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 精品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大陆法系的缺陷

大陆法系的缺陷【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三、大陆法系存在的缺陷——以中国为例按照历史传统来说,中国的成文法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在保障国家治理、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当前法制建设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立法滞后与应用困难1.1 立法滞后当前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不能完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新业务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却跟不上节奏,导致监管空白和安全风险。
1.2 应用困难有时候即使已经存在适用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司法解释模糊或是部分地区尚未形成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具体指导性文件等原因,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应用。
二、执法机构能力薄弱2.1 执法资源匮乏尽管我国各级执法机构数量众多,但其在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特别是在新兴领域,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和监督缺失的问题。
2.2 执法人员素质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局部地区尚存在一些执法队伍建设薄弱的现象。
这导致了执行实践中的公正性欠缺,甚至暴露出滥用职权、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
三、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问题3.1 司法独立受到干扰当前尽管我国已经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独立的目标,并进行了部分改革探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党政干预司法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以权谋私、为恶势力服务或是行使超越权限等现象。
3.2 审判公正性有待提高在一些个案处理中,由于各类因素影响下如清廉意识淡漠、理想信念模糊等导致判决和裁定缺乏合理性,部分审判行为可能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此外,一些法官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权势干扰甚至受贿等方式影响。
四、公民法律意识待提高4.1 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普及了法律知识教育,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持续、互动性差以及大众对于法律实践的关心程度相对较低等原因,导致公民对于法律意识形成存在滞后现象。
这也是导致自愿遵纪守法率较低、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陆法系的缺陷[精品资料]
![大陆法系的缺陷[精品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8b67111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9.png)
大陆法系的缺陷-精品资料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摘要:我国《立法法》的出台对规立法活动起到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在立法法中没有解决。
另外,我国在《立法法》制定过程中还存在缺少和科学性、立法资源浪费、权力割据和立法活动中有利益驱动现象等缺点和不足。
本文主要从基本法律与法律的围不明确,立法权限不清,以及立法法制定过程存在的缺陷来讨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立法法基本法律立法权限法律解释权法律制定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立法法》是规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出台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提供了依据。
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难以实现其预期效益。
因此有必要对《立法法》重新进行审视,在肯定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在的缺陷。
一、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等级淡化从立法技术上看,要求法律用语应当明确易懂、严谨一致1。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不准确、不严谨。
《立法法》对我国多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作了明确规定,实务界和学术界一般将法律规的效力等级划定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却往往忽视了法律中“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
1程春华.《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从全面理清我国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保障法制统一,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背离全国人大的意志,并进而偏离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轨道的角度出发,《立法法》应明确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
然而,由于《立法法》在第8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的十大立法事项,因此在第79条不得不回避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仅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直接淡化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本应存在的效力等级,进而导致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结果。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在中国这个旅游大国,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越来越重要,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缺陷,而完善旅游业的法律则必不可少。
本篇论文将就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以及完善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缺陷1.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中国的旅游法治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
尤其在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和维护旅游秩序等方面,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导致了很多现象,如环境污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例如,旅游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旅游企业未能执行承诺等。
因此,旅游业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规范发展。
2.旅游产品质量低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许多旅游产品缺乏公正的评估和管理,导致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以及游客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这让很多游客花了钱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旅游服务。
3.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在旅游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游客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导致旅游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4.监管缺失在旅游业发展中,监管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达到平衡。
但实际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比较混乱,旅游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旅游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规范旅游市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旅游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1.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当游客面临旅游问题时,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该体系支持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游客提供诉讼、调解、调解认定等全方面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2. 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同时也要重新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法律的权威缺陷及改善就渊源而言,法律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主体对法律信仰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大,表明法律越有权威;反之,如果主体对不信仰法律,虽然不能断言法律没有权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律权威没有被显示出来。
[1]基于此,笔者提出法律权威瑕疵这一概念,用以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对法律的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而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就是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的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
从原因方面来讲,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的不稳定性与内容的不公正性、执法部门的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司法等,都是影响法律信用,从而使其产生权威瑕疵的现实或潜在根源。
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相当普遍,产生的根源亦复杂多样,而法律的变动性所引发的权威瑕疵则表现得最为严重和突出。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在我国的深入实施,我国先后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都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快本国法制建设,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却似乎过分地忽视了法律频繁变动性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以致与法律的频繁变动相伴随的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日益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产生的根源,探讨其防范或应对粗略,无疑应成为每个法律工作者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立法的稳定性、适应性及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从根源上来说,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立法者对立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之间关系处理的欠妥当导致的。
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呢?在维系法律权威方面,立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显然是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所必需的。
众所周知,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所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立法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并进而影响到其对法律的整体信仰,而公众的整体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一个主要衡量系数。
人们对现行法律的信仰程度越高,范围越广,表明法的权威性越强;反之,法律的权威性便越低。
[2]因此,在一个立法稳定程度较高的国家里,其公民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理念,对法律有着较高的整体信仰,而法律的权威也相应较高。
反之,在一个法律缺乏相对稳定性的国家里,由于立法频繁变动所导致的人们对法律内容的难于把握,人们往往会对法律产生一种近乎本能的反感,这就使其难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所本应有的权威。
所以,维护法律权威所必需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科学立法以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生命力,从而恰当保持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降低法律变动性对其应有权威的损抑。
无庸讳言,适应性也是法律存在并保持其应有权威的一个实质性要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以实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的理想社会模式为目标的一种工具或手段,适应性是法律本身所内涵的一个要求,是法律有效发挥其调整功能的客观需要。
法律的存在及其权威维系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作为一种权威化的规范,本身就具有一定适应性,能够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某些尖锐矛盾,从而能够保证社会以某种有序的状态向前发展。
这是法律适应性的价值所在。
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律必须具有适应性,否则,将无疑于一纸具文。
稳定性与适应性都是维护法律应有权威的必备要素,二者对立统一于法律权威的存续状态之内,并具体实现于相应的立法过程之中。
具体说来,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法律的适应性则是指法律的内容应与现实社会生活相挂靠,其具体规范应适合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相应问题。
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是建立在法律适应性的前提之上的,也就是说,稳定性的法律是以其内容的适应性为存在的基础的,只有具备了适应性的法律才有可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缺乏适应性的法律必然会导致其内容上的频繁变动;反过来,法律的适应性也需要相应的稳定性作为依托,没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适应性根本就无以存在。
稳定性与适应性是保证法律权威安全、维护法律应有权威所必不可少且在某些方面相互配合、彼此支持的两道重要的保护网,二者尽管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彼此脱离对方而孤立存在,但这种存在状态必然会使法律在相应时间内失去其中的一道保护网,而相应增加了损害法律权威的各种外在因素侵入的机率,这必将会为法律的权威安全设置隐患,并会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
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消长的关系。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但却决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
法律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矛盾而设置的,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矛盾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其做频繁的变动。
而作为一种具有调控、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和强制功能的行为规范,它又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其属性使然。
因此,法律稳定性的实现必然会压抑其适应性的充分发挥,而要保持法律的适应性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其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并使法律的稳定性与其适应性相结合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
然而,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关系的上述复杂性却为立法者实际衡量二者在维护法律权威过程中的分量并具体协调其相互关系设置了重大障碍,以致其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暂时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来成全其适应性。
而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这种做法显然是有失妥当的,因为它会将法律的应有权威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
作为一种权威化的规范,法律要想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其权威性作用,就必须先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但公众的这种认同和信任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因为只有稳定的事物才能给人以安全感,只有给人以安全感的事物才容易使人们对其产生认同感和信任度。
从法律产生和存续的基础来看,法律最初的产生一方面固然是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未尝不是基于人们对秩序化自由的渴望,即人们渴望通过法律来建立一种能保障其适度自由的秩序,该种秩序能够给人们以足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能够使其身心远离疲惫,使其生活保持安定与和谐。
而缺乏稳定性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秩序显然难以给人们以足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因此,公众所愿意且最终能够认同和信任的法律只能是一种具有相当稳定性的法律,绝不会是一种以牺牲稳定性为代价来换取相对适应性的法律;而缺乏公众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法律是不可能会具有健康的权威的。
从这一点看来,稳定性是树立并保持法律权威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法律权威的构建和维系也始终都离不开法律稳定性的支持与配合。
而法律的频繁变动性,由于极易导致法律内容之间的冲突,且使人们无法认识、知晓或充分了解不断增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使许多法律都难以真正起到指引、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因而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的损抑;此外,法律的频繁变动性还会带来执法者执法的障碍及司法者司法的困难,这必然会影响法律的实效,从而间接影响法律的应有权威,为权威瑕疵的产生打造了另一诱因。
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步伐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相应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这充分表明了中国用法制来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的决心。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无遗憾地看到我们追求法治的良好愿望及与之相伴随的立法数量的增多并没有使许多法律树立和保持其应有权威;相反,由于过分追求立法的数量,我国法律的质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许多法律都含有严重的权威瑕疵。
因为,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都是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来成全其适应性的。
这种成全在一定限度上挽回了法律的一点面子之外,却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该法在实施后还不到8年的时间里便已问题层出,不仅因其严重的保守性和落后性而无法适应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需要,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为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8月29日对该法作出了修改,而由于这次修改的立法指导思想仍趋保守,导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仍旧无法满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又被迫于2000年4月30日对该法进行再次修改。
这三次大的修改,充分暴露了我国立法质量的缺欠,也使得该法的权威性骤减,以致许多人都不仅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能够起到的实际作用不以为然,且甚至不认为该法也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这无疑为有关机关的执法增设了许多障碍。
在短短13年的时间里,一部法律便被三易其稿,这种情况在我国当代立法史上并非特例,相反,它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实践中一种很为普遍以致许多人都习以为常的现象。
这种的现象之普遍其实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变动史上也反映得极为明显,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行的,迄今已进行了数次修改,其中,在最近的一次修改——即1999年修宪的尘埃刚刚落定,人们对新宪法的内容才刚有初步认识的时候,新的修宪活动便伴随着三个代表在党政生活中的确立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党中央甚至还专门提出了修宪建议。
这在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制日益重视的同时,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我国法律在适应性方面所存在着的严重缺陷。
而正是由于这些严重缺陷的存在,以致立法实践中不得不通过牺牲法律稳定性的方式来弥补其适应性不足的缺欠,而这一点直接导致了广大公众对立法内容把握难度的增加,影响了人们对立法本应有的情感和信任,从而最终引诱发了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使得不少法律都缺乏本应有的权威。
二、变动性权威瑕疵的矫治途径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协调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实质是由于立法者对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不恰当处理而导致的法律权威的一种病变。
因此,矫正这种瑕疵实际上就是要求正确合理地处理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我国以往的大多数的立法是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来成全其适应性的,这在强化了法律效能的同时,却也为法律带来了变动性权威瑕疵,从而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很不可取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这种做法必将以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而为我国的立法所摒弃。
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都要求有高质量和健康权威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探讨协调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关系的有效途径,谋求建立二者之间关系的最佳模式,以保证法律权威的有力发挥和有效维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种矫治策略一适当发展判例法判例是由一定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的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判决。
[3]判例法是关于创制、借鉴并遵循判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