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合集下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在刑事法律中,保护罪犯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尽管罪犯犯下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权益,这些权益保护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并避免不当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了解罪犯权益的重要性和如何确保其得到保护。

1.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刑事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罪犯作为人类的一部分,享有尊严和基本人权。

这意味着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罪犯不应遭受任何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包括殴打、虐待、饥饿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对待。

此外,审判过程中的折磨和威胁也是被禁止的。

2. 合法权利和程序罪犯有权受到合法的权利和程序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罪犯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具体罪名、证据和证人,以便能够进行辩护,并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辩解。

此外,当涉及到对罪犯的拘留、逮捕或调查时,有权进行合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对待罪犯。

3.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方面。

罪犯有权在公众场合接受审判,并允许公众观看和了解审判的全过程。

这样做可以防止虚假指控和不当的判决,这对保障罪犯权益至关重要。

4. 辩护权罪犯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有权接受合理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角色是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对待,他们将代表罪犯提供法律咨询、保护罪犯的权益并为其辩护。

确保罪犯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5. 惩罚措施尽管罪犯承担了犯罪行为的责任,但惩罚措施也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

刑事法律要求判决的惩罚必须符合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且不能进行任意的、过度的或残忍的惩罚。

这意味着判决必须是合理的、审慎的,并且必须尊重罪犯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6. 重新社会融入刑事法律也关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当罪犯服刑期满或在某些条件下获得假释时,他们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培训和康复,以便能够适应社会,并为自己创造积极的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预防再犯和保护罪犯的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五条(3篇)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五条(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旨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阐述。

一、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有权申请司法救济;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二、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意义1.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防止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公正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要求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促进刑事司法改革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三、刑事法律适用第五条的具体实施1. 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其辩护权,不得非法限制、剥夺其辩护权。

辩护人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2. 申请纠正违法、错误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违法、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3. 司法救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申请司法救济。

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起诉讼。

4.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错误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对申诉、控告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罪犯权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规定

罪犯权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规定

罪犯权益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法律规定在刑法体系中,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不仅仅是在审判阶段,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也应该合理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益。

本文将阐述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权益的保护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1. 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被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讯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视力、听力不佳者有翻译等。

例如,在审讯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理解刑事案件相关内容,有权要求提供翻译人员。

2. 刑讯逼供的禁止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讯逼供是明令禁止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酷刑、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如果发现并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 必要的逮捕和羁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羁押程序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并确保不发生非法拘禁的情况。

二、罪犯权益保护1. 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为被判刑的罪犯,也依然享有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事执行法》第六条的规定,罪犯个人和名誉的尊严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不得受到虐待和不人道对待。

2. 依法执行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实施刑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定刑期和刑罚的种类限制。

对于需要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罪犯应该被安置在合适的监狱,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

3. 健康权和医疗权的保障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享有基本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监狱管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特殊医疗,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

4. 学习、劳动和文化娱乐权利的保护在刑罚执行期间,罪犯也享有学习、劳动和文化娱乐等权利。

监狱应提供相应的条件,让罪犯得以进行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他们重返社会的可能性。

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

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

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罪犯权益保护:被告的权利在司法系统中,被告是指被控告或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人。

无论罪名的轻重,被告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公正审判、合法辩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保护罪犯的权益,确保被告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

一、公正审判的保障公正审判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障被告的基本权利。

公正审判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性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压力,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他们应遵循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和法律状况做出判断。

2. 知情权的保护被告有权了解自己面临的指控以及相关证据。

法庭应向被告提供案情资料,并确保被告了解自己的权益。

3. 自由辩护的权利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与律师秘密磋商案情。

法庭应当尊重被告的辩护策略,并提供充分的机会让律师进行辩护。

二、其他权益保护除了公正审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1.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罪犯有权免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虐待。

他们在拘留期间应受到人道的对待,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

2. 合理拘留期限和保释权利被告在被拘留期间有权尊重合理的拘留期限。

同时,合法的保释程序应该为那些符合条件的被告提供释放的机会。

3.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被告有权要求他们的隐私得到保护,在司法程序中的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或泄露。

4. 惩罚与教育的平衡罪犯权益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司法系统应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机会,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结语保护被告的权利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基础,也是一个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

通过公正审判、其他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我们能够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应有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义。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尽管被告可能犯有某种罪行,但我们仍然应对他们的人权给予充分尊重,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概述在中国近代化以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以发展了近2000年,但这种刑事诉讼只能归类于纠问式刑事诉讼,其文明与民主成分含量极少。

因此,到了现代,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毫不犹豫地被抛弃了。

而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

以上三点,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中说的,第二第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仅从被害人和被告人角度上阐述一二。

二、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健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一)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代理人。

”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

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第14卷第2期1999年6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 AL OF GU ANGXI ADMIN ISTR ATIVE CAD RE IN STITU TE OF POLITICS AND LAWVo 1 14No 2Jun 1999[收稿日期]1999-04-08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上)麦 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720)[摘要]重视和保护被告人权利,严禁和预防酷刑发生,是当前我国人权保护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文章从我国参加签署的国际 公约 、加强国内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等方面展示我党和政府为保护被告人等的合法权利、从法治意义上改善人权状况所作的努力和成效。

同时也指出我国目前仍存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和现象。

作者从观念转变,正确认识,加大反酷刑斗争力度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培养教育四个方面构建了理论对策。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人权保护;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严禁酷刑[中图分类号]DO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1999)02-0004-08上篇:被告人的权利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尽管早在1979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当时正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在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刚刚起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由于当时的法制不健全,被告人等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由于当时的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被告人等的权利更是时常受到损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这种状况到现在有了较大的改变。

我国在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加强了保障,使他们基本上受到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道主义待遇。

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社会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却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并试图提出一些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的安全。

然而,在追求公正与平等的原则下,刑法也应该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程序的参与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核心是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其享有公正审理的权利。

这一点体现在:首先,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可以确保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嫌疑人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法律援助。

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权享受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审讯或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并拒绝自证其罪。

这种权利的存在,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也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权避免不当的酷刑或虐待,这也是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一环。

这意味着在追求真相和证据的同时,执法机构应该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尊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法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常常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常常被刑法目标的追求所动摇。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刑法执行者可能会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一些措施,使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权利与公正之间的平衡,需要通过建立适当的权利保护机制来解决。

为了平衡刑法执行目标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督与约束。

这包括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提供权益申诉渠道等,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他们在执行刑法时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公正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在刑事司法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合法证据的采用等方面。

1. 辩护权的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即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应当能够自由地与被告人会晤,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同时,辩护律师还应有权调查证据、申请提供辩护证据等。

这些辩护权的保障,可以确保被告人能够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辩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沉默权的保障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即有权拒不作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不得被强迫作证。

这种沉默权的保障,旨在避免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取得的证词是被迫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同时,沉默权还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免受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与侵犯。

3. 合法证据的采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刑事法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合法且真实的证据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法律效力。

4. 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相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自由人身权、通信权等。

执法机关在审讯、拘留和搜查等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并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权益保障。

5. 在庭审中的公正审理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检察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应当确保庭审的公正性。

法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检查机关应当秉持中立立场,提供充足的证据,确保定罪与无罪的判决依据可靠。

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

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行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定为为保护人权、禁止酷刑奠定了宪法基础。

2.《刑法》。

中国刑法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

1997年《刑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刑罚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该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该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9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的以上这些规定为惩罚实施酷刑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详细的规定。

(1)辩护权。

该法第4章专门对”辩护与代理”作出了规定。

例如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在于它提前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

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这种规定使得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为被告人准备辩护,因而在实际上严重地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

1996年《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的批准。

”(2)强制措施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6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并为这些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时限。

传唤和拘传。

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留。

第64条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该在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

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侯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审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待审关押。

该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存在着一种所谓的”收容审查”制度。

这种制度最早是用于城市治安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但后来演变成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对付那些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根据这种制度,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提出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将一个人关押3个月以上,甚至无限期地关押。

在80年代,尤其是在几次”严打”运动中,”收容审查”制度被公安机关广泛使用,甚至失去了控制。

它成为中国的一个主要的人权问题并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广泛批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人们曾就是否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有人认为这一制度是对付犯罪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应该废除。

立法机关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在对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拘留和逮捕的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

(3)证据和口供。

新《刑事诉讼法》还在证据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规定。

该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大改革就是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的法律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包含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拘留那一刻起就被推定为有罪并被称为犯罪分子。

直到80年代末”无罪推定”还被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或”精神污染”而受到批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这一原则在经过人们的激烈的讨论之后终于被立法部门所采纳。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

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

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

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