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者:潘政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它不但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更代表了环境正义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
本文主要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环境生态环境生态危机作者简介:潘政委,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7-01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概述(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如果一定要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国的部分环境著作甚至无法对其从定义的角度去限定。
也有部分专家将其定义为:“鉴于地球生态环境的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多种不同原因,各个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必须承担共同但又必须有所区别的责任。
”①还有一种定义,即:“由于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日趋严重、全球生态环境通用整体性以及引发全球生态危机的各种原因,全世界各国人民理应同心协力,共同担负起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并彻底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责任,但必须按照各国的基本国情来界定各国应当承担责任的区域、多少、方法、手段和担负责任的先后顺序等等。
”②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体系,全世界都必须履行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鉴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其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有所区分,发达国家在目前阶段理应承担更多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有两层定义:第一,共同性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首要出发点。
也就是说,基于全球生态体系是一个具有很强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复杂系统,所以全世界每个国家无论大小、贫富,都理应承担起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共同责任。
第二,共同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同等责任。
《2024年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范文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简称CBDR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和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应用场景、及其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尽管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但由于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的环境问题和发展需求具有差异性。
因此,各国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时,应考虑到这些差异,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应用场景(一)气候变化领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协议中。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不同的能力和需求。
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积累了较多的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
因此,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不同的条件和优势。
一些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具有较好的生态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因此,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应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一)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了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促进了国际合作。
通过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二)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考虑了各国在历史发展、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平衡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题目内容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题目内容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
1、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
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活着主要责任。
2、这是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的。
而且发达国家的雄厚技术和财力资源也是以全球环境资源的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的。
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资金,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均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者:李蔓梓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它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不论国家面积、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其次是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区别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
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
按照此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
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实践(一)《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
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
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
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
针对人类发展的困境,20 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环境报告《增长的极限》。
报告指出:不可再生资源有限,地球有限,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必定耗尽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必须抑制增长,否则人类在社会将会毁灭。
这就是所谓的零增长理论。
此言一出,立即轰动欧美。
人类意识到,环境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开始探寻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此过程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协商与妥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该原则作为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该原则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人与人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此次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7 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袁振华
【期刊名称】《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5)011
【摘要】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但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以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历史责任作为确定责任,尤其是区别责任依据的局限性已很明显,应以各国自身能力作为承担责任的补充依据,强化并促成该原则的实践品格.
【总页数】5页(P76-79,85)
【作者】袁振华
【作者单位】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6.9
【相关文献】
1.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J], 李蔓梓
2.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J], 袁振华
3.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J], 边永民
4.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J], 马亮文
5.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与完善 [J], 宋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者:刘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而又艰巨的探索。
本文提出此次大会之前,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经历了从强调共同责任到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并举的过程。
基于导致环境退化的不同因素和技术以及财力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正是环境正义的体现。
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众多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例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该原则发挥着根本的指导作用。
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各国一道携手推进国际环境保护的进程。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环境正义作者简介:刘洋,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18-03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
豍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
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
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
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豎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
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
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
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
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
针对人类发展的困境,20 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环境报告《增长的极限》。
报告指出:不可再生资源有限,地球有限,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必定耗尽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必须抑制增长,否则人类在社会将会毁灭。
这就是所谓的零增长理论。
此言一出,立即轰动欧美。
人类意识到,环境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开始探寻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此过程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协商与妥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该原则作为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该原则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人与人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此次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7 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的国际责任。
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小,加之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摆脱贫困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是其的第一要义。
同时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资金技术匮乏,客观上也不具备彻底清除全球污染的实力。
因此,区别责任强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更重的责任。
这也是“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确立及发展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内容强调和突出了利益和责任的共同性,以及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区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萌芽;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次会议。
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确立。
根据此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
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五年后以议定书的附属形式设定了强制排放的限制。
1997年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举行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核心内容是:要求全球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
可见《京都议定书》遵循了公约确立的原则,规定了全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的限制采用了双重标准,为遏制全球变暖发达国家应尽更多的义务。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截止到201X
年,201X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
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由于在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如何坚持及怎样坚持产生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导致的;刚结束的201X年南非德班会议,虽然历经坎坷,但是最终坚持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尽管这些会议都是在妥协中达成了各方不太满意的结果,但这也充分显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基已固,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坚持。
由以上的发展历程我们也可以看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亦步亦趋中成长了将近40年。
坚持此原则并将其贯彻实施不仅仅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全球生态环境系统对人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新规则的尝试。
尽管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分歧导致其实施困难重重,但是其意义是深远的。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质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强调法律实施的普遍性;实质正义着眼于法的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坚持法有差等的原则,对需要特别关怀的人可能给予特别的救济。
发达国家在其长期的从自然索取资源和向大自然排放废弃物的过程中,赢得了自身的经济发展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其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步晚,资金技术匮乏,治理环境的相应的配套设施也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国际环境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同时这种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对在环境保护范围内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指出:
“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区别责任”的体现。
也就是说在国际环境保护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承担着有区别于发达国家的
责任,这就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了机会。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承担“共同责任”的范围内,致力于自身的发展,而不致由于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等责任而阻碍自身发展的结果。
这就给了发展中国家发展前行道路上的通行证。
最后,有利于发达国家有步骤的执行污染治理和技术资金援助计划。
《京都议定书》等文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也在相应的文件中有所体现。
这就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的较为笼统的责任义务转变为了相对明确的具体指标。
虽然各项指标的落实有待于国际社会进一步的磋商和考证,但仅从国际公约中已有所规定这一点出发,也利于发达国家明确具体责任,在履行义务时也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