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基本目的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是由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和约束的。

行政诉讼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然而,在实际的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进行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2014年和2017年分别颁布实施的两部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时限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诉讼的周期大大缩短,提高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性。

此外,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工作做出了许多改进,但在实践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特点,对行政诉讼的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送达,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

除了电子送达,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的质证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这一规定有效地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摘要:1.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目的2.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5.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6.行政诉讼法的历史修订正文: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1989 年4 月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17 年6 月27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内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受理行政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的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刁越男【摘要】实施近25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法》终于在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极具标志意义。

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为:首要目的是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基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特有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1页(P129-)【关键词】行政诉讼;公正及时;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作者】刁越男【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行政诉讼保护公民的特点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不认为此为侵权,由此产生了行政争议,公民不服便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够对争议予以公正裁判。

由此,行政诉讼是公民主动向法院提起,而法院则是被动的。

法院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其中,将“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删除了“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从而明确的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四重目的:法院公正、及时审判,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适用主体是法院,法院作为相对中立的审判机关,“公正、及时”是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最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要求全面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裁量适当,切实解决矛盾和争议。

及时是要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正所谓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新法对法院审判环节的规定实则对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

行政诉讼法(多选题)B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5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A 、法律B 、法规C 、规章D 、规范性文件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57、(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公民B 、法人C 、其他组织D 、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AB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58、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的「涉。

A 、人大常委会B 、行政机关C 、社会团体D 、和个人参考答案: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15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 、合议B 、回避C 、公开审判D 、两审终审参考答案:A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60、根据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 、拘留B 、罚款G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D 、没收财物参考答案:ABC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答辩书

行政诉讼答辩书

行政诉讼答辩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针对原告[原告姓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人代表被告[被告名称]及其相关部门,谨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如下答辩:一、行政诉讼背景及目的本案涉及原告对我方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质疑,并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反驳意见及证据对于原告的主张,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及证据:1.原告所提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我方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我方将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反驳,并说明其不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三、对原告主张的质疑与分析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我方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解读存在误解,我方将依法进行解释和澄清。

2.原告所提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我方将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反驳。

四、法律规定与案例引用在本案中,我方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方也参考了相关案例,确保在本案中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五、对原告诉求的批驳与纠正对于原告诉求中不符合事实、不合规格的部分,我方将依法进行批驳与纠正,并说明其请求无法获得支持的原因。

六、提请法庭注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方提请法庭注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我方也将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确保本案得到妥善处理。

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如原告存在不当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给予适当处罚或改正错误意见。

八、结束语我方尊重法院的审判权,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手段,用于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当限制的争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受到了不当限制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是否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通过内部调解和审查,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后仍不满意或者不服从复议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下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处理行政纠纷,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总结来说,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相对简单和快速,但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权力
相对有限;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手段,程序相对复杂和漫长,但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权力更加具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导读: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诉讼法的意义、目的以及特点三方面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1、行政诉讼法的出现行政诉讼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

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数国家的许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规定了实体法规范,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法规范。

而在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中,实体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开,形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德国的《联邦行政诉讼法》等。

有的国家还设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把程序法同实体法逐步分开来形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3、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4、基本原则这部法典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基本目的行政诉讼基本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定位,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运转和实际成效。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学术界多有争议。

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此种争议不再只是理论层面上的纷争,更关系到立法的选择和安排,即如何具体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之中。

本文从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理论纷争入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及其落实机制展开探讨,以期能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一、立法中的争议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还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都存在争论,莫衷一是。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就有学者提出:“过去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法规,但极不完备,以致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投告无门,或者由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公民的控告、申诉长期不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①这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

《行政诉讼法》制定中,出现了保护公民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观点之争。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对此并不否认,但同时强调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①《行政诉讼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②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来看,当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看,我们可以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理解为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居于立法目的中的主要地位;而且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语义诠释学上也可以说得通。

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争议,不仅没有因《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停止,反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其中不乏激烈的批评,矛头直指《行政诉讼法》第1条中“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

③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目的载入《行政诉讼法》,既有主观认识的误区,也是彼时现实使然。

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后,合法的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固然表现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败诉,但这只是诉讼结果的客观反映,并不能改变行政诉讼的宗旨,不能把行为或制度的目的与行为或制度产生的附随效果混为一谈。

当然,不可否认,这一认识与其时行政权强大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健全等有关。

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宜将维护行政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目的,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目前,可以见到的不同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均删除了这一内容。

有充足的理由可以预见,维护行政权力这一目的会为未来的《行政诉讼法》所摒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论争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不再会出现。

事实上,针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已悄然发生转换。

近十年来,对此问题的争议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之上。

④在这三重目的中,解决行政争议并未出现在《行政诉讼法》中,是学术界对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的本质反思的结果。

较早将解决行政争议或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目的探讨的,见诸《行政诉讼程序目的论》一文。

⑤虽然该文是从批判工具主义(诉讼)程序观角度展开分析的,但却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与区分中推演出行政诉讼具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目的。

这一认识近年来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和认可。

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明确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之中,但二者关系的处理则是重要问题。

表面上看,将监督行政机关与保护公民权益并置为行政诉讼目的似乎没有问题。

监督行政机关可以达成保护公民权益,而保护公民权益正需要将行政机关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

就一般意义上分析,这一论证很合理、很完美。

然而,深入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而深刻的差异,并因此会给行政诉讼安排带来重大的不同。

监督行政机关着眼于促进行政的正当、合法、有序地运转,致力于营造客观的良好的行政秩序,因此行政诉讼的安排必然聚集于对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判定。

相反,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意在于保护个体的权益,而不是客观的行政秩序,相应的行政诉讼的安排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如何予以救济。

二、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就单纯的行政诉讼目的确定而言,目前修改《行政诉讼法》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是如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作出抉择。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把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排除在未来行政诉讼目的之外。

这一观点意在强化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初衷及设想总体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但仅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却有绝对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性。

作为复杂系统或制度安排中一环的行政诉讼,其建立往往并非基于一种目的,而常常是多重目的。

客观而言,目前世界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安排的确也展现出多种面相,存在不少多重目的并存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并存,①甚至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

③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公民权益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虽然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但保护公民权益与后二者之间并非绝然对立,相反在诸多情况下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依赖于后二者。

行政诉讼作一种诉讼形态,其必须满足诉讼所必需的结构特性。

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对峙、对抗为前提,围绕双方的行政争议而展开,并通过消除、解决争议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

解决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成为公众、争议各方诉诸行政诉讼的预期目的并进而成为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的,脱离开解决行政争议,则保护公民权益无从实现。

同时,正是由于行政争议的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建立必然带有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目的,而要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使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受到审查和监督,否则保护公民权益也可能成为空谈。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制度,系通过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目的的。

这一诉讼安排契合依法行政原理要求,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具有行政合法性控制的主张顺理成章。

即使在“重视人民权益保护之今日”,这一观点“亦仍占有关键性地位”。

④因此,在我们看来,允许多重目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三者地位同等重要。

修改《行政诉讼法》必须解决保护公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和优先顺序,以避免上文已论及的三者之间特别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就行政诉讼产生及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言,其本质正在于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同等地位,矫正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居高临下的局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说理、表达不满和获得救济的机会。

因此,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三者之间出现冲突和不一致。

基于此,可以考虑将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内容修改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①我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或者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在于: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

而中国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时代意义。

从行政诉讼的产生看,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行政主体一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不会存在行政诉讼。

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

②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对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

民之所以要告官,原因在于行政管理中“民”始终处于服从于“官”的地位,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忍受;若无行政诉讼,难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免受其约束,从而达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法律上的平衡。

行政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须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维护。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特权,行政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即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管理,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

因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无从谈起。

③有人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这不是表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吗?若法院判决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不正是保障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④因为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假定其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

由是观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决不是赋予。

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

当然,我们说中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行政诉讼的解决争议的功能,也不否认行政诉讼客观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