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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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吉林市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对建筑市场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参与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环境。
二、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与管理1.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等参与方的信息。
2.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记录和处罚,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标记。
三、诚信行为评价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3.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劳工权益。
4.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信守商业道德。
四、诚信行为奖惩机制1.对诚信行为良好的参与方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其在市场上的声誉。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惩罚和处罚,甚至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参与。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诚信行为信息排行榜,公开透明。
五、诚信行为信息的利用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选择合作对象,推荐优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
2.消费者可以查询参与方的诚信信息,在选择建筑服务提供商时作为参考依据。
3.参与方通过维护诚信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口碑形象。
六、实施维护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维护诚信行为信息库,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加强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宣传教育,提升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3.不断完善细则,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诚信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良好 行 为 记录 指 建 筑 市场 各 方 主 体 在 工 程 建
设 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 、 法规 、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 为 规 范 , 信 经 营 。 觉 维 护 行 诚 自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各 级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相 关 专 业部 门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所 形 成 的 良好 行 为 记
的不 良行 为记 录及 时报 送 建设 部 。报 送 内容 应包
台 的建设 可依 托 各地 有 形建 筑市 场 ( 设 工程 交 建
易 中心 ) 的资 源条件 , 免重 复建设 和资 源浪 费 。 避 第 十条 诚 信行 为记 录实行 公 布制度 。 诚信 行 为记 录 由各 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建设 行 直
维普资讯
叠 盈
政视. 务窗 件 文
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建市[0 79号 2 0]
各 省 、自治 区建 设 厅 , 辖 市 建 委 . 划 单 列 市 建 直 计
委 ( 设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后 基 建 建 . 总
录。
工程 质量管理条 例》 《 、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 条 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勘 察 、 计 、 工 、 理 、 标代 理 、 价 咨 询 、 测试 设 施 监 招 造 检 验 、 工 图审 查 等 企 业 或 单 位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施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良好 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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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16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文件-1-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城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2-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公示、评价、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单位或机构:(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建筑业企业;(三)砂浆生产企业;(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及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或机构)、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由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通过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按企业提交的材料建立《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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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
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
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
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
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