,其无法识别此新装置究竟是银行对门禁系统的改进设施,还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对此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银行应承担责任,判决银行给付顾某存款本息。
实务要点: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
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案”,见《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26)。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
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举证责任⊙安全缺陷案情简介:2000年,焦某发现其邮政局储蓄存折少了9000余元。
经调查,系有人多次在自助柜员机异地取款。
邮政局认为焦某自己持卡及密码,具备自己取款条件,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焦某提交了存折及取款卡,证明自己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亦未丢失。
邮政局主张焦某恶意支取,应就焦某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