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要论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
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
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
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
(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
(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
(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
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论文题目: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所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包括保护权利、维护公正、弥补法律缺陷、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
通过分析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行政诉讼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目的;功能;法治一、引言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体为诉讼主体,以领导及其行政机关为被诉主体。
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是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所在,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机制,旨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受损害权益的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合法保护。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确保领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1. 维护公正行政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争议,维护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行政诉讼的存在,使领导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为的发生。
2. 弥补法律缺陷行政诉讼是治理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政规范不完善、法律空白、司法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
行政诉讼通过补充法律不足、填补法律空白的方式,弥补了法律缺陷,提高了法律的完善度和适用性。
3. 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诉讼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决策,促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慎重和规范,避免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

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摘要: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行政诉讼作用意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依靠和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
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腐败和违法现象,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以致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基于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便应运而生。
本文就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及其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行政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同时,行政权力具有优先权,是指行政权力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又由于行政权力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自我扩张性,造成该权力极易滥用,导致腐败。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正确行使其职权,就有必要对之进行监督,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正的实现。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篇一: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建设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特别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人们就提出了种种的质疑。
本文将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分析我国现存目的论的观点,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找出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目的论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保权说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6-02一、评介现存的主要观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兼具两者的目的。
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急需确定行政诉讼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目的论,只有确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模式。
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几种观点:(一)“维护监督说”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
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
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
所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
……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
论行政诉讼的本质和作用

论行政诉讼的本质和作用行政诉讼的本质和作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不当行为进行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本质是保护国家之权力不被滥用、保护公民之利益不被侵犯。
行政诉讼的本质在于制衡政府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它对外具有披露关系和竞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其权力很容易变得过于集中,滥用权力、扩大权力,从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因此,行政诉讼的本质在于制衡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行政诉讼能够解决权益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与政府机关之间的权益争端,避免因私下协商产生的权益纠纷。
其次,行政诉讼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政府机关侵害时,通过行政诉讼能够揭露并纠正政府不当行为,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诉讼能够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水平。
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进行法律程序,这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也能保证政府机关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结论总之,行政诉讼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其本质在于制衡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水平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机关的行政水平。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行政诉 讼 目的 的反 思 目的 , 一概 念在法 学 中有 特别 的功 能 . 这 利益法
、
学派 代表人 物耶 林在 自己的一部 重 要法理 学 著作 的 序 言 中指 出 : 目的是 全部 法律 的创 造 者 。 “ 每条 法律 规 则 的 产 生 都 源 于 一 种 目 的 , 即一 种 实 际 的 动
标 准 ,至于合 法权益 是否 受到 侵害 只有人 民法 院审 理裁 决后 才能 知道 。也就 是说 , 民 、 人和其他 组 公 法 织 的合 法权益 即使 没有 受到侵 害 , 民、 公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主观认为 其合法 权 益受 到侵 害一样 可 以提 起行 政 诉讼 。那 么 , 将行 政诉 讼 的 目的定为保 护公 民 、 法
确, 必然 导致行 政诉 讼在 理论上 存在 缺陷 , 在实践 上 出现滞后 。因此 ,必须对 行政诉 讼 的 目的进行反 思 和检讨 , 给予正 确 的定位 , 以使行 政诉 讼发 挥更 大 的
作用。
一
法 行使 职权 , 有三 元 目的的 特性 。这 一规定 , 具 在我 国行政 诉讼 制度 刚刚建 立初期 具有 积极 意义 ,但 随 着 我 国行政诉 讼制 度逐 步走 向成熟 ,其 局 限性 就表 现 出来 了 : 为保 障人 民法 院审 理案 件”实 际上 是行 “ 政 诉讼 的作 用 , 而不是 目的。 保护 公 民 、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这 一 目的多数 学者 是接 受的 。不 , 可否 认 , 政诉讼 是宪 法 的具 体 化 ,行 政诉讼 法 》 行 《 规 定 : 民、 人 和其他 组织认 为其 合法 权益 受到侵 害 公 法 就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 。这 一标 准是 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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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要论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行政诉讼目的问题长时间受到忽视。
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理论研究基本拘泥于制度的“政策图解”,或曰“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研究”,缺乏应有的理论境界。
在片面强调法学研究的实际功用的功利主义视角下,由于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而具体的指导,往往被视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论”。
因此,有必要阐明行政诉讼目的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正确的目的论可以培植或彰显一种“民告官”的正当性理念。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的意识形态传统,要在这样的土壤里移植一种“民可以告官,民能告倒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更需要培植和彰显关于该制度是合法正当的理念。
行政诉讼目的正是用来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建构带给广大民众的困惑的。
其次,目的论直接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解释。
目的论起着设计行政诉讼制度总体思路的作用,同时可以解释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具体而言,不同的行政诉讼目的就会导致不同的行政诉讼审理原则、不同的受案范围、不同的案件管辖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设置、不同的当事人制度、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判决方式,等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目的论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一、行政诉讼及其目的: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一)行政诉讼目的之学理分析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展开,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1正确理解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把握行政诉讼的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国家立法机构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或间接确立的行政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是经过立法者主观选择和判断之后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立法者在确立行政诉讼目的时可能会考虑一系列具体因素,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宪政和法治进程、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社会的文化传统等等,立法者经过全面的衡量,将行政诉讼目的确立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典之中。
不同国家和社会可能在价值取向上有不同的原则和侧重,从而形成不同的行政诉讼目的模式;因此,行政诉讼目的不是普适的,我们谈的是中国式的。
行政诉讼目的方面的研究,我国理论界讨论较少,很多学者直接从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目的的研究中“拿来主义”,较为独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21、保护说。
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且它唯一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离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不会有行政诉讼。
2、监督说。
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保护是监督的自然结果。
权力分立和人民主权的宪政基础决定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为实现人民主权也须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赋予公民行政诉讼诉权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以达监督的目的。
保护不是行政诉讼的特殊目的,任何法律都具保护目的,监督才能体现行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从立法过程及立法内容看,表明目的不是保护而是监督。
3、双重目的说。
认为行政诉讼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包括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认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
4、三重目的说。
认为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查行政案件;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观点依据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
5、依法行政说。
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应当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将目的概括为依法行政,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又符合了利用者的需要。
立法者眼里,秩序是首要的基本价值,依法行政才能实现行政秩序;在法院的立场,司法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当事人角度,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保障自身利益安全,从而实现利益。
3此外,还有所谓的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和多重目的说等等,要么是照搬照抄民事诉讼目的的相关学说,要么是将行政诉讼目的混同于行政诉讼参与各方的诉讼目标,在此不一一赘述。
我国台湾学者在行政诉讼目的方面也作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主要提出了三种理论:一、权利保护说,此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人民利益时,“行政诉讼乃一种谋求立法与行政协调的权利保护制度”;二、法规维持说,此说认为“以促使法规正当适用及维护法律尊严,为行政诉讼之主要目标”,至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乃其附带的结果;三、折衷说,此说认为维持法规尊严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手段”,保障人民权利是维护法规尊严的“目的”,手段与目的均不能偏废,才能达至行政诉讼的宗旨。
4这些理论可谓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很好借镜,当然立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作的实践和大环境仍是首要的。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目的,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等目的;行政诉讼目的的认定建立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须从立法的背景和动因中考察,也须考虑到当前的时代要求。
(二)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一直存在争论,莫衷一是。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有学者提出:“过去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法规,但极不完备,以致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投告无门,或者由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公民的控告、申诉长期不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5这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
还有学者分析了当时立法的实际情况,“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倾向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和有效行政。
…最后立法者主要采用了第一种意见,但也吸收了第二种意见的合理部分。
”6行政诉讼法第1条表达了上述立法目的,可以说立法采取了双重目的说。
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分析来看,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同时具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条规定字面意义上看,“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就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很显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目的中居于主要地位(如果不是唯一的话)。
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结果在语义诠释学上是可以说得通的。
当然,关键在于我们为什么作如此解释,而不作双重目的的解释;现在我们只是说明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定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并不存在“脱法”的问题;并且立法意图中指明的双重立法目的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因为法律一旦制定便有了独立的生命力,即具有后现代主义鼓吹的“杀死作者”的全新意义,这也为从事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大多学者所赞同。
我们主张,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理由主要在于:首先,我们是在宪政语境中看待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意义的,为实现“民告官”的真正意义上的对峙和平衡,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或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
同时,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而中国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时代意义。
其次,从行政诉讼的产生看,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没有行政主体一方对相对人事法权益的侵害,即不会存在行政诉讼。
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
7再次,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对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
民之所以要告官,原因在于行政管理中民始终处于服从地位,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忍受;若无行政诉讼,难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免受其约束,从而达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法律上的平衡。
最后,行政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须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维护。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特权,行政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即可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管理,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
因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无从谈起。
8另外,法律也没有权力要求相对人通过“私人诉讼”的方式代替国家对行政机关加以监督或者维护。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维护。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9因为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假定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
由是观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决不是赋予。
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
当然,我们说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中国行政诉讼在解决“民告官”的行政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也不否认通过行政诉讼起到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监督说和依法行政说的问题在于将目的与功能混淆了。
有人将后两者划入行政诉讼的目的,哪怕是次要目的,也是我们不能赞同的,因为双重乃至多重目的存在会冲淡主要目的的意义,并且在目的冲突时带来极大混乱。
二、行政诉讼目的实现之现状分析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及一年之后的实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辟了一条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十余年来,中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至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60308件,其中1998年受案98463件,是1989年受案的10倍。
10经过审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和制止了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消除、减少了因违法行政给国家行政管理的负面影响,较好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