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质监函〔200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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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07年1月12日国质检监函[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继续组织对食品、日用消费品、装饰装修建筑材料以及重要农业、工业生产资料等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2006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季度共抽查了3157家企业生产的62类3500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1%。

其中,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以上的有13类,80%至89.9%的有20类,70%至79.9%的有18类,60%至 69.9%的有7类,抽样合格率60%以下的有4类。

抽查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 92.1%、84.6%、71.7%。

(二)在本季度抽查的产品中,自2003年已连续跟踪抽查2次以上的产品共有46类,占本次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74.2%,跟踪抽查3次以上的产品有34类,占本次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54.8%。

从连续跟踪抽查结果表明:中老年奶粉、冻虾仁、旅游鞋、电磁灶、播种机等17类产品的抽样合格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实木复合地板、黄酒、豆制品、潜水电泵等16类产品的抽样合格率基本保持稳定;膨化食品、羊绒针织品、家用燃气灶等13类产品的抽样合格率有所降低。

(三)本季度主要抽查了以下产品:一是重点抽查了17类食品,占本季度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27.4%。

主要有小麦粉、中老年奶粉、白酒、豆制品、酱油、冻虾仁、酱腌菜等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关于受理刘伶醉酒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刘伶醉酒等1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
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真:(010)82262293
E-mail:*****************.cn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质检办质[2005]5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
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质检办质[2005]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质量专业资格制度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5年来,通过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已有53136人获得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这些获证人员成为企业质量
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施这项制度中,一些企业对质量人员提出了持证上岗的要求,一些企业对获证人员进行奖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了解这项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宣传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除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外,全国不再进行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旦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省特检院: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与锅炉、压力容器同时安装办理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监管(一)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根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

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具备相应级别锅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分别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其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单位根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出具锅炉、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

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具备相应级别锅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分别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三)上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由具有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二、关于气瓶监管(一)检验机构对站用瓶组进行定期检验,应在逐只完成气瓶水压和气密试验后,对瓶组管路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申请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的专用颜色,须经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到行政许可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06]19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证函[2006]146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9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行为,经研究,特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一)。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制定。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品种调整或检测标准变更而增加检测项目的,其检测收费标准暂由国家认监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待重新修订收费标准时,由我委一并制定。

— 3 —二、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收费单位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检测服务,严格禁止只收费不检测或多收费少检测。

五、国家认监委应建立健全对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监督机制,掌握相关情况,对收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委沟通。

六、为使检测收费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请江苏、安徽、湖南、海南、贵州、陕西、青海等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分别就部分检测项目进行成本监审(附件二)。

其他地区也可就社会反映较大的检测项目收费进行成本监审。

七、对执行本收费标准和成本监审时发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试行期内对个别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17
•【文号】国质检函[2001]330号
•【施行日期】2001.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8月17日国质检函[2001]330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函(甘质技监量〔2001〕165号)收到。

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的职责。

二、关于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应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的要求执行。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但是,必须符合《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国质检监函[2006]1050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06年12月31日国质检监函[2006]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继续加强了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材、工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同时应对各种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加大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力度。

现将2006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国家监督抽查了264类14843家企业的17613种产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7.4%。

其中:按季度组织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58类13651家企业的15955种产品,产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7.9%;同时,组织开展了电热毯、粽子、月饼、烟花爆竹、汽车制动液和冷却液等6类产品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共抽查了1212家企业的1658种产品。

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2006年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平均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0.7%、81.4%、70.1%,抽查的企业数分别占全年抽查企业总数的19.4%、25.7%、54.9%。

2006年国家监督抽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突出重点产品,加大了跟踪抽查力度。

一是重点抽查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及建材等产品。

2006年抽查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和建材共164类,涉及11419家企业生产的12722种产品,抽查的企业数占全年抽查企业总数的76.9%。

二是加大了部分重点产品跟踪抽查的力度。

全年抽查的264类产品中,近三年来跟踪抽查的产品有157类,占全年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59.5%,包括白酒、啤酒等食品,电热水器、家用电动洗衣机、童车、玩具等日用消费品,以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特别是近5年来,跟踪抽查5次以上的产品有112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06]53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06年7月17日国质检监函[2006]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2006年第二季度质检总局重点对夏季时令性的食品、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以及重要工业、农业生产资料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2006年第二季度抽查了92类4965家企业的5334种产品,有3801家企业的4136种产品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5%。

其中,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以上的有16类,80%至89.9%的有24类, 70%至79.9%的有29类,60%至69.9%的有15类,60%以下的有8类。

(二)本季度跟踪抽查的产品有81类,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88%。

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电池、方便面、联合收割机等31类产品的抽样合格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房间空调器、白兰地、永磁直流电动机、中空玻璃等29类产品抽样合格率基本保持稳定;茶叶、儿童服装、冷冻饮品、潜水电泵、铡草机等21类产品抽样合格率呈波动态势。

(三)本季度主要抽查了以下产品:一是重点抽查了22类食品,占本季度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23.9%。

主要有冷冻饮品、茶饮料、啤酒、白酒、桶装饮用水、肉类食品、方便面等产品。

二是重点抽查了29类日用消费类产品,占本季度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31.5%。

主要有房间空调器、电风扇、电动自行车、弹簧软床垫、太阳镜等。

三是重点抽查了10类装饰装修用产品,占本季度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10.9%。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经贸局关于佛山市2004-2006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经贸局关于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佛府办[2004]182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6【实施日期】2004.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经贸局关于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4]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经贸局《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现状和存在问题(一)现状近年来,在“一控双达标”和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推动下,我市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环境污染的势头并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持续增加,环境空气质量逐渐下降,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尘污染)的污染尤为突出。

2003年我市是全省二氧化硫年平均值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的两个地级市之一,可吸入颗粒物亦呈大幅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静风和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下,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超标情况更加严重。

“十五”期间,全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逐年上升,2003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9万吨,远远超出省下达的8万吨的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环境统计,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为电力行业,占全市的55%,其次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占27%),第三是纺织业和造纸业(占11%),这几大行业的排放量占全市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总排放量的93%。

(二)存在问题1、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陶瓷、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已成为佛山的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带来了资源能源的高消耗、污染物的高排放等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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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急件佛质监函…2012‟99号
关于表彰佛山市荣获2011年广东省
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企业的通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质监局,各有关企业: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企业大力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在争创省名牌产品工作中再创佳绩。

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发布的公告,佛山市106家企业生产的142个工业产品荣获“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截止目前,全市工业企业累计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288个,占全省省名牌产品总数的22.4%,位居全省各市之首。

多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引导和培育一大批优秀企业加快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名牌产品;并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激励名牌企业发挥带动作用,率先破解土地、融资、人才和转型等瓶颈性难题,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质量强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推动名牌工作继往开来,发挥名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鼓励广大企业争创省名牌产品,现对荣获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
品称号的“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我市企业坚持“以质取胜”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积极抓好质量管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努力推动“佛山创造”产品跨出国门、唱响世界,为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作出新贡献。

附件:佛山市荣获2011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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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市2011年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
及其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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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主题词:质量管理名牌通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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