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案件(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民事审判庭: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更科学合理地定位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功能,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法院试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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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专利侵权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商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储藏地的法院管辖,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管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2008年3月28日)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了。
为统一认识和实务操作,现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1、哪些知识产权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如果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依照通常的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该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2、司法鉴定如何启动,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争议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对需要司法鉴定查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
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又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哪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所列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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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0000
200070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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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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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上海市河间路29号
35124588
1000万以上1亿以下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1亿以上2亿以下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2亿以上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注:
一、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如认为审理原属本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决定由本院担任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一审法院,不受上列级别管辖标的额的限制。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
上海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标的额(人民币元)
(“以下”含本数)
管辖法院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辖区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
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
500万以下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地域管辖
管辖法院
管辖区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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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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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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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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