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外出进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拟外出进修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外出进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医院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2. 以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学科带头人为目标;3. 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4. 保障医院日常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外出进修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外出进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医院和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学习潜力,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3. 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相应的资格证书;4.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进修医院的工作环境;5. 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工作年限。
第五条外出进修的程序:1. 各科室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进修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2. 科室将进修计划报医务科(医、药、技)、护理部(护理)审核;3. 医务科(医、药、技)、护理部(护理)根据医院整体发展需要,结合各科室进修计划,提出年度进修计划;4. 医院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进修人员名单;5.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确定最终进修人员名单;6. 外出进修人员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
第三章外出进修的管理第六条外出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进修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 积极参加进修医院的各项业务活动,认真学习新技术、新业务;3. 保持与医院的联系,定期汇报进修情况;4. 做好进修期间的病历、资料整理,及时反馈给医院;5. 完成进修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医院对进修人员的考核:1. 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需提交进修总结报告;2. 医院组织专家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进修成果、遵守纪律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医、药、技)、护理部(护理)负责解释。
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外出进修人员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进一步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或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由单位安排到外部培训机构、高校或单位进修的人员。
为规范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进修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外出进修申请与审批1. 外出进修的申请应提前向单位组织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进修内容、培训机构、时间、费用及计划等。
单位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外出进修人员的个人素质等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审批决定。
2. 外出进修计划应提前报请单位高层领导审批,并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同事的监督和意见。
3. 经批准后,外出进修人员应按照计划参加进修活动,并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进修计划,应事先向单位组织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
三、外出进修费用与经济补贴1. 外出进修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培训费等费用。
单位组织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标准,并将费用预算纳入年度预算中。
2. 外出进修人员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费用报销材料,经单位组织部门审核后,及时安排报销。
对于个人出差中发现的违规或超标花费,单位将按照规定进行扣除或要求追回。
3. 对于外出进修人员,单位将给予经济补贴,以鼓励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进修的内容、地点和时间等因素确定。
四、外出进修成果评估与回馈1. 外出进修人员应参加培训机构的考核与评价,取得相应的学习成果证书或结业证书。
单位组织部门应对外出进修人员的成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继续合作的参考。
2. 外出进修人员应将自己在进修期间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分享给单位同事,促进单位内部的共同进步和提升。
单位组织部门可以组织外出进修人员进行经验交流会或做专题报告,把进修成果反馈到单位内部。
3. 外出进修人员的进步和成果应得到单位的肯定和表彰。
单位可以通过表彰大会、评选荣誉称号等方式,对外出进修人员的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和激励。
医院进修人员外出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医院进修人员外出管理,提高进修质量,确保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职在岗的进修人员。
三、进修人员外出管理1. 进修人员外出进修需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教科审核同意。
2. 进修人员外出进修需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医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有进修需求;(3)进修期间能保证完成医院及科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3. 科教科根据医院专业发展需要,结合进修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进修计划。
4. 进修人员外出进修需遵守以下规定:(1)进修期间,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有事请假必须经进修单位同意,并及时向医院汇报;(3)进修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4)进修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医院奖金、劳务费;(5)进修费用(包括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先由本人承担,待学习期满后,视进修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准报销。
5. 进修人员返院后,需在1个月内向医院或科室作学术汇报、专题讲座,完成此项工作后方可报销进修费用。
6. 进修人员返院后,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进修总结报告,总结进修期间的收获和体会。
四、监督管理1. 科教科负责进修人员外出进修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进修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进修人员在外期间的工作质量。
3. 医院定期对进修人员外出进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医院医务人员专业水平,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规范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拟外出进修的医务人员。
三、进修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
3.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初级职称且从事临床工作满3年以上。
4. 拥有进修意愿,愿意接受进修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四、进修申请与审批1. 申请人需填写《医院外出进修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科教科审核后,报医务科审批。
2. 医务科根据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申请人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3. 经审批同意的外出进修人员,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修期间管理1. 外出进修人员须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认真学习。
2. 进修期间,不得擅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
3. 进修期间,如需请假,须提前向进修单位申请,并经医务科批准。
4. 进修期间,医院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不享受医院奖金、劳务费。
5. 进修期间,如有违反进修单位规定或出现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将取消进修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进修期满及考核1. 进修期满后,进修人员需提交进修总结报告,由所在科室和科教科进行考核。
2. 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颁发结业证书。
3. 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重新进修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外出进修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出进修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习计划和安排,严格执行进修期间的学习任务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在外出进修人员管理中,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规范管理为手段,保障人员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学术交流,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益以及外出进修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对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外出进修人员的学习目的、内容和时间,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专业分工负责制。
学校领导对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培训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第七条学校建立外出进修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学生的信息采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第八条学校通过定期的管理评估活动,监督外出进修人员,不断改进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校领导层报送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情况和成果,接受检查和审批。
第十条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外出进修人员选拔及流程第十一条学校领导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学生学习需求,制定外出进修人员选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外出进修人员选拔适用于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
教师选拔主要依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行政人员选拔主要依据学校行政管理和服务发展需要,学生选拔主要依据学生学习和培养需求。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举办立项申报评审、面试等形式选拔外出进修人员。
第十四条外出进修人员选拔主要确定外出进修的学习计划、对象和时间及经费等。
第十五条学校外出进修人员学习安排包括学习计划和学习活动安排。
院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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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外出进修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医技医师的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出进修是指我院医务人员根据医院专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到国内外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和实践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外出进修的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各科室根据专业发展规划,每年11月份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外出进修计划,由医务科(护理部)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申报外出进修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 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能安心本专业的学习和工作,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
2. 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护理资格证书等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
3.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可在省外进修。
未晋升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原则上不派出进修学习。
初级职称从事临床工作满3年以上,确因专业发展需求,由科室申报培训部,可在省内进修。
4. 医院受聘到下次职称晋升聘任前为一周期,原则上一个周期内只能外出进修一次。
第六条外出进修的审批程序:1. 科室申报,提交进修计划及相关材料。
2. 医务科(护理部)审核,提出意见。
3.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 经批准的进修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统一安排。
第三章外出进修的管理第七条外出进修期间,进修人员须遵守进修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第八条进修人员应按计划完成进修任务,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
第九条进修期间,进修人员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医院奖金、劳务费。
第十条进修费用(包括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先由本人承担,待学习期满后,视进修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准报销。
第十一条进修人员请假、延期或提前返院,应事先征得进修接收单位同意并报请我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对在外出进修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进修人员,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选派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推动医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确保外出进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选派外出进修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选派外出进修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择优选拔的原则,以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
第二章选派条件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外出进修:1. 热爱医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临床实践经验,工作表现优秀;3.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4. 持续关注医学领域的新技术、新理念,有强烈的求知欲望;5.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6. 科室及医院认为其他应选派进修的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五条外出进修人员选派程序如下:1. 各科室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外出进修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医务科;2. 医务科根据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结合科室需求,对进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建议;3.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选派进修人员名单;4. 对选派人员进行公示,接受全院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由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进修。
第四章进修管理第六条进修人员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严格遵守进修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2. 主动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保持与科室的沟通,及时反馈进修情况,促进科室业务发展;4. 进修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5. 进修期满后,按时返回医院,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七条对在进修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进修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评优评先、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修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习人员的能力提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外出进修学习的调研及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条外出进修学习的调研包括对学习需求的调研、学习机构的选择、学习计划的制定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应负责外出进修学习需求的调研工作,组织相关调研活动,了解学习需求情况。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学习机构的对接工作,选择合适的机构开展合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学习需求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人员实施学习。
第三章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组织和培训第六条主管部门应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学习人员参加外出进修学习活动。
第七条学习人员应认真参加培训,按照安排时间和进行学习,遵守学校规定。
第八条学习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学有余力的学习人员可以进行业余学习。
第四章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学习人员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签到,缺勤需要向主管部门请假。
第十一条学习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学习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需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学习人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考核。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组织学习人员进行学习总结和评估,并进行学习效果的评价。
第五章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和奖励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按照学习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学习人员考核合格的,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学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要求复学、退费等。
第六章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回访和跟踪第十七条学习人员学习结束后,主管部门应进行回访和跟踪,了解学习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学习人员应积极配合回访和跟踪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反馈信息。
第七章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追溯和资格认证第十九条学习人员学习完成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学习成果的追溯和资格认证工作。
医院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外出进修人员的管理,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不断提升我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院外出进修人员。
第二条:外出进修必须以本院技术建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为原则。
第三条:外出进修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医务科备案登记,最后由院委会审批。
院方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选送相关人员外出进修。
第四条:进修人员签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协议》,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院方医务科应加强监管不定期抽查进修纪律落实情况。
第五条:进修期间每月应向所在科室主任汇报学习情况。
第六条:外出进修人员医院发放全额档案工资。
第七条:进修期间产生的进修费用,经医务科审核同意,由院方、所在科室、进修个人三方平均承担。
第八条:进修期满必须参加医务科组织相关理论、能力、综合考核。
考核总分值为300分,考核总成绩达到200分以上,并且理论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1.回院入科前,进行理论考核。
此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理论测试占70分,向院方汇报进修收获和成果占30分。
考核成绩70分以上为通过。
2.回院入科后1个月后,进行能力考核。
采用随机抽查或现场演练业务技能的形式进行考核,评定结果为熟练掌握100分,基本掌握60分,部分掌握30分,未掌握0分。
3.回院入科满3个月,进行综合考核。
包括科室测评,评定结果为优秀30分、合格20分、基本合格10分、差0分;主任评价,评定结果为优秀40分、合格25分、基本合格15分、差0分;分管领导评价,评定结果为优秀30分、合格20分、基本合格10分、差0分。
第九条:理论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立即停发室奖励绩效1个月,次月进行补考。
第十条:考核总成绩低于200分的,停发科室奖励绩效3个月。
第十一条:进修期满考核合格的,无违犯本办法进修期间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报销个人承担进修期间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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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进修、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协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进修、实习、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进修学习人员)管理,提高进修学习人员学习质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科教科负责进修学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进修学习人员来我院学习需缴纳学习费用,费用一次性交清,进修1200/年,实习1000元/年,课间见习300/月。
进修、实习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交纳学习费用,超过三个月按半年交纳,超过半年按一年交纳。
见习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交纳。
学习费用有特殊协议或特殊情况酌情减免。
二、为方便管理,进修学习人员需交纳管理保证金,每人500元。
学习结束后退还保证金;如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扣除保证金。
三、进修学习人员违反本院规定或违规操作,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取消进修学习资格,缴纳费用一律不退还;因特殊原因,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可终止进修学习。
四、进修学习人员携带原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进修学习申请、介绍信或实习手册,交由科教科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由科教科出具学习证明,科室接到证明方可接收学习人员。
五、时间要求:为了更全面的培训进修学习人员,进修、实习时间最少3个月,见习最少1个月。
六、接收的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有一定专业基础,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及女同志妊娠期、哺乳期不予接纳。
七、进修学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医疗法律法规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不收受“红包”和回扣,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保护病人的隐私和秘密,否则取消进修学习资格。
八、各科室要选派有经验的医生指导带教,带教者应根据进修学习人员具体情况拟定学习计划,努力完成带教任务。
进修学习人员入科后,服从科主任的安排,按照科室的培训计划逐步学习。
不得自行调换进修学习科目,不得中途退学,也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
如需延长,需重新填报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教科批复。
九、进修医师在进修期间不行使处方权。
十、进修学习期间无探亲假。
因病需休息者应持医生的诊断证明,向所在科室请假;请假三天内由科室主任审批,4—7天由科教科审批;一周以上由所在单位来函同意。
违反规定,本院有权取消进修资格。
进修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的累计请事假天数相应不得超过15天、7天、5天,超假者不发进修学习鉴定表。
十一、进修学习结束前两周内,由科室对其进行医德鉴定以及专业理论、操作技能考核,理论及技能考核记录交科教科存档。
十二、进修学习结束前一周内由个人和科室填写进修学习鉴定表并交科教科盖章,办妥手续后一周内离开单位。
十三、各科室未经科教科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自接收学生,一经发现,接收科室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罚款,发生医疗事故及差错由接收科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