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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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最新规定
计生假,即计划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需要休假的权利。

计生假的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最新的计生假规定在2021年4月起开始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怀孕假
女职工怀孕后,享受98天的产假。

其中,怀孕20周后开始休假,并且至少休假14天,休假结束后即可办理产假手续。

二、产假
产假主要根据正常分娩或者剖腹产进行不同的计算。

对于正常分娩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对于剖腹产的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三、哺乳假
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至儿童满1
周岁或母亲停止哺乳为止,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流产假
女职工因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享受流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流产假为10天;怀孕6个月以上的,流产假
为15天。

五、计生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休计生假期间,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具体
标准由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计生假的休假时间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哺乳假和流产假期间所休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工资支付单位不能提前要求女职工将年休假和带薪年休假用于计生假。

七、保护措施
禁止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对女职工实施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女职工的计生假权益的实施。

综上所述,最新的计生假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为女性创造了更好的工作和家庭平衡。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规章制度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规章制度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规章制度一、怀孕女职工权益保障1. 公司应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因为员工怀孕而进行不公平对待及性别歧视。

2. 怀孕期间,女职工可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得安排上班时间。

3.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公司应充分体谅并给予支持。

4.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帮助,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产假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产前休假45天,产后休假98天。

2. 产假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支付产假津贴,确保怀孕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因为经济原因受到影响。

3. 产假期间,公司将安排其他员工代替怀孕女职工的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产检规定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定期产检,公司应允许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产检,并不扣除工资。

2. 怀孕女职工产检期间,如需要做特殊检查或治疗,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哺乳假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如继续哺乳孩子,公司将给予哺乳假,每天1小时,直至孩子1周岁结束。

2. 哺乳假期间,公司应提供适当的休息和场所供怀孕女职工哺乳。

五、怀孕女职工复岗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复岗,公司应合理安排工作和岗位,确保怀孕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 怀孕女职工复岗后,公司应密切关注其工作状态和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怀孕女职工待遇保障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公司应提供额外的照顾和帮助,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2.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如遇到性骚扰或歧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给予保护。

七、其他规定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公司并获得公司的同意。

2. 公司应定期对怀孕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不足。

总之,保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员工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也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贵州贵阳2024产假规定

贵州贵阳2024产假规定

贵州贵阳2024产假规定
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贵州贵阳2024产假法律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2.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 5天;
3.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国家产假有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_条例规定。

贵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正常情况
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__法定产(休)假天数(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标准=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什么是生育津贴
指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_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_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上海计划生育休假规定
一、休假政策
上海的生育假期现已延长至60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还可以额外享受60天的生育假,总计可有158天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二、申请条件
生育假的申请条件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产假则要求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若工作许可且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并提出申请,也可以享受。

三、审批流程
具体的审批流程可能因单位而异,但通常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准生证、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等),并提交休假申请。

单位人事或行政部门会审核申请材料,一旦审核通过,员工即可开始休假。

四、影响
延长生育假和增设育儿假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需要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以应对员工休
假带来的岗位空缺问题。

这一政策也有助于提升上海的人口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的来说,上海的计划生育休假规定在保障员工生育权利的同时,也考虑了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体现了人性化和社会责任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职⼯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因⽣理构造差异,我国法律对⼥职⼯在劳动⽅⾯有特殊的保护。

那么我国法律在⼥职⼯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呢?店铺⼩编已经为⼤家整理出来了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

⼥职⼯在怀孕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根据《⼥职⼯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产假为九⼗天,其中产前休假⼗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五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五天。

⼥职⼯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定时间的产假。

《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实⾏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资、奖⾦照发。

第九条:有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喂养)时间,每次三⼗分钟。

多胞胎⽣育的,每多哺乳⼀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分钟。

⼥职⼯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条:⼥职⼯⽐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所、幼⼉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职⼯在⽣理卫⽣、哺乳、照料婴⼉⽅⾯的困难。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就是⼩编整理的法律对⼥性职⼯怀孕期间的保护性规定,相信⼤家阅读之后都能对这⽅⾯有所了解。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

国家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汇总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对于女性员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常常有相关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等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假期的国家规定进行汇总。

1.中国中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产前检查、哺乳假和保胎假等假期。

-产假:中国的产假标准为产前15天和产后98天的假期,共计113天。

-产前假:中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按照产假工资待遇的15天产前假期。

-哺乳假: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直到孩子满1周岁。

除此之外,女职工还享有每天1小时的休息时间供哺乳。

-保胎假:中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早期妊娠有问题需要休息者,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2.美国美国劳动法对于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依赖于《家庭与医疗假法案》以及《孕妇和仁爱保护法案》等法律条款的保护。

-产假:根据《家庭与医疗假法案》,美国的公司在员工数量超过50人时,应该提供12周的产假,其中的妊娠病假时间可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调整。

-产前假:美国法律没有规定产前假的时间,一般根据医生的建议和员工的病情来决定是否需要请假。

-哺乳假:根据《孕妇和仁爱保护法案》,美国的雇主要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供员工进行哺乳,并允许员工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用于哺乳或者提供泵奶的设施。

-保胎假: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胎假的时间,但根据《家庭与医疗假法案》,一些州也会提供短期残疾假供个人生病或者伤害时使用,这可能适用于保胎假。

3.德国德国劳动法对于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等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女性员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权益。

-产假:德国劳动法规定女性员工享有14周的产假,分为产前6周和产后8周。

-产前假:德国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的最后6周可以不工作,此时雇主需要支付全薪。

-哺乳假:德国的劳动法规定,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有权获得每天2个40分钟的休息时间用于哺乳,并在工作时间内享受全薪。

-保胎假:德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胎假的时间,但根据个人病情,员工可以根据需要请病假。

孕妇产假规定

孕妇产假规定

孕妇产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的孕妇产假规定如下:
1.假期长度:
孕妇享有98天的产假,从分娩前15天开始,分娩期间至少休假42天,剩余的41天可以在分娩后继续休假。

对于多胞胎的孕妇,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产假。

2.弹性休假:
孕妇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工作安排,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弹性休假申请。

可以在产前每天工作不少于4小时,或每周工作不少于24小时。

3.待遇保障:
孕妇在产假期间,单位应根据其现有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女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生育津贴。

4.工作安排:
孕妇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进行有毒有害、辐射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工作任务。

如果孕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劳动安排,单位应根据医生的意见进行调整。

5.医疗保障:
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分娩、恢复期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孕妇及其胎儿的安全。

6.延长产假:
如果孕妇在产假期满前因分娩并发症等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经医院开具证明,可以在延长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具体延长期限根据医生建议决定。

7.保留岗位:
孕妇在休假期满后有权回到原岗位,单位不得因其怀孕、分娩休假或享受产假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保留其岗位。

8.哺乳假:
孕妇分娩后,享受1年的哺乳假期,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休息时间,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哺乳环境。

总结来说,中国的孕妇产假规定保障了孕妇的健康和权益,提供了相应的假期和福利待遇。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妇的生育权益,促进女性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

山东省生育假期规定

山东省生育假期规定

山东省生育假期规定
根据山东省现行的生育假期规定,女职工享有生育假期,这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在她们怀孕期间提供必要的休息和照顾,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生育和产后恢复的工作。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女职工怀孕后,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
假期。

其中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

产前假期为15天,从预产期前一年开始计算,用于保护孕妇
的身体,确保产妇在生育过程中的安全。

这个阶段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合适的休息和准备工作。

产后假期为83天,从产假开始后产儿出生之日起计算。

这段
时间是为了让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照顾新生儿和自己的身体恢复工作状态。

在产后假期结束后,女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保护,包括适当的时间和空间哺乳,以及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工作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属于高龄生育或多胞胎生育的情况,根据山东省政策,可以享受额外的生育假期。

对于高龄生育,每增加一岁,可享受3天的额外假期,最多不超过10天。


于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胎儿,可享受5天的额外假期。

这样的额外假期是为了满足高风险妊娠和高风险产妇的特殊需求,确保她们能够足够地休息和恢复。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生育假期规定相对较长,为女职工提供了充足的生育和恢复时间。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也
有助于促进新生儿和母亲的健康。

同时,附加的生育假期也为高风险妊娠和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提供了额外的支持。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女性就业的积极性和生育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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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注释:
其他: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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