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三十八)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

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第一篇:2018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三章知识点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虽然新版教材暂时还未发布,但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做好预习工作,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高效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专门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二)无效票据的情形:更改三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三)关于签章(四)填写名称、日期、金额;特别是日期中关于“月、日”填写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如: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等。
第二篇: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四)【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长期诉讼时效:4年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解释】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它主要涉及到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非常重要,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汇总:1.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私营公司、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的步骤和要求,公司登记的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 公司的改制和解散:收购、兼并、分立等操作的规定。
2. 劳动法知识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素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劳动保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改善等。
3.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标的物、约束力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中止条件;-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措施: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 其他相关知识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等的保护和维权;-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处罚措施。
这些知识点将涵盖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的经济法部分。
学员们在备考过程中建议结合教材、模拟试题和往年真题进行复习,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和实际应用。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了解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对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希望能够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份有益的复习参考资料。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同学们注重理解和记忆重点知识,再通过解题练习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祝愿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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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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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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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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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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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D(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 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 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一)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一)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3.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纳税担保范围的是( )。
A.罚款B.滞纳金C.税款D.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答案】A【解析】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例题2·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有( )。
A.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B.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C.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应纳税收入迹象的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答案】ABC【解析】选项D:在此情形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 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20)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20)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3.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提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为发货满180天的当天。
【案例】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案例1】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视为销售饼干。
因该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该货物进行征税。
其实这也是为了税负公平,若甲公司不自产饼干,而是购进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那此时甲公司就要负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故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
【案例2】甲公司将购进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不视同销售。
那是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在流转环节缴纳。
购进的货物在购买时单位已经负担了增值税,单位将其用于最终消费,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
同时,因购进的货物未用于生产经营方面,故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作进项抵扣。
【案例3】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设备用于投资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
其一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涉嫌逃避税,明明是销售,却通过“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
其二该设备仍然处在流转环节,而非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故其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题一.doc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题一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买卖房屋B、订立遗嘱C、台风登陆D、租赁设备2、下列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单方行为的是()。
A、订立遗嘱B、赠与行为C、催告D、买卖合同行为3、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满5年,月工资为10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金为()元。
(2013年)A、45000B、90000C、50000D、1000004、根据甲公司人事部门统计,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50人,另甲公司还有部分派遣用工。
甲公司不同时期的下列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人。
A、15B、18C、20D、25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是()。
A、基本医疗保险B、生育保险C、失业保险D、基本养老保险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D、本票无须承兑7、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B、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D、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8、王某向甲银行申领借记卡,有关该借记卡及对应银行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使用该借记卡在银行授权额度内透支消费B、该借记卡账户属于个人储蓄存款账户C、该借记卡账户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取现D、王某使用该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每日最多可以支取5000元人民币9、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错误的是()。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三十一)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三十一)(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017年新增)(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017年新增)(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017年新增)(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17年新增)(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017年新增)(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17年新增)(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017年新增)(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017年新增)(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7年新增)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2017年新增)(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7年新增)①电信服务;②知识产权服务;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④鉴证咨询服务;⑤专业技术服务;⑥商务辅助服务;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⑧无形资产。
(4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二十六)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二十六)第一篇: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二十六)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二十六)商业汇票(★★★)(一)基本问题1.概念与种类(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电子商业汇票也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2.使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3.商业汇票的到期日(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商业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3)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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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三十八)【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一)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变更
1.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其他管理规定
1.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均属于核准类账户,应由收到存款人开户申请书的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
C.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
D.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答案】D
【解析】(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2)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例题3·判断题】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银行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 ) 【答案】√
【解析】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一定期限向其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该期限是( )。
A.5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3日内
D.5日内
【答案】A
【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例题5·判断题】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 )
【答案】×
【解析】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