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规范条例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摘要:1.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2.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4.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于1991 年6 月29 日通过,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烟草行业的立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旨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自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我国对烟草市场的管理不断加强。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烟草专卖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分别在2009 年、2013 年和2015 年。
2021 年,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二、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调整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2.强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烟草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4.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提高,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三、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为实施烟草专卖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于1997 年7 月3 日发布,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 年11 月10 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四、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烟草专卖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崛起,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
然而,在快递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国对快递香烟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快递香烟的定义快递香烟,是指通过快递企业将烟草制品从发货地运输至收货地,供消费者购买、消费的非法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法运输:未经烟草专卖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2. 跨区域销售:在非烟草制品销售区域,通过快递渠道销售烟草制品。
3. 未经许可经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
三、快递香烟的法律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二)快递企业法律责任1. 未经许可运输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运输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草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流失、损坏,导致烟草制品流失、损坏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快递企业明知是烟草制品,仍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的,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一、概述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
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吸烟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的危害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一、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关于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等活动的综合性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二、吸烟处罚的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吸烟规定的个人,相关部门会首先给予警告。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一、非法生产案件的处理
1、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
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 草专用机械的;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概 论 第二章 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和种类 第四章 常见烟草违法案件的分类处理
第一章 概论
一、烟草专卖的概念
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烟草专卖法 ?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的关系
烟草专卖的概念
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1、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 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3、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由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来执行,非经法定部门许可,不得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受到行政处分后, 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 7、取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资格
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措施。 8、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不予处分的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 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不予处分。
10、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 〔1〕申请复议的期限选用行政复议法〔60 天〕
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课件

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是删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有国务院烟草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而《商标法》的规定是不需要 任何批准文件的。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五 烟草专卖的管理体制
Company L烟 草专卖工作;
--确立了双重领导、垂直为主的领导体制。
第二讲 烟草专卖制度 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Company Logo 中国烟草
(一)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 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 劣行为。
--修改的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所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 理条例》的名称或内容发生了变化,并没有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实质性的修 改。
(二) 烟草专卖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中国烟草
三、烟草专卖法
(三)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 ---是我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必须得到普遍遵守
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四十七条的内容是: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国务 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这条规定已经不合时宜。按照现行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不允许行业 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
过去曾经出现的非法交易市场,实际上是行业不规范经营造成的。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涉烟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烟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涉烟案件的移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涉及烟草犯罪的规定,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刑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烟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具体移送程序如下:(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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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实施条例,就烟草专卖法未明确之事项及具体实施问题作出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要紧添加剂实行操纵。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治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介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经营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定期或者不定其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打算,依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照需要,能够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打算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
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打算和烟叶调拨打算,由,国务院打算部门下达。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
的生产打算。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同意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能够依照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另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打算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