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 【导语】 在当今社会中,行政公益诉讼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通过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旨在为您提供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的视角和思考。
【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的背景和意义】 1. 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组织或法律规定的单位、个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促进了政府的合法行政,并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的定义和目的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是指公益组织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中,为了达到和解、协商的目的而进行的磋商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磋商,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途径,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效果,减少行政诉讼的耗时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的编写要点】 1. 笔录的内容和结构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磋商的目的、背景和议题;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磋商的约定事项等。笔录要简明扼要,客观准确地记录磋商的全过程。
2. 笔录的撰写技巧和要求 (1)行文准确、简洁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的语言应简练、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确保让读者清晰地了解磋商过程和达成的共识。
(2)行文逻辑清晰 笔录的内容应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叙述,逻辑清晰。可以根据磋商的议题和内容进行分类,使得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磋商的全貌。
(3)客观公正、客观描述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应该客观、公正地描述磋商过程中涉及的事实、意见和建议。应该尽量避免个人主观色彩的插入,确保无误地记录磋商结果。 (4)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数据支持 为了使得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笔录更有说服力,可通过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数据支持磋商结果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读后感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读后感这本书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实在。
它没有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上来就给你把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摆得明明白白。
就像一个老师傅在教小徒弟,从最基本的概念开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都是些啥角色,这对于像我这种行政诉讼法的小白来说,简直就是雪中送炭。
我感觉自己就像在黑暗中摸索的人突然被点亮了一盏灯,虽然这盏灯可能一开始光线不是特别强,但足以让我找到前行的方向。
再深入读下去,我发现书中的案例特别有趣。
这些案例可不是干巴巴地摆在那里,而是像一个个生动的小故事。
何海波就像一个故事大王,把这些行政诉讼的案例讲得绘声绘色。
通过这些案例,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突然就活了起来。
比如说有个案例讲一个小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纠纷,我就好像看到了那个在街边摆摊的小贩一脸无奈,而城管在依法执行任务时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
这个时候,法律条文不再是纸上冰冷的文字,而是解决这些实际矛盾的工具。
这些案例让我明白,行政诉讼法不是高高在上的东西,它就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这本书也有让我“头疼”的地方。
因为行政诉讼法涉及到的内容实在是太多太杂了,有时候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像是走进了一个满是分岔路的森林,一不小心就容易迷失方向。
那些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细节,什么立案、审理、判决的各种条件和规定,感觉就像一团乱麻。
但是,这也正是这本书的价值所在。
它不会因为复杂就简化内容,而是全面地呈现给读者。
就像要攀登高峰必须要经历艰难的路程一样,想要真正掌握行政诉讼法,就得克服这些复杂的内容。
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以前我总觉得行政诉讼离我很远,那是政府、法院和那些打官司的人才关心的事。
现在我知道了,它其实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比如说我们对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本书让我从一个旁观者变成了一个潜在的参与者,我开始关注身边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要是有问题,我觉得我都有底气去理论理论了。
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工作总结

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工作总结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都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
它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件大事,将对整个政府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对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贯彻,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日益增强,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一、市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级领导特别注重对该法的学习及贯彻实施。
特别在2000年以来,全市市级政府领导没人持有一本《行政诉讼法》(单行本),在每半年一次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学习中,至少每两年有一次培训学习内容中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
凡是新到我市的市级领导必须进行《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内容的法律培训。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市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司法监督对于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性。
我市从未有干预、限制法院立案、办案的现象,始终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认真地对待行政应诉案件,对待较小的应诉案件,指派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及时应诉;对较大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案情调研会议,组织调研安排、答辩及出庭应诉工作;对案情较大、涉及面广,有较大影响力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情调查、答辩及出庭情况召开调研会,进行调研,解决应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应诉案件结束后,市政府领导要求政府办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政府胜诉的案件,查找当事人诉讼是否与政府工作不当有关,借以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提高;对政府败诉的案件,要求政府及部门根据败诉的原因,加强法律学习,借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并积极配合法院审判,认真履行行政判决、裁定。
我市新一届的领导班子对我市的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部门一把手要尽可能地亲自出庭参与行政应诉,如近期我市公安局长王志刚就亲自出庭参加治安行政案件的应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
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
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
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主编:沈福俊;副主编: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
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
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1)案例崭新而典型。
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
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 分析深入而精到。
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
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
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诉讼败诉发言材料

行政诉讼败诉发言材料
尊敬的法庭各位尊敬的法官:
大家好,我是原告方的代表,今天非常感谢法庭给我们提供了发言的机会。
虽然我们在这次的行政诉讼中败诉,但我们希望能够在这里表达一些我们的观点和看法。
我们作为原告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尽力提出了证据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但最终法庭并未采纳我们的主张。
虽然我们败诉了,但我们对法庭的判决表示尊重和接受。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与客观的,法庭的判决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权威性裁决。
我们不会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或有任何不当行为。
在这次诉讼中我们认识到了我们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
或许我们在证据收集方面有所欠缺,或者在法律解释上有所误判。
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对于这种失败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和吸取经验教训。
虽然我们败诉了,但诉讼并不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我们要继续努力,不断追寻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问题,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代表原告方再次感谢法庭给与我们的公正审理,并向各位法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谢谢大家!。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总结这些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流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一种比较新颖的观点提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引进“价值衡量”,通过“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标准,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标准,还应存在其他分配方式,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
本文在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内涵后,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大致描绘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以期达成对其比较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行政诉讼法》引入的。
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它的内容是“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明确,所以需要进行界定。
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并无不同,只是各自的分配规则相异而已。
因此,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是界定举证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界定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历史形态作点介绍,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
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
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
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试析决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 um N o.101)试析决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量何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公民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的关系,对各方主体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受案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以来,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迁,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较为直观的变化轨迹。
从这种变迁的表面现象和现有相关规定可以提炼出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以加深认识。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权;司法权;行政权;变量中图分类号:D 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025—03一、前言一般而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哪些行政争议案件并对其进行审查。
应当注意到,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执行案件,“受案是相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丽言的,准确地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表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㈣1|。
变量,作为一个多义词,它在不同的学科中有着不同的定义方法。
本文将其归纳为:不断变化着的、可呈现为不同状态且有差异的某种特征或因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映了相对人诉权的范围大小、行政权接受司法监督的范围以及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广度。
为实现公民权、司法权、行政权关系的合理平衡,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当从各方面考虑决定这一范围的若干变量,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变迁简述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据此,只有某单项法律具体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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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
10-00
摘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一个基础性和前提
性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运作应以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目的,将
前者作为直接目的,后者作为根本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中突出权利
救济目的,同时兼顾由行政诉讼特殊性所决定的司法审查目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的目的 到权益保护 司法监督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
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行政诉
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
不但可以为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提供一种基本理论,而且可以为行
政审判实践提供法律适用上的指导。研究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要了
解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功能的关系。
一、国内外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情况
国外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英美
法学者倾向于认为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控权论,但是司法审查的目
的却是权利保护论。因为“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模式是假定个人优
先于社会的,而且在注重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宪法理论指引下,司法
审查的目的只能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德
国和法国对目的的界定有所不同,在德国,“为公民提供无漏洞、
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法国,“行政诉讼
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法
律”。
国内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研究主要有五种观点:(一)三
重目的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保证人民法院
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二)双重目的说。该说
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个方面,且两者是统一的。(三)
监督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并认为,任何法律都有“保护”的目的,“监督”才能体现行
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四)依法行政说。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
的应当是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从立法者的
角度看,依法行政才能实现行政秩序;从法院的角度看,司法审查
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当事人的角度
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保障自身利益安全。(五)权益保护说。
该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唯一性,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行政诉讼目的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是指“独立于或者相对独立于行政机
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审判权并依照司法
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必须对行政诉讼这一法律范畴进行界定
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目的的差异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
多种不同的内涵,从部门法的角度,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诉讼法;
从法学的角度,行政诉讼被冠以行政诉讼法学;在运作的层面,行
政诉讼被诠释为行政诉讼活动及其过程;在存在的层面,行政诉讼
又被理解为行政诉讼制度。”
(二)必须理解两对基本范畴的关系
1.行政诉讼的价值与目的关系。行政诉讼的价值与目的是两个
紧密联系的范畴。行政诉讼的价值统率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
的价值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诉讼目的的选择和建构。行政
诉讼的目的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价值,不能与价值背道而驰。
2.行政诉讼的功能与目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功能与目的也是两
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范畴。行政诉讼的目的决定行政诉讼制
度的建构,进而决定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行政诉讼的具有控权功
能、平衡功能、保障人权功能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体现了行政
诉讼的目的,并促进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三、行政诉讼目的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指“从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
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行政诉讼及
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设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目的体现了行政诉讼相区别于民事诉讼、刑
事诉讼的特殊性。根据平衡论,现行行政法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的。
首先,从行政诉讼的提起来看,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
己合法权益时,依法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
为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
为。
其次,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
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
讼,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可能违法的行政行为,
可以看出诉讼的基准界定在行政行为。
第三,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来看,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是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
法律关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直接指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
行监督。
第四,从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维持、撤销、履行和变更判决都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反
映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第五,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来看,根据平衡论,行政法应该对行
政权力和公民权进行平衡,行政诉讼制度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
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地位相比处于优势,行政权
有可能对公民权造成侵害,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对行政权力与公民
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
四、行政诉讼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不但可以为
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提供立法指导,而且可以为行政审判中的法律
适用提供司法指导。
首先,司法审查目的与权益保护目的是密不可分的。“行政诉讼
制度既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法院在对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作出行政判决,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并纠
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
判决、变更判决等,直接表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是行
政行为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法院判决对行政行为
的监督最终会作用于相对人,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注意的是,两者具有层次关系。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
查制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虽然是行政
诉讼的目的之一,但是并不意味着把行政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唯一途径,“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其实是全方位
和多层次的,既有司法机关的审查,又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
督,此外还有社会舆论等的约束。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向忠诚.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河北法学.2004 年第12 期.
[3]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问题研究.湖南出版社.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