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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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指的是那些作者已故或者已经失踪,无法继续完善的作品。

这些作品因为没有作者的参与,所以在版权和传承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借助“孤儿作品”来探讨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例如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等。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孤儿作品”如何被利用来研究问题:案例一:《夜航船》《夜航船》是中国现代文学大师徐志摩的代表作之一。

然而,徐志摩在1931年去世后,这部小说也就成为了“孤儿作品”。

直到2018年,才在对徐志摩的文学遗产整理中,重新发现了这部小说残篇。

《夜航船》中的主角范克利是一位中国船长,在城市中经历了种种爱情和激情,但他的爱情标注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这个小说通过范克利的经历,展现了20世纪20年代广州的良心与黑暗,以及侵华日军开始侵略中国的早期迹象。

案例二:《红高粱》《红高粱》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作家莫言的代表作。

这个小说改编成同名电影后,获得了高度评价。

然而,莫言已经多年不再更新这个故事了。

这个“孤儿作品”在版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这个故事已经走到了一个良性的传承发展趋势上,但在一些灰色地带的非法分析帖子中,可能存在一些版权上的问题。

学者需要通过研究这个“孤儿作品”的传播历程和版权背景,来更好地保护这个作品原创者的权益。

案例三:《精灵宝钻》《精灵宝钻》是欧美神迹J.R.R.Tolkien的代表作之一,展现了他的史诗天赋和人类历史的掌握,是一个非常美妙和魔幻现实的世界。

然而,J.R.R.Tolkien已经逝世多年,这个世界逐渐逝去,逐渐被各种新的文化现象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精灵宝钻》成为一个脆弱但不可牺牲的文化遗产。

学者需要通过对这个“孤儿作品”的深入研究,来了解这个文化现象的生命力和生命期,并通过保护措施来保护它。

总之,可以看出,“孤儿作品”虽然无法得到作者本人的指导,但是却给众多学术研究者创造了发现和挖掘新资料的机会。

此外,“孤儿作品”还可以成为我们思考文化传承和版权保护的重要资源。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提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免 责、 禁令 救济 限制 等方式 解决 ; 第三种 情形 权保 护期 已过 ……。其指 权利人 无法 界 律确定 性 的一站式服 务 。在 便捷权威 的
可通过 归国家或进入公众领域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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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 尽 到勤勉 义务仍 不能确认 或联 系不
二、 孤 儿 作 品 的 保 护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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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确立,由于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具有著作权,也不需要对相关机关进行登记。

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所有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但其作者的信息得不到详细的记载,随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

其次,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也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著作权的长期保护导致作者信息得不到及时更新,这就提高了作品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的可能性。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作品利用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找到作品作者的难度,这就使得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最后,现实原因的影响,大量作品中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直接不署名,这就使得利用者没有办法找到作者,并且就算作者信息是完整的,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相关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二)孤儿作品引发的问题孤儿作品所引发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孤儿作品的利用者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孤儿作品数量逐渐增加,孤儿作品利用者是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侵权的现象,孤儿作品在使用过程一般都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这就造成了侵权,侵权后还得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利用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往往得不到作者的同意,因此,其不能被划分为公共作品,但随着孤儿作品数量的增加,导致公共作品的领域逐渐减小。

最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孤儿作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孤儿作品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孤儿作品著作权的法定权益是否剥夺已经成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作品的快速传播和转载使得作品作者的信息得不到完善,并且这种形式是作者无法控制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对权利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是孤儿作品利用中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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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社会科学论文
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赵海燕
摘要:孤儿作品的保护利用一般存在暂时联系不上、权利人重现和无继受人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可通过侵权模式、集体管理、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模式来解决;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理补偿、侵权诉讼、公益性使用免责、禁令救济限制等方式解决;第三种情形可通过归国家或进入公众领域解决。

关键词:孤儿作品;保护利用;模式选择
一、孤儿作品及分类
孤儿作品的界定不尽一致,很多国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但一般可将孤儿作品概括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作品使用者尽到勤勉义务仍不能确认或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而无法取得使用授权的作品。

孤儿作品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作者或权利人身份不明而联系不到。

造成原因可能是匿名或署假名、笔名等,但是匿名作品不等于孤儿作品,有的匿名作品作者身份明确,经过勤勉寻找可以联系到,所以对匿名作品不能武断地认为一定是身份不明或孤儿作品;第二类,作者或权利人下落不明联系不到。

这类作品可能身份是明确的,信息也是清楚的,但是因各种原因无法找到;第三类,作者死亡并无继受人。

三类孤儿作品中,前两类作品作者可能暂时联系不上,不排除作者或权利人复出的可能性。

第三类作者因死亡永久不可能复出。

如果作者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但作品有持有人或著作权人,该类作品是否属于孤儿作品呢?各国规定不尽一致,美国《2006 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和《2008 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把孤儿作品定义为特定主体需要以获得版权保
护的方式使用作品,而该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无法界定。

①这里无法界定的作者。

加拿大《版权法》第77条之规定,如果申请人经过相当合理的努力仍无法寻找到已出版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的,则申请人可获得版权委员会的一项对该作品进行使用的许可……。

其指作者或权利人无法界定。

英国《1988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第57条规定“: 经过合理调查仍不能确定作品权利人身份,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推定版权保护期已过……。

其指权利人无法界定。

根据孤儿作品立法的本意,主要是由于使用人因无法获权使用作品的一种解决机制。

所以,如果有著作权人并能取得联系的作品都不应该归入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中所指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应该是作者或权利人。

二、孤儿作品的保护利用
孤儿作品在利用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个是作者或权利人暂时暂时联系不上,使用人无法获得授权,孤儿作品能否利用及怎么利用。

第二个是作者或权利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出现了,作品持有人、作品利用人与作者的利益关系如何处理。

第三个是作者死亡并无继受人,作品如何处置,进入公众领域还是由国家统一保护和利用。

关于第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侵权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明确了孤儿作品的利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而是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孤儿作品特殊,寻找作者难度大,对使用人在勤勉寻找无果后,可对其减轻责任,给予的补偿数额仅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利润和惩罚性的法定赔偿,这种模式有效减少了使用人对高额赔偿的担忧。

第二种是集体管理模式,以欧盟为代表。

成立于2008年的旨在确认欧洲作品版权状况的项目ARROW,负责统筹图书馆和权利管理机构公布作品版权所有人细节
方面的情况。

欧洲专员NeelieKroes对权利管理团体的讲话中说道:“我有一个设想,人们只需在ARROW 进行一次检索即可确定一项欧洲文化产品的版权状态,如果它被放入即将到来的孤儿作品指令中,AR?ROW会成为官方门户体系,人们可以由此找到基本权利信息并自动检索到权利所有人和版权状态。

”②ARROW可以为确定孤儿作品信息提供方便快捷而具有法律确定性的一站式服务。

在便捷权威的服务下,可进一步结合欧洲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任何想要使用孤儿作品的人在登记后,就可按统一程序获得授权许可。

第三种是强制许可模式,以加拿大、日本为代表。

根据加拿大《版权法》第77 条之规定,如果申请人经过相当合理的努力仍无法寻找到已出版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的,则申请人可获得版权委员会的一项对该作品进行使用的许可,并由版权委员会来确定版税和其他许可条件,且须将版税提存在一个专门的基金中。

如果权利人复出,则可以向版权委员会主张版税补偿或者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申请人合理寻找后,仍然无法确定作品版权人的,该作品即进入公众合法获得的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文化厅的强制许可使用该作品。

但是也需要交纳一笔补偿金。

第四种是法定许可模式。

英国《1988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第57条规定“: 经过合理调查仍不能确定作品权利人身份,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推定版权保护期已过,或者作者应该于50年或更长的时间以前就去世了,那么对作品的利用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③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利用孤儿作品需要使用人“申请提存使用费”。

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作品使用人申请的事项是提存作品使用费,而非版权主管部门的许可证。

此外,相对于法定许可而言,强制许可需要有一套复杂的“申请—许可”程序设计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立法规定。

显然,草案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设计。

故草案关
于孤儿作品利用模式采用法定许可,即提存费用后即可自由使用,只不过草案中是先付费后使用,与现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在使用费支付时间上有所区别。

④总体看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许可的方式。

我国可以采用强制许可和集体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这样可以免去权利人复出后要求确权的麻烦,国家的强制许可证更有说服力,同时也可以发挥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大优势。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决。

如果作者或权利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出现了,作品持有人、作品利用人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处理。

首先,作品的合法持有人与作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 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合法持有人在作者身份不明期间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在作者身份确定后如何处理,应该返还作者给予其补偿还是应该作为无因之债处理?合法持有人所获得的利益,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获得的,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同时,作品持有人也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作品的管理或服务,也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

合法持有人的物质利益应该属于他自己,不需要返还,只是作者出现后,著作权的行使重新归作者。

其次,作者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作者重新复出后,作品利用人应该对其获得的利益按照本国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常的做法有:1是“合理补偿”,补偿的数额不具有惩罚性。

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分别作为通情达理的有意售卖者和通情达理的有意购买者,在通常的作品使用时所能同意的使用费数额。

⑤补偿方式使用范围较广,对侵权、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模式都适合。

2提起侵权诉讼。

如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复出,则可以向版权委员会主张版税补偿或者直接提起侵权诉
讼。

3公益性使用免责。

如果使用者是非营利教育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或档案馆,或者是公共性广播机构;且可以证明其使用具有教育、宗教或慈善的性质,没有商业营利之目的;得知权利人复出并主张权利之后,它能够迅速停止使用,则可以免除其合理补偿的责任。

4对禁令救济的限制。

在孤儿作品权利人复出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者已经对原作进行了再创造性使用,实质性地增加了新的表达成分,比如改编、翻译等演绎,法律就不应对被告实施禁令救济,而应责令被告在支付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作。

关于第三个问题的解决。

有的主张作者死亡并无继受人,作品应由国家统一保护和利用,如我国法律。

有的主张进入公众领域。

公民死亡后无继承人又无受赠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后,没有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由国家作为著作权人并不合理。

国家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管理成本高效率低;阻碍作品快速传播,僵硬的比照有形财产的保护方法不可取。

当出现著作财产权无人承受时,让著作财产权提前终止,而不是归国家享有,既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相吻合,又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对作品的各种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品的价值,从而造福于公众。

引文注释
①韩莹莹译.支振锋校〈. 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N].环球法律评论,2009(1).
②“欧盟版权数字库有助于孤儿作品方面的立法改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1-03-16 .
③④赵锐.论孤儿作品的版权利用——兼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
25 条[N].知识产权,2012(6).
⑤See U.S. COPYRIGHT OFFICE, Rcport onOrphan Works(2008):103.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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