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浅析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起因是在2004 年 12 月 14 日,全球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公司宣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谷歌图书馆”的计划,与美国几所大学的图书馆达成协议,将这些图书馆的藏书扫描成电子版,供读者免费检索和查阅。
这一计划引发了出版界与作家协会等组织的诸多反对,谷歌被起诉至法院,产生了近年来版权史上最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案件—“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该案不仅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相关产业内对于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也使孤儿作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孤儿作品”的范围及产生原因实际上,“孤儿作品”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拿大版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对孤儿作品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不过,最近几年,孤儿作品引发的实践问题正日益变得突出,加之各国规定比较简单,且做法各异,使得立法改革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孤儿作品”,学术界和各国立法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论述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时,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孤儿作品议案》中的定义,即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在《孤儿作品议案》中,认为孤儿作品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人不明的作品,也包括权利人确定但其下落不明的作品。
有人认为孤儿作品仅指那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有权利人但权利人下落不明的作品。
理由是:在我国,作者身份确定但下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有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面临更为紧迫的问题,因此只将后者归于孤儿作品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孤儿作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点在于使用人与作品权利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无法进行作品使用事宜的充分洽谈,从而缺少了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谈判过程。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权利代表的作品,通常是因为权利所有人死亡或未知造成。
这也是一个问题研究的领域,因为这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模糊,使得它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和传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并列举几个相关案例。
首先,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一些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来解决“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这些法规都为“孤儿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其次,针对“孤儿作品”如何利用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尝试。
例如,2008年,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2009年,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开始了数字化计划,向公众提供出版于1923年以前的“孤儿作品”数字化文档。
再次,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目前美国有大约400万“孤儿作品”未被发掘和利用。
因此,加强利用这些“孤儿作品”对于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对于那些无法确认版权归属的作品,可以通过设立相关基金,资助版权归属确认和数字化、出版工作,促进“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针对“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研究还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和交流。
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化解决,将有助于全球范围内“孤儿作品”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
总之,“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多方面积极参与。
只有加强对“孤儿作品”的认识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
三个案例:1.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化计划:哈佛大学图书馆开始将图书通过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并在线发布。
这些数字化作品中有很多来自于“孤儿作品”,哈佛图书馆在发布之前通过尽可能多的确认,以确保作品不会侵犯到任何未知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

“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研究“孤儿作品”指的是那些作者已故或者已经失踪,无法继续完善的作品。
这些作品因为没有作者的参与,所以在版权和传承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借助“孤儿作品”来探讨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例如文化传承、版权保护等。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孤儿作品”如何被利用来研究问题:案例一:《夜航船》《夜航船》是中国现代文学大师徐志摩的代表作之一。
然而,徐志摩在1931年去世后,这部小说也就成为了“孤儿作品”。
直到2018年,才在对徐志摩的文学遗产整理中,重新发现了这部小说残篇。
《夜航船》中的主角范克利是一位中国船长,在城市中经历了种种爱情和激情,但他的爱情标注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这个小说通过范克利的经历,展现了20世纪20年代广州的良心与黑暗,以及侵华日军开始侵略中国的早期迹象。
案例二:《红高粱》《红高粱》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作家莫言的代表作。
这个小说改编成同名电影后,获得了高度评价。
然而,莫言已经多年不再更新这个故事了。
这个“孤儿作品”在版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这个故事已经走到了一个良性的传承发展趋势上,但在一些灰色地带的非法分析帖子中,可能存在一些版权上的问题。
学者需要通过研究这个“孤儿作品”的传播历程和版权背景,来更好地保护这个作品原创者的权益。
案例三:《精灵宝钻》《精灵宝钻》是欧美神迹J.R.R.Tolkien的代表作之一,展现了他的史诗天赋和人类历史的掌握,是一个非常美妙和魔幻现实的世界。
然而,J.R.R.Tolkien已经逝世多年,这个世界逐渐逝去,逐渐被各种新的文化现象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精灵宝钻》成为一个脆弱但不可牺牲的文化遗产。
学者需要通过对这个“孤儿作品”的深入研究,来了解这个文化现象的生命力和生命期,并通过保护措施来保护它。
总之,可以看出,“孤儿作品”虽然无法得到作者本人的指导,但是却给众多学术研究者创造了发现和挖掘新资料的机会。
此外,“孤儿作品”还可以成为我们思考文化传承和版权保护的重要资源。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确立,由于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具有著作权,也不需要对相关机关进行登记。
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所有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但其作者的信息得不到详细的记载,随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
其次,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也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著作权的长期保护导致作者信息得不到及时更新,这就提高了作品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的可能性。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作品利用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找到作品作者的难度,这就使得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最后,现实原因的影响,大量作品中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直接不署名,这就使得利用者没有办法找到作者,并且就算作者信息是完整的,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相关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二)孤儿作品引发的问题孤儿作品所引发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孤儿作品的利用者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孤儿作品数量逐渐增加,孤儿作品利用者是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侵权的现象,孤儿作品在使用过程一般都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这就造成了侵权,侵权后还得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利用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往往得不到作者的同意,因此,其不能被划分为公共作品,但随着孤儿作品数量的增加,导致公共作品的领域逐渐减小。
最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孤儿作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孤儿作品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孤儿作品著作权的法定权益是否剥夺已经成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作品的快速传播和转载使得作品作者的信息得不到完善,并且这种形式是作者无法控制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对权利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是孤儿作品利用中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文 献标 识码 : A
孤 儿 作 品 的概 念 孤儿作 品( o r p h a n w o r k s ) , 通俗地说 为找不到 生身父 母的作品 , 著作权法所保护期限内 , 作者身份暂 时未确认 或虽 然作 者可 以确 定 , 但 是经 过勤勉 的努力 寻找仍 然无 法找到该 著作权 人 的作 品 。关 于孤儿作 品 , 笔 者试 将其 分为真正 的孤儿作 品和表见 的孤儿作 品。真正 的孤儿作 品, 是指无法确定作者 , 大 多超过 了著作 权 的保 护期 限 , 或作 者去世 多年 , 确定 无从 寻找 , 不存在 救济 的问题 ; 表 见的孤儿作 品 , 是在著作权的保 护期 内 , 暂 时不 能确定作 者真 实身份或找不 到作者 的作品 。 生活中存在大 量表 见的孤 儿作 品, 涉及 文学 、 美术 、 摄影 等各个领域 。这些作 品 由于找不到 作者 , 缺乏 法律 相关规定 , 因而很难得 到合 理利用 , 不可避免地会构 成社 会文化 资源 浪费 。如 一位 使用 者擅 自使用 某一 孤儿 作 品, 若后来该作品作者出现要求 行使 著作 权 , 则使 用者可 能会被著作权人提起 侵权之 诉 , 需要 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若因其找不到或者联系不到作者 而不 能使用 , 则 实为 种 资源 浪费 。 因此 , 探 究孤儿作 品及其如何 使用 的法律 问题 于现 实而 言具有重要意义 。
Vo 1 . 1 3 No . 1
2 0 1 3年 1月
J a n. 2 0 1 3
文章编号 : 1 6 7 2— 6 7 5 8 ( 2 0 1 3 ) O 1一 O l 2 6— 2
浅议“ 孤 儿 作 品’ ’ 著 作 权 问题
罗 田 田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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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孤儿作品公共利用问题浅析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谷歌的图书扫描计划除了包含部分有明确版权人的作品外,也覆盖了为数不少的孤儿作品。
谷歌在法律上是否享有孤儿作品的数字化权利?孤儿作品属于公有领域吗?由于谷歌早在2004 年就公布了这一计划,美国立法界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其他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在纷纷研究相应的对策,如日本于2009 年6 月通过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使用孤儿作品须付费,但简化了付费方面的程序。
而在我国,不仅原有的着作权法律制度未能提供较好的解决方案,新修订的《着作权法》也未涉及对该问题相关规则的补充或修改,不免让人觉得遗憾。
一、孤儿作品的含义孤儿作品是指拥有版权,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完全不知道其版权人,或知道版权人名字,经过勤勉努力地寻找却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1]当无法找到其版权人时,使用者因得不到版权人许可,就不能对该作品进行任何使用或演绎。
孤儿作品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作品的原版没有标记版权人,或没有提供足够能追溯到版权人的信息; 作品原始版权人的联系地址等因素发生变动,且版权人信息无法从其他公共管道获得; 版权所有人发生一次或者多次转变,此过程中丢失了新的版权所有人的姓名或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人去世,对作品版权没有做出处理; 版权所有人是企业,若该企业倒闭,对于作为企业资产之一的版权没有作出处理等[2]。
二、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必要性“孤儿作品”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与版权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另外,版权不是垄断权力,所以不会去阻止与原有作品相似的作品的创作。
因此,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逐步扼杀创新意识。
美国图书馆版权联盟律师Jonathan Band 认为孤儿作品的使用限制对科研和学术研究及数字化、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都将产生影响。
另外,IFLA/ IPA 联合会筹划指导小组联合主席Claudia Lux 表示: “孤儿作品对信息用户、图书管理员、出版商以及作者等而言是件坏事。
如果太多的作品因为无法追溯版权所有者而被搁置起来,将会阻碍创造性、阻碍进步”[4]。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授权许可显得愈加复杂,网络版权侵权纠纷频发,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又刚刚起步,目前只能解决部分授权困难,而且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代为处理授权事务的前提是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对于版权人不明的孤儿作品使用问题的解决,必须另觅良方。
三、国外法律规范和地区研究状况孤儿作品及其造成的争议,常给国际知识产权关注者造成困扰。
其争论主要集中在“复制或发布孤儿作品是否合理”。
了解国外法律规范和案例有助于找到符合我国实际且与国际接轨的解决方法。
1、国际规范为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有些国家考虑以强制许可进行规范。
2007 年3 月,IPA/IFLA 就孤儿作品获取的主要原则达成协议,称: 孤儿作品拥有版权,但其所有者无法明确,且由希望获取权利所有人的许可而使用该作品的人持有。
同时就促进孤儿作品使用的 5 项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相当勤勉地搜索版权所有者; 孤儿作品的用户应当提供版权所有者特征的清楚、充分的说明; 如果版权所有者再次出现,应当对该所有者进行补偿或者适当的归还; 若存在对使用孤儿作品的禁令救济,该禁令救济应考虑到该作品用户善意的创造性工作和投入; 孤儿作品的使用不具有排它性[5]。
2、法律法规从法律规范上看,加拿大、韩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版权法都规定了利用孤儿作品的解决方案。
英国版权法规定,对于孤儿作品,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版权人,也不能确定版权保护期是否届满的,则径行利用孤儿作品的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加拿大和韩国的版权法则通过“法定授权”制度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5 年6 月出台了《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 ,其中第25 条至27条规定了孤儿作品的“法定授权”制度[6]。
美国参议院于2006 年和2008 年分别提出孤儿作品法案,主要解决孤儿作品使用的合法途径匮乏问题。
该议案主张,只要使用人进行了勤勉努力地寻找而没有找到版权人就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政府部门授权。
如果版权人出现,版权人有权向使用人收取利用该作品所获得的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费。
如果使用是非商业性的,版权人可要求使用者停止使用,而使用者只要遵从其请求,就无须支付使用费。
但是如果要继续使用,就应当与版权人协商使用条件[7]。
然而,此提案被否决。
很多版权组织认为此项议案实际上是在鼓励侵权行为。
版权专家Lawrence Lessig 指出: 此项法案所谓寻找版权所有者的“勤勉的”努力,其界定是模糊的。
而像Public Knowledge 一类的数字版权组织则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它将恢复版权法急需的平衡”[8]。
3、Google Print 与孤儿作品的使用Google 与哈佛大学图书馆等5 所机构合作,将这些著名图书馆的馆藏图书扫描制作成电子版放到网上供用户阅读,打造一座全球最大的网上图书馆。
同时将数十万孤儿作品扫描上传到网络以供公共获取,此举与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起了冲突。
Google 声明在网络环境下涉及到未授权的使用都是合理的。
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合理使用原则[9]。
Google 不会从其计划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对图书进行扫描并建立索引与版权法的初衷一致,即让更多的图书为人所知晓并提高图书的销量。
对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扫描的版权人,Google 采取了“opt-out policy”,即让各版权人向Google提供其不愿被纳人计划的版权作品列表。
对于孤儿作品和大部分已经停止印刷的已出版图书( 包括仍处于版权保护期的) ,要想查明版权状况非常困难[10],Google 此举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
Google 挑战了传统合理使用的概念,创新了合理使用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实现,尽管存在争议,但对于促进孤儿作品公共获取具有实践意义。
四、我国著作权法孤儿作品公共利用的几点建议2009 年6 月5 日,经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推进《著作权法》二次修订研讨会讨论决定,我国应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的二次修订工作。
从现有《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可知,在版权所有者死亡或者版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此时产生的孤儿作品的版权最终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此款仅规定了版权的归属,但对使用的相关问题没有规定。
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孤儿作品问题,并根据国际上现有的或者可能会通行的做法,制订有关规则。
以下就孤儿作品的公共利用问题,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提出几点建议。
1、将孤儿作品使用归为法定许可国际上普遍采用“法定授权”这种强制授权制度来解决孤儿作品问题,即对作品的利用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我国《著作权法》也有类似“法定授权”的规定: 法定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法直接规定的范围内,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分别将编写出版教科书、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视播放他人作品归为法定许可使用。
但“法定授权”与“法定许可”这两种制度是不同的。
我国可借鉴法定授权制度,将孤儿作品使用归为法定许可,并且对这种法定许可作出限定,以适应孤儿作品的特性。
限定的范围包括考虑勤勉努力寻找的标准,在促进公共获取的基础上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版权费和对版权人的补偿费进行规定等。
2、完善使用条款美国《2006 年孤儿作品法案》规定,在使用孤儿作品之前,用户应该已经基于善意、在合理范围内勤勉地进行搜寻版权人的工作,且这些工作必须是有据可查的。
合理而勤勉的搜寻包括对可获取的专家援助和技术的利用; 版权局应该指引搜寻———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途径向公众提供来自有权威性的信息[12]。
《2008 年孤儿作品法案》对勤勉搜寻的范围加以补充:在确实进行了该搜寻的情况下,侵权者是否对已经发掘的版权人的相关事实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侵权者是否运用了版权局制定和更新的最优方法; 侵权者是在使用该作品之前进行的该搜寻,并且该搜寻与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接近[13]。
我国版权局可与权利人、收费协会以及档案馆方面协商,就孤儿作品“勤勉努力”寻找的界限发布明晰的指导方针。
而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条款,对“勤勉努力”做出限定。
笔者认为,如果用户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必需的,而作品的确没有标注版权人信息,那么只要用户已经向版权主管机关、版权中介机构或者作品的出版发行机构提出查询,并且在全国性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公开征询作者,在一定时间内仍无结果者,可视为“勤勉努力”。
3、对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做出限定如能证明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是在经过勤勉努力的寻找仍然无法找到版权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在使用过程中或者使用后版权所有者再次出现,应对该所有者进行补偿或适当的归还。
如能对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做出限定,可补偿因对孤儿作品的权利限制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更可使作品用户免受侵权指控的危险,有效促进孤儿作品的公共获取。
4、合理使用条款的扩张Google 对传统合理使用条款的扩张,对我国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有借鉴意义。
现存孤儿作品的使用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对作品的充分利用。
版权所有者通常愿意授予其作品用户合理的许可条款,尤其是对于年代久远的作品。
但对于孤儿作品来说,因为无法找到版权所有者,合法使用早期作品是不太可能的。
尽管事实可能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所有者要么已不存在,要么不再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
五、结论尽管孤儿作品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尚无端倪,但此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引起关注”。
我国法律也急需对孤儿作品的认定和潜在使用人对孤儿作品的使用规则进行研究,最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针对孤儿作品的特性促进公共需要,找到合理的解决孤儿作品使用的办法,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信息环境制定合理的政策,既要保护版权人的私有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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