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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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管理制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科学、准确地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察科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种类、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结果报告等。

第二条配备满足数量的专(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推广应用实时在线监测,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安全监察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检测结果。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三年至少一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和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职工免受健康损害。

第八条完善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等资料,并将其存放于职业卫生档案。

第九条粉尘监测

(一)控制标准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科通防管理部门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粉尘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表1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二)测点选择和布置

在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1.作业场所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方法进行,监测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的规定进行;

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的监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测尘人员按要求采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四)监测周期

1.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游离SiO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周期,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五)仪器仪表配备及监测人员

1.使用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全自动测尘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数量满足要求,并按期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配备满足数量的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监测人员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时在线监测。

第十条噪声监测

(一)控制标准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1.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二)测点选择和布置

1.井下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镐、风钻、水泵、乳化液泵、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运输车、胶轮车等地点;

2.地面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压风机、鼓风机、水泵、带式输送机、破碎机、振动筛、离心脱水机、分选机、运输车等地点。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噪声监测标准执行GB3096-2008,测定时,一般设备选4个测点,大型设备选6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监测周期

1.作业场所噪声每季度监测1次;

2.新形成的噪声危害作业场所要及时进行噪声危害监测;

3.上级有规定监测周期需要缩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仪表配备及监测人员

1.使用噪声测定仪进行噪声的监测,配备 2 台以上,并按期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生产技术科机电专业配备满足数量的专(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环境温度监测

(一)控制标准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通防部门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二)测点选择和布置

1.每个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工作面回风巷

各布置1个测点,共布置3个测点;

2.每个掘进巷道在工作面和巷道各布置1个测点,共2个测点;

3.硐室和井下其他作业场所、地面生产场所各设1个测点。

(三)监测方法及要求

温度的测量可采用最小分度值为0.5℃的温度计进行测量。

(四)监测周期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井下其他作业场所进行温度检测的检测工作与瓦斯检查工作同步进行,地面生产场所每年7月份检测1次。

(五)仪器仪表配备及监测人员

1.使用温度计进行环境温度的监测;

2.配备专(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

(六)通防科在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设置温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化学毒物监测

(一)控制标准

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表3的要求。

表3 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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