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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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诚实守信方面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坚持诚实守信方面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坚持诚实守信方面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近期公司发生了一些诚信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信誉,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和诚信水平,公司已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内部监管,设立诚信管理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

2.严格执行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诚信规定的员工进行惩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加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客户诚信档案,对不诚信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限制和惩处。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条款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5.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管,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切实维护公司的财务诚信。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诚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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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诚信问题及解决方案

政府部门诚信问题及解决方案

政府部门诚信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其诚信尤为重要,而政府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政府部门诚信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政府部门诚信问题的表现政府部门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力滥用、腐败、拖延执法等方面。

具体表现如下:1.权力滥用政府部门拥有很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有时候可能被滥用。

比如一些政府官员,由于其职位的特殊性,可以为自己亲友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损害公共利益。

2.腐败当政府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不是为公众服务时,就会出现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会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3.拖延执法政府部门执法的延迟处理也是一种诚信问题。

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使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二、政府部门诚信问题的根源政府部门诚信问题的根源是人心的扭曲。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政府官员只注重个人利益,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一些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不善、法制建设不完善也是导致诚信问题的主要因素。

三、政府部门诚信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政府部门诚信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着力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政府部门的领导层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腐败进行零容忍。

加强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建设廉政文化,使政府机构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工作,最大化地维护公共利益。

2.加强法制建设政府部门的诚信也有赖于法制的完善。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权力的监察和制约,并保证政府官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3.鼓励社会监督通过传媒、反腐倡廉教育、社会监督等手段,鼓励公众参与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和反馈,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

4.建设宏观调控机制政府应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布局,避免出现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总之,政府部门诚信问题既影响了政府官员的形象,也影响了政府机构的效能。

政府部门应坚持诚实、公正、透明、负责任的原则,加强自我管理,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由上至下的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为国家的长远发展维护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诚信原则 改善 建议

诚信原则 改善 建议

诚信原则改善建议
标题,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改善建议。

诚信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在商业、
政治、教育和个人生活等各个领域,诚信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诚信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我们需
要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提出一些改善建议。

首先,企业应该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文化。

企业是社会经
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而诚信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

企业可以通过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诚信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诚
信意识和道德水平,从而推动企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升。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各种违法
违规行为。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
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提高违
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教育部门应该加强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道
德品质。

教育是培养未来社会人才的摇篮,应该通过课程设置和教
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培养他们诚实守信的品质。

最后,个人应该自觉践行诚信原则,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自觉维护社会诚信环境,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改善建议,需要企业、政府、教育部门和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共识,才能有效推动诚信环境的改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缘故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缘故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看起来一个险恶的漩涡,大伙儿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专门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抗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爱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差不多是中国社会中专门普遍的现象、专门危险的事实、专门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关于诚信危机的显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峻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同意、不能被人们良知所同意。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专门重视那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进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确实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确实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显现。

专门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显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判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一直是我们不断强调的重要品质和行为准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问题和现象也日益突出,令人担忧。

本文将深入探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表面讲诚信、实则敷衍了事讲诚信是我们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在表面上讲究诚信,但实际上却是敷衍了事。

以工作中的承诺为例,有些人口头承诺了某项工作,但却推诿责任或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这种表面讲诚信、实则敷衍了事的现象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三、规矩守纪律的模糊认知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对规矩守纪律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对文明礼仪、交通规则等方面存在着忽视和宽容的态度,导致了道德风险增加和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

这种规矩守纪律的模糊认知,需要我们更加强调社会公德和个人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重塑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性在面对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时,我们需要重塑其重要性,并加强教育和引导。

例如在教育领域,学校和家庭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其守规守纪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在企业管理中,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员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重塑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重要性,推动社会风气的正面发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行为准则。

只有真正做到诚信守规,才能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机会,才能真正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践行诚信守规,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总结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牢记诚信重于金钱,规矩大于利益的道理,自觉践行诚信守规,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

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完善论文1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缺陷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

“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

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

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

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1.3 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

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

当代大学生诚信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代大学生诚信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代大学生诚信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大学生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后继力量,也是社会群体中成长起来的精英和骨干力量。

做好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特别是德育教育,将对我国今后的发展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而诚信教育正是大学生德育教育中的重要一环。

因此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用理性的心态正确评价大学生的诚信现状,分析并认清出现造成诚信问题的原因,才能找到提高大学生诚信问题的切实有效方法。

一、当前大学生所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国家政策、体制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的转型过程中,在这期间各种思潮涌现,其中也包含一些消极因素并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具体到诚信素质上则主要表现为:1.抄袭论文、考试打小抄的现象频频出现现在很多高校的考试作弊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被很多同学视为拿到毕业证的“法宝”,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作弊手段高科技化,做作业互相抄袭。

还有同学公然剽窃他人的论文,据为己有,伪造各种实验数据。

作弊手段真可谓花样百出。

2. 信用意识淡薄恶意拖逃贷款、故意欠缴学费、随意撕毁协约等是其主要表现。

还有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不严肃对待,随意违约毁约等。

这都是缺乏信用意识的突出表现。

3. 欺瞒师长同学有的学生为逃课或者迟到用尽各种办法,想尽各种理由;更有的同学为了一己之利,不惜骗自己的同学好友参加传销组织,害己的同时又害人;也有的同学欺骗家长,肆意挥霍家长给的学费。

以上现象都反映了部分大学生道德中阴暗的一面。

4. 网络道德缺失大学生是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

但是有的学生浏览不健康网站,制造传播病毒,甚至在网络上造谣诽谤,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网络秩序。

二、大学生产生诚信问题的主要原因1. 自身修养大学生往往涉世不深,道德评判和独立思辨能力均有欠缺,所以他们很容易被一些错误消极的思想给误导,从而造成他们诚信观念的缺失。

也有些学生是自控能力和道德规范行为的自觉性不强。

另外还有少数学生责任感不强,为达目的,不惜背信弃义,偏离诚信原则。

当前解决诚信问题的对策思考

当前解决诚信问题的对策思考

当前解决诚信问题的对策思考1. 介绍诚信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商业、教育、政治等各个领域,诚信问题的出现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解决诚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当前解决诚信问题的对策思考。

2. 对策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2.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社会诚信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为解决诚信问题,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对于商业领域、教育领域等高风险领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明确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将对维护社会诚信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2.2 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除了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违者受到及时、公正、严厉的惩罚。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减少因司法腐败等问题导致的判决失信的情况。

3. 对策二: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3.1 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国家应建立公民诚信档案,记录每个公民的信用信息。

通过对个人的信用评估和记录,引导公民遵守诚信原则,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同时,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违约个体进行惩罚和警示,加强对诚信的保护和奖励。

3.2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除了公民诚信档案,国家还应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记录,给予守信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这将有效地引导企业遵守诚信原则,推动商业领域的诚信建设。

4. 对策三:加强教育和宣传4.1 增加诚信教育的力度诚信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需要通过教育来培养和树立。

国家应加强诚信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将诚信教育纳入各个年级的课程中。

通过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行为准则。

4.2 加强社会宣传除了教育,社会宣传也是解决诚信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对诚信问题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关注诚信问题,并提供解决诚信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同时,通过宣传案例和成功经验,树立正面典范,鼓励人们遵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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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姓名:潘佩佩金融工程学号:26110120「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

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

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

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

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

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

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

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

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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