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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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罗田田
【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3(013)001
【摘要】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暂时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些作品不能得以合理利用构成浪费.我国立法目前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拟在参考别国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提出建议.
【总页数】2页(P126-127)
【作者】罗田田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图书馆孤儿作品数字化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欧美孤儿作品立法进程为视角 [J], 王本欣;樊雁
2.关于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设想 [J], 周艳敏;宋慧献
3.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J], 虞娣
4.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J], 赖晴宇
5.浅议加入WTO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兼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J], 孟桂荣;汤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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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孤儿作品及其保护利用

免 责、 禁令 救济 限制 等方式 解决 ; 第三种 情形 权保 护期 已过 ……。其指 权利人 无法 界 律确定 性 的一站式服 务 。在 便捷权威 的
可通过 归国家或进入公众领域解决 。
定 。根据 孤儿作品立法的本意 , 主要是 由 服务下 , 可进一步结合欧洲集体管理组织
于使 用人 因无法 获权使用 作 品的一种解 运作 , 任何 想要使用 孤儿 作品的人在登记
于孤儿作 品呢 ?各 国规定不 尽一致 , 美 国 了使 用人对 高额赔偿 的担 忧 。第 二种是 费 ” 。从解 释论角度 而言 , 作 品使用人 申
定, 如果 申请人经过相 当合理 的努力仍无
孤儿 作品 的界定不尽一致 , 很多 国家 作者或权利人 。
法 律并 无 明确 规定 。但一 般可将 孤儿作
品概括 为 : 受著作 权法保 护 的 , 但 作品使
用者 尽 到勤勉 义务仍 不能确认 或联 系不
二、 孤 儿 作 品 的 保 护 利 用
权利 人下 落不 明联系不 到 。这 类作 是也需 要交纳一 笔
关 于第 一问题 的解决 主要 有 四种 模 补偿 金 。第 四种是 法定许 可模式 。英 国
能身 份是 明确 的 , 信 息也是 清楚 的 , 但 是 式 。第一 种是侵权模 式 , 以美 国为代 表 。 ( 1 9 8 8 版权 、 设计 和专利 法案 》 第5 7 条 规 因各 种原 因无 法 找到; 第 三类 , 作 者死 亡 美 国{ 2 0 0 8 年孤儿作 品法案 》 明确 了孤 儿 定: “ 经过 合理 调查仍 不能 确定 作 品权 利 并无继受人 。三类 孤儿 作品 中, 前两类作 作 品 的利 用不属 于合理使 用和 法定许 可 人身份 , 并 且有 合理的理 由推定版权保 护 品作者可能暂 时联 系不上 , 不排 除作者或 的范 畴 , 而是 侵权行 为 , 但是 由于孤儿作 期 已过 , 或 者作 者应该 于 5 0 年或 更长 的 权 利人 复 出的可 能性 。第 三类作 者 因死 品特 殊 , 寻找作 者难度 大 , 对使 用人在 勤 时间 以前就去世 了, 那 么对作 品的利用 就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确立,由于该原则的确立,使得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具有著作权,也不需要对相关机关进行登记。

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所有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但其作者的信息得不到详细的记载,随之就出现了大量的孤儿作品。

其次,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也增加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著作权的长期保护导致作者信息得不到及时更新,这就提高了作品使用者无法找到作者的可能性。

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增加了作品利用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找到作品作者的难度,这就使得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最后,现实原因的影响,大量作品中作者信息不完整,或者直接不署名,这就使得利用者没有办法找到作者,并且就算作者信息是完整的,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其相关信息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大量作品成为孤儿作品。

(二)孤儿作品引发的问题孤儿作品所引发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孤儿作品的利用者承担着较大的法律责任,目前,孤儿作品数量逐渐增加,孤儿作品利用者是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发生侵权的现象,孤儿作品在使用过程一般都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这就造成了侵权,侵权后还得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利用者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往往得不到作者的同意,因此,其不能被划分为公共作品,但随着孤儿作品数量的增加,导致公共作品的领域逐渐减小。

最后,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孤儿作品本身具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孤儿作品利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孤儿作品著作权的法定权益是否剥夺已经成为解决孤儿作品利用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作品的快速传播和转载使得作品作者的信息得不到完善,并且这种形式是作者无法控制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对权利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是孤儿作品利用中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浅议“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

文 献标 识码 : A
孤 儿 作 品 的概 念 孤儿作 品( o r p h a n w o r k s ) , 通俗地说 为找不到 生身父 母的作品 , 著作权法所保护期限内 , 作者身份暂 时未确认 或虽 然作 者可 以确 定 , 但 是经 过勤勉 的努力 寻找仍 然无 法找到该 著作权 人 的作 品 。关 于孤儿作 品 , 笔 者试 将其 分为真正 的孤儿作 品和表见 的孤儿作 品。真正 的孤儿作 品, 是指无法确定作者 , 大 多超过 了著作 权 的保 护期 限 , 或作 者去世 多年 , 确定 无从 寻找 , 不存在 救济 的问题 ; 表 见的孤儿作 品 , 是在著作权的保 护期 内 , 暂 时不 能确定作 者真 实身份或找不 到作者 的作品 。 生活中存在大 量表 见的孤 儿作 品, 涉及 文学 、 美术 、 摄影 等各个领域 。这些作 品 由于找不到 作者 , 缺乏 法律 相关规定 , 因而很难得 到合 理利用 , 不可避免地会构 成社 会文化 资源 浪费 。如 一位 使用 者擅 自使用 某一 孤儿 作 品, 若后来该作品作者出现要求 行使 著作 权 , 则使 用者可 能会被著作权人提起 侵权之 诉 , 需要 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若因其找不到或者联系不到作者 而不 能使用 , 则 实为 种 资源 浪费 。 因此 , 探 究孤儿作 品及其如何 使用 的法律 问题 于现 实而 言具有重要意义 。
Vo 1 . 1 3 No . 1
2 0 1 3年 1月
J a n. 2 0 1 3
文章编号 : 1 6 7 2— 6 7 5 8 ( 2 0 1 3 ) O 1一 O l 2 6— 2
浅议“ 孤 儿 作 品’ ’ 著 作 权 问题
罗 田 田
( 安徽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3篇)

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而无法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在我国,孤儿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家庭的庇护,面临着生存、教育、心理等多方面的困境。

为了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孤儿进行特殊保护。

本文将从事实孤儿的概念、法律保护体系、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事实孤儿的概念1. 定义事实孤儿,是指因父母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父母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丧失抚养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孤儿无法得到正常家庭抚养的未成年人。

2. 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事实孤儿可分为以下几类:(1)父母双亡的孤儿;(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丧失抚养能力的孤儿;(3)父母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4)父母被宣告死亡,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

三、事实孤儿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对事实孤儿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以下法律保护体系: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对事实孤儿实施特殊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明确了抚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原则,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3. 行政法规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条件和程序,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对孤儿救助的责任。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事实孤儿实施具体保护。

四、事实孤儿具体法律规定1. 家庭抚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

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

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作者:甘运昆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2期【摘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人通过合理勤勉的寻找,仍然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孤儿作品问题日益突出,欧美国家对孤儿作品问题都有所规制,而我国在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有空白与不足。

因此在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上,可以借鉴国外,从设立强制许可模式、完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完善著作权管理组织以及责任限制和报酬机制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许可模式;尽力查找;责任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日益成为著作权界关注的焦点。

所谓的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人通过合理勤勉的寻找,仍然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

[1]目前许多国家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都有所规制,但我国对孤儿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一、孤儿作品的产生原因(一)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无需履行任何行政审批登记手续,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提高了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但是因为无需履行任何行政审批登记手续,使得必要的著作权信息缺乏,公众无从了解确定的著作权主体,给使用人确定和寻找权利人增加了难度。

因此这项原则是孤儿作品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著作权保护期过长相比于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大部分国家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少部分国家则延长至七十年,比如美国和日本。

漫长的著作权保护期使得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较晚,这也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被打破。

过长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增加了作品使用人寻找作品作者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作者本身不会去关心其几十年前创作的作品。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作者:阎冰清来源:《编辑之友》2012年第04期摘要:“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是指享有著作权,但是很难或者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孤儿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如果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将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孤儿作品的关注与讨论越来越多,各国纷纷出台相应法律。

但是孤儿作品在我国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相关的立法。

本文旨在通过对孤儿作品的产生、规范利用的必要性以及各国立法例的讨论,提出孤儿作品在我国规范利用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作品,或因为没有明确的权利人,或因为权利人无法联系而导致这些作品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阻碍了信息的传播,与著作权法促进信息传播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为了规范这类作品的利用,许多国家出台了相关法案,美国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提出《孤儿作品法案》议案。

匈牙利2008年完成《著作权法》修改案,专门对孤儿作品作出规定,日本2009年通过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孤儿作品应付费。

我国存在大量的孤儿作品,但是却没有相关立法,现行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对孤儿作品的利用作出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关于孤儿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

一、孤儿作品概述(一)孤儿作品概念孤儿作品问题备受关注以来,孤儿作品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给出的概念: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

虽然经过勤勉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1]依据此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孤儿作品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

(2)其著作权人不明或无法找到。

(3)著作权人可能被找到或出现。

(二)“孤儿作品”的产生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有许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作品一旦完成便受保护,这种著作权保护原则大大增加了孤儿作品的数量。

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3篇)

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事实孤儿,是指在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孤儿在我国数量众多,他们的生存状况往往较为艰难。

为了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他们的生存、教育和健康成长。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事实孤儿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容、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事实孤儿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2. 法律规定内容(1)生存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给予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婚姻法》和《继承法》也明确规定了孤儿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义务教育,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教育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教育。

(3)医疗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医疗。

”同时,《医疗保健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医疗。

(4)收养保障《收养法》规定,孤儿、弃婴和其他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合法收养。

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等。

三、事实孤儿保护法律规定实施现状1. 政策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事实孤儿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各地政府也积极响应,纷纷出台具体措施,确保事实孤儿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 实施效果(1)生存保障方面:孤儿院、福利院等收养机构为事实孤儿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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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摘要】2009年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引起版权界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

2012年3月2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外公开发布。

其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使用者申请并提存使用费的部门进行了变更。

该草案对明确“孤儿作品”实际授权的使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修改草案;孤儿作品;国内立法保护;授权使用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成因和现状欧盟理事会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的定义是:“权利人的身份或所在地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的,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英国版权咨询委员会同样对“孤儿作品”做出了定义:“孤儿作品是指拥有版权,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完全不知道其版权人,或知道版权人名字,经过勤勉努力地寻找却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2]孤儿作品指实际上已经不会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权持有人的作品。

取自孤儿孤苦无依且乏人重视的概念。

我国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划定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

”[3] 现实中“孤儿作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作者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其作品成为“孤儿”1.原件中版权人信息没有标明或信息有误,或标明信息之后作者更改地址、邮箱等其他可以联络的方式,最终导致无法追溯到原著作权人。

2.版权所有人死亡后,对作品版权没有进行明确处理。

(二)客观原因造成作品成为“孤儿”在版权正常转让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法人疏于对版权信息的管理,使版权人不明,无法联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称为孤儿作品:1.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3.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二、“孤儿作品”授权使用需要立法保护(一)合理使用“孤儿作品”是体现《著作权法》的表现1.成本交易与激励创作的平衡著作权法的核心思想就在于鼓励作品创作,鼓励作品传播。

如果一项作品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降低使用人使用该作品的兴趣,也不利于使用人对作品进行再创作。

而“孤儿作品”由于其著作权人不明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明确但是无法洽商授权事宜导致不能被公众顺利地利用,这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与著作权的立法思想相违背。

美国图书馆版权联盟律师jonathan band认为孤儿作品的使用限制对科研和学术研究及数字化、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都将产生影响。

另外,ifla/ipa联合会筹划指导小组联合主席claudia lux表示:“孤儿作品对信息使用者、图书管理员、出版商以及作者等而言是件坏事。

如果太多的作品因为无法追溯版权所有者而被搁置起来,将会阻碍创造性、阻碍进步”。

[4]实践中,如果不在修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就企业就可能会走两个极端:一个是很多铤而走险,大肆非法复制盗版,而“孤儿作品”的原权利人会颗粒无收,另一个是企业根本不敢去用,这其中就有一部分公众的文化精神需求,每年都会出现孤儿作品,而且公众对此需求很大,容易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2.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

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人之间设计一种平衡,也即需要在权利人的垄断权利与公众的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某种平衡。

著作权舞台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结合表明,一般的、绝对的所有权观念在这一领域是不合适的。

营造出“孤儿作品”的使用人与作品所有者的利益平衡,可以体现出避免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之间的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水平。

当前知识产权扩张具有越来越强烈的趋势下,强调防止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它是避免因著作权的扩张而挤压公共利益空间,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二)合法使用“孤儿作品”是权责统一的实践要求1.我国宪法主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无法享受权利。

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存在为条件,反之亦然,社会设定某一权利必定有相应的义务,否则权力就形同虚设;设定某一义务也必有相应的权利,否则义务便不是社会义务。

[5]伯尔尼公约确立了三个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与著作权独立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抛弃了作者获得著作权需要登记、交存样书、缴纳注册费、在作品上注明版权保留的标志等形式要件。

从这里看,很容易形成孤儿作品问题。

造成“孤儿作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在其中大部分原因还是由于原著作权人的疏忽或并没有对其享有的著作权重视的原因造成的,原作者没有在作品上明文标识,致使后来的使用者无法在需求“孤儿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时及时联系到著作权人。

2.使用人进行勤勉努力地寻找,已经属于履行了义务,目的是获得与著作权人洽谈授权的权利,而著作权人却没有尽到明文标识自己作品的义务,就享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笔者这里并不是鼓励侵权行为。

而是,针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使用人试图合法使用“孤儿作品”,之后却要承担侵权诉讼的风险,明显义务和权利并不对等。

当然这种经过“勤勉努力寻找”,应提供查询著作权人的证明、申请使用孤儿作品的具体方式,使用孤儿作品的目的和使用期限等内容,这样能够避免对孤儿作品的利用过于泛滥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读“草案”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探索性的做出了第二十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二十五条:下列著作权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与此同时,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以上规定的立意是在面临当今互联网发展,信息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应对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更新,目的是解决“孤儿作品”在实际授权使用方面的问题。

第一,可以有效促进“孤儿作品”传播与利用。

按照新草案二十四条,这类“孤儿作品”原件所有单位即可行使权利,许多文化机构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富有价值的版权作品原件,如摄影作品底片、拍摄胶片等,由于各种原因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必将“变废为宝”,极大促进我国作品的传播与陈旧作品的利用。

第二,简化传统著作权授权程序,解决“孤儿作品”授权难问题。

草案中有关提存的规定对解决“孤儿作品”有理有据使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能够有效平衡科技进步与传统版权保护制度间的矛盾,保护使用人使其免于侵权诉讼并能保护原著作权人的获酬权,从而推动整个文化产业承前启后地健康发展[6] 。

第三,提存机制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孤儿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

建立提存机制后,提存的作品样本和信息将被记录在案并公之于众,能够更为方便的帮助著作权人认领作品,让“孤儿”找到“父母”,体现著作权法制度对权利人利益的关怀和保护。

第四,体现我国《宪法》中的权利、义务相对应,避免损害作品使用人或著作权人的权益。

由于“孤儿作品”是近几年来才慢慢在国内提出的,所以在国内并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孤儿作品保护不力带来的危害我们并不能忽视。

当今,草案中已经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认定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也提出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使用人提出提存申请的“孤儿作品”使用制度。

这将在权利人复出并主张权利时,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救济。

与此同时,作品使用人也可以避免侵权诉讼的风险,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私益和公共利益。

四、小结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早已不满足于传统的发行模式,互联网在文化作品传播中已逐渐占据了一个主导地位。

美国、法国等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讨论很多,特别是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案件之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就遇到了数量众多的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和维权问题。

孤儿作品不但涉及国内使用者和传播者的授权问题,更涉及海外比如谷歌这样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对中国孤儿作品的授权问题。

草案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即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在数字化技术席卷全球的特殊背景下,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日本已经意识到寻求新的制度支持、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做出适时和适度修改的必要性,纷纷着手研究或者已经形成相应的孤儿作品利用规则的构建方案,尽管“孤儿作品”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之前的《著作权》立法中尚无端倪,但本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孤儿作品”的主动管理,没有对其置之不理,而是勇敢地在草案中增加管理措施,这实属是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管理的一大突破。

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完善毕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立法工程,与其他法律相比,《著作权法》与立法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立法尚有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不断调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我国的立法进程已经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国际先进经验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在公平、合理、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相关规则。

这必将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极大便利和动力。

参考文献:[1]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communicat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annex to th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i2010:digital libraries”,sec (2005) 119,2005,p.12.see also recital 10,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of 24 august 2006 on the digitization and online accessibility of cultural material and digital preservation,2006/585/ec,official journal l 236,31/08/2006,pp.28-30.[2]copyright and orphan works:a paper prepared for the gowers re-view by the british screen advisorycouncil.[eb/ol].http:///reports/orphanworkspaper.pdf,2009-05-05.[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中的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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