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运政执法队规章制度

运政执法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运政执法队的任务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交通违法,保障道路畅通。
第三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对象是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和行人。
第四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文件、命令。
第五条运政执法队的执法范围是本辖区内的道路。
第六条运政执法队要坚持依法执法、服务大局、严格自律和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七条运政执法队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运政执法队要做好工作的统筹规划,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运政执法队要保障执法队员的权益和利益,提高队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运政执法队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运政执法队的组织机构包括队长、副队长、执法队员等。
第十二条队长是运政执法队的领导者,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队长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指挥和协调执法队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队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保护队员的权益。
第十五条副队长是队长的助手,负责协助队长管理工作,协调队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副队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辅助队长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执法队员是运政执法队的基础力量,负责日常的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队长的指令,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执法队员需要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胜任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队员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执法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运政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包括巡查、检查、处罚、救助等。
第二十二条巡查是运政执法队的主要工作之一,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巡查包括车辆巡查、人员巡查、设施巡查等,要求执法队员认真负责、勤勉尽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2328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328热线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
应当与12328及12345热线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自接到投诉举报或收到12328及12345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风肃纪工作,切实发挥警示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示案例通报是指在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办结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警示案例通报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进行通报,督促执法部门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围绕共性问题、多发问题,建章立制,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队伍。
第五条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警示案例通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四)经媒体、网络发现查实的有关问题;(五)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七)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有关问题;(A)行政诉讼裁判违法或被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警示案例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
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可择机适时通报。
第九条警示案例通报范围可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和警示教育的需要,分为单位通报、系统通报、社会通报三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交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四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终实现:决定合法。
实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涉及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等各个方面。
首先,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规定了交通运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其中包括了交通管理、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等内容,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其次,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强调了交通运输的监管和管理,明确了各种交通运输行为的标准和规范,保障了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
再次,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对于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和舒适性。
最后,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保证了交通运输的良好秩序。
在实际运行中,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于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全社会对其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促进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
强宣传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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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
2.执法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范围。
3.执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制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处罚制度进行惩处。
5.信息公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交通行业的变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