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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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

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附件)

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附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 门(委托公路管理机 构执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以上,或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总长度20米以上,或总宽度3米以上 款,其中在村道上行驶的,处二百 的;或超过重量限值10%以上30%以下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 超过重量限值30%以上50%以下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其中在村道上行驶的,处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其中在村道上行驶的,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其中在村道上行驶的,处三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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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较小,对公路造成损害较小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安全隐患较大,对公路造成损害较大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的作业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 的作业的。 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或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 门(委托公路管理机 构执行)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影响公路安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全畅通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责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 令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公路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 罚 依 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机关

0118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118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118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鄂州市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与当前的治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开创路政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贯彻《办法》,让路政执法人员牢固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源头治超内容,明确路面治超要领,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确保全年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基本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确保我市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1、将《办法》宣贯工作纳入公路部门“六五”普法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鄂州公路网、鄂州公路、鄂州公路路政简报等宣传报道《办法》,使政府相关部门、运输企业和广大车主和驾驶员都能进一步认识到超限超载的违法性及其危害性,了解《办法》赋予的相关责任、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利用路政支队及各超限检测站办公场所、行政执法窗口、办案大厅等场所的告示牌、宣传牌等设施张贴宣传图片、宣传标语,在货运源头单位设立宣传点,散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现场介绍《办法》内容,接受咨询;在国省干线公路沿线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利用路政执法车辆开展流动宣传。

(二)贯彻实施1、以政府为主导,加强责任落实。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积极争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路面管理,增强科技保障能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治理标准,扎实推进公路超限治理工作。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管理第四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从事的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搬运装卸与运输服务等运输保障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道路运输的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建设、税务、物价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计划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运管机构提交书面开业申请和下列证明文件:(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二)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经济技术条件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12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紧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充分借鉴省内外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将《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二、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条例》共分七章五十四条,对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高速公路统一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界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高速公路管理关系;建立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规范了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加强了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列专章对服务区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还规范了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行为,强化了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明确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监管主体,规定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加强了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

路政超限处罚标准

路政超限处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超限运输车辆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路政部门对超限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超限运输车辆,一般会处以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罚款,并对车辆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暂扣车辆牌照,严重者甚至吊销营运资格。

其次,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标准还包括了对驾驶员的处罚。

驾驶员在超限运输车辆上的行为同样需要受到处罚,一般会处以罚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除了罚款和行政处罚外,路政部门还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强制性的整改。

一旦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路政部门会立即责令车辆停运,并要求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才能重新上路行驶。

另外,路政部门还会对超限运输车辆的企业进行处罚。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超限运输车辆行为,路政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营运资格,严重者可能会面临企业信用记录的影响。

总的来说,路政超限处罚标准的出台和执行,对于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超限运输车辆的存在不仅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还会给其他道路用户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路政部门需要加大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在执行超限处罚标准的过程中,路政部门需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和监控,提高处罚的效率和精准度,确保超限处罚标准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路政超限处罚标准的出台和执行,对于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路政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有效遏制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社会交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 元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六十五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
2
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驶的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 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 款
重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轻微 一般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批评教育后放行 20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 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 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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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寸)
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伪造、
租借、转让《
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通行
证》或者超限
运输车辆的型
号、运载的物
品与签发的《
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通行
证》所要求的
规格不一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
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处3
款。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
构(含高速公路管理
机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
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
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
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理机构
出站
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说明:1、违法次数是指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在本超限监测站查处存案或者在超限联网记录累计实施本标准中同一序号类违法行为次数。

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次数给予不同金额处罚,对同类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的,适用屡次罚款金额处罚。

2、超几何尺寸违法行为包含超高、超宽、超长三种情节,对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超限行为,取其处罚最重者,不累计计算。

3、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应当移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吊销车辆营运证或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以及规格不一致的,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1年内违法超过3次,适用上述处理。

5、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另有说明的除外。

6、同时违反两项罚则的,应合并计算,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超重行为,除给予罚款之外,还要依法责令卸载。

8、对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违法超限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等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给予加处罚款、拍卖抵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

10、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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