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20200705202747)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十一项处理技巧5篇范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十一项处理技巧5篇范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十一项处理技巧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会计经验】浅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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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
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
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一、税前扣除项目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税前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①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支,税法;佳于税前扣除的;⑦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税法也准予税前扣除,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要求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如部分;佳予扣除项目)。
(2)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和;佳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3.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要符合的前提条件。
①真实: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⑦合法: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3)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一)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确立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弄。
1.税法不承认重要、明晰、可比性原则,注重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2.会计核算注重谨慎性原则,为防范企业风险,明确要求企业应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税法适当考虑谨慎性,只允许呆、坏账、商品削价准备按规定扣除,其他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
3.现行税法虽未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但事实上是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如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形式要件很重要)。
财务学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三则

财务学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三则( )一、以房抵债应如何缴税?某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长期拖欠某供应商货款,经法院裁定,用其所拥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抵偿,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元用以抵债。
当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与地税部门达成的代征协议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体化管理。
也就是说,除有上述法院相关手续外,还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分歧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位只是以房抵债,而未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
、评析就本例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应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精神,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为便于税收源泉控管,税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或协助征收。
企业借款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借款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2016年年初甲公司无法从银行贷到足够的款项,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向乙公司拆借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应急,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年利率为12%。
后甲公司因产品滞销,其所欠下的100万元借款逾期无力归还,通过法院执行,仍无法收回。
乙公司这笔无法收回的100万元借款是否可以作为损失予以税前扣除?答:首先,以下介绍关联企业借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25号公告)出台之前,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所形成的损失是不允许扣除的,即使符合条件允许税前扣除,也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才可以。
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以下三条: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现已废止)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意见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现已废止)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第(3)项:“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新旧办法比较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新旧办法比较作者:余娟颜帅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颁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简称“旧办法”)相比发生了一定变化。
一、审批权限与程序比较旧办法规定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直批制度,虽然规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鉴于财产审批情况的复杂性,有些企业财产损失的数额巨大,业务涉及的企业跨越很多地区,可能需要提高审批层次。
但不论是哪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原则上都必须坚持不层层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然后层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审批责任上,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即使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层层发文传达,也不改变审批责任。
新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而旧办法规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新办法关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具体规定是:(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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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 失分几类?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分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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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 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 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 资产损失;
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一管理资源网( ),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
(五)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 又获得恢复或补偿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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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 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 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 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 《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 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财产损失必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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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 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
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 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 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六)纳税人哪些财产损失可以不经 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
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 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 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 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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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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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及涉税鉴证共54页文档
3、资产损失的区分发生了变化——新办法将 其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22.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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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4、申报管理的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
5、以前年度损失追补确认政策发生了变化 6、税务机关仍有审核的权利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 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 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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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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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 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 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 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 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2.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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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资产损失的分类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新办法 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 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讲解及涉税鉴证
主要内容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资产损失的确认
22.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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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词 : 资产损 失; 所得税 ; 税前扣除
中图分类号 : 1. F80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 85 (020 — 16— 2 10 — 482 1)3 02 0 完善 , 主要有以下几点 : 2 1 对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范 围重新进行 了定义 , . 扩大 了适 用
者控制的 、 用于经营管理 活动 的资产 , 除了 “ 删 与取 得应税 收 入有关” 的概念 , 再强调 与收入有 关 , 不 也就 是说未 使用 的资 产、 不产生应税 收入 的资产发 生的损 失也可 以扣 除。在 资产 定义的列举中也新增了各类 垫款 、 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 、 形资 无 产三种 。新办法第 五 十条规定 , 本公告 没有 涉及 的资产 损 凡 失事项 ,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 法律 、 法规规 定 的, 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 申报扣除 。 22 提 出了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 , 予在企 业所得 税税 前扣 除 的资产 准
简称老办法 ) 对资产损 失税 前扣 除制度进 行 了重大改 革 , , 新 办法 自2 1 年 1 1日起施行 。 01 月
老办法将 资产定 义为企 业拥有 或者 控制 的 、 用于 经营 管
理活动且 与取 得应 税 收入 有关 的 资产 。但 在实 际 操作 过 程
中, 这一定义使得税 企双方 就与免 税收入 相关 的资产 损失 是
及会计处理 、 法律法 规 以及 经济领 域 中的各项 业务 活 动。因 此, 实践 中不少税 收执 法人 员和财 务人 员对政 策条款 和 问题
由此 可知 , 新办法以企业 是否处 置或转让 资产 为标 准 , 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把握六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把握六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 有一项涉税内容应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那就是资产损失。
在2011年之前, 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管理, 分为企业自行在税前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公告, 以下简称25号公告), 明确取消税务机关的审批权, 一律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
25号公告减少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相应地提高了纳税人的权利, 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纳税人应如何办理资产损失?本文总结了六点注意事项, 供纳税人参考。
一要明确何谓资产损失。
首先搞清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其次搞清损失的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要搞清归属何种资产损失。
弄清楚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是搞清申报处理方法。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四是分清申报的两种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