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3 点击数:4324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6〕30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林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
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以及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等项目支出。
主要是:(一)宜林地造林类、迹地更新类、林分改造类以及封山育林类支出不得少于省统筹资金的60%,支出内容包括:1、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前期的调查规划设计;2、整地、造林、抚育:主要包括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的育苗、整地、造林和中幼龄林抚育,以及封山育林抚育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包括:1、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火警)扑救,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等。
2、病虫害防治:主要包括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救治。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12月30日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对企业免征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负责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标准依据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砍伐、迁移树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委托银行代收,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专款用于城市绿化支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广东省行政事

国家计委、财政部
A、基础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6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B、专业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13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7)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7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546号
60
B、专业题考试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120
(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60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科
65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粤价函[2001]237号
包括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证
10
(2)副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证
5
5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粤建设字[1993]082号)
对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收取申报费20元。
(1)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宗
300
(2)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5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株
1943
979
573
32
14
345
南蒲桃、海南红豆、尖叶
21——30
株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杜英、水石榕、红花楹、
31——40
株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
41——50
株
4878
2414
1351
56
14
1043
萝、串前柳、莫氏榄仁、
51——60
株
5498
1704
96
14
1224
木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园柏、珠柏、龙柏等
高度(米)
第
1.0以下
株
595
135
297
14
14
135
三
1.1——2.0
株
862
185
348
32
14
283
类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2.1——3.0
株
1249
285
573
32
14
345
柏
3.1——4.0
株
2113
585
844
32
14
638
类
4.1——5.0
株
174
90
9
14
3
58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
120*80
株
229
135
11
14
3
66
照执行
150*100
株
335
203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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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负责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标准按《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委托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代收,通过市非税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绿地申请;
(二)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市或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缴费,出具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凭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第七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绿化赔偿费的标准,参照本办法的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对经批准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树木,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制作树木迁移档案,加强树木迁移现场管理,做好迁移后树木的养护和后续使用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附表: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