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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卫函[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辽卫函〔2014〕1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窗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并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13〕36号),经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把关,好中选优,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基础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00个单位“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优秀服务窗口”称号,授予陈晶等100人“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称号。
各地、各部门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为榜样,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满意度。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强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理念,为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共100个)沈阳市(13个)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大连市(12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金州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管理办瓦房店市陀山乡计生办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办长海县小长山乡人口计生办鞍山市(7个)鞍山市铁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计生办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计生办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人口计生办台安县西佛镇人口计生办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计生服务中心抚顺市(6个)抚顺市东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望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抚顺县汤图乡计生办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计生办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计生办本溪市(5个)本溪市溪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本溪市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桓仁满族自治县八卦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丹东市(6个)丹东市振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凤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东港市前阳镇计生办凤城市爱阳镇计生办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计生办锦州市(6个)锦州市古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凌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太和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黑山县励家镇计生办营口市(6个)营口市站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计生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州市小石棚乡计生办大石桥市旗口镇计生办阜新市(6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彰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阜新市海洲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彰武县四合城镇计生办辽阳市(5个)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宏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计生办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计生办辽阳县唐马寨镇计生办铁岭市(7个)铁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铁岭市银洲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兵山市兀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原市八棵树镇计生办铁岭县横道河子镇计生服务站西丰县西丰镇计生办朝阳市(7个)凌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计生办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计生办北票市东官营镇计生办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镇计生办盘锦市(4个)盘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洼县田家镇计生办葫芦岛市(6个)兴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办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计生办兴城市羊安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计生指导站绥中县(2个)绥中县前所镇计生办绥中县万家镇人口计生办昌图县(2个)昌图县泉头镇计生服务站昌图县亮中桥镇计生办附件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共 100个)沈阳市(13个)陈晶(女)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科科长谢莉(女)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科调研员贝军(女)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张连亭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科科长高洪霞(女)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副主任科员刘家环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刘正伟沈阳市东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业务科科长赵景多(女)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张欣(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和计生服务科科长王玉梅(女)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马宏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副主任科员刘嵬炜康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副股长马英(女)法库县法库镇计生办统计员大连市(12个)田学欣(女)大连市中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管理科科长范璐(女)大连市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信息科科员王宇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王秀平(女)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李宇虹(女)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刘田立(女)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宋顺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办专干郭文杰(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石金娣(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马莉(女)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计生干事高美娟(女)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助理逢晓丽(女)长海县海洋乡卫生计生助理鞍山市(7个)刘冰(女)鞍山市立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贾忠权鞍山市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石微(女)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办事处计生专干李宁(女)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张文学海城市腾鳌镇卫生计生办副主任庞丽丽(女)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计生办统计员于海涛鞍山市岫岩县雅河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抚顺市(6个)高翠莲(女)抚顺市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李佳宁(女)抚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郭丽欣(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孙瑜(女)抚顺县汤图乡计生专干赵福宏(女)新宾县北四平乡计生办主任冯艳(女)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计生专干本溪市(5个)张丽卓(女)本溪市明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金鸿(女)本溪市南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高美艳(女)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历永芬(女)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计生助理周颐(女)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计生助理丹东市(6个)鞠永春(女)丹东市振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何景华(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科科长王玉华(女)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殷丽华(女)丹东市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李华(女)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计生助理汪长胜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锦州市(6个)王艳荣(女)黑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刘建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股股长张丽娜(女)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王晓(女)锦州市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计生办统计员范青松(女)凌海市建业乡计生助理刘亚君(女)北镇市中安镇计生助理营口市(6个)王长英(女)营口市老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科员张媛(女)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科科员王霄红(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单静(女)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高原盖州市粮屯镇计生办主任曹静(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计生办主任阜新市(6个)郝明伟阜新市细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苑景芳阜新市海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服务站站长齐英(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计生专干张秀军(女)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于丽(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镇计生助理王艳霞(女)彰武县冯家镇计生助理辽阳市(5个)魏月(女)辽阳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高贺(女)辽阳市弓长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杨洁(女)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计生助理胡艳丽(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计生办统计员闵欧东灯塔市柳条寨镇计生办统计员铁岭市(6个)徐红梅(女)铁岭市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股股长王亚杰(女)西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罗兰芳(女)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计生助理周鹤娜(女)铁岭市开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主任朱晓茹(女)铁岭县阿吉镇计生办统计员李丽红(女)西丰县和隆满族乡计生助理朝阳市(7个)朱策朝阳市双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政法股股长李宝昌北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长魏国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计生服务站站长郭云峰凌源市乌兰白镇计生助理兼政法员姜荣国朝阳县柳城镇计生办主任马海英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丁义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东哨乡计生办主任盘锦市(4个)宋春娥(女)大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檀艳(女)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苏艳芬(女)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张会玲(女)盘山县太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葫芦岛市(5个)敖清忠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徐丽英(女)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助理王介元(女)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白宁宁(女)兴城市曹庄镇计生助理袁文龙建昌县建昌镇计生助理绥中县(3个)杨玉峰绥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统科科长商爽(女)绥中县宽帮镇人口和计生办统计员郭大鹏绥中县前卫镇计生助理昌图县(3个)董淑琴(女)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发规科科长刘迎冬昌图县昌图镇计生助理李宇辉昌图县马仲河镇计生助理2014年1月9日。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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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规格式样如下: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辽卫函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99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五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5]23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等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1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特岗全科医生招聘工作已基本结束,为稳妥做好派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有关工作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1 / 2妥善办理入编及岗位聘用手续等。
聘用合同应明确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各地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地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院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要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组织乡镇卫生院对特岗全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相应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
二、开展特岗全科医生岗前培训和注册工作为确保特岗招聘人员做好岗位服务工作,熟悉乡镇卫生院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按照我省工作方案,应组织全员培训。
我委已制定了《辽宁省特岗全科医生岗前培训大纲》(见附件),其中:理论培训由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统筹安排(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实践技能培训由各市组织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综合考虑聘用人员的学历层次及临床工作能力,精心组织,选配优秀师资,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满足聘用人员开展全科诊疗的要求。
培训期间,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可充分利用省财政专项补助和当地财政补贴,除按规定发放工资外,适度发放培训补助。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前三季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前三季度进展情况的通报委预算管理各医院:省直大医院的卫生信息化能力建设是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医疗机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信息惠民、方便居民看病就医,改善居民就医体验、缓解医患矛盾等方面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今年以来,委预算管理各医院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在前三季度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各医院信息化能力的有效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居民健康卡建设情况1.发卡情况居民健康卡的推广与应用是今年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促进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的重要手段。
目前,委预算管理各单位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均有较大进展。
截止9月底,委预算管理各医院共发放居民健康卡206141张。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展明显。
其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发卡数量遥遥领先,平均每月发卡8000张左右,总计发卡155534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发卡14659张、省肿瘤医院发卡11111张,均已超过万张;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展较快,发卡接近万张。
其余各医院发卡均在2500张以下。
省金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也有了一定进展,不但完成了用卡环境改造同时也实现了发卡,其他医院仍处于建设改造中。
个别医院发卡处于停滞状态,不足千张。
具体见附件1。
2.应用情况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取关闭部分挂号窗口、加大自助设备投入、制定优惠政策等鼓励措施,既提高发卡速度,又提高了居民健康卡的使用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生产单位生产消杀药物进行毒性鉴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省级以下)审查。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办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证明。
5.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6.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8.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取消全省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初审和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
10.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11.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12.取消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审核。
13.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4.取消医疗机构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辽计生委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2003年3月31日)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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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篇一:20XX年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聘1491人公告
20XX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
聘1491人公告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XX年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jilin/
为满足我委直属单位用人需求,优化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结构,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位及数量
详见《20XX年沈阳市卫计委直属单位编外用工招聘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报考的岗位;
(三)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按职位信息表要求,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1987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1980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1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四、信息发布
20XX年8月6日在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国沈阳人才网、各招聘单位网站和部分医学院校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五、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XX年8月6日10时—20XX年8月13日24时。
报名网址:
http://218.57.145.130/wb_lnshenyangws/webregister/index.aspx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
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请考生报名后2天内登录查看是否审查通过。
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职位;8月13日24时以后查看结果为未通过审核的考生,请于8月14日中午12时前改报,自8月14日12时起改报服务截止,考生信息只能查询,不能更改。
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六、招聘方式
硕士研究生岗位和护理本科岗位: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其它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为职位要求的专业相关知识(有关事宜可咨询招聘单位),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终以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网站信息。
本次招聘不提供考试培训及相关辅导材料,社会上任何以此次招聘考试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和提供的辅导材料均与沈阳市卫计委无关。
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成绩单(七年制不要求),护理岗位要求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有护士资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其它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
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
将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
八、体检、考核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要求进行。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篇二: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
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卫办发[20XX]23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文件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此《目录》适用于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甲等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Sci文章不受此《目录》限制。
二、执行时间
20XX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目录》要求,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篇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