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并立形势图
(二)律博士之设与律学之发展
(魏明帝时)卫觊又 “博士”的名称最早起 奏曰:“刑法者,国 源于战国时齐、鲁等国。
家之所贵重,而私议 之所轻贱;狱吏者, 百姓之所悬命,而选 用者之所卑下。王政 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请置律博士,转相教 授。”事遂施 行。 ——《晋书· 刑法
张斐对法律概念的精确解释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 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 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 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 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取其非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2)“准五服以制罪”具体涵义:对于九族之内亲

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 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亲属相犯: 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若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3)“五服”入律的意义:“五服”制罪原则的确 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 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 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 “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 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 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 的充实与完善。
张杜律之影响
(永明七年)江左相承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世
祖留心法令,数讯囚徒,诏狱官详正旧注。先是七 年,尚书删定郎王植撰定律章表奏之,曰:“臣寻 《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 难释。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 始以来,唯斟酌参用。是则吏挟威福之势,民怀不 对之怨,所以温舒献辞于失政,绛侯忼慨而兴叹。 皇运革祚,道冠前王,陛下绍兴,光开帝业。下车 之痛,每恻上仁,满堂之悲,有矜圣思。爰发德音, 删正刑律,敕臣集定张杜二注。谨砺愚蒙,尽思详 撰,削其烦害,录其允衷。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 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又 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一书。 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请付外详校,擿 其违谬。”从之。
(二)法典内容之发展
1.完善新五刑
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
加杂抵罪若干等
2.“准五服以制罪”
(1)“五服”之含义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
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 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 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 小功、缌麻。
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 础。
2.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二曰大逆(侵犯皇
帝宗庙、山陵、宫阙的尊严),三曰叛(背叛本朝,投奔外 国),四曰降(战争中降敌),五曰恶逆(殴打父母、祖父 母等直系尊长),六曰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七曰不 敬(盗祭祀之物和亵渎皇帝御用物),八曰不孝(骂祖父母 和父母以及对他们供应有缺,父母丧,身自嫁娶等),九曰 不义(杀郡县官吏,妻闻夫丧匿不举哀等),十曰内乱(奸 祖父、父之妾)。 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 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名例律》中重点打击, 反映了西汉中期以来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 隋《开皇律》将此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 。 “十恶”制 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沿用 至明清。
(一)魏晉南北朝分合图
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北 朝
220年 265年 316年 十 439年 西 北 六 晋 魏 国 581年

263年 蜀
西 魏 东 魏
北 周 北 齐
隋 朝
三 国 鼎 立
221年 280年 吴 222年 东 宋 317年 晋 420年 齐 梁 南 朝 陈
589年
Fra Baidu bibliotek
三国时期形势图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
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 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2. “都总事类,多其篇条”,确立律的基本法典地位。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 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增加 “劫略、 诈伪、毁亡、告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 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 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共十八篇。
二、《曹魏律》 三、《泰始律》
四、《北魏律》
五、《北齐律》
六、司法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整体特征与概况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 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西晋《泰始律》 除外)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 围。 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日趋成 熟, 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趋合理,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法律儒家化获得长足发展,大量体现儒家伦 理、等级思想的法律制度不断确立。
四、《北魏律》
1.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指犯人犯死罪非十恶,直系尊亲属
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者,允许上请,从而获得宽免, 以保证“老有所养”。 (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 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 报,著之令格。” 《北魏律·法例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
《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 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 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 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 举上下纲领。
志》
博士作为一种官职正式 确立,始于秦朝。《汉 书· 百官公卿表注上》 曰:“秦燔书籍,而置博 士之官。博者,博通于 艺事也。” 汉武帝“建元五年初置 五经博士,秩六百石。”
沈家本:设律博士议
夫国家设一官以示天下,
天下之事,方知从事于 此说,功令所垂,趋向 随之。必上以为重,而 后天下群以为重,未闻 有上轻视之,而天下反 重视之。然则律博士一 官,其所系甚重而不可 无者也。
(三)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图
律典

结构 18篇 20篇 刑名 刑名、法例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魏新律 晋 律




20篇
20篇 12篇 25篇 名例
官当
存留养亲 官当 重罪十条 流刑分等
北魏律 北齐律 周大律
二、《曹魏律》
(一)篇章体例之发展
1.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2.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魏明帝青龙四年(236)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 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 ”— —《三国志·明帝纪》 南朝宋武帝诏曰:“自非临军战陈,一不得专杀。 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须报,有司严加听察。 犯者以杀人罪论。” ——《宋书·孝武帝纪》 北魏律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当死者,部案奏闻”。 “狱成皆呈,帝亲临问, 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并为后 世继承,一方面体现慎刑,另一方面也是加强中央 集权。
三、《泰始律》
(一)篇章体例之发展
1.律为正典,体例严谨,律令有别。
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
《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 《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 《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 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 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其余未宜除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 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
(二)法典内容之发展
1.确立新五刑
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
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 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2.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之法”
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是指对八种特权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 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官府不得专断。 “八议”:议亲(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 旧)、议贤(封建标准的德高望众者)、议能 (有大才干者)、议功(有大功勋)、议贵(大 官僚贵族)、议勤(对封建国家有大勤劳作出贡 献者)、议宾(前朝的皇族国戚)。
2.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 的一种特权制度。 《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即规定,规定 了 “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但当时尚未出现官当一词。 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 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二年。南朝 《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 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 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 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 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 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 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建立了直诉制度 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
直接诉于皇帝(又称挡 驾)或钦差大臣,是诉 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周代有路鼓、肺石之制, 汉代有缇萦上书文帝以 己身赎父罪,但均非定 制。晋武帝设登闻鼓, 悬于朝堂外,百姓可击 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 上奏。此后历代相承。
五、《北齐律》
(一)篇章体例之发展
1.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例、卫禁、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校正古今所增损者十有七八”;“法令明 审”、“科条简要”。 2.首创《名例律》总则篇目
(二)法典内容之发展
1.完善新五刑
《北齐律》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
斩衰(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



生麻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 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 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 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 齐衰(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用粗麻布 制做,断处缉边,因称“齐衰”。服期分三年、一年、 五月、三月。 大功,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 小功,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 缌麻,“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 服期三月。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 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 又后绕于髻。 《礼记· 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 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律学代表作:杜预《律本》与张斐 《律解》
《晋书· 杜预列传》 :(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
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 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 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 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 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 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 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 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诏班于天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课时:3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主要立法在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掌握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重点:八议;准五服以制罪 难点:立法体例的变化 司考考点:立法体例的变化;八议;准五服以 制罪;官当;重罪十条;死刑复奏制度
目 次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整体特征与概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