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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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

一、接单

(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

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如果委托书所列的交单方式为D/P远期付款交单,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远期期限应与船期(抵达目的港时间)相匹配,并向委托人说明,有可能发生某些国家的银行将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按D/A承兑交单方式处理的风险。

(五)委托书有关费用、款项入账以及拒绝证书等方面的指示情况。

1、一般情况下,代收行的费用均由付款人承担。如果委托人指示代收行的此类费用不得放弃,经办人员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如果托收指示中加列了费用不得放弃的条款,在代收行提示单据时付款人拒绝承担此类费用,在未收妥其费用前可能会出现代收行拒绝凭付款人的付款/承兑放单的情况,从而产生交单上的延误。

2、委托书上应填写委托人开立在我行的本单位账号。

3、如果委托书上列有委托代收行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时做成拒绝证书的指示,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会产生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和此后行使追索权及跨国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宜加列此类指示。

(六)核对委托书上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所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联系委托人予以澄清。

三、审核单据

接单后,经办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单据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应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对照审核,单据审核的原则是单单一致;如果委托人同时提交了贸易合同,经办人员还应与合同的有关内容对照审核。审核中发现单据之间内容不一致,应联系委托人修改。

如果事先未征得代收行同意,委托人提交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为代收行或其指定人时,经办人员应通知委托人因代收行不肯安排交货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安排交货而产生的费用/开销及损失均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开销和责任。

第二节寄单

业务发生行应于接单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寄出托收单据。

一、经办人员审核委托书、托收单据无误后,通过结算系统寄单交易(SEND COLLECTION SCHEDULE)录入业务信息,生成托收指示面函。

(一)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委托书上的指示录入相关信息,在未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

(二)选择代收行。

1、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未指定代收行,应按照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代收行。选择代收行的原则是,我行在付款人当地的帐户行;如无帐户行,选择与我行关系好、服务质量高、资信可靠的代理行。

2、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为我行的代理行,可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

3、如果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代理行,业务发生行应提醒委托人注意由此可能产生业务上的延误和收汇风险。如其坚持通过该行办理托收,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三)选择索汇路线。

按照直接、安全、快捷的原则和总行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索汇路线,头寸的清算应通过我行在货币清算中心开立有账户的代理行进行。如果托收货币为美元且代收行/提示行/进口商所在地为受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头寸清算应避开美国。

(三)经办人员应审核系统生成托收指示面函中的各项指示是否清楚明确:

1、注明依据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交单方式和付款期限;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指示;

3、发送收妥单据确认函电的指示;

4、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拒绝付款/承兑通知的指示;

5、有关拒绝证书的指示;

6、费用指示。

(四)寄单次数及寄单方式。

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托收单据原则上应一次寄出,托收指示面函上列明所附的单据种类与份数。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单据金额情况,确定采用快邮或航空挂号方式寄单。

(五)经办人员应将系统生成的托收业务编号批注在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上,以便日后委托人与我行联系时引用。

二、经办人员录入审核无误后,打印托收指示面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式的托收指示面函,另一份为留底)并缮制寄单信封,随附托收单据、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一并提交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提交授权人员审核授权后对外寄单。

费用上收时,同时收取我行费用。

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授权人员均应在托收指示面函留底上署姓名日期。

三、对外寄单与立卷。

一份托收指示面函(亦称寄单面函)由有权签字人员签字,与托收单据装订后寄出;托收指示面函留底随附发票副本、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设立业务未了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回执退委托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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