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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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王敏远【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160-164)【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作者】王敏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

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

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羁押)的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

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

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

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刑诉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新刑诉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新刑诉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这一重要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这也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将浅谈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修改的理解。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到证据的许多方面,包括证据的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

这次刑诉证据制度的修改将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加的规范和标准。

一、新刑事诉讼法调整了证据的种类旧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新法在此基础上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含义却大有不同。

结论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为“对人或者事情的最终论断”。

给人一种很权威的感觉。

鉴定结论一出,便会让人觉得有一种权威感。

是一种不容置疑的证据。

而往往鉴定结论也会由于其他证据,技术手段,人为的关系而产生误差或者错误。

司法实践中一个鉴定结论往往会成为一个案子的定案依据,而有的时候一个鉴定结论被另一个鉴定结论否定的现象也是大有所在。

因此,称之为鉴定结论则未免会出现错判现象,高估了它的证明力。

而现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则回归了鉴定的最原始作用、即是一个案子的辅助证明作用。

它只是众多证据类型中的一种。

也会使法官在审查证据证明力时,更加的公正公平,科学全面。

此外增加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跟得上社会进步的潮流。

当今社会,电子数据的飞速发展,许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走源于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

因此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类别,更强力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证据的种类,与时俱进。

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此前刑诉以对证据排除做了相关规定,但这次新刑诉的大修将“非法证据排除”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 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
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
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于 1979 年 7 月 1 日正 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 4 编,共 164 条,是我 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典。
1910年,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基础上 又制定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 律草案》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制 或合议制。 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 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进程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连续召开了四次刑事诉 讼法修改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修改意见。 201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 次专题汇报会上,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做了专题汇报,并确定了刑 诉法修改的具体日程。 2011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2011年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9月30日,共 收到80953条意见) 2011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交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文档

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文档

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一、引言我国刑事诉讼案卷移送制度经历了1979 年的全案移送制度到1996 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再到2012 年的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复。

这种循环式的改革表明,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了防止法官产生预断而限制检查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措施最后以失败而告终。

这种改革究竟是一种基于现实的理性回归,还是一种制度改革上的倒退呢?二、1979 年的全案移送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XX 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XX院撤回起诉。

”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开庭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审查的材料即是检察机关移送来的全部案卷材料。

法院通常还会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进行极其广泛多样的庭前证据调查工作,其甚至可以自行收集检察机关未获取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各种证据。

在阅卷和调查证据之后,如果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能启动法庭审理程序。

否则便可以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从而在实质上承担着庭审的查明事实真相的功能。

由此可知,1979 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庭前的全案移送制度,该制度强调法官对于庭审的整个过程的主导地位。

所以要求法官在开庭前要通过阅卷来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以此来确保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

该制度在提高庭审效率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但也存在着重大的缺点。

在我国当前还没有采用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的情况下,负责审查案卷的法官与进行庭审的法官是同一个人,而该法官同时也拥有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认定权。

这就很难排除法官在单方面接触案卷之后产生对于案件事实的固定看法,对于案件应当如何判决也产生了相当程度的预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审活动的实质化。

最终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流于形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发表的意见并不能够对法官的判决起到多大的实质性作用,也就相当于变相的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①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如: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③相关观点如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21-09-30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Q2018D0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C19080)。

作者简介:赵艳红(1980—),女,山东济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赵艳红(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只有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并使其实现,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以防止冤案为主要功能,以保障程序公正、社会公德、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重要利益作为次要功能。

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现有证据能力规则进行梳理和完善;在把握证明规律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合理创设证据推理规则,并使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证明标准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包括举证方式和范围、被告人讯问规则、证人询问规则、新类型证据质证规则等在内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
将 电子数 据证 据单 列 为一种 独立 的证据 , 刑事证 据 的八种 形式 增 至九种 。另 外还考 虑 到辨认 笔 录 、 把 搜 查 笔录 、 庭审 笔录 等诉讼 进程 中现 成 的各种 资料 , 还有 侦 查讯 问录 音 录像 等 等在 刑 事诉 讼 中广泛 适 用 ,
因此 , 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宜封死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中增加一个灵活 的条款, 在《 第 2 即规定“ 其
他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另外 , 关于“ 鉴定结论” 证据的称谓 , 鉴于在司法实务 中, 鉴定人怎么说就 怎么定 , 重鉴定结论轻其他证据的适用 , 把鉴定结论神秘化 、 绝对化 ; 还鉴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 准确性 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制约 , 因此 , 拟将鉴定结论 的名称修订为“ 鉴定人的意见” 。
2 0 年中共中央颁布了《 08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若干问题 的意见》 这是一份我 国于 ,
2 0 年第一轮司法改革基础上的第二轮司法改革的决定 , 04 它是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 的行动纲领。关
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 问题 , 该文件明确指出,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 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 以 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 ;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证明责任、 审查程序
展之势 , 刑事诉讼法》 同《 关于证据制度原则性的 8条规定① 相 比, 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 了一步 !


证据概 念 、 种类 的发展 和 完善
( ) 据 的概念 一 证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于这一规定 , 第 2 “ ” 学者普
作 者单位 : 中国政 法大学。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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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相关制度也在不断演变。

在历史
的长河中,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古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
在古代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主要是由官员负责,而且审查的程序相对简单。


《大义观》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

司法官员在审理
案件时,一般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盘问,以获取相关的证据和线索,然后根据这些证据进
行判决。

在古代中国,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规范,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
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清朝时期,中国开始出现了一些比较系统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

在《大清律例》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提出了“翻案审理”的概念,也就是重
新审理和审查案件的诉讼程序。

清廷还设立了专门的御史院,负责对各级官员的执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止滥用职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奠定
了一定的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迎来了重大的革新和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开始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包括了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和程序规则等,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排除方式也进行了具体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这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为我国的刑事
诉讼证据审查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审
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对证据
的规范化收集和审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据链辨认和鉴定制度,提高了对证据的审查力
度和程序的公正性。

还不断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加大了对职务犯罪
和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

证据收集的失真和不全面
仍然存在,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行为仍然
存在一些问题,也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证据的鉴定和认定机构仍然
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了一些证据的真伪难以辨别。

公众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理解和参与
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地面对
前面提到的问题与挑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司
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与约束,推动司法公正和廉洁。

要不断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法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提高证据的公正性、数量和质量,力求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珍惜这一制度的历史积累和发展成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创新,促进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能够更加完备和健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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