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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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简称CBDR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和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应用场景、及其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尽管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但由于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需求具有差异性。

因此,各国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时,应考虑到这些差异,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场景(一)气候变化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协议中。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不同的能力和需求。

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积累了较多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

因此,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不同的条件和优势。

一些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具有较好的生态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因此,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应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一)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了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促进了国际合作。

通过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二)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法理基础其现实困境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法理基础其现实困境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其现实困境摘要:近些年来,低碳、节能等词汇的频繁出现,表明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本文从法理角度探讨其正义价值。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实质正义;气候变化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涵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 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 但是, 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1. 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 不论各国的面积大小、经济发展程度, 保护地球环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

2. 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的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差别的责任, 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法理上的实质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 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在法的诸多价值中, 正义是根本价值。

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我国学者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作了如下定义: 形式正义是指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 而实质正义则是指对任何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适用法律应对象化、个别化、具体化, 符合特定的目的需求。

从表面看,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种差别责任,不平等责任, 对发达国家似乎有失公平。

但从发达国家的发达史来探讨发展与全球环境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会发现这种责任不仅没有显失公平, 而恰恰维护了国际秩序中的公平和正义, 是法理学中实质正义的体现。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者:李蔓梓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它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不论国家面积、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其次是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区别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

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

按照此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

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实践(一)《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

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

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摘要: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定义和意义二、共同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实践五、我国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角色与贡献六、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建议和展望正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责任分配的关注。

本文将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深入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我国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角色。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定义和意义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所有国家都要承担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而区别责任原则则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责任时,应考虑到各自的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差异。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可行的原则,旨在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

二、共同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共同责任原则要求所有国家都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共同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挑战。

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共同责任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强化各国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

此外,共同责任原则还有助于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使之更加公平、有效。

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区别责任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责任时的差异化。

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坚持这一原则,认为发达国家应该在环境保护、减排等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

因为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治理中的合理诉求,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实践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发达国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者:刘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而又艰巨的探索。

本文提出此次大会之前,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经历了从强调共同责任到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并举的过程。

基于导致环境退化的不同因素和技术以及财力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正是环境正义的体现。

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众多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该原则发挥着根本的指导作用。

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环境保护的进程。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环境正义作者简介:刘洋,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18-03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

豍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

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

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

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豎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简称CBDR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等议题上所采取的一种责任分配理念。

该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全球环境治理的深刻认识,同时也体现了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平等性及责任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重要性、实践情况及未来发展,以阐述其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时,所有国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考虑到各国在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实力、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应有所区别地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既强调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共同性,又突出了各国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要性1. 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了国际公平与正义,即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各国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地承担责任,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的关怀和支持。

2.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提出,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这一原则,各国能够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形成共识,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进程。

3. 推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有助于推动各国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平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情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气候变化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都应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考虑到各国的历史排放量、经济实力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差异,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为线索

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为线索
对其 历史排放和 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 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 的资金和技术 ,而发展 中国家仍在以 “ 经济和社会 发展及消除贫 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 公约语)。 ” 之所以主张发达 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 ,主要不是 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资金和较高的技术 , 更不是 “ 劫富济贫” 。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 第一 ,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 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 ,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 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 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 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 ,发达 国家 已经并正在消耗 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 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 在 当今 联 世界 6 3亿人 口中, 占 1%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 5 %的 5 9 资源 , 而 4 %的穷 国人 口只消费全球 资源的 l%。 经济规 0 1 就 模而 言,少数发达 国家拥有全球生产总值的8 %,是世界经 5 济运行的主体。可见发达国家在生产和 消费 中使用的环境资 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仍然 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 ,也就是说 , 地 球环境所承受的来 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 自于发 达国家 ,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 ,当今发展 中国家的许多传统 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 染 ,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 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 移和嫁接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 ,增加 了巨额
( ) 共 同责 任 一
共同责任 ,即要求无论是发达 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对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 首先 ,共同责任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我们拥有同 个蓝色星球 ,也拥有同样的责任 ,大家一起呵护共同的生 存环境 。 应对气候变化 , 提前化解难题 , 首先 当讲 “ 共同” 二 字 ,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有责任。在这次气候大会上 ,虽 然大 会 只 是 在形 式 上达 成 了一 份 不 具 有法 律 约 束 力的 框 架协 议, 但是笔者认为 , 与会各国能够坐到一起 , 共商气候大计、 互谅互让 、协调立场 ,这本身就说 明了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有 着共 同的利益 ,承担责任是共享利益的前提和 基础 ,共同责 任既是对 与会 国的一种制 约,更是一种促进。 其次 ,共 同责 任 是 可持 续 发 展 的必 然 要 求 。虽 然世 界各 国基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有不 同的利益诉求 ,但是各国在应对 气候变化上有着共同的利益结合点,那就是可持续发展。节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不得不相互合作共同采取行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表明,由于气候变暖问题的全球性和严重性,世界各国应当对环境问题承担共同责任,以及由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能力优势,其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所区别的责任。

该原则随着国际气候立法的发展得以确立和适用,然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该原则在将来也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全球气候变暖“地球人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新千年最具深刻意义的事件:我们与地球息息相关,患难与共。

我们必须护理好地球,否则我们只有死亡。

”1地球的生态环境尤其是气候状况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由于地球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温室效应都不可能仅影响一隅之地,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世界各国必须携起手来共同解决;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也逐步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气候变暖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国家责任分配的主张,尽管从提出到正式确立再到实际适用这一原则并非一帆风顺,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依然且应当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贯彻实行。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就有所体现,只是这些早期的文件并未使用“共同与区别责任”这一术语。

在这段时期,该原则还处于萌芽状态,各类国际法文件更多的是强调“共同责任”,例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

”再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这两份条约中的“全人类的利益”和“共同利益”均隐含了共同责任的意蕴。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类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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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全球环境
徐博
(机械与汽车工程系机制2082班)
摘要: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

结合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可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共同责任以及有区别责任。

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或者说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对于各国的具体责任的确定,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取舍。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

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基于“地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方面的差别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曾经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物质,最先并且主要是他们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他们造成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
不可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是适用、且必须加以运用的。

一种被证实具有优越性的原则能否在我国的环境法中适用,必须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此原则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世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具备运用相应知识的能力
从环境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体的,一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可能引起相关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破坏。

我国积极参加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签订相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协议。

我国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对国际环境保护及其责任履行上的原则有了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能够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地移植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来。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原则相契合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

[8]可以说这些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都具有密切的关系。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共同点上来看都注重与相关因素的协调发展,尤为可贵的是三者的长远目标都不约而同地放在了代际公平上。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更注重的是对环境污染防治方式的采取上,目的是为了避免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讲求有区别责任的时候同样要求所有国家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这种努力更多地是体现在一种防治措施上。

奖励综合治理原则突出表现为对环境维护、污染治理过程中方式和方法的承认和褒奖,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同样蕴涵着相同的内容。

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符合我国现实国情
在环境状况中,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西部地区环境资源丰富,地理条件恶劣,大气质量相对较好,但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不适当的开发行为导致了该地区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的后果,经济产业发展成本急剧上升。

贫困仍然是主要问题,由于贫困对环境的破坏越发严重,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农村地区工业发展相对落后,但是由于城镇化的扩张、环保技术水平落后、资金缺乏等原因,农村的环境问题严峻性现在越发突出。

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东部地区和城市造成的。

多年以来东部地区一直不合理地开采西部的资源用以自身发展,在造成植被等破坏的同时,使得西部的大气等环境因素也遭受破坏。

农村地区更是明显,在农村源源不断向城市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的同时,城市给予农村的却是浑浊的空气、受污染的水源、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场等环境污染。

在社会发展和环境权享受方面,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是很不公平的。

其实将这种状况放大来看,跟国际社会是有很大的相同之处的,犹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样。

“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一国内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环境资源利用不公平以及环境责任承担不公平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

尤其是像我国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地区和城市之间由于环境破坏引发的矛盾,如果能够有效运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所形成的机制,在可预见的未来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环境的改善和矛盾冲突的缓解。

由于目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要将其适用于一国的环境法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但这个不能成为我们弃之不用的理由。

(一)加强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适用于我国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由于理解上的不同或者错误产生责任承担上的纠纷,甚者源于地方利益保护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同时由于环境主体的多样性,环境遭到破坏往往不是一个主体所造成的,可能是多个主体,确定这多个主体是否全部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说在这些主体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比例将是棘手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坚持下去。

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立
法的形式明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将免责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比例按照环境破坏主体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划分,尽量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责任承担纠纷。

否则时间的拖延将会使环境受到更大的破坏。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搭便车”行为
搭便车行为是指在一个群体里,在自身不支付代价或者代价很少时,借助群体获得超过自身应获利益的行为。

与国际社会不同,当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国环境法律时很容易引发这种行为。

在国际社会上,即使某个国家在国际上不愿意承担国际环境相关责任,但是关涉自身的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利益受损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环境预防或治理的——尽管这种预防或治理是基于本国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的。

但是在一国范围之内会存在其他的因素对不同地区承担环境责任产生影响的,因为就算本地区不愿意承担环境责任,最终中央政府也会为此买单的,没有哪个国家政府愿意自己的国土范围内的环境受到致命的破坏。

这种情况之下,搭便车行为就有产生的可能。

尤其是在我国,国土面积大,环境主体更显的纷繁复杂,环境治理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中央政府的力量。

可能有些地方会绕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或是仅仅承担共同责任而拒绝有区别责任,甚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比如某些东部或者城市仅仅愿意承担共同责任,其承担共同责任的范围局限于本地区,对西部或农村地区拒绝输出相关的资金或技术;而某些西部或农村地区可能本身不采取优化本地相关产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等措施,仅仅期待东部或城市甚至是中央政府有关的援助。

为了减少搭便车行为,建议在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相配套的公平机制和激励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公平机制不是一刀切,这应该是一种有区别的公平,根据责任大小以及承担能力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1]丁祖荣.气候变暖与国际社会的责任兼论《京都议定书》的意义与作用[J].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 2007,(3).
[2]梁丽. 从中美俄三国在《京都议定书》的态度上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1).
[3]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时代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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