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
安全飞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对飞行安全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飞行活动,包括商业飞行、通用航空飞行、军事飞行等。
第三条安全飞检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确保飞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安全飞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安全飞检工作。
第五条安全飞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飞检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飞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飞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安全飞检工作计划、方案和标准;(二)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安全飞检工作;(三)对飞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四)对飞行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五)对安全飞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六)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飞检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飞检内容第七条安全飞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飞行前检查:对飞机、设备、人员、气象等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飞行安全;(二)飞行中检查:对飞行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三)飞行后检查:对飞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四)安全风险检查:对飞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五)安全教育培训:对飞行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飞检程序第八条安全飞检程序如下:(一)制定飞检计划:根据飞行任务和安全风险,制定飞检计划,明确飞检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二)实施飞检:按照飞检计划,对飞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三)记录飞检结果:对飞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四)跟踪整改:对飞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五)总结经验:对飞检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第九条对在安全飞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飞检规定,造成飞行安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飞行检验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飞行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生产企业、修理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检验制度,落实飞行检验责任,保证飞行检验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飞行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飞行检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飞行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设立飞行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飞行检验人员。
第七条飞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二)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飞行检验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飞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二)具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飞行检验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飞行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飞行检验计划;(二)组织实施飞行检验;(三)对飞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四)出具飞行检验报告;(五)对飞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编制飞行检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检验目的;(二)飞行检验范围;(三)飞行检验方法;(四)飞行检验时间;(五)飞行检验人员;(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飞行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飞行检验计划进行;(二)确保飞行安全;(三)保护环境和资源;(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飞行检验结果的分析评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得篡改、隐瞒或者谎报。
飞行检查工作制度

飞行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监管,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各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经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等领域。
二、飞行检查的目的和原则1. 飞行检查的目的:确保相关工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工作质量。
2. 飞行检查的原则:随机性、及时性、全面性、严格性。
三、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1. 飞行检查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施。
2. 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经验和能力,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益冲突。
3. 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前确定,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4. 飞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查方案,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访谈人员等方式进行。
5. 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四、被检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飞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2.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3.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1. 被检查单位有拒绝或者阻碍飞行检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检查人员在飞行检查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管,保障公众利益。
民航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航所有飞行、地面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职责1. 民航局负责制定民航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
2.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3. 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4. 民航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安全检查任务。
四、安全检查内容1. 飞行安全检查:包括飞机、飞行员、乘务员、客舱设备、机载设备等的安全检查。
2. 地面保障安全检查:包括行李、货物、加油、机务维修、机场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3.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设备、人员、程序、通信等的安全检查。
4.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五、安全检查程序1.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根据民航安全形势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按照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3. 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设备、隐患等。
4. 安全检查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5. 安全检查总结: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安全检查要求1.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责任心。
2. 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质量。
3. 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4. 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检查水平。
安全飞检管理制度

一、前言飞行安全是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永远的主题,飞行安全直接关系到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公司和国家的声誉及利益,也关系到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加强飞行安全工作,确保飞行的安全、有序和高效,提高飞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的发展和生产运营活动,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为了加强飞行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质量,提高飞行员的飞行技能,公司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飞行工作,包括飞行员、飞行教员和其他参与飞行工作的人员。
四、工作原则1、飞行安全第一。
公司在进行飞行任务时,必须以飞行安全为首要考虑。
2、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飞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航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制度。
3、强化飞行技能训练。
公司要加强飞行员的技能训练,确保飞行员的飞行水平达到标准要求。
4、紧急情况处理。
为了应对飞行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公司要加强紧急情况处理的培训。
五、责任分工1、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飞行安全政策;2、飞行部门负责实施公司的飞行安全政策;3、飞行员负责执行公司的飞行安全政策。
六、飞行安全教育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飞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飞行员掌握最新的飞行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应对飞行安全事故的能力。
七、飞行安全监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飞行安全监管制度,确保飞行员的飞行安全行为符合公司要求。
公司应加强对飞行员进行飞行安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公司飞行安全行为的飞行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公司应定期对飞行员的飞行安全行为进行检查,确保飞行员的飞行安全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严格的飞行安全检查体系,对飞行安全相关的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飞行安全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飞行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飞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有序进行。
十、飞行安全事件处理公司应建立飞行安全事件处理制度,对飞行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工程飞行检查制度

工程飞行检查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飞行检查制度旨在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
二、检查原则飞行检查应坚持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原则。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检查任务,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检查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信息。
三、检查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的检查。
2. 安全生产: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程度等。
3. 环境保护: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4. 法规遵守:项目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四、检查程序1. 制定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飞行检查的年度或季度计划。
2. 实施检查:按照计划安排,检查组对指定项目进行突击检查,不事先通知。
3. 记录结果:检查过程中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
4. 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层反馈检查结果和改进建议。
5. 整改跟踪:项目管理层应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责任分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整改。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六、后续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
湖北省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工作规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工作规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工作遵循以下规则: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飞行检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确保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详细检查计划:飞行检查工作应根据工作需求和风险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并报批执行,确保全面覆盖相关领域和单位。
3. 加强协同配合:飞行检查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完成检查任务,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4. 实施巡查和督促检查:飞行检查应采取巡查和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走访和巡视,又要通过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5. 开展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中,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提高被检查单位的遵法意识。
6. 做好记录和报告:飞行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和书面报告,记录检查情况、问题和建议,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7. 审查并妥善处理问题:飞行检查工作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为参考,具体规则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为准。
内部飞行检查制度

内部飞行检查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日常管理,提高员工对法规风险的防范意识,确保各部门符合法规操作标准,特成立公司内部检查小组,并制定飞行检查制度。
依据制度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突击飞行检查,以求提升员工合规习惯及风险防控素养,达到公司运营规范及效率提升。
2定义:2.1飞行检查:是指检查小组针对各部门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各部门的工作质量、档案管理、账务数据、操作标准以及对被检查部门的接待员工应对能力进行提问等内容。
2.2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2.3被检查部门对检查小组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2.4检查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飞行检查的结果予以公开。
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部门。
4内容:4.1飞行检查的启动4.1.1飞行检查主要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开展飞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4.1.2检查组应当由4-6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由部门经理和质量关键人员组成。
4.1.3飞行检查应当另设1名监察员,监察员从检查人员中挑选1名担任,其职责主要监察飞行检查的全过程及飞行检查后期整改及处罚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检查全过程的公正、公平,促进整改、处罚落到实处。
4.1.4检查组成员、监察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部门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直接进入检查现场,根据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4.2飞行检查的实施4.2.1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4.2.2被检查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4.2.3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部门、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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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飞行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四品一械”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的“四品一械”飞行检查。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品一械”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五条飞行检查的对象是“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重点核查:(一)涉及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二)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合格率低的;(三)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五)企业涉及有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信用等级较低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的;(七)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八)群众来信举报有事实或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九)其他需要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检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检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启动第七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
检查计划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抽调下一级监管部门人员参与飞行检查,原则上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检查,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第九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条飞行检查组派出机关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一条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检查第十二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等相关证件、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
因举报实施的“四品一械”飞行检查,应当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及时收集或者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注重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已经查实举报线索、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或者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对相关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姓名、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十五条检查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组的要求,配合检查组立即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需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抽样。
第十七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
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和记录。
存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飞行检查组派出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二)需要立即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四)需要立案查处的;(五)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紧急控制措施的,检查组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被检查单位不服从或者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不力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若需延长时间或者提前结束检查,应经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处理第二十三条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飞行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针对启动飞行检查的原因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等建立检查档案,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送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处理的要明确时限和要求,尽快依法处理。
被检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飞行检查组的具体意见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立案查处的,由食品药品稽查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查,可根据管理权限直接立案查处,或责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具有管辖权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立案并按时结案。
检查中涉及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上一级食品药品稽查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确保查处到位。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涉嫌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检查组应当配合做好证据材料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监管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建立飞行检查情况报告制度。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应当及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飞行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因“四品一械”监管侧重点不同,飞行检查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流程、制作有关文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2015-06-26 10:47 | #2楼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