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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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作为专家顾问代表团成员,我全程参加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亲身经历了中国代表团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坚守我们的核心利益即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取得了尽可能的积极成果的艰苦过程,深感我国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是有前瞻性的。

会议的成果《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区分了发达国家实行量化的绝对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实行自主的相对减排行动和公约规定下的报告制

度的不同。这种制度(公约4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报告和准备采取的适应、减排行动与收到的资金帮助和技术转让挂钩的原则;因此,协议根据发达国家的承诺,明确了到2020年这些国家每年共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实行减缓和适应行动,虽然与世界银行预计2030年发展中国家适应与减缓的资金合计要4750亿美元相差很远,但还是表明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资金是解决所变化问题的重

要因素;协议同时还指出:应当在为尽量达到全球和国家排放峰值方面开展合作,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达到排放峰值的时间范围将更长并时刻牢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

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就是说《协议》承认发达国家要在

中近期以超过发展中国家排放增长的强度大幅度减少自己

的排放。这些重要的结论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展现了发展中国家力量已经变得逐步强大,任何重大国际事务的决策过程都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为了推进谈判,我们采取了灵活态度,做了两点让步:一是首次承认了将全球温度的升幅限制在2~C以下,并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与科学相一致的目标;二是把提交透明信息的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间隔缩短到两年。我不认为承认2℃阈值是发展中国家失败的开始,我认为2℃阈值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限制我们无期的减排行动,也可以作为现在要求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度减排的依据,从《协议》中保留了评估审议小岛国家从受害者角度要求的温度升高低于1.5℃的长期目标,以及不把2℃阈值与2050年全球排放比1990年减半挂钩看,这种让步的效果应该主要还是提高了对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

度减排的压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承诺提供自主减排效果的透明信息是在拒绝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可能模糊有区别责任的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要求,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主权得到新生的条件下做出的。我国已有六名专家参加过气候公约组织的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核查,因此,提供透明信息,这在技术上对我们是没有困难的,与公约的要求以及温总理在会议上宣布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

检测、考核办法,改进减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对话与合作”是一致的。

本次会议的最大成果是继续坚持了气候公约和协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经历了两周乃至两年多的艰苦斗争而保住的。中国的外交人员和科技人员曾经为气候公约确立这一原则,使其成为“联合国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最为公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高级官员,1998),做出了巨大且关键性的理论贡献。2000年在法国里昂公约附属机构会议上,77国集团主席、尼日利亚环境部长为此曾代表尼日利亚总统和尼日利亚人民向因病刚刚

去世的中国外交战士钟述孔表示崇高的敬意,并引发全场1700多会议代表的一致默哀致敬。这在20年气候公约的谈判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现在,我们有理由更加充满信心地坚持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使这一原则继续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理论基础。

支持这一理论的科学方法,包括人均排放、人均累计排放的公平计算,以及世代的公平性计算等,可能还有若干不足,但该理论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继续得以坚持的现实说明,这些方法是有科学基础的;实施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采取适当行动自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双轨制是经过考验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拥护的,这也是逐步减少博弈、加强合作的基础。

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确实需要建立国家有关数据支持系统。我国在联合国的支持下,曾经编制了199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现在正在编制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其准确性对于考核2020年减缓排放的目标十分重要。编制的基础方法是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南,基础数据一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编制的队伍是各个领域的研究人员。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并坚定不移地为实现、甚至超过这个目标而努力,需要国家统计系统全面介入,承担起统计、监测和考核任务。

哥本哈根会议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结束,为了落实《哥本哈根协议》及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我们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哥本哈根会议当作新的起点,通过有效的国际谈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对话与合作,加强对最脆弱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我们新的努力。经过不断的努力,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一定能达到,并继续对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林而达:全国政协常委、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农科院农业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主任)

转载自《中国政协》杂志

本次会议的最大成果是继续坚持了气候公约和协定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经历了两周乃至两年多的艰苦斗争而保住的。中国的外交人员和科技人员曾经为气候公约确立这一原则,使其成为“联合国历史上对发展中国家最为公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高级官员,1998),做出了巨大且关键性的理论贡献。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作为专家顾问代表团成员,我全程参加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亲身经历了中国代表团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坚守我们的核心利益即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取得了尽可能的积极成果的艰苦过程,深感我国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是有前瞻性的。 会议的成果《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区分了发达国家实行量化的绝对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实行自主的相对减排行动和公约规定下的报告制 度的不同。这种制度(公约4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报告和准备采取的适应、减排行动与收到的资金帮助和技术转让挂钩的原则;因此,协议根据发达国家的承诺,明确了到2020年这些国家每年共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实行减缓和适应行动,虽然与世界银行预计2030年发展中国家适应与减缓的资金合计要4750亿美元相差很远,但还是表明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资金是解决所变化问题的重 要因素;协议同时还指出:应当在为尽量达到全球和国家排放峰值方面开展合作,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达到排放峰值的时间范围将更长并时刻牢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 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就是说《协议》承认发达国家要在

中近期以超过发展中国家排放增长的强度大幅度减少自己 的排放。这些重要的结论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展现了发展中国家力量已经变得逐步强大,任何重大国际事务的决策过程都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为了推进谈判,我们采取了灵活态度,做了两点让步:一是首次承认了将全球温度的升幅限制在2~C以下,并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与科学相一致的目标;二是把提交透明信息的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间隔缩短到两年。我不认为承认2℃阈值是发展中国家失败的开始,我认为2℃阈值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限制我们无期的减排行动,也可以作为现在要求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度减排的依据,从《协议》中保留了评估审议小岛国家从受害者角度要求的温度升高低于1.5℃的长期目标,以及不把2℃阈值与2050年全球排放比1990年减半挂钩看,这种让步的效果应该主要还是提高了对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 度减排的压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承诺提供自主减排效果的透明信息是在拒绝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可能模糊有区别责任的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要求,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主权得到新生的条件下做出的。我国已有六名专家参加过气候公约组织的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核查,因此,提供透明信息,这在技术上对我们是没有困难的,与公约的要求以及温总理在会议上宣布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题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施中的困境与对策姓名:罗珠玉、戴政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施中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实。笔者通过对该原则实施困境及原因的分析,寻求解决该原则的可行性办法。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施困境;可行性办法

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组成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各国不能以任何的借口而拒绝参与环境保护问题,这是每个国家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合理性而产生的区别责任,我们在对待共同责任的同时要给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只有当我们正确的理解二者关系时才能确保该原则的正确实施。实践中,该原则面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阻力。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施困境 发达国家有先进的技术与雄厚的资金,在各国订立国际公约之初,对发达国家明确规定了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保技术的援助。可公约本身并未说明具体的援助方式,使发达国家有机可趁,利用市场操作以高价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商业性援助。而即使存在无偿性援助,实际数据也令人心寒,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每年所需的资金大约在 500 亿美元,而联合国的专门基金从发达国家筹集到的资金从 90 年代初至今总计只有 670 亿美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可见一斑,这也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施也受到了挑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比较落后,他们没有先进的技术支撑他们在保证解决自己温饱问题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而要想解决生存问题必须以牺牲坏境为代价。传统的经济发展技术、能源技术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尤其 21 世纪对各国高新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境治理方面也不例外。现在单纯的现有技术转让已经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的需要了,发达国家需要尽可能地多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让发展中国家也成为高新技术开发的参与者,掌握自主的知识产权。 最后,为应对国际环境的问题而制定的众多国际公约,足以应对坚持和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比如《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京都议定书》······这些制定与签署的国际公约,不仅构成了世界环境保护国家合作的标准,而且也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出了各种细化的规定。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施中存在困难的原因 美国曾以不符合本国的国家利益为由退出《京都议定书》,而各国对其只能进行谴责,因为国家享有主权原则,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加入某一国际公约。

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尽快拿出诚意弥补欠债,发展中国家也要审时度势减少环境损害;

5.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尽快拿出诚意弥补欠债,发展中国家也要审时度势减少环境损害;但落实这个原则,从观念到行动困难重重。你认为怎样才能走出困境?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含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基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均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以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在责任的领域、大小、 方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等方面应当结合各国的基本国情而予以区别对待。它指的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区别的责任。 1.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反映于国际法上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理念。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均需担负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其内容有如下两点:其一,各国须采取措施来保护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其二,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彼此以支持和援助。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能力的国家须帮助能力欠缺的国家解决环境问题。 2.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虽然各国需要担负起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不同国家之间,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由于各自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和压力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它们在责任的大小,多少,时限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差别的。这既符合国际法的公平制度又有助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切实解决。 3.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的关系。为了追求人类共同利益,习 惯国际法赋予每个国家以共同责任来保护全球环境。带有公平理念的区别责任是国际社会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中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区别责任虽然很重要,但应当同共同责任原则区别开来。对该原则的正确诠释应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能力取决于其得到受惠于发达国家的程度。如果没有得到援助就不履行公约义务。因为发展中国家既要承担具体的公约义务,又要承担不损害他国环境和国际区域的习惯国际法的义务。 二、如何更好地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为先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还在为满足基本的温饱需求而挣扎,他们根本无暇顾及臭氧层消耗、、物种灭绝等问题。贫困的社会是无法为后代人享受其环境权益而保存足够的选择、良好的环境质量和充分的接触和使用渠道的。只有发展,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后代人的权益。而这种发展,不仅使当代的大多数人口受益,而且有益于未来的人口。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是首要任务,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才能顾及到环保问题,也才能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使贫困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一方面要过度地开采自然资源以偿还巨额债务,满足发达国家的金融需要;另一方面,过度滥用资源使自然资源枯竭,贫困进一步加剧。可以说,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把人类推到了环境危机的边缘。所以,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实现一种“代内的公平”。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的财富和技术以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持续发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改)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 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 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各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对国际环境的影响及本国的实际承担能力。其核心思想是,在实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 平上这一目标过程中全球各国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 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应该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 1.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1.1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共同责任的内容: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 的实施。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1.1.2有区别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

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职能职责 主。 10、参加本部门员工业务培训。1 1、树立索福公司的专业形象,保证索福公司的名誉不受到侵害。售前技术支持经理岗位职责: 1、提供产品售前的技术支持。 2、与用户交流,为用户提供技术方案的编写。 3、收集、分析用户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引导客户技术和产品选择。 4、参与公司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为其提供建议与技术支持。 5、组织本部门员工业务培训 6、收集、整理相关技术信息。 7、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8、树立索福公司的专业形象,保证索福公司的名誉不受到侵害。售后服务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运营管理总体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公下达的经营责任指标。 2、组织实施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调整设置、绩效考核及二级薪酬分配,提出员工的招聘和使用计划,保证公司内部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的合理完善及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3、合理分工,做好用户的送货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提高本部门技术服务水平,及时解决用户的各种售后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5、审核《技术服务报告单》,做好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6、每周定期将所负责区域信息反馈至公司,了解用户需求及市场动态。 7、开拓新市场,增加新客户。 8、推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掌握员工主要思想动态,倡导队伍的创新团队精神,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9、控制本部门的各项费用。 10、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业务培训。 1 1、树立索福公司的专业形象,保证索福公司的名誉不受到侵害。售后服务部工程师岗位职责: 1、做好用户的送货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做好安装调试记录,包括产品标识性信息、用户的详细信息及相关人员信息。 3、对公司售出产品进行售后服务和维修。 篇二: 职能与职责的区别职能与职责的区别工作要素: 工作中不能再继续分解的最小动作单位。任务: 为达到某一明确目的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职能: 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从人的职能角度讲,是指把一定职位的人完成其职务的能力;指事物的职能,一般等同于事物的功能;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侨务、职权、作用等内容。职能指的是一组知识、技能,行为与态度的组合,能够帮助提升个人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_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

2011年 12月海峡法学 Dec.2011 第 4期(总第 5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No.4 (Sum NO.50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薛进展 1 ,蔡正华 2 (1,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中国上海 200062 摘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77-07 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 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区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应该说, 这种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进行的分类, 是基于确认实行过限概念的需要。在此种二分法下, 质的过限被认为是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相等同的概念。个别人量的过限则被认为是与实行过限相区别的概念,是不适用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的,应当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①然而, 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过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此时准确确定过限责任的承担就显得极其重要。对个别人过限的传统分类, 着重关注的是实行过限等典型情况下共犯人责任的承担。对于过限这一用语可能出现的实践情形却缺乏周到的考虑, 导致了仅仅依靠实行过限理论难以解决出现的全部问题。实际上, 从实行过限概念产生的

职务与职位的区别(职务、职位、岗位、职能)

组织中的职位的演变过程 对于组织而言,岗位和职位的演变是随着组织的不断扩大而不断产生的。其演变过程和逻辑关系如下: 要素(Factor)→活动(Activity)→任务(Task)→职责(Duty)→岗位(Position)→职位(Job)→职务(Title) 职务和职位、岗位的关系 职务与职位的区别 职务即身份(Title),它是指人员在组织中所担任的角色以及这个角色赋予他的身份。 职务代表身份,因此也可以代表在组织中的等级,职务一般不表示该人员的具体职责,而是对其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概括,例如经理、部长、校长、职员这些都是职务,通过这些我们无法了解其具体职责,但是能大致知晓该人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职位即工作(Job),它是指企业员工所从事工作的类别。 职务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职位(或岗位)所组成,是指承担一系列工作职责的某一任职者所对应的组织位置,它是组织的基本构成单位,它是由实现企业职能的一个个具体活动所构成的相对独立体。比如会计、出纳、顾问、质检员等。 岗位即具体位置(Position),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组成。 简单地讲,岗位与任职者一一对应。这里强调的是“组织位置”,也就是说,岗位是组织的一个节点,因为组织工作(业务)层次或工作(业务)流程流转的需要而存在,是指企业的某个员工需要完成的一个或一组任务。 职位与岗位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我们说,经理是个职位,秘书是个职位,但很少说经理是个岗位。通常我们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或是一般岗位。职位是随组织结构定的,而岗位是随事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因事设岗。简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全球环境 徐博 (机械与汽车工程系机制2082班) 摘要: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结合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可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共同责任以及有区别责任。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或者说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对于各国的具体责任的确定,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取舍。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基于“地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方面的差别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曾经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物质,最先并且主要是他们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他们造成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 不可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是适用、且必须加以运用的。一种被证实具有优越性的原则能否在我国的环境法中适用,必须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此原则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世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具备运用相应知识的能力 从环境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体的,一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可能引起相关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破坏。我国积极参加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签订相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协议。我国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对国际环境保护及其责任履行上的原则有了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能够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地移植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来。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一)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一) 【关键词】共同行为;按份;连带;共同之债;补充责任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与不真正连带关系责任比较 所谓不真正连带关系,即各债务人均有替代资格,但无追偿资格的法律关系,外观似连带关系,其实并非连带关系,可称表见连带关系,如前文例(8)。 不真正连带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无合意,称偶然事件。通说认为,连带关系因同一原因(事由)发生,不真正连带关系因不同原因(事由)发生。1]此处之“同一原因”和“不同原因”,似指债务人之间有无合意:有合意为“同一原因”,无合意为“不同原因”。此说似可商榷。如:共同侵权发生连带关系,但不以加害人合意为要件,应属不同原因;即使加害人有合意,毕竟各有行为,称不同原因也未尝不可。 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权人均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免除债务。两类关系的区别在于:(1)内容上,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只有连带债务关系,无连带债权关系。(2)原因上,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全体加害行为共同完成,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各加害行为分别完成。(3)效力上,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无追偿资格。追偿资格不同的原因在于: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是共同行为人;而不真正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非共同行为人。 通说称连带关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2]此说实属误解。连带关系表面上包括替代资格平等关系和追偿资格平等关系,实质上就是追偿资格平等关系。但连带债务关系仅指替代资格平等关系,不涉及追偿资格关系,故称不真正连带关系。连带债务可定义如下:有替代资格之债务。连带关系有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是假连带关系。连带债务无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这意味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不能成立。严格地说,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应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 不真正连带关系与不完全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不同之处在于: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均无追偿资格,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追偿资格不平等。 (三)与补充责任比较 1.补充责任概念。前文例(9),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枪伤犬。又如,甲住店因旅馆保安疏忽为他人所伤。两案均发生补充责任。 在一般补充责任关系中,一责任人利用另一责任人非故意之不作为过错,侵害第三人权利,或导致不作为人违约。两责任人均侵害了受害人权利,均应为各自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责任分配问题。不作为加害行为非因故意发生,作为加害行为因故意发生。 受害人之损害是不作为加害行为的间接后果,是作为加害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作为过错和作为过错共同完成全部损害,但作为过错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全额责任人。不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责任人之不能给付,属垫付行为,可向全额责任人追偿,为补充责任人。如债权人无过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额补充责任。如债权人有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目录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2) 摘要 (3) 关键字 (3) 正文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 (3)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 (4)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性质 (5)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 (6) 五、坚持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除标明出处的内容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二、本论文中若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本人自愿承担取消毕业论文成绩、交回学历学位证书等一切后果。 学生签名: 年月日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置于毕业论文分册首页,一份置于过程材料分册末页。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摘要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为重大的主题之一。世界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环境保护不再是仅限于一个两个国家主权之间的事情。全球性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在对环境问题形成所起的作用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扮演者主次不同的角色。如果要让本来就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目前的全球性问题上承担和发达国家同样的义务,肯定是不公平的,必然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它调解了国家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都参与到全球环保事业当中,将不同国情,制度的国家团结成一个“求大同、存小异”合作的整体。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它不但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更代表了环境争议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本文主要探讨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还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定义的必要性。 关键字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但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气候大会中表现最为明显,备受关注的联合国第十九次气候变化大会雨2013年11月23日晚在波兰首都华沙落幕,会期比原计划拖延了一整天。经过长达两周的艰难谈判和激烈争吵,特别是会议结束前最后48小时,各国代表挑灯夜战,最终就德班平台决议、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焦点议题签署了协议。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历史责任,在落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问题上没有诚信,导致政治互信缺失,加上个别发达国家的减排立场严重倒退,致使谈判数次陷入僵局。会议最终经过妥协,达成了各方都不满意、但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23日晚打破僵局达成协议后在华沙落下帷幕。尽管大会成果不尽如人意,但中方表示,节能减排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谈判进展如何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 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针对人类发展的困境,20 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环境报告《增长的极限》。报告指出:不可再生资源有限,地球有限,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必定耗尽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必须抑制增长,否则人类在社会将会毁灭。这就是所谓的零增长理论。此言一出,立即轰动欧美。 人类意识到,环境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开始探寻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此过程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协商与妥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该原则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人与人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此次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7 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中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分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分解 1、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各个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保证之债为按份之债;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之间承担法定的连带之债; (3)在连带共同保证之下,各个保证人内部之间还是有份额的,只不过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他们之间的份额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平均分担。 2、注意区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3)在共同保证下,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分连带保证,保证人仍应依其保证的方式享有相应的权利。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6135106.html,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作者:王小钢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07期 摘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 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历史责任:人均标准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7-003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05 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缔约方均不太满意,尽管缔约方会议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由于苏丹、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等国家的反对,缔约方会议没有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的术语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不持肯定态度也不持否定态度。哥本哈根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的政治辩论。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BASIC四国)在多次谈判场合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在气候正义的视角下,全球气候体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究竟是什么?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究竟是哪些国家劫持了哥本哈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作者:张亮 摘要: 以公法为中心所构筑的行政法体系并不完美。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案件中,所产生的混合责任方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未予明确,但该类案件在行政实务中层出不穷;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司法解释,实质上都隐含了对相关民法规范的准用。通过对“黄玉河案”的分析与展开,可以明晰,在处理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案件时,若无从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范,且基于法益基础与规范基础的考量,可以准用相关民法规范,以积极实现权利救济与法制完善;在实体法上厘清责任分担的同时,仍需区别公私法之间诉讼程序差异。 关键词: 共同致害准用民法规范行政赔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问题的引出 某日上午,第三人董亚臣(以下简称第三人)在自家开荒的农地里烧秸秆,随后引发火灾,被告图们市林业局防火办(以下简称被告)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灭火,明火很快被扑灭。在清理余火期间,被告指定4名工作人员看守火场,其余人员赶往邻镇救火。大约过了10分钟,留守人员给森保大队打电话让其带走第三人,森保大队人员问明情况并简单看了火场后,带第三人离开,4名留守人员也同时离开。当日下午,被告又接到该地火警电话。后经鉴定,第二次起火是由于第一次明火扑灭后,火场无人看守,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第二次火灾烧毁原告黄玉河(以下简称原告)承包果园中的1134棵果树。被告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1.被告已经对责任主体作出了决定,认定第三人承担失火责任,原告承担防火责任;2.救火队没有留人看守现场的义务,看守火场是果园承包人应尽的义务。原告不服

提起国家赔偿诉讼。[1]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是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根据被告与第三人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并结合原告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原告直接财产损失80%的国家赔偿责任,即14768元。本案判决的结论基本正确,但是对请求权基础以及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问题的具体论证过程有所欠缺。本案裁判要旨指出:“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对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一并作出判决。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原则上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提炼和抽象了该案例的创新路径,对行政法案件准用民法规范的理论有所推进,也就是说,虽然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已无疑义,但是由于行政侵权适用特定的国家赔偿责任,该多因一果的侵权事实分别产生了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两种责任后果的结合并非简单的两两相加,而是一种密切相关的混合状态。对于这种公私混合责任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无明确规定,如何解释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结合、相关责任分担以及救济程序之选择,并且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解决上述问题,为该类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作出规则示范,是该案的意义所在,也是本文的理论目标。 二、行政赔偿案件中准用民法规范的法益与规范 随着多元社会的深化发展,民法规范是构成行政法的法源之一,越来越为学界及实务界主流所接受。通过法律明文授权将某法定案例类型的规定,转移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的准用技术,可以减少繁琐的重复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是民法规范补充行政法不足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当先予探寻、解释行政法本领域内的规范,若无从适用则转而寻求相关领域之规范。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行政法之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下,不得扩张行政机关之法外权限或者豁免法定之职责;其次,针对关联规范,须确认民法或公法之间是否存有相同或类似之“利益状态”,[3]如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指向何种法益客体,依民法规范作出评价是否可能损害公益等。若能满足上述推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领域就存在准用余地。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作者:吴春刚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 2008年10月18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1)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2)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2)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 (3)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 (3) (二)环境正义观念的起源 (4) (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分析 (4)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状况 (5) 六、落实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努力 (6) 七、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9)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摘要: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涵义分为共同的责任和有差别的责任,基于环境与人类的密切关系,在环境领域,全球所有国家对地球环境污染负有共同的防治责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只顾发展,不顾环境,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全球环境恶化,另发达国家在以全球环境资源的大量损耗和环境状况的急剧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丰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基于环境法的“谁破坏,谁治理”的公平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主要的或承担更多的义务。此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共同责任区别责任环境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昰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作为国际社会主要成员的各个国家,自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共同责任。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1年的《禁止在海洋床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都承认了人类对环境的“共同利益”,要实现共同利益必然要求各国承担共同责任。[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关于“区别责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部分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摘要: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共同侵权作乐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对原有模糊不清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一个大胆的梳理和划分。这之中,明确的是对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加体现了民法中所一贯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识和分别它们不同与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此,着重讨论的便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 构成要件: (一)侵权主体行为人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数数量上的规定性。而共同加害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客

观上的关联共同。在数个共同行为之间须有共同致害人的故意,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在这里,假如,数个行为人并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而是由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侵害的发生,而他们有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则是按份责任。这在其后予以解释。 (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损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不能赔偿。 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加充分的救济,从而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赔偿能够及时实现。 二、连带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可分为真正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这样的划分意义在于补偿救济,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或者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向数个行为人中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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