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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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摘; 要; 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况、构成要件、法定刑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对理论界存在的“持有论”、“不作为说”、“复合说”进行了比较,认为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要么宽纵犯罪,要么冤枉无辜的尴尬处境,对反贪污贿赂斗争产生了消极影响,为此,笔者根据所学及办案实践,针对存在的漏洞和困境,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争议; 思考; 立法完善; 制度完善前言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新的罪名,对惩治职务犯罪,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诸多不足,本文拟从几个方面予以探讨,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与同行切磋。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和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日益增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其中不乏非法所得。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两项关联密切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许多疏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1997年新的刑法典便将其吸收进来,正式列归《贪污贿赂罪》一章。

其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这一定义中饱含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客观特征:即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的事实,并且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该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而行为人也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或拒不说明其来源。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法律现状分析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法律现状分析
刑 事诉 讼 中传 统 的定 罪方 法 。
差额 巨大 ; 二 , 为 人 不能说 明 巨额财 产 的来 源或 者来 源 的 第 行 合 法性 。“ 能说 明” 要 表 现 为 四种 情 况 : 是 行 为人 对 财 不 主 一 产来 源 完全 不作 任何 说 明 ; 二是 行 为 人表 示 本 人 并 不 知道 财 产 的来 源 , 法说 明 ; 是行 为人 不能 作 出具 体 、 无 三 明确 的说 明 , 从 而使 司法 机 关无从 核 实 ; 四是 行 为人说 明 的 财产 来 源 经查
[ 键词 ] 巨额 财产 来历 不 明 推 定 关
举证 责 任倒 置
犯 罪 构成
[ 中图分 类号 ] D 2 [ 94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0 0 4—6 1 (0 2 0 9 7 2 0 )5—0 4 10—0 3
民事诉 讼 中 的“ 主张谁 举证 ” 行政诉 讼 中 的“ 被 告人 谁 , 由 举 证 ” 刑 事 公 诉 案 件 由 公 、 、 举 证 , 来 被 铁 定 为 诉 讼 中 , 检 法 向
原则 。“ 以事 实 为 依 据 ” 是 以 查 证 属 实 的证 据 为 依 据 。 认 定 就 事 实 应 当依 照 证 据 , 据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核 心 问 题 , 某 种 意 义 证 从
明力 的总 和 , 而假 设 某 一 事 实 的存 在 J 。至 于 巨额 财 产来 历
不明 罪 的犯罪 构成 , 分 述如 下 : 可
判 断 和 运 用 证 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过 程 , 据 的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证 见 一 斑 。然 而 , 额 财 产 来 历 不 明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巨 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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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No d y h r r tl ma y c n r v r is o h r f g e t a u t o r p ry wi mb g o s r s u c s s r c : wa a s t e e a e s i n o t o e se n t e c i l me o r a mo n f p o e t t a iu u e o r e , h
whc k si dfee tt ar u u iilp atcs ih ma e t i rn oc ryo tjdea r cie .Th e e t i n l w f eS v n hCrmia La Ame d n a h n e h ecit n o n me th sc a g dt ed srpi f o
Vo . 4 No 6 13 .
No v. 2 011
巨额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若 干 问题 探 究
王 海 军
( 华大学 法学院 , 清 北京 10 8 ) 0 0 4

要 : 额 财产 来 源 不 明罪 自设 置 以来 , 刑 法 学 界 至今 仍 众 说 纷 纭 。 国家 通 过 的《 法修 正 案 ( ) 将 本 巨 在 刑 七 》
第3 4卷 第 6期
21 0 1年 I 1月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Lio igNo ma iest ( o il ce c io ) o r a a nn r l o Unv ri S ca in eEdt n y S i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议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议问题研究
来 源不 明罪 加 以界 定 , 1 9 9 7年 新刑 法正 式将 本罪 纳 入 设 置存 在着 诸 多 的理 论 问题 , 笔 者认 为 具 体表 现 为 以 下几 个方 面 : ( 一) 量刑 原则 上 的问题 刑 法 第 六 十一 条 规 定 : “ 对 于 犯 罪 分 子 决 定 刑 罚 性 问题 , 难 道不 能 说 明来 源 就一 定是 非 法 所得 吗 ? 因 此, 对 于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财 产或 者 支 出 明显超 过合 法
议, 从而提 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对 策建议 。 [ 关键词 ] 量刑原则 ; 有罪推定 ;证明责任 ; 罪名 ; 对策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D F 6 3 6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1 3 6 ( 2 0 1 3 ) 0 1 — 0 0 6 3 — 0 4

实;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 三是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 给予他公共保护 的契约 ,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 的公共 四是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查清犯罪事实就 保护。如果犯罪H 寸 是不肯定 的, 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一 l 1 [ 作者简 介 】 何超群( 1 9 8 6 一) , 女, 湖南长沙人 , 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第2 0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s h a S o c i a l W0 r k C o l l e g e
V0 1 . 2 0 No . 1 Ma r . 2 0 1 3
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者, 因为在法律看来 , 他 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 [ 意】 的正当的原 因而说不出合法来源的情形的存在。所以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M 】 . 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版社, 此罪的设置有实行有罪推定之嫌。 1 9 9 3 _ 3 1 . 1 。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的比较完整的阐述。 ( 三) 证明责任 的问题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证 明责任究竟应 F } j 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研究

四项将刑法 第 三百 九 十五条 第 一款 修 改为 : 国家工 “ 作人员 的财产 、 支出 明显 超过 合法 收入 , 差额 巨大 的 , 可 以责令该 国家工 作人员说明来源 , 不能说 明来源 的 ,
差额部分 以非法所 得论 , 五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处 役; 差额特别 巨大的 , 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处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 缴。 ”该修 正案 对刑法 中有关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规 定 主要做 了两 处修 改 , 一是 将“ 财产或 者支 出” 为 “ 产 、 出” 二 是提 高 了巨 改 财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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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的法定 刑 , 加“ 额特别 巨大 的 , 增 差 处五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对 巨额 财产来 源不 明罪 的修改 , 加大 了对该 罪的打击力度 , 符合反腐败 的
呼声和要求 。但其 中仍然 存在 着一 些 问题 , 有予 以探
讨 并 加 以完 善 的必 要 性 。
《 刑法修正案 ( ) 第 十 四条对 刑法 典第 三百 九 七 》
收 稿 日期 :0 0—0 21 5—1 9
基金项 目: 州民族 学院 2 0 贵 0 9年学生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刑法修正案 ( 中巨额 财产 来源不明罪相关 问题研 究” 究成果。 七) 研 作者简 介 : 赵璇 , , 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女 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及罪名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及罪名研究

性条件 , 而非实体条件。理由有以下几点:

是以拒不 说 明巨额 财 产 的合法 来 源作为 本罪 客
观方面的表现 不符 合立 法 目的。改革 开放 与现 代化 高
过合法收入 , 且差额 巨大 ; 次则 为 行为 人不 能说 明明 其 显超过合法 收入 的巨额 财产 的合 法来 源 。这 是刑 法界 大多数人持有 的观 点。二 是 主张 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 走私等犯罪行为的重大作用在这
十余年里并没有得到充分发 挥 , 本应 以此罪追究 型 很多
事责任 的行为不是没有被迫 究 , 就是错 误地被 以其他犯
罪追究 , 本文亦拟就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的犯 罪构成 及
罪名问题 略作探讨 。
点 。笔者倾 向于第二种 观点 , 即主张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
本质上看 , 这是多余 的。从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中可看
出, 的关键在 于如何 理解 司法机关 可以责令 说明来 问题
源而行为人不能 说 明来 源 是合 法 的过程 在本 罪 中的地 位, 它是一 种 程 序性 条 件 , 是 本 罪 的实 体核 心 条件 。 还 主张前者 的是 第二 种 观 点 , 张 后者 的则 为第 一种 观 主
是~种持有型犯罪 , 在客观方 面的表现 是行为人持 有 其 ( 或拥有 ) 超过合 法收入且来 源不 明的巨额财产 , 其本质 特征在于行 为人持有 ( 或拥 有 ) 来源不 明 的巨额财 产之 行为 , 是不 能说明巨额财 产来源 合法 的行 为。认 为 而不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 罪 , 最早 见之 于 18 其 98年 1 月
维普资讯
第2 6卷 第 2期
湖北 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一点看法论文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一点看法论文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一点看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很少被单独适用,而大部分情况是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

如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党组书记赵洪彦,受贿77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被判13年徒刑;该犯还对298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3年徒刑。

数罪并罚,共判15年徒刑;深圳原民政局长黄亦辉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大约3500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贵州省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77.4万元,264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面对从自家里搜出的巨额财产,往日思维敏捷,记性超强的贪官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失忆,似乎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成为贪官污吏的一个护身符,究其原因,原来是量刑因素在作怪。

一、比较“贪污、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同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而受贿罪比照贪污罪论处。

《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和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面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特殊情况下是四千元),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十万元。

另一方面,犯贪污(受贿)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涉嫌犯罪金额多大,都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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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修改建议,即“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笔者现结合中美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有关差异,对此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立法者之参考。

一、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归罪的比较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自己的合
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相应的对于类似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刑事法律之中。

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

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

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通过上述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美国刑法主要是处罚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其处罚力度和中国刑法类似,上限为5年监禁。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中美两国刑法都将应当履行说明或者申报巨额财产来源的相关义务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
处,所不同的情况是,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5条,而美国法律的处罚依据则是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法律。

2、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是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之前提的比较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该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法律渊源,也就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审判依据。

上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即使违反了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不能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是因为其违反了财产申报之义务,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确凿掌握了其拥有了与
其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财产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三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四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成为美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得力武器。

通过审查官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所谓的“利益冲突”。

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政府官员参与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质性冲突的事务。

比如,参议院军事委员会认为,在国防部任职的官员,只要拥有每年与国防部做1万美元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批准官员任命前,委员会都可以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也就是说,在美国刑法中,追究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不明之罪,其应当履行财产申报之义务是定罪的前提。

如果没有财产申报之义务,即使拥有再多的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并且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就不能对其定罪。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分担之比较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
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这一例外情况就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依据该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担中,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而犯罪嫌疑人则要承担说明那部分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身上。

按照美国司法制度,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得举证责任。

二是说服责任,控诉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此外,在法律推定有罪的
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驳斥推定,应当举证。

但无论如何,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任意扩张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追究上,司法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证明公职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的责任,而公职人员则需要对自己已经如实申报财产这一部分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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