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惠企政策要点选编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中府办[2014]30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8【实施日期】2014.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4〕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的核心任务,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政策为保障、管理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加强规划,完善机制,不断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全面提高我市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一)投资结构明显优化。
到2016年,年技术改造投资增速达15%以上,规上企业累计开展技术改造达70%以上,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其中机器装备投入占技改投资的比重达50%以上。
(二)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
到2016年,骨干企业关键装备60%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行业先进产能占比显著提高。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中府〔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的扶持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强化外资投向领域引导(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外商投资准入放宽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用足用好CEPA相关协议,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位优势,全方位加强与港澳服务业的先行对接。
(二)鼓励外商投资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产业,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围绕灯饰、五金、家电、电子等传统产业,支持外商投资参与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升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中府[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府〔2013〕7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51号)相关规定,取消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二)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相关规定,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和工本费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三)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14号)相关规定,取消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四)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86号)相关规定,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中府办函〔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中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全力扶持我市服务业各行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吸引力,奋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西翼服务业发展高地,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扶持措施1.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2.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中府办函〔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中山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为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高效便捷的“准入准营”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高质量发展集成式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山深改委〔2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坚持首善标准,协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围绕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准入准营”市场环境,不断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助力中山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总体目标。
以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助力市场主体快速高效实现“准入准营”为主要目标,深化“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将传统的证照串联审批优化为一窗(网)办理、并联审批,持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中府〔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22〕5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为契机,加快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含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政策。
确保存量留抵退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额。
2.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中府〔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文号:中府〔2017〕12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1-3元/平方米。
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2.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企业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府〔2012〕22号)。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加大对创新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出补充意见如下:一、充分发挥财政性产业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一)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中小微企业在工业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和融资体系。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市财政安排1300万元(其中外经贸专项资金安排700万元,市财政新增安排6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四)市财政安排29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我市转入共建产业转移园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中小微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五)贯彻落实市总部经济系列政策,推动企业总部建设,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认定中小总部企业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专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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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中山市惠企政策要点选编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五年九月编辑说明中山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加快产业升级与城市转型,实现了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在此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扶持,推出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推动“机器换人”、鼓励企业上市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力推动了中山经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国家、省和市相继出台了一批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扶持政策,市政府办公室编印《中山市惠企政策要点选编》(主要是2014年以来的现行政策文件),归纳提炼政策文件中的具体措施,从方便企业应用角度,按“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内外贸易”、“城乡建设”“企业减负”、“创业就业”、“人才引进”、“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入学入户”共10个栏目予以编排,形成实实在在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惠“干货”。
本《选编》以及涉及的政策文件可在中山政府之窗门户网站(网址:.cn)专题栏目“中山市惠企政策要点选编”中查阅。
我们将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引导,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三个适宜”和美中山。
编者2015年9月28日中山市惠企政策要点选编目录一、创新发展1.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3.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4)4.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5)5.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6)6.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7.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8)8.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9)9.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10.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11.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19)12.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20)二、转型升级13.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实施细则 (23)14.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25)15.中山市先进制造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27)16.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8)17.促进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30)18.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 (32)19.中山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4)20.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5)21.中山市扶持中山美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6)22.中山市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38)23.中山市产业转移(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40)24.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1)25.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42)26.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3)27.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44)28.中山市债券融资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47)29.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48)30.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49)31.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51)32.中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4-2015年) (54)3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文件 (56)34.中山市工商局一照多址登记操作办法 (58)三、内外贸易35.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59)36.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60)37.中山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1)38.中山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62)39.中山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3)40.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64)41.拱北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65)42.拱北海关价格分类管理快速放行实施办法(试行) (68)43.拱北海关2015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 (69)44.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合作机制方案 (70)4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大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71)46.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 (72)47.适应外贸发展新常态做好检验检疫帮扶工作的通知 (73)48.明确原产地签证业务改革有关问题 (74)49.实施通关单无纸化的通告 (75)50.实施出口食用农产品“集中监管、就近报检、快速放行”工作方案 (76)四、城乡建设51.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77)52.中山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 (78)53.关于支持普通住房需求的指导意见 (79)五、企业减负54.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81)55.转发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82)56.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85)57.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88)58.转发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89)59.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90)60.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91)61.关于免征涉企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92)62.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3)63.关于《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94)六、创业就业64.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5)65.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96)6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97)67.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98)68.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103)69.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06)70.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0)71.就业创业有关补贴标准 (111)七、人才引进72.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13)73.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 (114)74.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管理暂行办法 (115)75.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中山市爱才重才奖评选暂行办法 (116)76.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117)77.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118)78.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120)79.调整我市人才工作政策相关规定 (121)80.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22)81.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市创建引进国家级创新平台实施意见、中山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 (124)82.进一步加大“新三百”企业人才工作力度的意见 (126)83.在中山翠亨新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128)84.中山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互助计划实施意见 (129)85.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130)86.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131)八、现代服务业87.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 (133)88.中山市竞争性评选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 (135)89.中山市服务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137)90.中山市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138)91.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39)92.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 (140)93.中山市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141)94.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2)95.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4)96.推进中山市众创金融街建设扶持政策的意见 (145)97.广东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 (148)98.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订版) (149)99.2015年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51)100.中山市老龄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152)10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154)102.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156)九、现代农业103.中山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 (157)104.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58)105.中山市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59)106.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60)107.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161)108.中山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市场流通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63)109.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64)十、入学入户110.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165)111.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166)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46号)(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对通过复审(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5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资助1000元。
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资助立项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同等优先支持。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加分(高层次人员加10分,中层次以下加6分);放宽调动入户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调动、入户放宽至大专学历、初级职称和中级工;市级科技人才有关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为高新技术企业招聘、职称评定、调动入户等提供一站式的优质服务。
(三)加大积分入户入学入住公租房政策支持力度。
凡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流动人员,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在申请入户入学入住公租房时,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