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与缺位:警、检、法
政法系统纪律作风调查问卷

政法系统纪律作风调查问卷
为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现就我县政法系统纪律作风现状进行问卷调查,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1、您到政法机关办事()
A、很顺利
B、较为顺利
C、不顺利
D、经常被刁难
2、您对我县政法队伍纪律作风的整体评价是()
A、好
B、较好
C、一般
D、差
3、您认为我县政法队伍服务群众的态度是()
A、好
B、较好
C、一般
D、差
4、您认为我县政法队伍的工作效率是()
A、高
B、较高
C、一般
D、差
5、您认为我县政法队伍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
A、普遍存在
B、极个别现象
C、不存在
D、不了解
6、您认为我县政法干警在遵守党纪国法、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方面做得()
A、好
B、较好
C、一般
D、差
7、(多选)您认为我县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A、漠视群众利益,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推诿扯皮、吃
拿卡要。
B、逐利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滥用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插手经济纠纷。
C、对黑恶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保护伞”。
D、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
E、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F、违反“三个规定”,请托说情打招呼,不如实记录报告,不正当接触交往,充当司法掮客。
8、您对我县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越位缺位错位

中国新闻出版报/2002年/08月/08日/第001版/越位缺位错位法制类新闻采写三忌吴飞近几年来,法制类新闻在新闻媒体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受众对法制新闻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勿庸置疑,新闻媒体在宣传法制、揭露犯罪、鞭挞邪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一些法制记者不熟悉法制领域内的有关知识,不了解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一些主观、客观的原因,以致在采写法制类新闻时出现了一些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采访手段的越位:采访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但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采访活动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但是许多法制新闻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身份采访得来的,这就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有时也会造成/越位0。
许多法制记者为了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不顾自身安危,乔装深入,精神可嘉,但一些记者的做法则大可商榷。
比如,(1)伪造身份。
记者在这种采访中应以不公开身份为主,但尽量不要伪造身份。
特别是记者无权伪装成具有公职权力身份的人物。
新闻信息的获得如果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其可信度要大打折扣。
(2)设置圈套,引/鱼0上钩。
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
记者不是公安人员,也不具有取证、刑事侦破等职能,因而,记者不能设置圈套,引/鱼0上钩,引诱犯罪。
/警察圈套0即便是公安部门,也需在一定条件限制下由指定人员被授权后方能使用。
因而,既非警务人员,又未经授权的记者若设置圈套引诱犯罪,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有违法的危险。
(3)关于偷拍、偷录。
5国家安全法6第21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0在新闻采访中,只要不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不会受到法律的特别禁止。
但是,如果使用了这样的器材进行/隐性采访0,则为违法。
法制意识的缺位:法制记者应该有一种疾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奋笔疾书可以,但不能因此信口开河,乱写一气。
政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政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作者:一秀来源:《现代工商》2012年第03期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的经济运行基础已经确立,计划经济的思维和管理方式,在现实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市场”。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排斥政府干预,这一点很容易成为复活或强化旧体制的根据。
从长远来看,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处理好政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实践证明,中国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完全正确。
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辉煌的成就,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
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控的地方。
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有机统一,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
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争论才确定的。
十四大的时候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为什么有这个变化?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
有人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政府的干预,政府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
有人说市场化过头了,要加强政府行政管控。
中国市场要素到位了吗?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没有!需要加强市场化改革。
现在,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不足。
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具体情况

(一)政府职能缺位。
政府职能缺位,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
应由政府提供的水利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力度不够;医疗、养老、失业、救济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供给仍然不足;市场经济秩序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等,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政府职能越位。
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
具体表现:1.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
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管理者仍然习惯于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产品相关的资源,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就是政府取代市场的典型表现。
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降低了社会发展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成为行政职权寻租和腐败的前提。
2.政府与企业不分。
表现为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经营公司,承担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不仅为企业制定决策、筹集投资、掌管人事,而且还最终负担亏损,使企业长期处于政府的管束与庇护之下,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影响了我国公司制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
3.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
表现为政府组织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使它们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组织的附属地位,难以真正依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成长发育,阻碍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4.政府与事业组织不分。
我国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难以区分,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
有的事业单位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延伸,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缺位·越位·错位

缺位·越位·错位摘要家庭是孩子人生旅程的第一站,是他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孩子未来的发展,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系统的、科学的、积极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助推器;反之,错误的家庭教育将给孩子的一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教育;缺位;越位;错位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关系基础和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亲密合作、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天堂,更是保证孩子未来成才的基石。
而家庭教育从孩子呱呱坠地甚至更早就已经开始并影响孩子一生的道路。
因此,家庭教育既是启蒙教育,又是推动孩子早日成才的隐形力量,这种力量关乎孩子一生的前途和命运。
那么,什么是家庭教育,如何有效地实施家庭教育来帮助孩子成长成才是每个家庭、每个父母终其一生不断追求的事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家长不惜为孩子的全面发展倾注一切,问题是家庭教育能不能推动孩子朝着家长所希望的那样发展,家庭教育的效果怎么样,为什么社会上会出现一些问题儿童、问题青少年。
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长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实施家庭教育,这也暴露出我国当前家庭教育面临的困境,即家庭教育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一、家庭教育的缺位缺位一:生存教育。
现在很多家长在孩子的学习方面投入了不少精力,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家长下了大功夫。
但是,在培养孩子生活能力的教育方面,家长做的并不是很好,一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学习好了,将来就一定能出人头地,别的一切都不重要,学习这么难的问题都能解决,别的一切都不是问题,到时候自然而然就会了。
为了不让孩子分心,为了给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家里人事事包办,全权负责。
这样一来,孩子学习成绩上去了,但是独立生活的能力、与人沟通、相处的能力等这些基本的生存能力却不具备。
这对孩子将来走出家门、学校,走向社会都是一种阻力。
政府职能的越位

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又称虚位)、错位1. 政府职能的越位: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
是指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就是“越权”。
2. 政府职能的缺位: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去管”。
是指政府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管理好属于本部门的事务,也就是“失权”。
3. 政府职能的错位: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会管”。
是指政府部门对于自己该管的事情,却没有能力去管好,乱用权力、乱搞一通,也就是“乱权”。
例子:越位:在基层看到许多地方政府门口都有这样一块排名表,上面从高到低排列着各部门招商引资的“成绩”,甚至连公安局、环保局这样的部门也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这是政府越位的表现。
政府指示法院怎么判案也属政府越位(越权)缺位:由于政府办学体制总体思路设计的偏差,造成目前办学结构不均衡。
当前幼儿教育的办学思路是…社会为主、公办示范‟。
政府举办少许示范性公办园就算履行了责任,却将举办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推向了社会和市场,变成学前教育私人办了。
这是政府没履行好自己的职能,缺位的表现。
三鹿奶粉事件,就是政府部门职能缺位、越位、错位.政府的职能部门质检总局,给食品搞什么免检,收取认证的费用,然后给起个名牌称号,然后就免检,自己就不去管理了,这就是缺位,政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错位:政府给企业发什么中国名牌之类的,就属于错位了,这不应该是政府部门做的,应该是行业协会做的,政府只能负责监管,而不是去发牌子捞钱.政府出面大声疾呼“减人增效”是一种“职能错位”的表现。
因为“减人增效”是企业的事情。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政府职能的有限性:政府承担重要的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包办一切。
结论:政府只能也只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权,把该管的,能管的事情管好,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效能。
以上知识点可结合政治导学教程77页相关讲解体会掌握附一总结:1.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现下列类似材料可答: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行使某某职权等;人大代表;民主集中制的表现之三大关系,内容见下面)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出现以下类似材料可答: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某某(表决程序中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表现之三大关系:人大(或其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大(或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此是常考点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三大关系详细内容见教材,要掌握住相关典型习题见政治生活第三单元检测题24题第1问,可参照答案细作研磨寄语:平时看书作题多总结琢磨,可大幅提高学习效率,收举一反三之功效!。
20.随处可见的缺位、错位
随处可见的缺位、错位交叉、多头、重复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角色错位、角色缺位,都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原因。
查理亚宾是美国第一流的男低音歌唱家,有一次,电视台邀请他参加一个演出,查理亚宾愉快地答应了,可是就在将要上台演唱的时候,查理亚宾突然对这次节目的组织者说有重要的事情,要马上离开,不能进行演出了。
查理亚宾的这一举动让举办方大为着急,因为演出的节目单已经广而告之了,有很大一部分观众就是冲着查理亚宾的名气才来观看这次演出的,如果他们没有见到查理亚宾的演唱,肯定会有不满的情绪,甚至会在演出现场发泄不满,引发混乱,也许还会出现其他意外情况。
但查理亚宾坚持要马上离开。
事情结果果然如举办方所预料的那样,那些追星族没有见到他们心目中的偶像而在现场大吵大闹,整个晚会在一片叫骂声中落幕。
因该说,查理亚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背了一个歌唱家应该遵循的职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缺位现象。
现实中,这种缺位现象是随处可见的。
武汉有一家中外合资的啤酒公司,这家公司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政府部门因此非常重视。
但正是这个颇受关注的企业,却在要求改善一条进出厂区道路时,没有任何部门理会。
于是这家公司开始在城建、交通、环保等部门来回穿梭,历时半年之久仍然没有结果。
如果在足球场上,后卫老打前锋的位置,前锋老打后卫的位置。
这支球队一定会输。
市场操作也是同样的道理。
经理没有层级管理的制度,没有为每位员工在市场操作中给予一个准确的定位。
交叉、多头、重复的管理,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角色错位、角色缺位,都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原因。
在企业中,职能的闲置或重叠,分工没有落实好,都是导致缺位、错位的主要因素。
有时做一件事需要得到他人的配合,如果分工不好,别人可配合可不配合,那么具体做事的人就很难做了,特别是当一项工作没有具体的负责人时,那到底谁来管呢,没有人管,又何谈执行?或者两个部门承担了类似的工作,有部分职责交叉重叠,好像谁都可以负责,又好像谁都不负责。
8.2法治政府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
错位:政府职能的错位通俗地讲,就是“该管的不会管”。是指 政府部门对于自己该管的事情,却没有能力去管好,乱用权力、乱 搞一通,也就是“乱权”。
2.法治政府的特征
法治政府
感谢聆听!
2.法治政府的特征
(2)权责法定的政府
(1)原因: 如果政府权力没有严格的法律界
定,就会出现权力行使的错位、缺位 和越位等现象。 (2)做法:
需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 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 序、责任法定化。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知识拓展
越位:政府职能的越位通俗地讲,就是“不该管的也去管”。是指 政府部门超越了本部门的职权范围,管了别的部门该管的事情,也 就是“越权”。
公共服务
环境保护
设备齐全的儿童福利院 蓝天白云下的新都市
知识拓展
国家 性质
决定 反映
政府 性质
决定 反映
≠ 政府
职能
国家 职能
人民民主专 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国家权力机关的 执行机关,是国 家行政机关,是 人民的政府。
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
维护国家稳定, 促进社会发展。 防御外来侵略, 保卫国家安全。
D 须承担的( )
A.公共服务职能 B.社会管理职能 C.市场监管职能 D.宏观调控职能
课堂练习
2.天津市某区在城区改造、文化活动中心、人民公园等与人民群众 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建设项目上,依法向社会公开展示建设选址,并
B 让法制办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会议,防越权决策。这一做法( )
缺位 越位 错位 补位 退位
缺位越位错位补位退位
《缺位、越位、错位、补位、退位》缺位、越位、错位、补位、退位是现代足球比赛中常见的技术概念,它们在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球队比赛中的重要战术指令。
首先,什么是缺位?缺位是指球员没有在自己位置上,球员的位置移动了,导致出现空档。
缺位的出现会导致球队的防守出现漏洞,容易受到对手的攻击,因此缺位是比赛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概念。
其次,什么是越位?越位是指球员在比赛中越过禁区线,进入对方禁区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犯规,受到了国际足联的禁止。
当一名球员越位时,裁判会出示黄牌,并向对方球队开出任意球。
再次,什么是错位?错位是指球员没有按照正确的位置站立,他的位置可能太远或太近。
错位会影响球员的比赛表现,也会影响球队的整体比赛状态,因此错位也是比赛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概念。
三,什么是补位?补位是指在比赛中,球员在出现缺位时,补位补充空档,以抵抗对手的攻击。
补位可以帮助球队应对变化,避免出现空档,保护球队的防守线。
最后,什么是退位?退位是指在比赛中,球员在面对敌方的攻击或有效的防守时,退回到自己的位置,以保护球队的防
守线。
退位可以有效地减少球队受到对手攻击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保护球队的防守线。
以上就是缺位、越位、错位、补位、退位这几个技术概念在足球比赛中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是球队比赛中的重要战术指令,而且也是球队比赛中的战术保障。
球队在比赛中运用这些技术概念,可以有效地提升球队的比赛表现,取得更好的比赛结果。
有关错位的近义词和造句
有关错位的近义词和造句【错位解释】:①骨骼因跌打损伤等而造成移位。
②泛指事物位置、方向等的颠倒、错舛:某些作品对历史的反映和评价产生错位现象。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整理错位的近义词和造句,供大家学习参考。
错位的近义词移位挪位错乱错位造句(1)有时候,垃圾只是放错位置的人才。
(2)我做数学题时,一时疏忽,把小数点给点错位了。
(3)生活中有许多东西被摆错位置,放到不该放的地方。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错位,由物及人,偏僻处英雄真金失色,闹市区狗熊瓦釜生辉。
(4)粮食,这不是可怕的错位,实际上冶炼半路出家。
(5)谁是谁的救世主呢?谁也不是,在错位的情感里,我们只能各自为各自的那份痛楚买单,痛到极至,也不能埋怨旁人一分。
(6)在错位的情感里,我们只能各自为各自的那份痛楚买单,痛到极至,也不能埋怨旁人一分。
(7)宿命给每个人都安排了属于自己的位置,即使短暂的错位,也终将会回归本位。
(8)爱的错位在于,有的人随便说说,本来与他无关的那个人,却动了真情。
就这样,这颗悸动的心,被他普遍撒的网,给网罗了。
(9)正话反说,褒贬错位,能产生极佳的表达效果,这是“反语法”。
(10)文章就此类音义错位现象选例作一些辨析。
(11)本文讨论了错位散斑效应的原理和散斑图的部分相干光信息处理的方法,并给出利用该效应进行纤维板试体无损检测的实验结果和照片。
(12)恐怕您停车停错位置了。
(13)本文对利用光楔的激光散斑复合错位干涉法作了修正。
(14)计算模型考虑了坝基岩体岩层的倾斜错位,三条大断层与二个沿层面方向的软弱夹层等复杂的地质因素.(15)疗效不佳的原因主要与拆石膏后下地活动发生错位:固定不结实;钢丝环捆扎过大过小,或位置偏前、偏后等因素有关。
(16)变异修辞在语用上具有偏离性、错位性和超常性的语言属性。
(17)主要从明确分工、内部错位、互补竞争等方面论述。
(18)痛觉和冷觉的错位是拉美鱼肉毒中毒的特征.(19)它荒草般芜杂的鬃毛倏地竖直起来,耷拉在股间的尾巴刷地举平,马头嘣地弹高,浑浊的马眼骇然发亮,干皱的上下嘴唇洞开错位,显然,它发现了让它极度惊恐的危险,正要高声嘶鸣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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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控诉审判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性活动,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广泛而深刻,刑事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在本质上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
然而权力的本性在于扩张,而且权力的扩张总是通过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刑事司法权也不例外,强大的国家刑事司法权如果不加限制,必将严重侵蚀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刑事司法权便成为构建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据此,配合制约原则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我国配置侦、控、审三项刑事司法权力的基本方案。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是我国建国以来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状况和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
然而,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了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使得配合制约原则虽然具备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却可能缺乏法理合理性。
考察当前我国警、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难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警、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缺位等不良现象,现象说明本质,我们因此而有理由质疑配合制约原则的法理合理性。
一、错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警关系根据配合制约原则,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检警分立。
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侦查权的主体,两者在侦查刑事犯罪行为的权限上,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关系,而不存在谁服从谁、谁领导谁的主从关系;二是检警制约。
即在检警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双向制约,不仅检察院有权制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反向制约检察院。
这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享有对检察院决定的提请复议、复核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这种提请复议、复核权的配置说明我国公安机关并不仅限于消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而且可以积极反向制约检察院的行为。
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下型塑的检警关系与国外通行的检警关系大相径庭。
从国外的作法来看,检警关系的实质是检警一体化。
即检察院主导警察机关进行侦查。
在检警一体化体制下,检察院不仅有权自行侦查,而且有权指挥、命令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检警一体化实质上是一种检察院对警察机关的单向制约机制。
在大陆法国家,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的侦查机关,仅仅是为帮助检察院行使侦查权而设的“辅助机关”,警察机关的任务就是协助检察院侦查犯罪或受检察院的指挥、命令侦查犯罪。
在侦查程序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院是主导和中心,检察院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
如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终受到限制,仅是一个检察院的辅助机构。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规定,在侦查刑事犯罪行为范围内,警察只负担着辅助检察院的责任,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误”的决定,对自己的侦查结果应当“不迟延地”送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
德国的检察机关享有自行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进行侦查,警察机关在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向一切公共机关收集情报,除了宣誓下的讯问外,可以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员侦查。
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必须执行检察官的委托或命令。
”在法国,检察官兼具有司法警察的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
在侦查中,检察官有权要求司法警察就一切犯罪提供报告及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发与告诉。
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应当由检察官执行司法警察之职务,并有权直接调动、指挥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司法警官以及司法警官助理在司法警官的监督下,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或者以自己的职权,对案件进行预侦。
预侦行动受检察长的监督。
日本虽然在二战后通过借鉴美国法重构了本国的刑事程序,但是在侦查程序的设计上并未完全脱离大陆法的影响,仍然实行检警一体的模式,根据日本刑诉法的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员均为侦查机关。
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
检察事务官应当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员关于侦查应当相互协作。
关于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命令或指挥,法律规定检察官拥有三种权限。
(1)一般命令权。
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
在此情形下的指示,应当通过规定为正确实施侦查或其他确保完成公诉的有关必要事项的一般准则而进行,这些准则包括《司法警察职员侦查文件基书式例》、《关于轻微犯罪处分的命令》等;(2)一般指挥权;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要求协助侦查而对法警察职员进行必要的一般指挥。
例如检察官可以向司法警察发出“拘留妨碍选举犯人”这样的命令。
(3)具体指挥权。
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职员,使其辅助侦查。
这就赋予了检察官对个别案件的侦查指挥权。
[3]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检察长的指示或指挥司法警察职员必须服从。
在英美法国家,虽然不将警察机关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但检察院与警察机关的关系同样非常密切。
在英国,检察官不仅有权亲自进行侦查,而且有权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发表意见、进行指导。
而在美国,为准备追诉,检察官有时也需要先为侦查工作,因此,尽管警察机关是独立的侦查机关,有权独立行使侦查权,但检察官也享有侦查权,有权自行侦查,而且根据美国学术界的通说,侦查权是检察官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检察官是否亲自进行侦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
一旦检察官决定亲自进行侦查,其侦查工作并不因此而受到其他侦查机关如警察机关的任何限制和拘束。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在乡村地区,全部侦查工作之进行,通常都是由检察官亲自进行。
但在都市地区,除了特殊案件之外,检察官为了避免麻烦,一般不愿意于案件发生之初,就介入麻烦且费时的侦查工作。
而只是在警察的初期侦查工作有不充分的地方时,进行补充侦查。
但在特定案件中,如在有暴力团体或地皮流氓牵涉在内的案件,或者警察人员因受不正当的利害关系所牵制,而不能进行公正的侦查时,如果公众希望检察官积极承担侦查工作,那么检察官就会亲自承担起侦查的工作,自行侦查。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检察官被视为是民众代理人,应为民众谋福利;另一方面,更为现实的原因时,美国的检察官是由选举产生,如果无视民众的呼声,将导致检察官在竞选中失利。
为履行侦查职能,有的检察机构由自己的专门侦查人员,还有些机构从当地警察机构抽调侦探组成侦查队伍。
可见,由于侦控职能之间的天然亲和性,侦控职能合一是侦、控职能配置的基本规律,检警一体化也是各国调整检警关系的指导性模式,虽然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司法传统对检警一体化程度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别,但是以检警一体化为基础的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紧密合作仍是各国构建检、警关系的基石,也是检警关系发展的趋势。
检警一体化的法理基础在于侦、控职能的同质性和隶属性。
从法理上说,侦查的最终目的是为控诉服务,侦查阶段查明案件事实、查获证据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庭审阶段支持控诉,因此,侦查职能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侦查职能往往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一部分。
在定位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的关系时,控诉职能无疑应当处于主导地位,而侦查职能仅仅是对控诉职能起辅助作用的诉讼职能,侦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主从关系。
既然侦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主从关系,那么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当然就可以监督、制约行使侦查职能的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却不能反向制约检察院,否则就将导致诉讼关系错位、诉讼机制冲突。
在我国,现行的以配合制约为内容的检警关系强调检警之间的平等分立和双向制约,实际上是强调侦查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试图以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代替控诉职能对侦查职能的主导作用,这就违背了侦、控职能的配置规律,模糊和混淆了控诉职能与侦查职能之间应有的主从关系,破坏了检警一体化的基础。
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严重的机制冲突即“检警冲突”,造成了诉讼关系的不顺、侦查机制的不畅。
这突出表现在:由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控制能力不足,不能主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导致检控力量的减损、诉讼效率的降低。
我国检警关系的特征是强调检、警地位的平等性和制约的双向性,这就将公安机关抬升至同检察院分庭抗礼的地步,导致公安机关地位托大、难以制约;公安机关往往脱离检控的要求自行其是,造成刑事侦查不能按照检控的要求实施,甚至双方“扯皮”、“内耗”,减损了检控的能力。
比如就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而言,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却用在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方法来消极应付,使检察院的这一权力虚置或落空。
再如,根据规定,检察院有权向公安机关调阅案件材料,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借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侦查,公安机关也以各种借口推诿甚至干脆拒绝等等。
这些现象必然导致检控能力的受损、下降。
但是,面对这种窘境,检察院却受制于配合制约原则而束手无策。
二、扭曲: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法关系配合制约原则要求警、检、法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据此可以认定,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也是一种双向配合、制约的关系,而这就完全扭曲了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下正当的检、法关系。
(一)检、法互相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控审分离原则是调整检、法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强调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之间的分权制衡,一方面控诉职能要受到审判职能的制约。
由于控诉职能本身并不具有实体裁判性和终结性,控诉职能对犯罪的纠举,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才能最终加以认定;如果法官经过审判,发现检察院的控诉不能成立时,可以判决否定检察院的指控;另一方面审判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控诉职能,首先,在审判程序的启动上,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检察院提起控诉,法院不能展开审判,即所谓“没有公诉人,就没有法官”;其次,审判职能的活动范围也受制于控诉职能,遵行诉审同一原则,法院的审判对象必须同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法院不能超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而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