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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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环境保护概论第七章水污染与防治

环境保护概论第七章水污染与防治

环境保护概论第七章水污染与防治水污染与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文将从水污染的概念、分类,水污染的危害以及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饮用水资源的安全性,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和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二是影响人类生活环境,比如河流、湖泊和海洋污染等。

对于水源污染,需要通过水处理工艺来消除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无机物以及微生物。

对于河流、湖泊和海洋污染,需要加强治理和限制排污。

水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水生生物bü影响。

水污染使得水生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减少,破坏了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失衡。

比如水中富营养化导致水华爆发,会消耗大量氧气,造成水体缺氧,导致鱼类和底栖动物大量死亡。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需要加强水域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水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短缺;二是对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带来的风险,可能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三是增加了治理和修复水体的成本,对国家经济形成一定的压力。

为了减少水污染对经济的损害,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

为了防治水污染,可以从源头控制、减量控制以及尾水处理三个方面进行。

源头控制主要是通过减少和改善污染物的排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等。

减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减少和改变污染源的排放方式,进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等。

尾水处理主要是通过适当的处理技术和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水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水污染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减轻和防止水污染的发生。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
B.在尾气控制方面,机动车船排放的大 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A.防治粉尘污染 B.防治废气污染
C.防治恶臭污染
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 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 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 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 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 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措施。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具体执行措施:
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 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 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 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概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工业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危害,各国开始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限制和控制工业企业、能源生产单位、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的排放。

通过制定排放标准和监测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

2.废弃物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法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处理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各生产单位需要合理处理和清理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只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相关标准,才能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4.环境监管机制: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切实维护了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作用1.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保护健康与生态系统:环境污染防治法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减少了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3.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管: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加强了环境管理和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效果,保障了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挑战尽管环境污染防治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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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省啤酒厂因经济效益好,欲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调查发现该 省龙海风景名胜区内的溪流水质甘甜,特别适合作为本厂酿酒水 源,于是向省政府申请,欲在龙海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一座年生产 规模为2万吨的生产车间,得到省政府的批准。在其所作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于1996年6月动工,1997年5 月完工后,正式投产使用。1998年7月16日省环保部门对啤酒厂 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厂有如下违法行为:(1)该厂新增2万吨生 产车间至今未办理环保设施预验收和验收手续。(2)污水处理厂 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于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对该啤酒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于1998年10月底 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办理环保设施预验收和验收手续。(2) 罚款8万元人民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 章6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 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 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附则。
案情

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2000年3月,其内部建造的食堂 和锅炉房均采用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 烟囱每天排出滚滚浓烟。2000年9月,市轮船总公司 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 上娱乐城。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娱乐城立即成 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然而 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 娱乐城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游客们认为 太不卫生,不再光顾娱乐城,娱乐城的生意渐渐清淡。 2000年10月3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娱乐城 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 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 日起施行;1995年8月25日修订;2000年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 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 施行。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的概念 水污染的分类 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水污染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 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 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问题

1.本案体现了哪些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2.啤酒厂违反了上述哪些制度? 3.从以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制度要求来看, 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责任主体有哪些?为什 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概念 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讨论
大气污染概念


水环境是水以及与水共生的要素所构成的有机 统一体。从保护范围来看,水环境中的水包括 陆地上的水与海洋上的水与空中的水。但由于 海洋中的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保护,空中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保护,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是指陆地上的水,包括地 表水(如江河、湖泊)和地下水,且主要为淡 水。
大气污染是由于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释放 的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构成成份及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发生变化,从而危及人类 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态系统的现象。
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 污染物质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现状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念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或对某一类污染物进行控制, 而制定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共7章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0年4月1日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同日主 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 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问题

1.幼儿园的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特点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子系统 环境污染防治法属于综合性法律 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是针对单一的环境要 素或污染物立法 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应辅以配套地方法规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现状

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水体污染可分为无机物质污染、有机物质污染 和病原体污染,也可分为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磷与氮)、需氧物 质污染(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病原体污染、 石油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11月1日施行,1996年5月15日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 Nhomakorabea
娱乐城认为其生意不好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 的主要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 于是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 了现场检测。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重超标,是 娱乐城水质恶化的主要污染源。经研究决定,责令幼 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000元。同时, 娱乐城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6280元。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 娱乐城建在后。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 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况下仍然建造娱乐城,引起的一 切后果应由娱乐城自己承担。(2)幼儿园已接受了环保 局15000元的罚款,不应再给娱乐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 施行。

我国还制定了大量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1983-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 理条例》(1985-03-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2000-07-0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2002-01-2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0-0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01-0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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