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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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谈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谈保险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是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方面提供保障。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等各方面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基本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围绕诚实信用原则来谈一谈保险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保持诚信。

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服务和产品的主体,在保险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效保单,将保险金及时赔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公正、透明地进行理赔,以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公正、透明地赔付保险金,将会破坏其诚信形象,导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该保持诚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代表,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代理人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他们应该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和产品。

但是,有些保险代理人目的纯粹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虚假宣传和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困扰。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代理人必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

再者,被保险人也应当保持诚信。

被保险人是获得保险保障的一方,他承担着保险费的支付义务,同时也应该保持诚信,尽力避免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被保险物的价值,避免出现虚假保单;在理赔时也应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理赔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决策,导致理赔无法及时处理,进而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对其信用记录造成影响。

最后,保险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诚实、欺诈行为。

这类行为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等方面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和保险条款,以获取不当的利益或牟取非法收益。

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

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

收稿日期:2006-11-17作者简介:张丽萍(1974—),女,河北邯郸人,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摘要: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构建诚信保险业,切实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功能,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的适用与缺失及构建诚信保险业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保险理赔;保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288(2007)01-0107-03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张丽萍(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山东潍坊261061)保险业在我国自1979年恢复以来,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时期,“十五”以来,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5.29%,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保险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促进改革、稳定社会、保障经济和造福民众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业在诚实信用方面遭遇了很多问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刘京生说,“保险业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仅仅是由于个别人和个别机构的误导、欺诈行为,就对整个行业诚信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业发展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诚信的问题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成为中国保险业心中的痛。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保险法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其实,发展中的中国保险业早已明确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问题,并在2002年修订、2003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明确地写进了法律,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新的《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管理、信息披露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投保人的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当前保险的诚信缺失与构建

当前保险的诚信缺失与构建

当前保险的诚信缺失与构建保险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负责着风险分散和社会保障的重任。

然而,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着不诚信的行为,如虚高保费、拖延赔付、编造保单等,已经严重干扰到了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险的诚信缺失问题成为当前保险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在保证经营合法性的基础上,构建保险诚信体系,成为了保险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第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控机制。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不合理、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品质下降,进而影响保险合同、服务质量等方面。

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管理,健全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并通过科技手段来增强把控能力,防范内部欺诈行为。

其次,完善服务质量,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规范保险合同、明确保险期限、增强信息披露等措施,提高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增强保险产品市场流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坚持主动公开信息,增强行业诚信意识。

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司治理报告、业务报告、财务报告等,倡导诚信经营,提高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在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要充分披露产品的优缺点、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保费计算方式与收益情况等,提醒消费者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保险购买的透明度。

第三,强化监管力度,维护行业诚信。

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违规惩戒机制,及时依法打击不良行为,建立起全行业的保险基础设施体系。

对于一些离岸保险公司或虚假保险机构的惩戒应依法从严处理。

同时加强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组织,提高行业自律的强度,筑牢行业诚信的防线。

当前,保险行业存在透明度不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也让保险公司面临着更换诚信、维护公信的压力。

构建保险诚信体系,需要全行业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并通过机制创新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来促进行业自发规范发展和健康增长。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1.保险条款不明确保险条款是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条款存在表述模糊、责任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客户在理解保险条款时产生困惑和疑虑。

2.保险理赔困难理赔流程复杂、等待时间长、手续繁琐等是客户对保险理赔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客户在申请理赔时遇到诸多困难。

3.保险服务不满意服务质量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部分保险公司服务态度不佳、响应速度慢、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导致客户对保险服务产生不满。

4.保险费用过高保险费用是客户考虑购买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部分保险产品费用过高,使得客户在购买时产生犹豫和负担感。

5.保险条款难以理解由于保险条款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文,许多客户在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时感到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客户的购买决策,也可能导致后期理赔时产生争议。

6.保险保障不足部分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额不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在购买后,客户可能会发现自己获得的保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7.保险产品单一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产品相对单一,缺乏多样化选择。

这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只能选择有限的几种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8.保险购买渠道不足尽管互联网保险销售日益普遍,但部分客户仍习惯于线下购买保险。

然而,部分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少,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时面临不便。

二、建议和措施1.明确保险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阅读和理解能力,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述责任范围、理赔流程等相关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确保其向客户传递的信息准确无误。

2.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通过加强内部协作和信息共享,缩短理赔审核时间,加快理赔速度。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姓名:潘佩佩金融工程学号:26110120「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

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诚信原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二、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2.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行业的用户信任问题与服务优化

保险行业的用户信任问题与服务优化

保险行业的用户信任问题与服务优化一、引言保险行业是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务安全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虚假宣传以及理赔繁琐等原因,保险行业的用户信任问题一直存在。

本文将探讨当前保险行业中用户信任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改善和服务优化的建议。

二、用户信任问题的原因1. 信息不对称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公司具有更多关于产品细节和利益分配的信息,而用户则往往对此知之甚少。

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用户不确定性增加,使得他们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产生了疑虑。

2. 虚假宣传有些保险公司会夸大产品销售点或者承诺无法兑现的福利待遇。

这种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并进一步削弱了用户对整个行业的信任。

3. 理赔繁琐理赔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许多用户在遭受意外事故后面临着繁琐的理赔程序,导致他们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

三、解决用户信任问题的方法1. 加强信息透明度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向用户提供更多关于产品细节和利益分配的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所购买的产品。

同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展示各种保险产品以及其特点和费用,并及时更新信息。

2. 建立诚信机制各保险公司应公开承诺遵守道德和法规,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兑现既定承诺。

此外,一些外部机构可以参与其中,对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帮助消费者选择可信赖的保险公司。

3. 简化理赔流程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和增强用户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各大保险公司应该共同努力简化理赔流程,减少繁文缛式的手续。

引入简化流程和技术手段,如在线申报、自动核赔等,可以极大地提高理赔效率。

4. 优化客户服务加大对客户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在帮助客户处理问题和解决投诉方面加强沟通和效率。

建立多渠道的反馈机制,鼓励用户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用户的需求和关切。

四、服务优化案例分享以下是一些保险行业中针对用户信任问题进行服务优化的成功案例:1. 保险网上销售平台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在线销售平台,使得用户可以直接在网上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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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

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

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

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

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

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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