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0【实施日期】2016.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6年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以及中关村科学城体系内高校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前沿技术领域,对上一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获得投资补贴支持的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中关村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新)执行中中科园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跨境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中科园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3〕4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201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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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一)国内发明专利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国际注册商标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第四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平台和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第五条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应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二)运营模式。
为入驻企业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具备一种孵化方式的应与至少2家以上具备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构建、项目推介、培训辅导、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高附加值专业服务。
(三)融资服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四)导师机制。
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五)创业文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以及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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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一)国内发明专利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国际注册商标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每件最高支持1000元。
其中,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代理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支持1000元。
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 2 -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服务机构为从未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中关村企业代理注册的前5件国内商标,每件最高支持1000元。
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国际商标申请服务并获得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最高支持3000元。
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给予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中国商标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每项给予20万元,北京市著名商标每项给予10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
对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专利运营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
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试点企业,支持其开展商标战略规划、数据检索分析、商标预警和商标国际布局等高端推进工作。
每年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二节技术标准第九条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一)对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对于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支持提升标准质量。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一)支持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开展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示范推广等高端推进工作。
每年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二)支持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负责人担任国际知名- 4 -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完善“中关村标准”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支持“中关村标准”运行机构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委员会建设,规范标准制修订流程,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布局、政策咨询、推广应用、国际交流等工作,打造“中关村标准”品牌。
支持金额按照审定的资金预算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节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院所等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成果示范应用。
支持企业、产业联盟、高校院所等面向重大需求,整合上下游和行业资源,实施示范应用项目,根据应用效果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建设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整合行业资源,深入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有效解决产业关键共性问题。
(一)根据平台年度设备设施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平台运营等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应用示范、行业交流等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额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平台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工作开展产业研究、项目推荐、产业对接、政策宣讲、展览展示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对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对依据《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0〕1634号)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一切险共八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 6 -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八种险种。
(二)对已投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需按年续保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一切险,第二、三年办理续保时,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支持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最长支持年限为三年,即获得认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
第四节国际创新资源第十七条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鼓励参与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对纳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八条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一)支持企业与海外顶尖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活动。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二)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
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企业举办国际行业和技术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参加境外重要国际展览和会议。
按照场地租金、设备租赁、会议注册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节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第二十条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支持社会组织从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会员服务、加强诚信管理等方面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工作绩效量化综合评价排序分档情况,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新创业的专项工作。
支持中关村社会组织围绕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构建“高精尖”结构、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推动“一区多园”统筹、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军民融合发展等战略目标,开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专项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应为支持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支持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平台提供社会组织公共服- 8 -务,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
支持资金包括建设支持资金和专项工作资金。
建设支持资金按照年度审定的资金预算予以支持,专项工作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年度审定资金预算的70%,每年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检索分析、价值挖掘、投资运营、权益保护、创业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