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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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土地征收审批流程图

土地征收审批流程图

是Leabharlann 耕地保护处处长分发 耕地保护处处长分发 ( (1 1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核( 承办人审核(4 4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地籍、规划、执法、利用、信访、开发处会审( 地籍、规划、执法、利用、信访、开发处会审(2 2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否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16 16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符合条件

耕地保护处处长复审( 耕地保护处处长复审(1 1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厅领导签批( 厅领导签批(2 2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报省政府审批(2个工作日)
( (一 一) )单独选址: 单独选址:1. 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 2.市 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 3.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用地申请 表; 4. “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 5.建 建 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 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 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 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 ; ;6.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 7.建设项目批准、核 建设项目批准、核 准或备案文件; 准或备案文件;8. 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 件; 9. 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 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 地的); 地的);10. 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 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 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 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 参加社会保障的); 参加社会保障的);11. 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 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 单; 单;12.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 调整的); 调整的);13. 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图;14.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 15 . .拟占用土地 拟占用土地1 1: :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 16. 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 );17. 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 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 用临时用地)。 用临时用地)。 (二)城市分批次: (二)城市分批次:1. 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 2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 3.“一书三 “一书三 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4. 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 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 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 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 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 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 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 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 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 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 6.耕地占补平 耕地占补平 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 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 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 部); 部);9. 9.拟占用土地 拟占用土地1 1: :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 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 图; 图;10. 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 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 局出具)。 局出具)。

2021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2⽇(此件主动公开)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等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衡阳市⾏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集体⼟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民政府对公路、铁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府统⼀领导全市征地拆迁⼯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市、县(市、区)⾃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第五条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案由市⾃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所有权⼈所有。

第⼆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发布⼟地征收预公告。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

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树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包括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房屋征收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是指榆树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济组织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张家界人民政府令(第34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赵小明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张家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营业执照;(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与房屋安置系统演示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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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拆迁补偿细节 或公用资金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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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即可送审 检查基本信息 如有细节变化和添加 可以直接修改
调整细节 双击编辑细节
调整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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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地拆迁补偿微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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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资金赔偿细节 是否符合实际 根据实际情况 打回或通过 直到审核流流程程结结束束进入支付申请
批量生成房屋和楼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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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置项目初始化
2 系统演示
新增申请 管理可置换 可申请项目
设立标准或从模板调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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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置项目农户申请
2 系统演示
添加本次需要置换的农户 需要经过审核方可进行房屋的选择 房选屋中置需换要申置请换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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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置项目申请审核 (选房)
2 系统演示 – 计量单位字典
2 系统演示 – 行政区划字典
2 系统演示
设置分类的单位价格 双击弹出标准详情 上传图片及附件的设定
设置每个分类的标准价格及 设置四大流程及分流给程个节人点和负集责体人的和比权例限
2 系统演示
双击弹出标准详情 设置房屋置换、补差价比例 及流程支点的负责人和权限
2 系统演示 – 户主关系字典
2 系统演示 – 系统登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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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首页
本系统四大模块
2 系统演示
一、系统参数后台设置
2 系统演示 – 系统设置
2 系统演示 – 设置群组及权限分配
2 系统演示 – 设定用户及群组权限
2 系统演示 – 设置征地分类字典和单位 供以后调用
2 系统演示 - 设置拆迁分类字典和单位 供以后调用
1 系统特点
1、可根据需求量身定制 2、流程自定义,灵活方便 3、补偿标准各种方案灵活定义,适用框架套入计算 4、拆迁协议、补偿协议、付款申请等文档自动生成,格式正规统一 5、征地拆迁数据输入后,自动计算金额,生成明细表,减少误差,减轻工作量 6、工作人员可以及时掌握拆迁进度,查询段一时间段项目指标(如已经拆迁了多少平米,还剩 多少平米、已经安置多少户,还剩多少户、补偿款总共发放了多少,其中产权调换多少、货币补 偿多少、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多少等等) 7、各工作人员按权限管理,全程记录操作,提示督办任务,可以锁定审核过的记录,根据授权 过滤敏感数据 8、强大的综合查询,可按自定条件查询按图显示各项目标指,进度及比例 9、后期可扩展的功能(地图勾画拆迁项目点击显示项目情况,外网查询等)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状上诉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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