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
延津县民政局规章制度汇编

延津县民政局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二〇一一年十月说明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更好地为延津县民政事业服务,我们在原有的制度汇编基础上,编印《延津县民政局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制定制度,贵在执行;执行制度,贵在自觉。
希望大家要从我做起,互相监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把我局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十一、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制度 (34)二十二、公文处理制度 (36)二十三、印章管理制度 (36)二十四、文印管理制度 (39)二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40)二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41)二十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3)二十八、车辆管理制度 (45)二十九、来客接待制度 (46)三十、信访接待制度 (47)三十一、值班制度 (48)三十二、保密制度 (49)三十三、电话管理制度 (50)三十四、探望慰问规定 (51)三十五、安全保卫制度 (53)三十六、机关文明用语 (53)三十七、机关办公忌语 (54)规章制度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一)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并召集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由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
必要时,相关股室同志可列席参加会议。
(二)讨论研究的议题:1、根据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安排布置工作。
2、讨论研究本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3、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4、听取各股室的工作汇报。
5、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讨论处理其他问题。
(三)会议由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及安排会务,并作好会议记录和考勤登记,年终纳入目标考核,对无正当理由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迟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局务会议制度(一)局务会议由局长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并主持召开。
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民政管理制度模板

民政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民政管理活动,提高民政服务效能,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
2. 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原则
1. 公开透明:所有民政管理工作应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公正:确保所有公民在民政管理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
四、服务内容与程序
1.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收养登
记等。
2. 服务程序:明确各项服务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间。
五、财务管理
1.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公开财务报告。
六、监督检查
1.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民政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七、信息公开
1. 民政部门应依法公开工作信息,包括政策文件、办事指南、服务结果等。
2.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民政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工作,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
第三条民政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民政工作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的民政法规。
第五条民政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民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设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十条民政部门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设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方便工作开展和民众咨询。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防措施,保障工作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开展慈善事业,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做好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婚姻登记、收养、监护等事务的管理,确保公民权益。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做好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民政局制度汇编

(一)班子会议(领导班子会议)1.参加对象:局长、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老龄办主任、办公室主任。
2.会议内容(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研究年度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实施意见、总结,讨论解决民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研究机关党建、纪检监察、信访、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会、老干部、妇女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4)研究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调动、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5)讨论研究班子自身建设问题。
(6)研究决定重大经费的分配使用意见。
(7)需要班子讨论的其他事项。
3.会议要求(1)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根据工作需要,不是班子成员的其他干部可列席班子会议。
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
(3)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4)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未公布或未通知的事项不得向外扩散。
4.会议程序(1)班子会议议题由局长及班子成员提出,由局长确定。
(2)班子会议讨论的问题,先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提出具体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应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二个以上处置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除急事之外,讨论重大问题的议题要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班子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
由议题提出人就议题作出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长在民-主基础上集中。
讨论中如意见分歧较大,除急事外,不急于作决定,可在休会后作调查研究后重新开会决定。
5.决定的办理(1)班子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的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
(2)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需要时由办公室负责将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
(3)对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下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局长汇报。
(4)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将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告知缺席的领导。
民政局管理制度

民政局管理制度民政局管理制度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制度化建设,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管理,增强机关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机关干部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着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的局机关。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体系,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对民政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绩效考评制度第四条机关干部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必须和上级组织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条机关干部要注重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如班子不团结,将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条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认真务实尽善尽美,注重工作实绩,努力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考评按德能勤绩廉五项进行。
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不称职”者给予组织谈话。
第三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立民主监督组织。
民政局设社会事务开监督小组,履行财务管理监督权,对机关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实行社会事务开制度社会事务开的主要内容:一是各项政策开;二是低保情况开;三是干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第十条坚持民主管理。
道外区民政局党支部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干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第四学习培训制度第十一条建立学习小组,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讨论与分组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等形式,党支部负责人准备学习,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学习,要有专人对学习内容记录。
第五请销假制度第十三条因事因病因请假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请假完毕后,请假人须向批假人销假。
未销假造成超期的时间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民政局务财产实行档案管理,做到不遗漏,保持完好。
第十六条未经民政局党支部书记或集体研究同意,将务财产变更出售借用或其它方式的处理,将追究人员的责任。
2023年关于1民政局各项制度

民政局各项制度第一篇:民政局组织机构制度民政局是政府机构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理社会事务、保障民生福祉。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民政局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服务的质量。
本文将介绍民政局的组织机构制度。
首先是民政局的总体组织架构。
民政局由局长、副局长和各部门组成,其中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社会组织管理处、救助管理处、福利彩票管理处等。
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推动民政工作的开展。
办公室是民政局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局内工作,并落实上级领导的要求。
其职责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信息通讯等。
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民政工作依法进行。
社会组织管理处负责社会组织的注册、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救助管理处负责城乡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
福利彩票管理处负责福利彩票的销售和管理,确保彩票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政局还设立了一些专门的机构来处理特定的事务。
比如,老干局主要负责养老服务的发展和管理,提供养老保险、养老院建设等服务。
殡葬管理中心负责殡葬服务的管理,确保公墓的规范运营和安葬服务的质量。
婚姻登记中心负责婚姻登记和家庭咨询服务,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为了增强工作效率,民政局还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权责清单制度。
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工作重复和责任不清。
同时,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对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热情。
另外,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民政局还实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措施。
例如,在不同社区设立办事处或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各项事务;推行网上预约服务,减少群众排队等待的时间;设立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的咨询和问题。
在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上,民政局不断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的组织机构制度,民政局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民生保障做出贡献。
第二篇:民政局公开透明制度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民政局的重要制度之一。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民政系统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系统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职责和权限;(二)工作程序和流程;(三)工作质量和效率;(四)工作监督和考核;(五)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社区建设等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五)负责民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六)完成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限包括:(一)依法行使民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参加培训、交流和考察,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三)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四)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流程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第八条工作程序和流程应当包括:(一)工作申请、审批、实施、监督、反馈等环节;(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环节;(三)工作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环节;(四)其他应当规定的环节。
第四章: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评估体系,确保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工作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应当包括:(一)工作目标、任务、进度、成果等方面的评估;(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和评价;(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估;(四)其他应当规定的评估内容。
第五章:工作监督和考核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民政系统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工作管理,规范民政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福利,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政系统内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民政局、民政站等单位。
第三条民政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宗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政系统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民政系统各级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民政系统内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七条民政系统内各级机构应当着力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会救助服务。
第八条民政系统内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九条民政系统内各级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节民政部门第十条民政部门是民政系统的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民政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民政机构的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氰政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和短板,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氰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民政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融合。
第十五条氰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地方各级民政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氰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节氰政局第十七条氰政局是地方各级的民政系统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执行上级民政部门的政策和指导,推动本地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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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民政局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强内部管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切实做好民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体干部职工及各科室岗位聘用人员(后勤值班人员、保洁员单独考核)。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政治业务学习、执行政策法规、遵守规章制度、出勤情况、有无重大失误、临时性工作、与各部门协调工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谐部门创建活动等方面。
三、考核办法(一)考核分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三种方式进行。
每月24日报下月计划,每月25—30日进行月度考核;每年6月25—30日进行半年考核;每年12月25—30日进行年终综合考核。
(二)考核工作在各部办自我考核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
(三)考核分岗位和部门,内容主要由两大块组成,即:目标任务和其他。
(具体内容见附件)(四)和谐部门创建在服务优质、关系融洽、纪律严明、工作一流四个方面评比,由局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详见实施方案及评分标准)(五)考核程序1、岗位责任人自我考核;2、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3、办公室考核;4、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奖惩实施(一)奖励1、岗位月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奖励50元,半年考核评为优秀者奖励300元,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者奖励1000元。
2、月度考核部门为第一名的奖励150元;半年考核部门为优秀(排名第一)的奖励500元,年度考核部门为优秀(排名第一)的奖励1000元。
部门的考核奖由部门负责人分配。
3、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出色受到表扬者,在发给本人物质奖励的同时科室负责人加倍奖励。
4、年底在科室主任中评选出1-2名优秀工作者,予以重奖。
5、凡工作人员年度内被评为先进个人,给予年度休假疗养一周的奖励。
(二)处罚1、岗位责任人年度内月度考核1次不合格者取消半年评优资格;年度内月度考核2次不合格者,扣除半年考核奖;年度内月度考核累计3次不合格者,扣除年终考核奖并待岗学习。
2、岗位责任人年内月度考核连续2次末位者,取消半年评优资格,年内月度考核连续3次末位者,扣除半年考核奖;年度内月度考核累计4次末位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扣除全年考核奖。
3、岗位责任人月度被通报批评,本月考核为本部门末位。
对当月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发年终考核奖。
年度内岗位责任人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通报批评2次者停职待岗,并扣除半年或年终考核奖,情节严重者做限期调离至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4、部门月度考核工作计划有2项以上未完成,该部门当月考核视为不合格且年底不能评选先进科室(由于特殊原因未完成工作计划并在考核前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的除外);年度内2次无特殊原因月度工作计划有两项以上未完成的,该部门所有人员扣除半年考核奖。
5、部门月度考核,如再次出现与上月考核中发现、提出的同样问题,该部门月度考核视为末位,部门主任须在全体大会上说明有关情况和原因。
6、部门违反法规政策或单位规章制度办事,视情节扣分或部门考核定为不合格。
7、部门考核不合格者,该部门人员都不合格;部门考核年度内连续3次排名末位者,部门负责人年内考核不称职。
五、本办法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岗位考核评分表附件2:部门考核评分表岗位考核评分表(附件一)部门考核评分表(附件二)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根据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一、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单位工作人员(除门卫、保洁员)每周出勤五天,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二、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统一在党政办公室签到,出勤以签到表记载的记录为准进行统计;殡葬管理服务站、政务大厅民政窗口每月30日前将考勤表报党政办公室;虚拟养老院话务员在本部门签到,由虚拟养老院负责统计;办公室门卫值班、保洁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安排,出勤以值班记录记载的交接班时间为准进行统计。
三、办公大楼门卫值班、保洁员2人,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
(一)每月迟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二)每月无故有一次早退者。
五、值班员、保洁员事假按日扣工资,不遵守规章制度者予以辞退。
六、对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规定1、探亲假(1)探亲假条件:干部职工工作满一年,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如果干部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新婚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可以两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三十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其假期应与双休日、节假日继续计算。
(3)探亲假待遇:干部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位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
2、婚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晚婚者(法定年龄)婚假为七天;晚婚者(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婚假为30天。
3、丧假按照国家规定,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或直接供养的亲属死亡,需本人料理的,给予丧假三天。
4、产假、哺乳假(1)女职工产假为5个月。
(2)女职工哺乳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可分上、下午各30分钟,也可集中使用,直到一周岁止。
5、公休假(1)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第二年开始,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2)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休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一年不再休假。
(4)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假待遇。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病事假:工作人员请病事假1天之内(含1天)由部门主任负责审批并报分管副局长,部门主任请假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内经部门主任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经部门主任和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并由部门主任向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八、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十次者,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90天者,本年度考核不称职。
九、上班时间超过1小时未签到并未请假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按违犯纪律对待,无故旷工一天通报批评,超过两天者,作停职检查处理,年度内被停职者,年终均不评选先进。
十、有效考勤时间:签到为早8:30之前,下午14:30之前;早晨超过8:35,下午超过14:35为迟到。
十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给办公室办理告知手续,由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如核实外出事由与事实不相等,则视为旷工半天。
十二、每月25日前,办公室负责汇总考勤和因公外出办事等情况的月度出勤统计,报局领导。
值班、加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全局值班、加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制度1、节假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值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2、值班期间,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并按要求于下班前将值班情况报告局带班领导。
3、值班人员对接收和处理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同时报区委、区政府。
同时按照领导的批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科室进行处臵,及时反馈处臵情况,按要求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和市民政局及局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5、值班由办公室负责编排值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加班制度1、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因工作需要须加班时,加班前,各科室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写清加班事由和加班人员,由加班科室负责人呈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2、临时工作任务需加班时,由加班科室补填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3、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各部门报送的有效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
车辆管理制度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
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
派车原则:1、因公用车;2、单个用车须让多人用车;常规工作用车须让急事、特事用车;3、按申报时间先后用车。
因公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间返回。
禁止无故延长用车时间,禁止擅自将车辆外借。
集体学习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非紧急公务一律不派车。
国家法定假日期间一律封车。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1、车辆维修、装修、换件等要按程序打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财务、司机共同办理。
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要逐项核实维修情况,保证维修费用清楚。
2、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领取汽油卡须经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
每月进行车辆燃油统计,结果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局长办公会议。
3、殡葬管理站车辆调度、油料管理由站长负责,车辆维修、油料购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季度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三、纪律与处罚1、驾驶员要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调度,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平时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3、驾驶员要文明驾驶,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私借他人,严禁违章开车,严禁带故障出车,由于驾驶员本人违犯交通规则或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除交管部门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本单位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驾驶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按时出车,定期保养和清洗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晚上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局办公楼院内。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行驶,违者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因责任事故或出私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人员伤亡等,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会议制度一、行政会议(一)局务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党委书记、副局长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
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列席。
局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有:1、讨论工作中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2、讨论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3、讨论下发上报的重要文件;4、按规定应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