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修订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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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0起草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0起草说明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

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定义、遵循原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体和事权划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共5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共1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检查方式、抽样检验、证据保存、现场问题处置、开展检查和结果判定、检查结果确认和告知、异议处理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案件移送、信息公开、责任约谈、信用档案、避免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培训考核、检查工具设备、检查纪律等方面要求。

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四品一械”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的“四品一械”飞行检查。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品一械”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五条飞行检查的对象是“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重点核查:(一)涉及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二)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合格率低的;(三)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五)企业涉及有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信用等级较低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的;(七)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八)群众来信举报有事实或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九)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检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检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国家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对于现场GMP检查要求

国家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对于现场GMP检查要求
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
建立考核机制,对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考核,确保只有 合格的检查人员才能参与飞行检查。
提高检查设备的先进性和准确性
引进先进的检查设备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GMP检查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定期校准和维护
对检查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检查前的准备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标准
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标准,明确检查的目、内容、方法、程序等相关事项。
组建专业检查团队
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查团队,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知被检查单位及相关部门
在检查前,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及相关部门,以便做好配合工作。
检查后的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
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撰写详细的检查报告,对被检查单位GMP执 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明确整改意见和建议。
上报监管部门
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将检查报告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现 场GMP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03
我国GMP现场检查的现状和 问题
检查人员需要保持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的检查 ,避免出现疏漏或主观臆断,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 威性。
04
改进我国GMP现场检查的对 策和建议
加强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组织定期的GMP检查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检查人员对最新法规和标准的理解 和掌握,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
检查中的要求
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国家飞行检查机构应按照制定 好的检查计划和标准进行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予以贯彻落实。

督促企业制作《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标牌,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3)。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需要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飞行检查的重点企业。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推进行业自律。

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2.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3.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4.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5日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一、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2
是□ 否□
仓储管理情况
5.1
原辅料仓库:
(1)符合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的贮存条件要求,具备有效地防护措施
(2)无过期、变质原辅料,过期、变质原辅料清理及记录符合要求
(3)无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是□ 否□
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
3.1
厂区周边及厂区内环境符合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厂区的选址和布局合理,可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和虫害的滋生,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
是□ 否□
2
生产场所的卫生、安全防护情况符合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作业区划分合理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可避免交叉污染)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
是□ 否□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4.1
(1)有产品投料记录,且投料记录真实、完整,可实现有效追溯
(2)投料、配料无违法添加(重点检查:“一非两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是□ 否□
4.2
制定并实施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记录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且符合制定的控制要求
(2)设施、设备可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和虫害等,防护措施切实有效
(3)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和容器材质符合有关要求,并做好清洁消毒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
是□ 否□
3.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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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X《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行检查含义】本规定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遵循原则】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比例及责任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开展飞行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飞行检查,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飞行检查。

第五条【适用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
(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
(二)列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整治范围的;
(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
(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检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蛰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行检蛰,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飞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飞行检查。

第七条【依据计划进行】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确定具体工作安排,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的,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八条【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确定飞行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其中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
产工艺与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一致性。

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进货蛰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

第九条【资料核实与证据留存】飞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蛰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第十条【工作记录】检查人员应当使用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做好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结果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结果告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
《食品生产监督检蛰结果记录表》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查结果、结果处理书面告知包保干部。

第十二条【依法处置】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飞行检蛰情况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第十三条【上传监管平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材料上传到食品综合监管平台。

飞行检查情况、整改情况等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由食品综合监管平台自动归集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

第十四条【异地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飞行检蛰中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涉及辖区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报辖区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飞行检蛰有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市扬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学习沪苏浙有关散装食品的监管政策和举措,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起草背景
散装食品作为食品销售一个重要品类,其贮存、销售过程往往存在标签标识信息不全、不明,不同生产日期混批销售,裸卖易受污染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也是食品销售环节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目前,国家及我省针对散装食品监管要求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只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标签内容等做了原则上的规定。

2014年,原江苏省食药监局出台了《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对散装食品经营区域、设施设备、卫生防护、销售控制等做了明确要求;2015年,原浙江省食药监局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对销售散装熟食的设施设备做了明确要求;2022年,广东省局出台了《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对散装食品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以及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解决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我省池州、宿州等地先后制定了管理制度,对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省制定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制定过程
(一)广泛调查研究。

在规范起草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蚌埠、池州、铜陵多地调研,并充分吸纳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好的做法,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

7月27日以省局名义向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截至8月4日,共收到合肥、宣城、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意见建议5条。

7月28日,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日,组织召开合肥市大、中、小三类共10家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收到企业意见建议4条。

截至8月2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经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4条,最终形成了《规范》(送审稿)。

(三)严格审核审议并印发公布。

9月13日,该文件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9月14日,省局2023年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9月18日,省局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在省局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全文公布《办法》,并作解读。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二十二条。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适用
范围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二)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应具有的资质和条件。

包括应取得何种许可,具有什么样的经营场所,配备哪些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健康要求等。

(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进入售卖区域前各环节
的管理要求。

首先明确了哪些散装食品禁止销售,其次明确了进货查验要求,此外还对散装食品配送、批发、贮存以及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散装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

包括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如何做好防护,标签标识应该如何设置和管理,不同批次散装食品销售管理等。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责任约谈等要求。

(六)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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