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 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 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 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 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 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 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 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以最大诚信的态度进行交涉和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除信息不对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涉中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等的情况。
例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个人和风险情况,而保险公司也需要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和风险提示,确保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涉及的风险。
2.自愿订立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自愿订立合同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强迫或误导。
保险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
3.客观审慎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保持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保险合同中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充分保护。
例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并根据自己的风险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4.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保持诚实和信用的态度,如实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和理赔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及时、公平、诚实地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确保投保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赔偿。
5.保险经纪人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经纪人在履行职责时以诚实、勤勉、谨慎和忠实的态度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保险经纪人应当充分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提供适合的保险方案,并在投保、理赔等环节为投保人提供协助和指导。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市场运作的基础,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市场也存在一些道德风险和道德灰色地带,例如虚假保险、保险诈骗等问题,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要以最大的诚信原则来做人做事。
这是商业社会中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商业合作中最重要的信誉和信任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诚实守信。
做生意要讲诚信,不偷不抢,不欺不瞒,做到言而有信,守信用,才能互相信任,合作得更好。
2. 尊重契约。
任何商业合作都需要签订合同,签署合同就要遵守其中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合约规定,确保对方的利益。
3. 诚实宣传。
通过真实、客观的宣传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夸大虚假,以免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形象。
4. 保密秘密。
商业合作中涉及到的一些商业机密和机要信息,应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避免损害自己和合作方的商业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商业合作,特别是跨国企业或者大型公司之间的合作,其作用更加明显。
如果合作方都能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合作双方的关系会更加稳定,并且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良好关系。
相反,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诚信,那么合作关系就难以长久维持。
在商业社会中,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无形的财富,是维护商业合作的基石。
只有坚守最大诚信原则,才能构建信任、合作的团队,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介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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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其实,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为了防范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又兼顾业务实际需要,只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约定"本保险合同自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就能有效地控制如本案发生的不该发生的风险。
本例思考
本案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末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那么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宽容的条件下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却采取一拖二磨的做法,迟迟不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此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本案保险人却牵就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来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反而不加核实检查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事实上,保险公司又再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以至于最后事态发展到法律都不能原谅的被动局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申"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案进行赔偿。当然,投保人这种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此案投保人是法人,则保险人可以不赔付。因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通常适用于自然投保人。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 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一、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用标准的学术语言可以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 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 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
(一)告知的定义
2、狭义: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 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3、保险实务中:指的是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 订立后标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告知, 一般称为通知。
(二)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
(三)告知的方式
自主学习:
请同学们自学必 须告知的内容和无须 告知内容!(P27)
三案、例案例分析
万兴公司2010年在其债权人的要求下投保保 证保险,2012年万兴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偿付 债务,随即向保险公司请求代为支付债务。保险 公司在仔细审查双发签订合同时万兴公司交到保 险公司处的会计资料后,发现万兴公司曾大量投 资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随即以万兴公司没有 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断然拒绝。
被保险人手里 (二)保险合同属于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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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 (四)禁止反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
(一)告知的定义 (二)告知的时间 (三)告知的方式 (四)什么是“重要事实”
(一)告知的定义 1、广义:订立保险合
同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 标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 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 陈述,并于合同订立后, 将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 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首先,最大诚信原则是商业伦理的重要组成。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
诚实和诚信的企业声誉能够有效地吸引和保持客户,从而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利润。
相反,一旦企业失去了信用,将很难恢复,并且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商业伦理中的核心准则,要求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往中始终保持真实、公正和诚实。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法律的遵守至关重要。
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诚信是守法的基础。
遵守法律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通过诚实和诚信的行为,企业能够遵守合同、履行承诺,并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最终可能导致企业的灭亡。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提醒企业遵守法律,注重合规和道德规范。
最大诚信原则对经济运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增进交易效率的重要因素。
当个体或组织在商业交易中能够信守诺言、履行承诺时,能够建立良好的信用,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和风险。
诚信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相反,一旦没有信用可言,市场将充斥着信息不对称、不信任和不稳定性,从而阻碍经济发展。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提醒个体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重视诚信,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最大诚信原则面临着许多挑战。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范围的大幅增加,同时也给信息安全和诚信带来了威胁。
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网络诈骗等问题频频出现,破坏了诚信的基础。
因此,建立和维护诚信的系统和机制变得迫在眉睫。
企业和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惩违法行为,保护社会交往中的诚信。
同时,个体和组织也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注重塑造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形象,并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是商业和社会交往中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诚实守信:讲真话,做实事,守信誉,信守承诺,不欺瞒顾客、合作伙伴等任何人。
2. 公平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尊重竞争对手,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尊重法律:依法经营,尊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
4. 保护隐私:尊重消费者和员工的权利,严格保护客户和员工的个人隐私。
5. 诚信服务:秉承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重视客户反馈,及时解决问题。
6. 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社会问题。
7. 诚信守约:遵循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履行合同和承诺,不出尔反尔。
最大诚信原则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本准则,标志着企业的诚信度和声誉,是企业良好形象和信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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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此案产生的原因,不能说保险公司都不重视保单正本和发票的重要性,随意将其交给未交付保费的投保人,而是实践当中操作上存在一些尚末很好解决的问题。
例如,投保单位注明是先拿到保单正本和发票,由有关领导在保费发票上签字同意后,投保单位财务才能凭上述财务凭证转账或支付现金来交付保费。因此,多数情况是保险人给保险单证及保费收据在前,收保费在后。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既照顾到实际需要,又防止经营申发生道德风险,采取经办业务员以借款形式将发票借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保费,则按照应收保费10的比例逐月从经办业务员个人收入中扣除,直到保费收回为止,再返还经办业务员已被扣发的收人。业务员从个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收了某甲这样的客户补交的保费,并交公司财务冲抵应收保费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从保险公司来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上规模求发展,如果因为投保当时未及时交清保费就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硬将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实际中业务肯定没法做。于是保险人只好灵活变通处理,放宽原则,以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交纳也有了宽限期的默示行为。由此可见,类似案例出现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发生的现实原因。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举例
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其实,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为了防范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又兼顾业务实际需要,只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约定"本保险合同自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就能有效地控制如本案发生的不该发生的风险。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末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那么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宽容的条件下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却采取一拖二磨的做法,迟迟不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此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本案保险人却牵就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来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反而不加核实检查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事实上,保险公司又再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以至于最后事态发展到法律都不能原谅的被动局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申"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案进行赔偿。当然,投保人这种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此案投保人是法人,则保险人可以不赔付。因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通常适用于自然投保人。
分析与结论
对于此案,首先遵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义务的第一项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费。换言之,如末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投保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保险作为商品等价交换的有偿合同的体现。然而,本案由于保险人在合同管理中既已发现问题保单,却没有及时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使本来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首先,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不规范的展业行为给经营带来风险,将保险人自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其次,保险人在合同管理中既已发现投保人始终不交纳保费,原来的保单己经成了问题保单,已经是无效的保险合同,却没有及时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牵就不作为,等于放弃自己应该作为的权利,无疑默认对方的行为;再次,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补交的保费没有做任何核实检查就接受了。接受补交保费这下行为本身证明保险公司否认了原合同的失效,或者说是事实上推翻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关于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这给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当然,如果客户中途缴纳保费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通知业务管理人员查阅此保单项下是否在此之前曾有出险索赔记录,以便明确各自的责任,对于有交费时间方式约定的保单,实际收到保费之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定要书面通知双方。而不是简单地见钱即收。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如果能够证明投保人是10月11日发生补交保费这一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举证,事故发生在前,补交保费在后,是一起明显来自于被保险人从头到尾故意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应该予以拒绝赔偿。如果保险人无法举证投保人的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则被保险人凭借其手中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可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法依据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合同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