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保护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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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要点一、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2011年工作总结2011年,协会秉承坚持科技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促进了木材保护行业快速发展。

目前,在我国大力推广使用“低碳、绿色、节能、环保”建筑及建材产品的背景下,木材保护工业将进入重要的转折期。

(一)重视战略规划,引领行业发展2011年协会主动参与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一是承担了工信部原材料司委托的研究制定《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项目。

二是协会参与工信部原材料司《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将防腐木材产品列入《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子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发展重点。

三是组织完成了下达的《木材节约代用与低碳经济项目研究》中木材保护子课题专题研究,对促进木材保护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

四是参与了木材节约和高效利用产品税收政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明确继续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加强创新发展,建立健全协会管理制度与机制按照民政部和工信部的要求,协会办理完成了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协会印章、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等,并已报工信部、民政部备案。

协会秘书处完善了系列协会管理制度:1、建立协会制度机制。

遵照协会章程规定,组织起草了《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秘书处管理规则》等一系列秘书处规章制度。

2、明确职能定位。

协会的职能是“引领、协调、服务”,围绕行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要集聚全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引领行业的发展,通过运用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工作开展转化为政府的政策法规,规范指导行业发展。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木材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木材资源管理应该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综合保护、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木材资源管理应该遵循科学规划、精心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木材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木材资源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木材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植被园林、湿地保护区和其他特殊区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在木材资源管理中,以保护为主,加强木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合理利用木材资源。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对木材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做好木材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资源数据库,为木材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引导和扶持木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植树造林和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促进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木材资源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木材资源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在木材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木材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木材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木材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木材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木材资源管理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木材资源管理工作的评估和监控。

第四章木材资源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木材资源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明确木材资源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标准,规范木材资源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木材资源的分类管理和利用规范,根据不同的木材资源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保障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木材资源的采伐、加工、运输和销售制度,规范木材资源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保障木材资源的安全和质量。

木材加工法律规定(3篇)

木材加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材加工行业,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木材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木材加工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木材加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加工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木材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证制度第六条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七条木材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3. 木材加工场所、设备、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4. 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木材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木材加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木材加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十条木材加工企业因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木材加工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法来源的木材,不得使用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的木材。

第十二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木材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台账制度,真实记录木材来源、加工过程、销售去向等信息。

木业管理制度

木业管理制度

木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木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木业生产、经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木材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市场规律,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木材采伐管理第四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采伐木材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采伐许可证,确保木材采伐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木材采伐应当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过度采伐,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采伐时间和数量,保护林木生长,减少林木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木材运输管理第七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规定,使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木材运输的安全和合规。

第八条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资源。

第四章木材加工管理第十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生产环境,保障加工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章木材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木材产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五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搞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木材加工中的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

木材加工中的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

贸易壁垒:对进 口木材设置贸易 壁垒,保护国内 产业
环保要求:对进 口木材进行环保 认证,确保符合 环保标准
环保政策
国家对木材加工行业的环保要求 木材加工企业需要遵守的环保法规 环保政策对木材加工行业的影响 木材加工企业如何应对环保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税收政策
增值税:对木材 加工企业销售产 品征收的税种
违反森林法的法 律责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等
木材加工行业法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 动植物保护 法》
环保法
目的: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
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可 能会改变市场供需平衡
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实施,可 能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政策与法律法规 的制定:为了保 护环境,减少污 染,促进可持续 发展
木材加工行业的 环保要求:限制 污染物排放,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广绿色生产方 式
企业环保责任: 企业需要遵守环 保法律法规,承 担环保责任,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对 木材加工企业利 润征收的税种
资源税:对木材 资源开采征收的 税种
出口退税:对木 材加工企业出口 产品退还的税种
03
法律法规
10
森林法
森林法的主要内 容:保护森林资 源,维护生态平 衡
森林法的适用范 围:适用于全国 范围内的森林资 源保护和管理
森林法的主要规 定:禁止滥砍滥 伐,保护珍稀树 种,加强森林防 火
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商业模式产生影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规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伐量。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木材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经营与加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二市场需求情况;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

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

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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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编制任务来自国家标准委2007年批准的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074636-T-469。

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批准的标准名称为《节约代用木材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及专家认为,为了协调一致,应根据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和《木材节约代用品分类》(GB/T10544-2009)等要求,将该标准名称变更为《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

该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

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中国木材节约代用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急需制定的基础性标准之一。

根据文件要求,木材节约发展中心组织完成了该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水和森林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20多年我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快速发展,木材供需矛盾仍显突出。

据第八次(2009-2013年)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蓄积量151.37亿立方米,占世界森林蓄积量2.8%;人均森林面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7。

目前我国年消耗木材超过5亿立方米,进口依存度接近50%。

大量进口木材,不仅容易受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贸易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有关国家和世界环保组织的高度关注。

我国政府倡导木材节约代用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木材节约代用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

据不完全统计,仅1980年至2008年全国累计节约和代用木材量超过5.5亿立方米。

按目前木材进口平均价格每立方米200美元计算,相当于减少外汇支出1100亿美元。

按森林每立方米蓄积约吸收1.8吨二氧化碳计算,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5亿吨。

按目前我国林分森林蓄积每公顷84立方米计算,相当于减少了近1000多万公顷森林的砍伐,为缓解我国木材供需矛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近几年,我国已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策,这对发展木材节约代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目前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仅约为60%,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以上,木材防腐比例仅占商品木材产量的1%,远远低于15%的世界平均水平。

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必须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不合理消耗。

同时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使我国木材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向节材型和环保型方向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以上,木材防腐比例提高到占国内商品木材产量的5%左右,年均节省木材4000万-50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矛盾。

木材节约代用统计工作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初。

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木材节约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颁发<木材节约代用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节约代用木材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的规定>的通知》(〔86〕经木节字17号),明确规定了各类木材节约品和代用品节约代用木材的折算系数,并在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木材节约代用数据统计报表。

由当时的国家经济委员会木材节约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木材节约代用工作,编制木材节约代用发展规划及年度木材节约代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木材节约代用统计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同时,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原有木材节约代用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所以,有必要重新梳理并制定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

本标准确立了木材节约代用相关术语、定义、统计规范及计算方法,目的在于有效的统计计算我国木材节约代用总量,为木材节约代用工作者制定木材节约代用政策法规及其他相关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该标准体现了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该标准的编制开创了国际先例,对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木材节约代用持续健康发展,有效节约木材资源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目前制定该标准,时机成熟、条件充分。

《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是业内人士渴望已久并希望尽快出台的标准之一。

我们广泛征求听取了业内人士的意见,包括木材节约品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经营、租赁、使用、甚至是设计企业及专家的意见,认为目前根据我国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实际情况,对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制定标准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三、应用领域本标准规定了木材节约代用相关术语、定义、统计规范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节约代用量的统计和计算。

四、标准的研究、起草过程本标准的研究、起草过程如下:1、2007年底,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成立了《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标准编制组,制订了《编制〈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方案》。

2、2008年1月-2015年5月,编制组对我国木材节约代用总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梳理了原有的《关于节约代用木材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的规定》(〔86〕经木节字17号)中木材节约代用涉及的产品及计算方法,提出了本标准木材节约代用的统计范围,增加了部分新产品及计算方法,同时删除了个别不适适合继续作为木材代用品进行统计的产品。

对新增加的产品进行深入调研后,编制了折算系数,最终形成了本标准的初步框架,完成了标准讨论稿。

3、2015年6月-12月,编制组通过召开小型会议等方式,内部组织专家对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订,并进一步搜集了数据,修改了部分数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五、与原《关于节约代用木材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的规定》协调情况原《关于节约代用木材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的规定》(〔86〕经木节字17号)统计规范包含了以下木材节约品和木材代用品:1、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包括:普通三层胶合板、普通五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

2、一次性木材代用品,只按当年新投入使用的数量一次性计算,以后不再重复计算。

包括:钢窗、塑料窗、金属门、塑料门、钢木门、矿井使用金属网、金属家具、塑料家具、以非木材料代用的汽车车厢、水泥轨枕、水泥电杆、板料(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塑料异型材、菱镁混凝土制品等。

3、周转使用的代用品,包括:钢模板(包括支撑)、钢管脚手杆、桥式脚手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金属支架、塑料周转箱、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等。

近30多年来,我国木材节约代用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原有木材节约代用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根据标准编制应遵循的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我们重新梳理了木材节约品和代用品的种类及节约代用计算方法。

主要删减内容如下:1、木材节约代用总量在原有统计范围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提高出材率而减少的原木直接使用量;通过木材保护等技术手段延长木材使用寿命而减少的原木使用量;通过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而减少的原木使用量。

即木材节约代用总量包括:通过提高出材率而减少的原木直接使用量;通过使用木质人造板所减少的原木使用量;通过木材保护等技术手段延长木材使用寿命而减少的原木使用量;通过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而减少的原木使用量;通过利用一次性木材代用品和周转使用的木材代用品替代木材而减少的原木使用量。

2、使用木质人造板所减少的木材使用量统计范围增加了指接材、单板层积材、集成材、复合地板、强化地板的节约原木量。

3、一次性使用木材代用品统计范围增加了塑料地板、竹地板、木塑地板、菱镁地板、木塑装饰材料、秸秆复合地板等的代用原木量。

4、周转使用的木材代用品统计范围,根据目前模板脚手架实际应用情况,调整了部分产品种类,增加了铝合金模板、塑料模板、木竹胶合板模板、全钢龙骨等的代用原木量。

其中,铝合金模板参照钢模板的折算系数。

塑料模板按照钢模板周转次数50次,塑料模板周转次数15次核算,系数核定为0.0393。

木竹胶合板模板按照钢模板周转次数50次,竹胶合模板周转次数5次核算,系数核定为0.0131。

六、标准组成部分及其主要内容本标准分为5章,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章范围本标准对木材节约代用术语和定义、统计规范和计算方法做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节约代用量的统计和计算。

2、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给出了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木材节约代用总量、木材消耗定额等术语和定义。

4、第四章统计规范规定了木材节约代用总量统计应包括的范围,即通过提高出材率、采用木材保护等手段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使用木材代用品等方法和手段而减少的全部木材使用量。

规定了木材代用品统计应包括一次性木材代用品和周转使用的代用品。

一次性木材代用品的木材节约量只按当年新投入使用的数量一次性计算,以后不再重复计算。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按年度统计。

也可按使用代用品前耗用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5、第五章计算方法主要对木材节约代用总量、提高出材率而减少的木材使用量、使用木质人造板所减少的木材使用量、通过木材保护等技术手段延长木材使用寿命而减少的木材使用量、通过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而减少的木材使用量、一次性使用木材代用品的木材代用量、周转使用木材代用品的木材代用量的计算方法做出规范性要求。

《木材节约代用计算方法和统计规范》标准编制组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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