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盗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服务日益普及,金融交易手段也不断创新。
然而,与此同时,银行盗刷案件也时有发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银行盗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银行盗刷的法律认识,为受害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开设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码等。
某日,王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连续多笔消费金额共计5万元。
王先生立即向银行报警,并要求银行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经调查,银行发现王先生的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
盗刷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王先生的信用卡信息,并在网上购物平台进行消费。
银行在得知情况后,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王先生的信用卡,并协助警方展开调查。
三、法律分析1. 盗刷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盗刷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王先生的信用卡信息,并在网上购物平台进行消费,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然而,由于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盗刷行为,导致王先生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银行在法律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银行对持卡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卡信息,并告知持卡人有关信用卡使用的风险。
在本案中,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王先生对信用卡风险认识不足,容易遭受盗刷。
(2)银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银行业法银行卡盗刷的法律救济

银行业法银行卡盗刷的法律救济银行卡盗刷是指未经持卡人授权,他人擅自使用其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取得盗取银行卡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益,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救济。
银行业法作为调整银行卡盗刷问题的法律规范,为持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途径。
一、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银行卡盗刷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追究的责任和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银行卡盗刷属于财产犯罪,涉嫌盗窃、诈骗等罪名,其涉及金额的大小决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银行卡盗刷犯罪行为的发生,持卡人有权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刑事追究的法律救济有助于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制止银行卡盗刷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通过刑事追究并不能完全解决持卡人的损失问题,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寻求民事救济措施。
二、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持卡人在银行卡盗刷事件中发现损失,可以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因此,银行卡盗刷事件发生后,如果银行未能履行相关安全保障责任,导致持卡人损失,持卡人可以主张银行违反合同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由,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行为指的是银行未能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导致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泄露,并被他人盗用。
持卡人可以主张银行未能履行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三、行政监管和协助的法律救济除了刑事和民事追究责任外,持卡人还可以依靠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协助,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持卡人的权益。
银行业法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职责,要求其加强对银行卡盗刷问题的监管和防控。
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加强信息保护和防范措施,加强对盗刷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银行卡盗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银行卡盗刷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法律适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法律关系1. 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银行卡服务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合同。
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作为合同一方,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的义务。
2.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为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公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持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第三方通常是指非法获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并盗刷的犯罪分子。
持卡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1)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法适用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法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合同解除:当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有权要求银行解除合同,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 违约责任:银行未履行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的义务,导致持卡人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 争议解决: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合同法适用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合同法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合作关系终止: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持卡人账户安全时,银行有权终止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② 违约责任: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持卡人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权益兜底险”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权益兜底险”“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权益兜底险”2021-12-22 10:35:22公文范文李英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李英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频频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大都会引发诉讼。
被盗刷的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有管理漏洞和严重过失,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持卡人,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为银行卡遭盗刷负责。
针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机关承担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因此,社会上一直有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统一司法解决标准的呼吁。
最高法作出上述规定,顺应了民意,切中了关涉民众财产权益和银行管理责任的重要问题,有助于持卡人和银行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
上述规定相当于给持卡人加了一道“权益兜底险”,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
銀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
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法《银行卡规定》明确了持卡人的过失担责责任、止损责任,明确了持卡人和银行双方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体现了析责维权、定纷止争的建设性、公平性,降低了审判人员理解、操作的难度。
高院判例:储户卡不离身却被多次盗取盗刷,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典型)

高院判例:储户卡不离身却被多次盗取盗刷,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很典型)来源 | 法客帝国作者 | 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储户卡不离身,银行卡内存款却被他人多次盗取、盗刷,这是让所有储户揪心的事。
此类案件在不同案情下、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判决。
本案中,法院以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和不错为由,判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究竟合不合适?文书检索: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申6号再审裁定检索、关注和研究金融领域的各类案例和裁判文书,也是作为律师的日常功课之一,近期我对全国各地法院相关的判例做了一些梳理和研究。
与盗刷银行卡有关的案件,总是层出不穷、盗刷花样也不断翻新,不仅让储户心惊肉跳,也让各大银行在应对和应诉时颇感纠结棘手。
储户卡不离身,卡内存款却被盗取盗刷的案例则比较为典型,此类案件中,储户在被盗刷后,大多会选择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的也不少。
由于案情差异,有些时候更由于地区不同、甚至审理法院不同,裁判结果区别也极大。
一般情况下,我们整理分享出来的案例,或典型、或奇葩、或奇特、或裁判可能存在较大争议,不一而足。
今天分享的陕西高院这个案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有过错的情况下,储户卡不离身,银行卡内存款却被多次盗取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一审驳回储户诉请、汉中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陕西高院则驳回储户再审申请。
该案中,法院主要以银行无过错为由驳回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在不支持储户主张,并认为银行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方面,这个案例可能是比较典型的。
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

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尊敬的(银行名称):首先,本文针对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就此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一、问题陈述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银行卡盗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广大用户和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财产安全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一,承担着保障用户账户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银行的措施不力或责任逃避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我们需要探讨银行在这些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银行的法律责任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履行其责任中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验证和身份识别。
其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确保用户账户的安全。
第三,银行应当对用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保护责任,针对盗刷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银行应当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配合调查和追究犯罪行为。
三、判定银行法律责任的标准对于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的法律责任,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首先,是否存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即银行是否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安全等方面存在过失。
其次,盗刷行为是否在用户通知银行停止支付前完成,即银行是否有能力采取措施阻止盗刷行为。
第三,银行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是否与用户积极沟通并解决问题。
以上标准可作为判定银行法律责任的参考。
四、解决方案为了强化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银行应加强对用户身份的验证和识别,确保用户账户安全。
其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止可疑交易。
第三,银行应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协助侦破案件。
此外,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和问题解决方案。
五、总结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担负重要的法律责任。
在履行这一责任时,银行应加强用户身份验证和账户安全的保护,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及时追踪和阻止盗刷行为,并与执法机构积极合作。
借记卡盗刷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银行卡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借记卡盗刷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借记卡盗刷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一、借记卡盗刷案件概述借记卡盗刷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持卡人账户信息,通过伪卡、网络交易等方式盗取持卡人存款的行为。
盗刷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伪卡盗刷: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卡、复制银行卡信息等方式,制作假卡进行盗刷。
2. 网络交易盗刷: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钓鱼网站等手段获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在网络交易中盗取资金。
3. 短信盗刷:不法分子通过发送诈骗短信,诱使持卡人点击链接或输入个人信息,从而盗取资金。
4. ATM机盗刷: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盗刷设备,通过监控持卡人操作,盗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
二、借记卡盗刷案件的法律责任1. 持卡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盗刷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但若银行存在过错,如未及时更新安全系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等,持卡人可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2. 银行责任: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机构,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的义务。
若银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账户被盗刷,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包括:- 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持卡人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阻止可疑交易。
- 技术保障义务:银行应不断更新安全系统,提高银行卡防伪能力,降低盗刷风险。
- 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应向持卡人充分披露借记卡使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提高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3. 第三方责任:若盗刷案件涉及第三方责任,如黑客攻击、钓鱼网站等,银行可依法向第三方追究责任。
三、借记卡盗刷案件的维权途径1. 与银行协商:持卡人可首先与银行进行协商,要求银行核实盗刷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卡盗刷责任承担及过错认定

银行卡盗刷责任承担及过错认定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银行卡盗刷事件频繁发生。
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银行卡盗刷责任承担及过错认定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银行卡盗刷责任承担及过错认定问题。
一、银行卡盗刷责任承担规定1.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的《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方追索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银行卡盗刷事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是金融合同关系。
另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是一种电子数据制品,充当了支付凭证、结算凭证以及交易信息的证明凭证。
从法律上讲,合法持有银行卡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签定电子支付协议并享有使用银行卡的权利。
2.判例规定对于银行卡盗刷责任的划分,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借鉴了美国的银行法,形成了以下几种责任分配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即判决盗刷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在该原则下,存在银行和卡持人过错的情况,因此该原则实际上并不能完全排除银行的赔偿责任;(2)严格责任原则:即判定盗刷是非法交易,并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卡持人需要负担依法承担的责任;(3)风险责任原则:即由银行承担盗刷风险,但在该原则下,卡持人如果存在过错可能导致银行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判例主导的是风险责任原则,即银行承担盗刷风险,但卡持人如存在过错则有可能导致银行免除赔偿责任。
3.具体案例我国司法实践中,卡持人过错导致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多。
以2015年广东高院民一(民)终字第1342号判决为例,该案涉及一起卡在中国某商业银行异地盗刷案件。
该案件中,原告认为银行应承担盗刷的赔偿责任,但被告辩称,该案存在过错案件,卡持人放松了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因而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享有少部分责任减轻责任,并判令银行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二、银行卡盗刷过错认定1.过错认定标准银行卡盗刷的过错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保密、巡检、主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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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导读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银行ATM进行交易时的密码使用问题,被告抗辩认为银行ATM机交易中,密码核验正确的转账行为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银行并未违约,原告存在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本院认为,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使用时,必须具备银行卡被正确识别和密码验证两个条件。
本案中,原告一直持有银行卡,并否认泄露了密码。
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在秘密保管上存在过错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原告负有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
银行作为交易参与方应当承担识别交易方身份的义务,仅以密码核验正确即视为原告本人之行为,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案例二刘国兴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80号)【裁判观点】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相应技术设备,有效甄别取款凭证是银行应尽义务。
本案中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和消费成功,说明农村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设计存在缺陷,对刘国兴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银行卡密码是由储户设定的,除储户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储户对密码具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
刘国兴上诉认为其对密码泄露没有过错,应当遵循合理怀疑原则,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农村商业银行泄露密码,但刘国兴没有证据证明农村商业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本案中,取款人是输入正确密码后成功消费和取款的。
故本院认定刘国兴对其设定的密码没有充分尽到谨慎保管保密的义务。
刘国兴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对其账户内存款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70%责任,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的30%案例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曾庆峰借记卡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072号)【裁判观点】工行昌平支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人,有义务保障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进而保证持卡人账户的安全,即使银行卡被伪造系无法避免的技术风险,该风险也应当由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发卡人承担,而非由持卡人承担。
对于“凡使用密码的交易,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的条款,本院认为该条款是工行昌平支行针对其向储户曾庆峰发行的特定银行卡所做出的约定,该约定的目的在于提示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而非针对伪卡交易的免责条款。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曾庆峰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交易密码,工行昌平支行亦无法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工行昌平支行关于曾庆峰对于交易密码泄露必然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二)利用伪造信用卡盗刷型案例一陈惜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上诉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590号)【裁判观点】陈惜凡在工商银行处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工商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陈惜凡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工商银行发给陈惜凡的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陈惜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
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刷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工商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工商银行主张陈惜凡应对信用卡密码不慎泄露承担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明陈惜凡存在泄漏密码或不正确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讼争四笔透支交易为他人进行的伪卡透支,并非合法持卡人本人的透支交易,就该四笔透支款项陈惜凡并未与工商银行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陈惜凡对该四笔款项不负偿还义务,该四笔透支款损失属于工商银行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工商银行承担。
【判决结果】持卡人对四笔透支款中的三笔及相应透支利息不负偿还义务(其中一笔拒付申请成功)案例二柯映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57号)【裁判观点】本案系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方式不同于储蓄卡,商户除需对卡片的真伪进行核实以外,还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对。
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消费行为系他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符,故本院认为上诉人不应承担伪卡消费的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案例三覃莹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信用卡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2780号)【裁判观点】工商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证机关,掌握或应掌握信用卡的制作技术和机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卡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该承担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如果伪卡也能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只能说明银行卡的技术含量太低或其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识别真伪银行卡,与他人持伪卡造成客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覃莹莹凭密消费的信用卡能被他人持伪卡消费,说明工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审查义务,理应对覃莹莹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谭莹莹作为唯一知晓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对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应当予以高于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
覃莹莹所持信用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必要条件,现在有他人使用了覃莹莹信用卡的正确密码进行了交易,故覃莹莹对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持伪卡盗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损失的80%,持卡人承担损失的20%类型二:利用真实银行卡盗刷型案例一陈漫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822号)【裁判观点】原告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原告在酒店消费时使用涉案信用卡,因未防范,泄露了该卡密码,酒店员工在盗取了信用卡后,使用了密码刷卡消费并取现,该交易过程虽非原告本人所为,但原告未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之义务。
原告报案前交易发生时该卡片是真实唯一的,且密码正确,相对于原告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
该信用卡被盗取使用,并不能归责于被告。
【判决结果】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案例二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865号)【裁判观点】工商银行已就调整信用额度、利息费用等计算方式、挂失前后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以加黑方式予以特别标注,应当认定为工商银行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王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王某责任的条款,因此,领用合约中包括调整信用额度条款等内容均对王某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在挂失之前,因此王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在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工商银行存在违约或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工商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侵权之诉:特约商户作为被告持卡人持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与特约商户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但是当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时,由于不是基于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持卡人选择起诉特约商户要求赔偿损失,只能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一卢慧如与吴桐春信用卡纠纷上诉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37号)【裁判观点】信用卡有别于普通个人有形财产,在授信额度内,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应当预见到信用卡的上述风险特点。
吴桐春作为涉讼信用卡的持卡人,其对所持信用卡及其密码所施予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
而吴桐春疏于注意,未尽审慎保管义务,致使信用卡遗失及密码泄露,对涉讼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害后果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信用卡流程中,特约商户是终端受理审核信用卡的重要环节,其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审慎义务,应当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百实惠超市(由卢惠如经营)作为POS终端机的签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时,未尽审核签名义务,在冒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持卡人汉语拼音姓名截然不同的情形下接受支付,对于涉讼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持卡人承担损失的60%,特约商户承担损失的40%■文末余思最高法公报案例“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12期出版)为类似案件提供过裁判意见: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